中国辐射卫生  1999, Vol. 8 Issue (2): 70-7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9.02.003

引用本文 

郑钧正. 我国电离辐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研制进展[J]. 中国辐射卫生, 1999, 8(2): 70-7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9.02.003.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9-04-08
我国电离辐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研制进展
郑钧正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北京 100088
1 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重要性

自从1895年伦琴发现X射线, 及随后铀、镭放射性的相继发现, 揭开了人类利用电离辐射技术的序幕。电离辐射首先在医学, 进而在科学研究、能源、工业、农业、军事以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日益广泛应用, 显示出巨大威力。然而人类在利用电离辐射的同时也尖锐地面临如何更好趋利避害问题。于是辐射防护学科应运而生[1]。人们逐渐认识到, 在从辐射应用中获益的同时, 对那些可能带来的辐射危害, 必须研究制定出科学的辐射防护标准并认真实施来加以有效限制和防止。辐射防护标准是指导防护实践的依据, 是人类在不断发展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中保护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

随着核科学技术应用的日益广泛, 社会对电离辐射防护提出了更高要求。辐射防护标准法规作为辐射防护基础结构建设的第一要素[2], 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是所有辐射防护标准之母, 无疑是辐射防护的纲。

人们对电离辐射防护的认识一直在不断深化, 因而辐射防护标准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辐射防护标准是放射生物学、放射损伤防治、辐射剂量学、辐射防护技术、防护监督管理以及核科学技术应用等多学科科技成果与实践经验的结晶。辐射防护标准的研究制定又是涉及面很广, 并且能带动相关学科发展的重要课题。因此辐射防护标准在整个核科学技术领域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样一来, 基本标准的更新和发展就必然更加备受关注[3]

2 ICRP基本建议书与国际基本安全标准

研制我国新基本标准必须跟踪国际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发展动态。在辐射防护基本标准方面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 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基本建议书和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

● ICRP虽为非官方的学术团体, 但已有70年历史的ICRP在辐射防护领域颇有权威性。其出版物是世界各国制定辐射防护标准的重要文献[1]。ICRP关于辐射防护的基本建议书, 迄今已经历了引人注目的三个阶段更迭(见表 1) [3]

表 1 不同历史时期的ICRP基本建议

表 1归纳出ICRP在三个历史阶段关于辐射防护的基本观点。三个阶段基本建议书的新陈代谢反映了辐射防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方针的不断发展。以新基本建议书为指导, ICRP还不断更新各种专题出版物, 进一步充实其防护体系。这些均成为各国制定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依据。1991年发表的60号出版物已经先后被瑞士、澳大利亚和欧洲联盟等采纳并转化为相应各国的辐射防护标准法规[4~6]

● 另一方面, 以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 对协调和加强国际间辐射防护日益发挥重要作用。IAEA是联合国系统内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我国政府于1984年加入)。它以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为宗旨, 因而十分重视辐射防护与核安全。IAEA 60年代就依据ICRP基本建议书制度基本安全标准(BSS, 见表 2)。但9号安全丛书的影响比较有限。而进入90年代, 总结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经验教训, 国际间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统一协调越来越受到普遍重视。IAEA在ICRP第60号出版物发表后, 很快把更新1982年版9号安全丛书提到议事日程, 组织有关国际机构代表和各成员国数百名专家参加研制新标准[7]。历经数年, 八易其稿, 制定出较有鲜明特点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IBSS)。1994年先以IAEA安全丛书115-1号发行英文暂行版, 在6个共同倡议组织都完成批准程序并核定附录部分数据后, 1996年发行正式版本115号安全丛书[8]。这是国际辐射防护法规标准建设的重大进展[9]

表 2 以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基本安全标准

● 如表 2所示, 国际基本安全标准以ICRP基本建议书为主要依据。显然二者紧密相关, 但又有区别。ICRP基本建议书是权威学术团体对涉及辐射防护的原理、概念和基本原则, 以及应用中重要问题等提供推荐意见。而以IAEA安全丛书发表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 是官方国际机构把ICRP等科学建议转化为可应用的规范; 同时又具有了各倡议组织的法定章程所决定的约束力, 应是倡议组织的业务范围和受其援助的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IAEA 115号安全丛书发表的IBSS不仅内容上有许多更新及扩展, 而且在实用性方面有较大进步。因此这一反映90年代国际辐射防护领域大协作的产物, 对推动各国辐射防护有着重要作用[3]

