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放射工作场所的终止工作如何进行, 目前未规定其管理程序。当放射性工作场所需要终止时, 如何进行这项工作, 这是防护管理的一项新内容。现将我市某工厂进行终止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过程、监测、评价及处理报告如下。
1 基本过程某工厂于1969年在我市某县山区建厂, 主要使用63Ni、60Co、137Cs三种核素, 也曾使用过3H。1989年换发许可证登记等效年用量为9.86 × 108Bq, 属三类单位, 乙级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工人操作时用注射器将稀释的核素溶液注入放电管。1990年底该厂迁移外地, 1991年搬迁基本结束。县卫生防疫站向我们报告后, 我们即通知该厂向省防护部门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该厂向省防护所提出申请后, 省市县三级防护专业人员组成核查小组, 到现场进行了环境监测, 由我们写出评价报告, 以此向省防护所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终止工作。
2 监测情况 2.1 监测仪器FJ-347AX、γ剂量仪, FJ-355Dα、β沾污仪, 经剂量部门检定。
2.2 现场检查和测试布点 2.2.1 贮源库该库依小山丘沟壑而建, 占地数百平方米, 四周有围墙。贮源库分源罐室、分装室、通过间、卫生间。检查时源库的贮源罐, 容器已经搬空, 只剩下废木箱、纸盒、陶瓷盘等。源罐室墙根处排列砌有源罐坑座, 共15个。第14号坑该厂将剩余氚源存入坑内加铁盖用水泥封固。搬迁后库房作过清洗。检查时库内外环境布17个测试点, 坑座按顺序编号, 每个坑布一个测试点。
2.2.2 污物井井区离源库4米, 在山坡上筑石坝修建8口污物井, 井深6米, 直径60厘米, 建厂以来已使用过4口井贮存废物, 8口井现已用水泥封固, 上面铺粘土, 每个井面设一个测试点。
2.2.3 核素操作室在生产放电管车间10米处, 依山建有核素操作室3间, 即休息室、63Ni操作室、60Co和137Cs操作室。钴铯操作室有通风柜, 在通风柜操作注射, 通风柜管道通向过滤室, 通风柜下有下水管道通废水池。检查时, 室内已搬空, 作过清洗, 废物桶无废物, 下水管道口有注射器, 棉球。在核素操作室选择了休息室、操作台、地面、通风柜内台面, 下水管道道口, 过滤室等10个测试点。
2.3 测试结果 2.3.1贮源库内外17个测试点, 从铁栅门内顺斜坡路到库房门口发现草坪处β污染为558.0Bq/ cm2, γ污染为100.0μSV/h, 道路、库门前β污染为1.5~2.5Bq/cm2, γ污染略高于本底值; 源库内分装台β污染为191.3~488.0Bq/cm2, γ污染为20.0~ 40.0μSV/h, 库内地平面β污染为4.1~8.3Bq/cm2, γ污染略高于本底植; 15个坑座有10个β污染为4.3~20.8Bq/cm2, 有两个为67.5和76.9Bq/cm2, 有两个为186.9和448.0Bq/cm2, γ污染最高为83. 0μSV/h, 其余污染较低, 第14号坑氚源未测。
2.3.2污物井8口, 用过的4口井盖面β污染为700.0~806.4 Bq/cm2, γ为本底值。未使用的井盖面β污染最高为432.5 Bq/cm2, 余下β污染最低为28.6Bq/cm2最高为196.0Bq/cm2。
2.3.3核素操作室共测10个点, 除通风柜下水管道口β污染为692.0Bq/cm2外, 其余β污染不超过7.0Bq/cm2, γ为本低值。
3 评价与处理意见 3.1国家标准[1]第6.1条操作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3.7 × 10Bq/cm2以内; 第6.3条规定设备、墙壁、地面经仔细清洗后, 其污染水平应控制在3.7 ×10Bq/cm2的1/50以内, 经防护部门测量许可后, 可以作一般工作场所使用。测试结果表明污染以β为主, γ为次。源库分装台面, 库外草坪, 污物井盖面、核素操作室下水管道口β污染水平最高超过标准20余倍, 其他测试点污染水平绝大多数超过3.7 ×10Bq/cm2的1/50, 故两处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封闭, 不得转让和出租, 并派人管理, 防止居民进入。
3.2贮源库内不准再贮存氚源, 第14号坑座应捣毁清除投入污物井内; 源库和核素操作室一切废旧物亦应投入污物井内。
3.3贮源库、核素操作室门窗都应用水泥将砖砌筑严密, 并挂上电离辐射标志, 防止居民拆卸门窗, 进入室内。
3.4核素操作室外的污水池内污水严禁排放入沟渠。
3.5办理注销许可证登记手续[2]。
3.6以上各条应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如发生污染公众, 污染环境事故, 按照《条例》[2]追究厂方责任。
4 讨论该工厂这次终止工作有很多漏洞, 该厂在未搬迁之前应主动向防护部门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 待核查小组到达现场, 经过核查、制定终止工作方案, 所有终止工作内容应在防护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包括核查帐目, 搬迁放射性物质, 清洗设备工具物品, 处理污物, 废弃物, 建立档案等。这样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终止工作才能达到放射法规规定的要求。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防护基本标准(GB49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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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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