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7, Vol. 6 Issue (1): 12-12, 1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7.01.006

引用本文 

王勇, 黄会平, 梁允德, 丁树岗, 陆翊平. 浅谈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J]. 中国辐射卫生, 1997, 6(1): 12-12, 18.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7.01.006.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6-04-30
浅谈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王勇 , 黄会平 , 梁允德 , 丁树岗 , 陆翊平     
潍坊市卫生防疫站, 潍坊 261041

随着射线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原子能事业的迅猛发展, 我国的放射防护立法和监督管理逐步完善。自1977年至今, 国家相继发布了三十多个放射卫生法规、标准1。目前, 我国开展放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是1989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4号令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放射卫生的科学管理, 谈谈关于监督执法工作的几点看法。

1 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放射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 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因此, 首先必须严格监督员任命制度, 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监督员除熟悉本专业的法规、标准外, 还应熟悉相关法规和取证知识等, 以便做到准确执法。其次, 各级监督部门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准确的监测数据是监督执法中最基本的依据之一,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监测仪器的配备、检修和定期校对, 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 各有关部门必须分工明确, 密切配合

《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简称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即由卫生部门制定有关法规、标准, 并进行监测、评价和发放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放射性“三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各部门除在本身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外, 在适当时机, 还应互相配合, 进行联合执法, 这有助于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效率、促成一些重大问题的解决。

3 必须广泛宣传, 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防护意识

自《条例》发布7年多来, 各级放射卫生监督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从一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 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单位和个人缺乏应有的放射防护知识造成的2, 3。因此, 各监督部门必须采取多种形式, 对放射卫生的有关法规及防护知识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防护意识, 以利于促进《条例》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和保护人民健康。

4 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条例》是我国迄今为止最高层次的放射防护法规。它规定了许可登记、监督管理以及处罚的主要内容。每一名监督员在监督执法工作中,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不徇私情, 依法办事。必须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不越权执法, 不滥用职权, 处罚要公正。

总之, 我国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正在探索中趋于成熟, 各地必须结合实际,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法路子, 才能推动放射卫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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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成, 宋玉芳主编.放射防护监督员手册.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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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深根. 从近几年我国发生的放射事故所想到的几个问题[J]. 中国辐射卫生, 1995, 4(3):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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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锡之, 应姿. 从一起违章操作谈放射卫生执法中的几个问题[J]. 中国辐射卫生, 1995, 4(4):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