ICRP 60号出版物的发表和IBSS的问世, 加快了我国电离辐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的研制。

3 我国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

我国的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发展变化, 现即将完成第四代新基本标准(见表 3)。

表 3 我国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沿革

● 1960年初, 国务院批准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由卫生部和国家科委联合下达在国内施行。据此, 卫生部和国家科委组织制订了配套的《电离辐射的最大容许量标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卫生防护细则》、《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须知》, 并于1960年2月与“暂行规定”同时发布试行。由“暂行规定”和3项相关标准与细则构成我国最早的辐射防护法规标准, 可以说包容了我国第一代辐射防护基本标准。如表 3所示, 受历史条件限制, 它滞后于ICRP 1958年第1号出版物的建议。但对我国新生的原子能事业创建与发展依然发挥了保障与推动作用[10]

● 60年代我国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迅速发展, 促进了辐射防护事业的蓬勃崛起。1965年拟参照ICRP当时基本建议修订1960年发布的标准与细则, 后因“文革”而搁浅。直至1973年根据国家计委召开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要求, 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放射防护规定》, 正式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J 8-74, 由三委一部于1974年4月颁发试行(见表 3)。诞生了比较规范的第二代基本标准[11]

● 1978年我国吴恒兴教授应邀出任ICRP第三分委会成员(1981年任主委员会成员), 我国专家从此直接参与ICRP工作。在改革开放形势下, 我国与ICRP的学术交流乃至工作关系日益密切[12]。1977年ICRP发表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26号出版物[13], 我国次年即出版发行中译本, 并展开热烈研讨。我国辐射防护基本标准进入了与国际接轨的时代。

1979年我国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81年卫生部成立第一届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 并设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委会。标准化工作得到较快发展。于是, 第三代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于1984年12月发布, 自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4]。一系列专项防护标准并陆续研制颁发, 形成我国自己的防护标准体系, 有力推动了相关工作。1988年, 国家环境保护局又批准发布一个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3-88) [15]。出现了我国并存两个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局面。先后发布的GB 4792-84和GB 8703-88虽然均以ICRP 26号出版物为依据, 主要原则大同, 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却不尽一致, 致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中产生一些问题。这是第三代基本标准留下的遗憾。

● 各级辐射防护工作者和广大核科学技术人员从工作出发, 希望有统一的基本标准。联合研制第四代基本标准已是势在必行。

1991年春, ICRP发表 60号出版物更新其基本建议书[4]。国际辐射防护领域的这一进展在我国迅速引起反响。1991年6月, 中华医学会放射医学与防护学会和中国核学会辐射防护学会, 在有关部门支持下联合在北京召开ICRP新建议书小型专家研讨会。在此基础上, 卫生部、国家环保局、核安全局、中核总等4主管部门, 于1992年7月在太原联合举办全国性大型ICRP 60号报告研讨班。从联合研讨ICRP新建议书到酝酿联合修订我国基本标准, 在4主管部门、2个有关标准委员会及各有关单位中逐渐形成共识。而IAEA在积极进行广泛的国际间协调基础上制定出新国际基本安全标准, 推动了我国联合研制统一的第四代基本标准的步伐。就在IAEA 115-1号安全丛书(IBSS暂行版)问世之时, 如附图所示, 经反复酝酿洽商后由4部门人员组成了联合研制我国统一的新基本标准的精干工作班子, 并于1995年初开始工作。[16]。主管标准化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时正式立项。

附图 联合研制我国统一的新基本标准组织机构图

经4年多努力, 第四代基本标准已进入最后审定报批阶段。联合研制组先后举行十多次工作会议。1995年11月和1997年10月分别在杭州和北京召开了两次大型研讨会, 并均邀请IAEA有关专家参加。确定了医疗照射, 职业照射, 天然照射、豁免及放射性废物管理, 潜在照射和干预(含慢性照射)等四个专题分工进一步调研, 同时分别召开专题研讨会。并通过编制组成员发表一批研究报告和利用会议形式进行交流与征集意见, 还就一些重要问题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洽商与协调。在此基础上4易标准草案稿, 于1998年5月正式印发新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全国各地、各系统有关单位与专家中广泛征求意见, 此后研制组认真处理征集的宝贵意见。从我国几代基本标准均差不多要实施约10至15年考虑, 并充分关注ICRP及有关方面新近进展以吸纳新精神, 又反复几次修改标准草案形成送审稿提请审定。殷切期待第四代基本标准能在世纪之交正式颁发。

