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青岛某辐照中心辐照源运输中的监督管理
青岛市卫生防疫站, 青岛 266003
随着放射性同位素的广泛应用和核电事业的飞速发展,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量不断增加, 据文献[1]报道80年代初世界上放射性物质运输量为1800至3800万件货包, 我国目前放射性物质年运输量为10余万件。所运输的物质从含有少量放射性物质的火烟报警器到活度很高的辐照源。由于放射性物质特有的潜在危害, 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至关重要。它与运输人员和公众的健康、环境保护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根据我国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2], 就青岛某辐照中心钴-60辐照源的运输及采取的有关措施, 介绍如下:
青岛某辐照中心通过海运分三个容器共装运活度为1.5×1016Bq(40万居里)的钴-60辐照源, 在轮船未到港前, 我们预先设计了从轮船进港、卸货、暂存、起运以及到辐照中心的全过程的安全运输方案。
1 进港前轮船上的监测监测结果见表 1, 确认货包状态正常后, 方允许靠港卸辐照源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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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在轮船上原摆放位置货包的辐射水平 |
如货车前后有警车护送, 应急监测车随后, 并对司机和装卸压运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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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装运辐照源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μSv) |
如翻车、着火、容器损坏等运输中意外事故等, 我们都做好了相应的应急准备, 保证运输中的安全。
4 小结我们针对高活度辐照源运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进行反复研究,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做到万无一失。通过这次辐照源运输中的监督管理, 认为在卸源下船之前必须监测货包是否符合我国有关规定(GB11806-89)[2]。这次实践表明, 只要高度重视, 周密设计辐照源的安全运输、装卸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在正常情况下, 运输、装卸人员受照剂量也是相当低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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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深根, 等.辐射防护, 1989, 9(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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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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