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放射事故管理规定》,这次发布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是对1987年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核安全局联合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的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 关于名称原管理规定的名称为《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将原规定名称改为《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 关于分级为突出放射事故分级的专业特点,避免将不同后果的放射事故级别与非放射事故级别等同,将原放射事故级别中“一般、重大、特大”事故改为“放射事件(零级事故)和一、二、三级事故”。从而,放射事故的级别表示为在放射防护管理中按放射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的分档管理界限。
考虑到放射事故的后果,一、二、三级事故的分级控制值较原管理规定有所提髙,对后果较小的意外事件,吸取国际核事件分级表的经验,从加强管理的角度规定了“放射事件”(又称零级事故)。
3 关于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原管理规定中各级超剂量事故剂量控制值之间的间距较小,修改后,职业人员一级事故取年剂量当量限值(50mSv),二级事故取应急照射剂量限值(250mSv),三级事故剂量下限值相当于轻度放射病的剂量。
4 关于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在修订的管理规定中把原撤、漏、丢放射性物质事故改为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撤、漏放射性物质事故归于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
修订的管理规定中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仅按放射性物质的毒性组别修正。对于不同的粒子类型(α、β)的修正已含在毒性组别修正中,因此不再按粒子类型修正。
5 关于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指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为反映表面污染的比活度(单位面积上的表面污染活度)与表面污染而积,修订的管理规定中按以最高污染点为中心的一平方米面积上的平均表面污染活度评定事故级别。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中“放射事故”分级控制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天然本底照射、符合标准的放射性物质环境释放所致公众集体剂量。分级控制值包括处置失误且人员受照有效剂量当量大于0. 1Sv的计划照射和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中第二章放射事故分类与分级不包括放射治疗事故。当按放射治疗的专业标准与法规判定为放射治疗事故时,按本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增加了经济处罚,对肇事单位处1千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百至2千元的罚次。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共六章3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