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6, Vol. 5 Issue (3): 150-15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6.03.010

引用本文 

宋玉芳. 卫生部加强对辐照食品的监督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1996, 5(3): 150-15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6.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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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1996-05-13
卫生部加强对辐照食品的监督管理
宋玉芳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北京 100725
 

我国辐照食品技术的开发研究始于1958年,早期仅对一些农产品的营养价值及杀虫效果进行了研究,其后对鱼、肉、蛋、禽、蔬菜、水果等的辐照保鲜效果也进行了研究。为了加强辐照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1983年卫生部成立了“辐照食品卫生学安全评价专家小组”,开始对辐照食品卫生标准进行审定,并组织进行了辐照食品的人体试食试验。1984年11月卫生部批准发布了第一批(七项)辐照食品卫生标准,随后又于1986年批准发布了《辐照食品卫生暂行管理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使对辐照食品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

国际上辐照食品技术发展也很迅速,仅亚洲地区就有30几个国家批准了100多个品种类别的辐照食品,但仅有20几个国家对辐照食品有专门的管理法规,而且相互之间不相协调,直接影响了辐照食品在东南亚地区的自由贸易。为此,联合国开发署(UNDP)、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前年在澳大利亚召开了“关于促进亚太地区辐照食品法管研讨会”,卫生部也派代表参加了研讨会,会上形成了一份协调亚太地区的‘‘辐照食品模式法规”文件,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亚太地区各国之间的管理法规,促进辐照食品的出口贸易。

为适应我国即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辐照食品出口量日益增长的需要,参照“辐照食品模式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国国情,本着与国际法规接轨的原则,经过补充、修订的《暂订规定》,最近以卫生部第47号部长令的形式重新发布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共有五章三十二条,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1.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规定凡经过辐照的食品一律在标签上予以标识,给消费者自由选择辐照食品的权利。2.根据有关国际组织对辐照食品的总剂量在l0kGy以下,对人体是安全无害的结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规定了辐照剂量在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可不作任何毒理学试验。3.对新研制的辐照剂量超过l0kGy辐照食品品种,须报卫生部审批,未经批准的辐照食品品种不得在市场上销售。4.准备进行辐照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必须按照良好的生产工艺(GMP)加工,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经辐照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