4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受到了强烈关注。为此笔者应约通报研制进展, 以下仅就个人现阶段的认识概要介绍新基本标准的制定原则、内容框架和主要特点, 并简要讨论有关后续工作。

● 联合研制我国统一的新基本标准一开始就首先确定拟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主要的是从我国实际出发, 与国际接轨[16]。第四代基本标准拟等效采用IBSS, 并充分考虑我国贯彻实施GB 4792-84和GB 8703-88所取得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通过前面的分析, 不难理解上述原则是正确的。

IBSS是针对电离辐射照射伴有危险的防护, 以及可能产生这种照射的辐射源安全规定基本要求。它主要依据ICRP 60号出版物的新建议, 同时在安全方面考虑了国际核安全咨询组有关报告的原则。等效采用是与国际接轨的可行措施。等效采用主要从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上协调一致。因此我国新基本标准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同IBSS是一致的。始终贯穿于标准中的这些原则可概括为以下8条:

(1) 实践必须是正当的, 即只有某种实践给照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 超过该实践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 才可以接受该实践;

(2) 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所致个人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

(3) 防护与安全应是最优化的, 即应采取最有效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使得考虑了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 在照射量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等方面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同时使所致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约束值;

(4) 只要正当, 则应通过干预减小那些不属于某种实践的或失控的源所引起的辐射照射, 并且干预措施也应是最优化的;

(5) 明确主要责任方, 获准从事涉及辐射源的某种实践的法人应对有关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6) 应重视培养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safety culture);

(7) 应将纵深防御(defence in depth)措施引入辐射源的设计和运行程序中, 以弥补可能的失效和失误;

(8) 应通过优质的营运管理和良好的工程实践、质量保证、人员培训与资格审查、全面的安全评价以及持续不断的经验反馈等来确保防护与安全。

● 我国新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基本框架如下:

前言

1  范围 2  定义 3  一般要求

4  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5  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6  职业照射的控制

7  医疗照射的控制 8  公众照射的控制

9 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

10  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 11  慢性照射情况的干预

附录A(标准的附录)豁免

附录B(标准的附录)剂量限值与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附录C(标准的附录)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

附录D(标准的附录)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附录E(标准的附录)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

附录F(标准的附录)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

附录G(提示的附录)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附录H(提示的附录)慢性照射情况的行动水平

附录J(标准的附录)术语的定义

标准的前言、第1章范围和第2章定义这三部分是按标准化工作导则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 T1.1-1993要求的格式, 给出每个标准都应有的概述要素, 明确规定标准的主题及其所适用的范围(这是很重要的), 以及理解本标准中所用主要术语的定义。由于本标准有近130条术语, 故第2章定义仅写一句导言, 详见专门的附录J(附于标准最后)。

标准的第3、4、5章相当于概述对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要求的总则。这3章又分为两个层次, 先就整个标准适用范围提出一般原则; 然后在第4、5章按ICRP 60号出版物将有关活动区分为实践与干预两类, 分别提出主要要求。这3章为后面实质内容的展开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标准的第6章至11章, 分别针对6种适用对象提出较具体的详细要求。这部分是标准的重点内容。尤其第6、7、8章专门就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的控制, 提出较具体的规定。第9章突出强调重视辐射源的安全, 加强对潜在照射(potential exposure)的控制。第10和11章分别对应急照射情况和慢性照射情况的干预提出具体要求。慢性照射(chronic exposure)一词在国内与国外均有争议, 有提议改为延续性照射, 尚待最后审定。

