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6, Vol. 5 Issue (1): 24-2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6.01.012

引用本文 

袁兆广, 张世杰, 韩开春, 胡宝泉, 韩树荣.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事故监测方法[J]. 中国辐射卫生, 1996, 5(1): 24-2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6.01.012.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事故监测方法
袁兆广 , 张世杰 , 韩开春 , 胡宝泉 , 韩树荣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事故监测的基本技术要求、事故分类以及各类事故现场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质铁路运输全过程的事故性监测。

2 引用标准

TB2089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护规定

TB/T2324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监测方法

GB529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GwF02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放射性运输事故

radioacetive transport accident

运输过程中,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放射性货包丧失原包装设计的辐射防护能力, 而引起的辐射危害事故。

3.2 放射性监测

radioactive monitoring

对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进行日常监测和事故性监测的统称。

3.3 事故性监测

accidental monitoring

对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现场应急处理过程中的放射性监测。

4 基本技术要求 4.1  

铁路放射性运输事故的现场监测必须纳入现场应急处理计划, 要在应急组织的统一指挥下, 协同有关部门进行。

4.2  

事故性监测的组织、技术准备应按TB2089要求, 并备好去污药品、危险区标志等应急处理必须物品。

4.3  

事故性监测仪器除应符合TB/T2324要求外, 还应有宽的量程, 在高温、高湿、低温情况下仍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4.4  

参加事故性监测的人员必须穿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并按GB5294要求佩带个人累积剂量计和闭值报警器, 在按计划接受超剂量照射前应服用抗放射药物。

4.5  

事故性监测中, 工作人员一次接受应急照射必须符合TB2089要求。

4.6  

事故性监测应首先测取与确定危险区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以及与事故取证、判断有关的剂量数据。

4.7  

危险区边界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0.01 mSv/h。

4.8  

事故性监测点的选择, 应在TB/T2324规定的基础上, 在不影响测点代表性的前提下予以增减。

4.9  

事故处理后的监测对象和测点应满足安全评价的需要, 除应符合TB/T2324规定外, 还应包括与事故性监测相对应的测点。

5 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5.1 按危害性质可分以下四类:

a.超剂量照射事故;

b.放射性泄(撒)漏事故;

c.放射性物质丢失事故;

d.其它事故;

5.2 按影响范围可分以下三类:

a.局部性事故:影响范围仅限于肇事地点附近, 受照人员往往是肇事者本人或其邻近的少数人;

b.场所性事故:事故的影响范围能使事故单位内与肇事者无任何联系的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 或使肇事地点以外的场所造成物质上的损失;

c.地区性事故:影响范围超出铁路本单位范围, 可使社会成员的健康甚至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5.3  

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的分级应符合GWF02的规定。

6 超剂量照射事故的监测 6.1  

超剂量照射事故的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6.1.1  

局部性事故应首先监测放射源及其周围的辐射水平、包装表面的污染水平, 划出危险范围, 对事故中受照射的人员, 要尽快测量其所在位置的辐射水平, 估算出受照人员的受照剂量当量。

6.1.2  

对场所性事故的现场监测除应符合6.1.1条要求外, 还应对事故地点及事故涉及的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的监测, 对该场所受照人员的停留位置及活动区间进行监测, 并详细记录每个人的持续受照时间。

6.1.3  

地区性事故的现场监测除应符合6.1.2条要求外, 还应对事故地点所波及地区的环境、物体、农作物等进行污染水平监测。

6.1.4  

如事故是由放射性泄(撒)漏引起, 其现场监测还应符合第7章要求。

6.2  

超剂量照射事故处理结束后的现场监测应符合4.9条要求。

7 放射性泄(撒)漏事故的监测 7.1  

放射性物质运输中泄(撒)漏事故的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7.1.1  

局部性事故应首先根据放射性物质的理化状态确定监测项目, 通过测量判断出破损和未破损的包装件, 并通过以下监测确定事故地点的污染范围和污染水平, 划出安全边界。

7.1.1.1  

对事故地点附近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 并记录该场所有关人员的受照时间。

7.1.1.2  

对包装件表面、地面、运输车辆、设备及在场人员和劳保用品等进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

7.1.1.3  

在危险区内, 应从事故中心点向四周每隔1 m监测辐射水平; 对事故涉及的线路两侧, 可每隔0.5 m进行辐射水平监测, 同时还应测表面污染水平。

7.1.1.4  

对事故地点应进行放射性气溶胶监测, 采样高度为距地面1.5 m。

7.1.2  

场所性事故现场监测范围应扩至可能受到影响的场所及人员, 监测方法应符合7.1.1条要求。

7.1.3  

地区性事故现场监测可按7.1.2条要求进行, 监测范围还需扩至放射性泄(撒)漏所涉及的场所有关人员和物品; 监测项目应增加该区域空气气溶胶、露天水源和土壤。

7.2  

事故处理后的现场监测除应符合4.9条要求外, 还应对危险区涉及的生活饮用水、农副产品等进行放射性监测。

8 放射性物质丢失事故的监测 8.1  

应根据公安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 使用高灵敏度辐射仪进行搜索, 当发现高于本底照射的地方时, 再顺着辐射场升高的方向追踪, 直至找到丢失的放射源, 监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周围的辐射水平及有关表面的污染水平, 同时登记受照人员在场停留接触放射源时间, 并估算出受照剂量当量。

8.2  

如丢失的放射源已脱离屏蔽物或已泄(撒)漏, 其监测应分别符合相应性质的事故现场监测要求。

9 其它事故的监测

若运输易裂变物质意外发生临界事故时, 除需迅速报告国家应急机构外, 应立即按以下要求进行监测:

9.1  

监测事故地点周围的辐射水平, 划出危险范围; 初步确定危险范围内人员呼吸带空气中放射性气溶胶浓度、水源和土壤的污染水平以及其它需进行现场监测、观察的场所、环境和物体等。

9.2  

对处在事故现场及危险范围内受照人员的停留位置及活动区域进行监测, 并记录每个人的持续受照时间。

9.3  

全面监测事项按国家应急机构统一安排进行。

10 监测报告

铁路运输放射性事故监测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a.货主单位名称;

b.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范围;

c.事故类别和级别;

d.监测时间;

e.监测对象、测点位置及数量;

f.监测结果;

g.监测单位及人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成都铁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沈阳铁路局锦州铁路中心卫生防疫站、南京铁道医学院、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兆广、张世杰、韩开春、胡宝泉、韩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