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4, Vol. 3 Issue (4): 214-21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4.04.006

引用本文 

王福臣, 于振生, 朱润生. ICRP辐射防护体系-一种先进的哲学思想[J]. 中国辐射卫生, 1994, 3(4): 214-21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4.04.006.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4-05-09
ICRP辐射防护体系-一种先进的哲学思想
王福臣 , 于振生 , 朱润生     
青岛市卫生防疫站

辐射防护(Radiation Protection)一方面是电离"辐射", 可简单视为"矛"; 另一方面是对辐射的"防护"可以比作"盾"。辐射防护本身就是矛盾双方对立的统一, 富有哲理。辐射防护作为一种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哲学上的追求。这种辐射防护的哲学思想随着辐射危害的出现而萌芽,随着辐射事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辐射防护旨在控制那些将会受到而又可以避免或减少的照射的观点,可见辐射防护的哲学思想,基本原理和政策与我国的“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是如此和谐一致。

1977年ICRP-26号出版物,抛弃了“最大容许剂量”的概念,把有阈的观点留给了非随机性效应(ICRP—60号出版物称确定性效应)。提出了随机性效应大致为线性无阈的观点,并把辐射防护考虑的重点转移到随机效应上了,提出了辐射防护体系。

1990年ICRP—60号出版物,在与新资料一致的前提下,保持了防护体系的稳定性,强调区分“实践”和“干预”两种不同类别的人类活动及其防护体系,强调“潜在照射”发生前是作为实践防护体系的一部分来处理的[1],通过在设计和管理中的预防和缓解措施可以显著地减少潜在照射,更加体现防患于未然的预防为主的思想;干预则体现弥患于已然的精神。

1 辐射防护的发展是一种哲学上的努力

1928年ICRP成立,发布了它的第一个建议书,采用了“耐受剂量”,规定为“红斑剂量”的一个份额。1934年ICRP将原来的红斑剂量表示的耐受剂量转换为每天0.2伦琴,所规定的“耐受值”是假定“在此限值以下年复一年的工作也不会造成危害”。所谓“危害”指的是红斑、脱发和白细胞降低等确定性效应,由于这些效应是有阈的(虽然当时并没有采用阈值这个词),只要留有足够的余地是可以保证不出现这类现象的。

ICRP的这一防护原则一直沿用到1950年,在此期间提供了一定的防护基础,使放射工作人员受到的危害减到最小。以耐受概念为依据建立的基本防护标准,防护的目的是防止职业人员受X射线和镭的过量外照射,防护原则是具备足够防护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剂量按日控制(每天0.2R),以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为基本出发点,这是第一个阶段的标志。

1950年ICRP发表了以“关键器官”概念为依据的剂量限制体系,并用“容许剂量”取代“耐受剂量”。这里“容许剂量”的定义是“按现有的知识水平,预期受到该剂量的电离辐射照射在一生中的任何时刻都不会对个人造成可觉察的躯体损伤”。仍然指的是确定性效应。

1950年至1958年,这第二个时期以最大容许剂量为依据。防护的目的是防止职业人员和公众受到过量的内、外照射。剂量限值是0.05R/d、0.3R/w、15R/a,一生750R。

1958年ICRP发表了第1号出版物,认为750rem的终身剂量也许己经超过了白血病的阈剂量。1966年ICRP发表了第9号出版物,认为辐射防护的目的是“防止急性辐射效应并将晚期效应的危险限制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虽然当时尚未区分确定性效应与随机性效应,也不知道是否存在一个阈值,但委员会明确提出了线性无阈的假定,并确认这种假设不致低估辐射危害。辐射危害的线性无阈假定使限值以下的剂量不能再看作是完全“安全”的剂量。9号出版物提出了“可接受的危险”的概念,表明了剂量限值的选取还必须考虑到社会可接受的程度。一方面按有阈的观点提出关键器官,另一方面提出ALAP与ALARA, 这是第3阶段的特点。

1977年ICRP发表了第26号出版物,明确提出了基于辐射防护三原则的剂量限制体系,三条原则互相联系足一个有机整体。强调最优化是辐射防护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辐射防护指导思想一哲学上一次新的转变。标志着辐射防护的重点己由有阈的确定性效应转移到了无阈的随机性效应上来了。

最优化思想的根本目的是以最小的防护代价,换取最大的防护利益,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财富。遵照最优化的原则不获得大于代价的利益就不应接受任何辐射照射,既使辐射剂量远小于剂量限值的照射也是如此。它鼓励人们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不断寻求减少辐射照射的途径。标志辐射防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90年ICRP发表第60号出版物,在保持26号出版物防护体系的基础上,强调区分不同类型的照射。对于实践,防护的是将要受到而又可以(或不难)避免或减少的照射;对于干预,防护的是考虑防护时业已存在而又可以减少的照射,干预可能使照射减少。对于潜在照射,干预可能使照射减少。对于潜在照射,发生前的防护对策主要是预防一减少事故概率和缓解一降低事故严重程度。缓解不应限于干预计划,若能在设计和运行阶段完成,从而可能使干预不再是必要的了。这更加充分体现了防患于未然和弥患于己然预防为主的思想。

辐射防护的发展史,也是一部辐射防护的哲学史。

2 辐射防护既是哲学性的又是政策性的

辐射防护的哲学性前己述及。辐射防护过去不是,现在和将来一段时期也不会是在辐射对人的效应完全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正如BERII委员会主席Radford所指出的:“到目前为止所有癌的数据仍然很不准确,因此,特定的剂量影响关系的采用仍然是一种随意的选择”。选择什么样的剂量响应曲线并不是什么确定的数据,而是根据委员会的表决。

剂量效应的关系是直线还是曲线?有阈还是无阈?不能等待辐射效应彻底搞清楚了再来防护。而有效的防护就使得我们得不到辐射对人体危害的,特别是有统计意义的直接资料。所以在对低剂量和低剂量率辐射效应的鉴别方而有某些突破之前,我们将依赖于一些假设和学说,而这些假设和学说连同某些事实为我们提供了基本原理一辐射防护哲学。

在辐射防护哲学思想的指导下形成的辐射防护政策,体现在辐射防护的法规和标准中,用以指导辐射防护实践。例如我国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等。

作为法规总是要有具体的法定限值,对确定性效应,有阈的现象是不言自明的。但为了保证不超过阈值,除留有一定的冗裕度,还应考虑各种活动产生危害的配额,对将来留有余地和对意外情况的承受能力等,这样折算下来与ALARA水平也差不多了[2]。从己有的放射生物学资料来看,对随机性效应,线性无阈的假设不失为审慎而又可用的立足点,如果这使放射性工作更为安全,自然更好。如果真是线性无阈,正中目的;如果将来能够证明是有阈的,那时人们还是愿意把这些“安全的剂量”留给可能需要的医疗照射,或航空旅行,高山滑雪,或保留住到高本底地区的自由;而不愿意全交给某一项实践。

为了有效防护,首先要对辐射源及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国家设有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应的法规标准及审批办法。在我国《条例》明确规定:对放射性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申请许可登记的条件; 监督与处罚等。

目前应当注意的一种倾向是满足形式上建立许可登记制度,而未从科学技术管理体系的本质上认识、完善和认真地实施。辐射防护的重要任务是如何运用辐射防护哲学思想和有关的法规标准,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防护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把辐射照射降到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1]
ICRP Publication 60.1990.
[2]
IAEA, Application of the Dose limitation system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Vienna,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