新基本标准的详细要求中涉及许多定量要求, 为便于实施, 各种定量要求列为标准的附录, 除附录J术语的定义外, 附录A至附录H共8个附录是6章实质内容的必要补充。

构成新基本标准的前言、11章和9个附录又是一个整体, 相互之间是有机联系密切关连的, 因此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往往要注意前后相应章条联系起来看。

● 我国新基本标准坚持从符合国情出发又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故等效采用IBSS并不是机械照抄。新基本标准是在GB 4792-84和GB 8703-88实施经验基础上, 与国际辐射防护标准新进展同步发展, 并由国内有关部门大协作的产物。新基本标准不仅与原有并存两个基本标准有很大不同, 而且与IBSS也有不少差别。

(1) 经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立项的新基本标准已商定由两个标准委员会(见附图)与有关部门协商, 组织有关各界专家会审, 按国家标准的报批发布程序进行。显然其编写体例格式应完全改为符合GB/T 1.1-1993的规定。同时即将诞生的新基本标准结束了历史遗留的并存两个基本标准状态, 是我国辐射防护基础结构建设和辐射防护标准化进程的重大进步。

(2) 新基本标准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等效采用IBSS, 即以ICRP 60号出版物为主要依据, 较快达到了与国际辐射防护标准新进展同步发展。将有力推动我国辐射防护水平的提高和核科学技术及其广泛应用的发展。

(3) 新基本标准在总结历史经验和进一步开展专题调研的基础上, 不仅增加了符合国情的内容, 而且保留了原有标准中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部分。例如规定易于操作的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控制水平(附录B的B 2);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级(附录C); 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附录F), 少量低水平放射性废液的排放控制要求等。

(4)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涉及诸多因素, 必须有有效的辐射防护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来推动合理地应用各种措施和防护技术去达到基本标准的要求。国家辐射防护基础结构的要素包括:有关法规标准系列、受权批准和检查有关活动并强制实施法规标准的审管部门(regulatory arthority)、足够的资源(可提供各种监测和培训等服务)以及足够数量的受过培训的人员[3]。新基本标准吸纳了IBSS的这一指导思想。作为技术标准不涉及各部门具体行政任务分工, 但强调了防护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方与有关各方应承担的职责, 并规定较明确的防护与安全方面的审管要求和营运管理要求。由于辐射防护的特殊性, 从前面阐述新基本标准考虑防护与安全所依据的与IBSS相一致的8条原则中可见, 新基本标准涵盖了必不可少的防护技术管理要求, 但表述形式上力求与标准条款写法相同。这也是新基本标准的一个特点。

(5) 新基本标准在第1章界定范围中, 增加了明确指出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对人员可能造成危害的防护。在第3章一般要求中更加明确和强调了对天然辐射源照射的控制(例如工作场所中氡的照射, 高空飞行工作人员的天然照射等)。

(6) 标准中使用的术语结合国情作了增加、删除以及部分内容方面的修改与调整。

(7) 新基本标准采纳IBSS关于职业照射的定义, 比现行基本标准的表述更为确切, 也反映了Ⅰ-CRP的观点。这样一来, 非铀矿山工作人员所受氡及其子体和γ射线的照射, 高空飞行工作人员所受宇宙射线等天然辐射源的照射, 如果超过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规定的排除或予以豁免限, 则可能属于职业照射范围[17]

新基本标准关于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 采纳了ICRP 60号出版物的新建议, 同现行标准相比降低了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并对孕妇和未成年人加强保护措施。同时工作人员不再按工作条件分类, 在工作场所分区(控制区与监督区)等方面均改变了现行标准规定, 值得贯彻实施中重视。

(8) 关于职业照射个人监测, 新基本标准及时吸纳1997年ICRP新发表的75号出版物的原则, 比IBSS规定更具体[18]。职业照射个人监测采用ICRP 75号出版物的建议, 也是与现行有关规定明显不同的。

(9) 新基本标准研制中, 参照IAEA和ICRP新出版物等有关文献, 结合国内经验, 重新评价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 列为附录D。新的放射性核素毒性分咨增加了核素品种, 调整了4个组别排列[19]

(10) 鉴于医疗照射防护的重要性[20], 新基本标准同IBSS一样, 前所未有地在基本标准中突出强调对医疗照射的控制。在第7章专门较系统规定了医疗照射防护的详细要求, 把ICRP 60号出版物提出的医疗照射防护体系具体化。不同于历代基本标准。

