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3, Vol. 2 Issue (4): 185-18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3.04.023

引用本文 

范深根. 放射治疗中事故分析[J]. 中国辐射卫生, 1993, 2(4): 185-187.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3.04.023.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1993-08-21
放射治疗中事故分析
范深根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 北京

能否有效地控制放射事故的发生率和事故的严重程度。是衡量每个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做得良莠的重要标志之一。它对进行放射治疗实践的单位也不例外。与放射防护有关的国际组织、国家主管部门和专家们都很重视从放射事故中吸取教训,研究对策,采取有效的方法或管理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特别是同类性质事故的重复发生。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危害,不但对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而且也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以1987年9月13日发生在巴西戈亚尼亚的事故为例,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美元。该事故是一个长期弃用的铯—137治疗机上的放射源及其它的组合件被人拆走卖给了废金属收购商引起的。辐射源盒被拆开,辐射源的碎片分散于市内各地。辐射源本身为盐状氯化铯,极易溶于水,迅速弥散于各种物件上,形成内外照射。该事故住院治疗的共20人。尽管作了精心治疗,还是有4人死亡。受到严重污染的28人。在其后的二个月中,设在一座体育馆内的污染监测站,对11万2千多人进行了监测,发现数百人必须去污。3千多立方米的废物被运走,并贮存在距戈亚尼亚市20公里的一个新处置场地。拆除(并运走)7幢房屋。治理工作达半年。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派出了专家组并提供了许多设备帮助处理事故。又如,1985年5月.发生在我国一台医用加速器上的患者受超剂量照射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也达数十万元。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对一个医疗单位来说.有效地控制各类辐射事故的发生,在提高放射治疗的疗效,提高医疗单位的声誉,从而提高放射治疗的经济收入等方面也具有实际意义。

一 事故概况

没有见到国际上对放疗实践中的辐射事故所作的统计分析资料。美国NRC(核管理委员会)规定.如果实际治疗剂量比处方剂量高出10%,就应向NRC报告,医生应受到通报。在美国,对所有持有放射工作许可证的人,全身受照达到或超过0.25Sv(25 rem),全身皮肤达到或超过1.5Sv (150 rem),脚、踝、手、前臂受到或超过3.75SV (375rem),或受到相当于上述有关值的内照射;对于非限制区的公众成员,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全身受照超过5mSv (0.5rem)者,均要按事故处理,报告NRC。作者见到一个材料[1],表明1990年1月1日—6月30日NRC收到15起事故报告。报告来自核动力工作、燃料循环设施、工业应用、医疗科研等NRC发的持证者。由此可以估计,美国每年约发生30起应报告NRC的辐射事故。以美国NRC1990年第二季度收到的事故报告为例,60%发生在放射治疗领域。所以,国外经验表明,对放射治疗实践中的预防事故工作不能掉以轻心。

附表列出了我国1954—1992年发生于放射治疗领域的事故在全国各类事故总起数中所占的比例。由附表可以看到,近距离放射源治疗中发生的事故最多,这里的一个客观原因是该治疗手段开展的历史最久,范围最广,所用的放射源个数最多。但是它对人员的照射后果最轻。该治疗方式中的辐射事故,最多的是丢失放射源。医用加速器上的事故起数不多,但相对来说后果最严重。国外的教训也是这样。1990年12月西班牙亚萨拉弋萨大学临床医院一台治疗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发现故障后,请维修钴—60治疗机的人维修,结果改变了机器性能,使电子束在任何情况下的输出能量均为36MeV,导致27名病人受到意外照射,9个病人在短期内死亡。1985年我国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医用加速器事故也是24名肿瘤患者受意外照射,直接或加速使13名病人死亡。这两个典型例子说明,由于输出量的质量保证工作没做好,加速器事故中一次性受照人群也会很大,后果严重。

附表 1854~1992年我国放疗实践中辐射事故占全国各类事故总起数的比例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钴—60治疗机上发生的事故主要集中在80年代。我国钴—60治疗机的使用始于60年代初期,1975年约有180台,目前估计有300台。根据运行台年值与事故总起数,我国钴—60治疗机上的事故发生率可估计为7 ‰。1972年我国某市第一医院发生的钴治疗机钴—60放射源(1.8× 1013Bq)脱落事故中9前后20名肿瘤患者受到意外照射,有15名患者患急性放射病,其中二名因局部损伤过重及并发症死亡。放疗装置上几十人同一时间内连续受到意外照射的事故,在美国未见报导过。

