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4, Vol. 3 Issue (3): 145-14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4.03.008

引用本文 

陈惠英, 冷兴志, 李福林. 放射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J]. 中国辐射卫生, 1994, 3(3): 145-145.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4.03.008.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4-06-24
放射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陈惠英 , 冷兴志 , 李福林     
吉林省卫生防疫站, 长春

为了强化放射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 提高对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的认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员。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员由从事放射防护工作, 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及要对监督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宣传, 培训和法规教育的规定, 我们对全省放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了培训和法规教育。为使放射卫生监督人员能正确执法, 必须增强其放射卫生法制观念和提高放射卫生防护知识, 熟悉各项放射卫生法规、标准、规章和制度。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要求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避免任何放射事故的发生。

从我省实际出发, 对全省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 培训方法

严格按照《条例》和《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中要求, 对全省各市(州)卫生防护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登记。按其学历、专业知识和在岗从事放射卫生专业年限(五年以上)等诸条件选择待聘对象。待聘对象由省卫生防疫站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根据地理环境采取分地区进行培训与考核。

二 学习内容

1.专业知识:①放射防护基础知识; ②致电离辐射的特点及其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③天然与人工电离辐射源; ④常用辐射量与单位; ⑤辐射防护基本原则, 内外照射防护基本方法与措施; ⑥个人防护装备及常用监测仪器; ⑦医用X线防护和工业X线防护; ⑧密封源与非密封源的防护; ⑨个人剂量监测; ⑩放射事故处理。

2.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重点宣讲《条例》及《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学习结束进行考试, 试卷归档。对于不合格者, 不予聘任。考试合格者, 经过监督员所在单位报名初审, 当地卫生局审批, 省生厅依据省防疫站培训结果, 统一发放放射卫生监督员证件。

首批培训省级放射卫生监督员共168名, 他们在各自岗位上已起到积极作用, 加强了放射法规的执法力度, 提高了整体防护水平, 使全省放射事故明显下降和减少。遇有事故发生各地具有一定的处理能力。我省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对减少从业人员的受照剂量, 保证广大公众的健康已收到初步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