(11) 首次建立了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这是新基本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 并且与国际辐射防护领域的新趋势完全符合[21]。把医疗照射的剂量约束概念具体化, 藉以有效推动医疗照射防护最优化[22]。新基本标准研制中, 通过开展专题研究, 以及多次征询X射线诊断和核医学界专家意见, 附录G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针对我国实际来确定。如X射线诊断中, 我国历来透视检查比例过高, 近些年虽有较大转变, 但基层医院仍占一定比例。为此表G 1.4改为较切合实际的分3种类型建立X射线透视的入射体表剂量率指导水平, 增加荧光屏透视一类有实际指导意义。又如附录G 2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从检查项目到所有放射性核素、显像剂化学形态以及推荐控制的每次检查常用最大活度都根据我国核医学实际重新考虑。

(12) 医疗照射是专指接受医用辐射诊治的受检者与患者所受的照射。施行医疗照射过程既有职业照射, 又会导致受检者与患者的医疗照射, 同时还会产生公众照射。对探视、慰问正接受某些医用辐射诊治患者的人员可能受到的照射, 在控制公众照射的条款中予以约束。接受碘-131治疗的患者, 标准中规定仅当其体内放射性活度降至400 MBq以下后方可出院, 也是着眼于限制公众照射, 不能与医疗照射概念混淆。对此新基本标准在其他有关的剂量约束中提出要求, 纠正了IBSS也将其列为医疗照射指导水平的不当做法。

(13) 从加强公众照射的控制出发, 新基本标准对放射性废物管理(8.5条)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适当补充。此外吸取了我国在控制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方面的经验, 如总量与浓度双重控制、液态废物槽式排放, 以及实施排放许可证制度等。保留了低放射性废液在满足一定控制水平前提下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

(14) 鉴于豁免问题影响面广, 处理不慎会引发严重问题。强调豁免需经审管部门确认而不能所谓自动豁免。同时在附录A中的A 2.1条明确规定了所给出的豁免水平的适用限制条件[23]

(15) 控制好辐射源是辐射防护的关键环节。强调辐射源的安全, 加强对潜在照射的控制是新基本标准的又一特点。不仅标准名称中把辐射源安全与电离辐射防护并列, 而且第9章专门规定相应的详细要求。具体条款又结合国情对IBSS有关内容作了取舍、补充和调整[24]

(16) 新基本标准参考ICRP有关出版物, 结合我国实际, 在第11章慢性照射情况的干预中, 增加了有关放射性残存物慢性照射的剂量约束要求[25]

新基本标准力求覆盖与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有关的方方面面, 其内容比前几代基本标准丰富得多。限于篇幅, 以上只是同IBSS以及现行两个基本标准相比较, 选择较主要问题概述其特点。

● 辐射防护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综合的应用学科, 涉及许多领域以及防护监督管理。辐射防护标准不仅是辐射防护相关学科(包括防护管理), 而且是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领域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的集中体现。研究制定出既能充分反映辐射防护相关领域新进展, 又能符合实际需要指导防护实践的防护标准是非常重要的[26]。但这次毕竟只是在有限投入条件下, 由各单位组成的非专职的联合编制组在一个时期内阶段性工作的结果。受多种因素制约, 肯定有不足之处。有些问题不一定都能很快圆满解决, 须在实践中检验并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可见后续工作任务颇重。

由于新基本标准具有与原基本标准较大不同的新特点, 一旦获准颁发实施, 首先必须加大宣传贯彻力度。这次宣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同于以往。尤其应让各级防护监督管理人员较好理解掌握新基本标准, 进而认真贯彻实施, 提高防护管理水平, 取得促进工作的实效。

这次研制的新基本标准尽管内容丰富, 但作为基本标准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新基本标准出台后, 应抓紧配套法规和一系列专项次级标准的制、修订, 从而相辅相成, 更好发挥作用。实际上新基本标准研制中已经留有接口, 还包括这次新基本标准未能较好解决的问题, 均可通过制、修订由基本标准派生的次级专项标准来深入具体展开。例如科学实用的豁免水平, 职业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非密封源放射工作场所的清洁解控要求, 各种医疗照射的指导水平, 放射性废物管理要求,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要求等等。