从文献[1][2]可以分析得出,我国放放射事故发生的总起数(绝对值)大致与美国差不多,但美国的放射装置(同位素操作场所)数和运行(操作)频数要比我国高得多,所以作者认为我国放射事故发生率比美国高1—2倍的估计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我国辐射防护水平有待迅速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放疗中的辐射事故,受害者主要是患者,他们身体虚弱,其损害效应会立即显示出来。放疗装置的使用应做到万无一失。我国目前的安全水平,离这个要求相差甚远。一般来说,放射性操作中的设备或实践,由于它危害形式的特殊性,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事故的发生概率至少应控制在10-4以下。因此,我国放疗实践中的安全防护事业,还需全体放疗工作者及辐射防护人员作出很大努力。

我国放疗领域中辐射事故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事故发生率高。如上述分析的,钴— 60治疗机是7‰。医用加速器的事故次数不多,但受害人群是很大的。

2.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例如丢源事故在近距离放疗实践中很明显。由于输出量不准确而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

3.多人受照事故较多。监督设备不健全而使事故不能及时发现的多人受照事故较多。根据我国经济状况,在解决了认识问题后完全有能力配备齐监督性监测设备。如果监督性监测设备比较齐全严格投入使用,我国的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可以大大下降。

4.人为因素事故比例较高。人为因素中,主要是监督管理不严、不深入。其次是人员安全素养差。

二 事故原因分析和建议

从全国范围看,近年来放射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放射工作单位法制观念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自我管理不善; 操作人员安全素质较低;放射防护知识宣传教育不够,放疗实践中的辐射事故原因大体上与此相同,但更主要表现在:

1.从事故中吸取具体教训不够。放疗实践中事故发生率高,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等都与本原因有关。特别是同类性质事故重复发生后,主管部门常常是一般号召多,具体教训没有总结,更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防此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工作。例如,某省1966 —1987年间近距离治疗领域发生丢源事故29起,其中省人民医院1972—1976年间几乎年年发生丢源事故。

2.质量保证工作没有走上轨道。例如机器出了故障或检修后再使用时必须进行输出量检查这项工作虽然在规定中明确写上了,但实际运行中做得很不严格。

3.医务人员安全素养差。防护知识缺乏,安全意识差,发现异常情况后不能联想到会否有事故发生,也不向技术负责人请示,有的领导对异常情况甚至不能作出正确判断等就是安全素养差的种种表现。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重要原因是对放疗医务人员和法人的防护知识和法规标准的宣传和教育不够。

4.监督监测不得力。细腻的监督检查并随之要求放射工作单位采取改正措施的做法在国内很少,这样导致了很多落后(不合格)设备得不到及时改造。

5.安全防护设备缺乏。放射源不在贮存(安全)位置的事故是完全可以通过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报警仪发现的。但国内使用该种类似监测仪的比例还很低。固定式剂量监测仪没有,往往是由于设计不周造成的。

从某些放疗单位事故较少的经验看,领导重视,加强监督管理是降低事故发生率的关键。当前,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放射工作单位的自我管理是做到安全的基础。这要靠对法人和放疗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标准的教育来提高管理的自觉性和水平。要建立健全防护组织和机构,配备合格的防护人员。主管部门要增加教育培训的投入。

2.提高放疗医务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素养。要经常举办安全防护学习班,掌握知识和技术,明瞭违章操作和非正常状态下运行的后果。坚持安排合格的维修人员从事维修工作。

3.加强预防性监督审查。这是安全运行的基础。审查要在设计阶段就介入。审查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应以合格的放射防护人员的意见作为批准运行与否的重要依据。不具备防护条件,特别是没有剂量监测设备的装置不能同意投入运行。

4.实施有效的运行中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放射防护专家对管辖范围内放疗装置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对目前国内存在的一些过份落后的放疗装置推动实现技术改造。安全防护措施的撤消或弃用必须得到防护部门的批准。

三 结语

1.我国放射治疗实践方兴未艾,具有很大的市场。国内该领域中放射事故发生率较高,多人受照事故多,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人为因素事故较多。

2.国内放疗领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从事故中吸取具体教训不够,质量保证工作没走上轨道,医务人员安全素养差,安全防护设备缺乏。

3.今后应从提高放疗工作单位的自我管理能力,提高人员安全素养,加强预防性审查和运行中监督入手,减少事故发生,促进放疗更好地为提高我国医疗水平服务。

参考文献
[1]
U.S, NRC, Report to Congress on Abnormal Occurrences, NUREG-0090, Vol.13, NO.2, 1990.
[2]
Department of Health.Inspection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of China, ANNUAL BOLLETIN OF HEALTH INSPECTION (1991), June 25,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