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6, Vol. 5 Issue (3): 151-15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6.03.011

引用本文 

柯先明, 孟武, 龚克维, 孙震. 芜湖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1996, 5(3): 151-152.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6.03.011.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6-03-20
芜湖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柯先明 , 孟武 , 龚克维 , 孙震     
安徽省芜湖市卫生防疫站, 芜湖 241000

芜湖市是一中等规模的开放城市, 随着我市深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用日益增多, 监督监测任务相当繁重, 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自1989年国务院颁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 我市依次对放射卫生实行监督管理, 有效地保护了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使我市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走向了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以下是我们的几点做法。

1 加强宣传  强化法制观念

1989年国务院颁发了《条例》, 这标志着我国放射卫生防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我市由市政府主持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 继后又召开了多种形式的会议和学习班。层层宣传发动。在方式上, 我们先后利用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纸播放、刊登放射卫生科普片、工作消息、小知识进行宣传发放《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必读》、《放射事故汇编》和《放射防护与监督管理教程》等材料供基层放射工作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 并还给基层放射工作单位发放防护宣传画、制做放射标志牌、《芜湖市放射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版面式镜框等。此外, 我们还利用爱卫月活动上街设点向公众作宣传, 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通过上述宣传, 增加了放射工作单位和公众对放射卫生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2 齐抓共管  执法部门相互配合

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是搞好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必要保障, 我市自1985年以来, 卫生、公安、科委和环保等部门先后四次联合对放射防护工作进行了执法大检查。特别是《条例》发布后, 我市卫生、公安、环保下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一起对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进行监督和核证检查, 有效地提高了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性。

3 因地制宜  搞好放射工作场所防护与改造

对新建放射工作场所, 我们一律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按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防护一步到位。但对《条例》颁发前建造的一些防护不合标准的放射工作场所, 就存在场所的改造问题。这在乡镇卫生院显得尤为突出, 而乡镇卫生院资金都较紧张。为此, 我们因地制宜采取了以下两种方式:(l)对机房面积, 要求其全部改造成符合国家标准是不现实的, 我们规定其不低于国家规定机房面积标准的60%, 而门窗和防护墙必须符台国家标准。(2)县级以上单位的放射工作场所, 我们要求其自筹资金, 限期改建。对贫困地区的卫生院, 由政府部门补贴的做法来搞好防护。

此外, 还对全市统一配备各类防护用品, 其费用对乡镇卫生院采取减、免、缓收的方法, 受到各基层放射工作单位的欢迎。

4 打好基础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是做好放射卫生工作的基础。早在八十年代, 我市就开始建立了放射工作单位的档案, 《条例》颁发后, 我们又在原有基础上对资料进行了整理和补充。现在全市已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射线装置和同位素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健康档案和行政处罚例案档案等, 基本达到了档案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

5 依法管理  严格“三证”核发工作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严格“三证”发放和定期审核是搞好放射卫生工作的关键, “三证”是指《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从1990年开始, 我们就对全市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进行了重新审核发证工作。1992年后, 我市进一步规范了发证程序, 严格了发证条件。对未参加健康体检、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培训、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不予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 对防护条件不符合标准的单位限期进行改进, 合格后方准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严禁无证人员参加放射性工作和无证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三证”发放后, 每年定期进行一次核证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并限期改进。通过规范管理, 依法监督, 消除了隐患。多年来我市未发生过一起放射事故。“三证”发放率均为100%。

6 违法必究  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实施监督的含义还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1992年以来, 我们严肃执法, 加大了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的单位, 不管单位大小, 无论关系亲疏, 我们都坚决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罚。几年来, 我市先后有四家单位, 违反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经现场监督指出后, 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进, 我们即分别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有一家单位对处罚不服, 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 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使该单位领导受到了很大震动, 并迅速纠正了违法现象。通过对违法者实施处罚, 有力地强化了放射工作单位的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本文承蒙王尚柏副主任医师审稿, 谨致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