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4, Vol. 3 Issue (4): 233-23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4.04.014

引用本文 

周爱华, 于海忠. 放射治疗中的卫生防护[J]. 中国辐射卫生, 1994, 3(4): 233-234.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4.04.014.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4-07-26
放射治疗中的卫生防护
周爱华 , 于海忠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合肥

放射治疗是治疗恶性肿瘤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防护措施的完善, 放射治疗已开始向基层发展, 这就大大方便了病人。由于射线装置的增多, 从业人员的增加, 患者与陪伴人员的增多, 如何做好放射治疗中的卫生防护工作, 就显得特别重要。本文就安徽省放射治疗的卫生防护现状, 谈些看法。

1 现状

我省放射治疗近几年发展较快, 使用射线治疗的单位, 由1987年的10个增加到1993年的16个。原局限在省级医院, 现已扩展到县级医院。从事放射治疗的人员, 从1987年的100余人增加到1993年的近30人。现有放射治疗装置36台, 其中钻治疗机16台、加速器3台, 深部x线治疗机9台, 后装治疗机8台。

2 存在的问题 2.1 从业人员缺少专业培养

总的说, 该专业还是比较新的专业, 除几家省级医院有比较资深的医技人员外, 大多数单位的放疗医技人员都是从其他岗位转过来的。特别是技术人员, 有的是招工顶替的, 有的是从护士转过来的, 有的是外出进修几个月回来就上岗。特别是技术操作人员, 有的没有学过系统医学知识, 对解剂学、体表标志了解甚少, 很难较好的配合医师做好治疗质量保证工作。专职工程维修人员缺少, 全省只有一个县医院配备了专职工程维修人员, 这不但影响正常机器的保养维修, 影响临床治疗效果, 也是事故的隐患所在。

2.2 法制意识淡薄, 规章制度不全

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已发布了《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关于肿瘤放射治疗剂量学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1989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应该说在放射治疗领域已有比较完整的一套法规, 但由于宣传教育不够深入, 使得多数单位领导及从业人员还不知道有这些法规。因此, 有的放疗单位规章制度不全, 操作不按规程, 放疗装置中的门机联锁与报警装置失灵等, 构成了事故的隐患。

2.3 放针治疗单位自身无力做好放疗质量搜制

《条例》及《规定》中对卫生监督有明确要求, 但由于单位领导对防护认识不足, 往往只购进主机而不配备监测仪器, 16个放射治疗单位只有7个单位有监测仪器, 多数单位不能正常的进行剂量监测, 难以保证临床剂量准确, 造成治疗效果不稳。放射治疗单位, 一般都是在安装新源或换源时请监督部门测试输出量等, 以后就按此数值推算进行工作, 由于机械部份故障造成剂量不准, 中心偏移、均匀度偏离等现象就不能及时发现。某单位一台深部x线治疗机, 几个月不出线束照常给病人照射, 直到疗程结束, 医师发现病人皮肤毫无反应, 想到检查机器, 才发现机器有故障, 使病人白白延误了治疗。

2.4 才允射治疗能引起的放射性损伤认识不足

放射治疗, 除可治疗疾病, 也可引起正常组织器官的损伤。随着放射治疗效果的提高, 病人生存时间的延长, 慢性损伤的问题就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部分医技人员中存在片面的看法, 认为肿瘤患者接受照射剂量大, 生存时间短, 出现放射性并发症机会少, 或出现放射损伤也比延长生命要好……等, 忽视了放射损伤也能影响患者的健康与安全。如胸部肿瘤放射治疗中的超分割照射, 可缩短治疗时间, 提高治疗效果, 但放射性肺炎的发生率也增加。

2.5 放射治疗中陪伴人员防护意识淡薄

在小儿及行动不便的患者受照射时, 患者和家属都要求陪伴, 特别是小儿, 因为不能配合, 必须有家属陪伴, 而现在一般放疗科均无个人防护用品, 因此这部分人就无辜接受较高剂量的照射。

3 建议 3.1 深入进行法规的宣传教育, 做到人人懂法遵法

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是专业性的根本法规, 卫生部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 《医用远距离治疗γ射线卫生防护规定》、《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 《关于肿瘤放射治疗剂量学的若干规定》, 是放射治疗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意义上讲, 具有法律性质。尽管这些《规定》须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来说仍是可循之章。现在需要加强宣传《规定》与《条例》, 尤其是在领导层, 要使单位领导与部门领导了解这些法规的内容, 具体贯彻执行, 要组织从事放射治疗人员学习这些法规, 在实践工作中贯彻执行《法规》中所规定的要求; 也要在病人及陪伴人中宣传法规, 使他们自觉地进行自身保护。

3.2 加强卫生监督, 保障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

法规能否很好贯彻执行, 防护措施能否有效实施, 关键在卫生监督。有了完整的卫生监督, 即使有些不足之处, 也能及时发现, 加以改进。鉴于目前地(市)、县级防护人员缺乏, 仪器设备不足, 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给予解决, 因此, 卫生监督应在省、地两级管理的基础上, 以省级管理为主。省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按规定要求对放射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的监督。地(市)级防护部门, 可协助省级监督部门共同监督, 待有条件后再逐步根据当地情况开展本地区监督工作。

3.3 提高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的素质

放射治疗中的卫生防护,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作人员的素质。因此, 必须充分重视对职业人员的培训。世界卫生组织及国际放射学会也谈到严格训练放射治疗职业人员的必要性, 设想在世界各个区域建立医域性训练中心。就我国来说, 应建立国家和省级培训中心, 制定统一的培训目标。从业人员经业务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才能取得放射治疗医师、技师资格, 并发给许可证, 方准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