标准有时效性。辐射防护标准也总是在研制—实施—再研制—再实施中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 从而不断推动工作。ICRP现已开始考虑其60号出版物的充实与更新问题了。实际上自1991年ICRP 60号出版物发表以来, 陆续更新的专题出版物, 如73, 75, 76, 78号出版物等已经有不少新内容。因此必须不断跟踪国际相关领域发展动态, 保持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发展。另一方面, 应及时总结实施标准的经验教训, 通过补充次级专项标准等措施解决和弥补基本标准新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应积极开展相关科研课题和调查研究[27], 不断为基本标准的再修订积累宝贵资料。在这种良性循环中不断提高辐射防护水平, 推进核科学技术及其应用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德平. ICRP和辐射防护的发展)——祝贺ICRP诞生70周年[J]. 辐射防护, 1998, 18(5-6): 447-455.
[2]
潘自强. 加强辐射防护的基础结构[J]. 辐射防护, 1996, 16(3): 161-169.
[3]
郑钧正. 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新进展[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1996, 16(5): 347-350.
[4]
ICRP. ICRP Publication 60[M]. Oxford: Pergamon Press, 1991.
[5]
Zeller W, Pretes S.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Switzer-land[J]. Radiol Prot Bulletin, NRPB, 1995, 163: 15.
[6]
Lodan K. New protection standards in Australia[J]. Radiol Prot Bulletin, NRPB, 1995, 169: 14.
[7]
Gonzales A J. Radiation safety : new international stan-dards[J]. IAEA Bulletin, 1994, 36(2): 2.
[8]
FAO, IAEA, ILO, et al. International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IAEA S. S. No. 115, 1996.
[9]
郑钧正. 国际基本安全标准的更新和发展[J]. 国外医学放射医学核医学分册, 1996, 20(4): 183-187.
[10]
魏履新, 郑钧正.第六篇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见朱光, 顾学箕, 蔡宏道, 等主编: 新中国预防医学历史经验第二卷(公共卫生).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0. 313~319.
[11]
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GBJ8-74).北京: 原子能出版社, 1974.
[12]
潘自强.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和我国辐射防护[J]. 辐射防护, 1998, 18(5-6): 456-459.
[13]
ICRP. ICRP Publication 26·1977.中译本李树德译, 原子能出版社, 1978.
[14]
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1986.
[15]
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北京: 中国标准出入版社, 1989.
[16]
郑钧正. 研制我国统一的辐射防护基本标准[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1995, 15(4): 286-288.
[17]
张延生. 对ICRP、BSS和现行国标中有关职业照射的控制和管理规定的比较和分析[J]. 辐射防护, 1996, 16(1): 1-14.
[18]
ICRP.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radiation protection of workers. ICRP Publication 75, 1997.
[19]
李玮博, 叶常青, 李钧, 等. 放射性核素的毒性重新分组[J]. 辐射防护, 1999, 19(2): 114-120.
[20]
郑钧正. 进一步加强医疗照射的防护[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1995, 15(6): 365-366.
[21]
郑钧正. 国际基本安全标准关于医疗照射防护的新要求[J]. 辐射防护, 1996, 16(6): 401-413.
[22]
郑钧正. 关于医疗照射剂量约束[J]. 中国辐射卫生, 1992, 1(1): 40-42.
[23]
夏益华. 拟将颁布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中的豁免值的推导条件[J]. 辐射防护, 1995(3): 161-167.
[24]
吴德强. 对国际基本安全标准转化为我国标准有关潜在照射防护的某些问题的讨论[J]. 辐射防护, 1996, 16(5): 330-337. DOI:10.3321/j.issn:1000-8187.1996.05.001
[25]
叶常青. 对公众慢性照射防护的一些讨论[J]. 辐射防护, 1999, 19(2): 109-113.
[26]
潘自强. 修订我国辐射防护标准的必要性及有关问题的讨论[J]. 辐射防护, 1996, 16(4): 241-254.
[27]
郑钧正, 李述唐, 岳保荣. "九五"期间全国医疗照射调查方案的特点[J]. 中国辐射卫生, 1999, 8(1):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