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广大居民及其后代的健康和安全, 促进原子能技术和射线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必须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但是有的防护管理机构在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中, 过多地强调经济效益, 对于只有社会效益的管理项目忽视甚至没人管, 影响了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局面, 必须做好省、市、县(区)的放射卫生分级管理, 以便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工作内容和任务, 增加各级监督管理人员责任心, 以便认真履行各级监督员的职责, 逐项落实放射卫生的各项任务, 使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笔者认为放射卫生分级管理有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块制”管理, 即按放射工作单位所在的地理位置划分, 称辖区或地块管理。第二种是按行政权限分级, 即省级防护管理机构省级(含省部级以上)所属放射工作单位; 依此类推。第三种是按能级分级, 即按照各级防护管理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分级, 技术水平高, 管理能力强的省级防护管理机构作一些技术性比较强, 难度较大的管理工作, 而技术力量相对较弱的市、县作一些比较简单, 事务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第四种是混合型分级, 即能级管理和、“块制”管理相结合形成的混合型分级。这几种分级方式都各有特点, 第一种“块制”管理, 分级简单, 可操作性强, 缺点是省级防护管理机构没有实质性监督监测单位, 适合于市级防护管理机构监测技术水平高, 管理能力强的省(市)采用。第二种“行政权限”管理办法, 分级明确, 但管理分不出技术层次, 管理重点不宜突出。第三种能级管理办法比较科学, 因为放射卫生管理是一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 要求防护管理人员既要有扎实的放射卫生防护知识, 又要掌握一定的监测技术, 还要有较强的执法能力。从放射卫生管理本身特点来看, 放射卫生适合于能级管理, 第四种混合型分级管理, 既发挥了能级管理科学性强的特点, 又能发挥“块制”管理“当地”管理的优势, 所谓“当地”管理优势是指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并可降低监督监测费用(指旅差费)。因此我们认为以能级管理为主, “块制”管理为副的管理办法是当前放射卫生最佳的管理方式。
目前河北省执行的基本是过去“块制”分级管理办法, 充其量是以“块制”管理为主, 能级管理为副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机构除对全省放射卫生监督监侧工作组织, 管理、指导和放射病的诊断外, 主要是全省放射性同位素和大型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审核发证(2年审核一次)和对上述单位“三建”工程的预防性监督以及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市级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机构是对所辖区内的所有放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监侧, 我省县级管理机构基本上都没有监侧仪器, 实际上县级以下的放射工作单位监督监侧也由市级承担。这样全省放射卫生监督监测任务几乎全部有市一级管理机构来承担, 原想通过给市级管理机构压担子的办法来调动市级的积极性, 努力提高自身的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 但2年的实践看不出有什么起色。原因是多方面的, 提高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有一定困难; 另外, 由于地方经费不足, 设有能力购置较精密的仪器以开展诸如医用诊断X线直射束和放射治疗剂量的测定; 分级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查体和个人剂量监测均由市级管理机构承担, 但大多数的市不能开展微核, 染色体的检查; 也没有监测仪器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有监测仪器的市级管理机构中大部分都没有标准源校准, 很难达到监测精度; 在事故处理中, 没有模拟事故剂量的监测手段, 无法对放射事故分级处理; 对医用诊断X线的质量控制, 由于没有监测手段, 也不能开展此项工作。综上所述, 可以看出, 目前, 市级防护管理机构承担全省放射卫生全部监测工作, 并进行有效监督是困难的。当前市级管理机构只能进行部分简单的日常防护监测, 监督也只能是一些初级水平的监督。如果这种局面继续下去, 势必会影响放射卫生工作的发展。
如何改变上述局面, 我们认为应当实行以能级管理为主, “块制”管理为副的混合型管理。其思路是根据“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1]中放射卫生防护部分的分工精神, 县级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用诊断X线监督监测; 市级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用诊断X线、CT、X线探伤等项的监督管理和监测; 省级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内放射性同位素和大型射线装置(除医用诊断X线、CT、X线探伤等)监督监测。全省放射卫生管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分工不能截然分开, 随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如有的市级防护管理机构管理能力较强, 省级可以授权其代管, 市级管理机构不能开展的监督监测项目, 省级防护管理机构有责任协助开展这些项目。这种分级管理办法适合于我省目前放射卫生工作现状, 既能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防护管理机构的积极性, 又能发挥省级管理机构仪器设备, 监测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优势。
总之, 制定放射卫生分级管理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一定要根据本地区放射卫生现状和各级防护管理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慎重决策, 只有本地区的管理体制与本地区放射卫生现状相适应, 才能推动本地区放射卫生工作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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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函卫生部.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卫生工作部分).中国公共卫生管理杂志社出版.1992: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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