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辐射卫生  1993, Vol. 2 Issue (4): 149-15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3.04.001

引用本文 

马振东, 李树清. 《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放射卫生部分的制订与实施[J]. 中国辐射卫生, 1993, 2(4): 149-150. DOI: 10.13491/j.cnki.issn.1004-714x.1993.04.001.
《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放射卫生部分的制订与实施
马振东 , 李树清     
辽宁省放射卫生防护所, 沈阳

为加强全国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以及对工作效果的评价, 使之工作规范化, 卫生部于1992年9月12日以卫防发(92)第23号文下发了《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试行)》 (以下简称规范), 放射卫生是规范中的第8部分。

现以我们参加制订该《规范》的实践谈几点体会和认识。

一 背景

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工作面广、量大且繁杂。类属于工作规范性的卫生规章, 早在1954年卫生部曾颁发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 规定了卫生防疫站的职责; 1964年颁发了《卫生防疫站试行条例》, 具体规定了流行病、劳动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专业的工作内容;1979年颁发了《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 1980年颁发了《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等。

上述卫生规章的颁发, 目的就是使之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工作达到规范化, 提高工作效率, 以适应卫生改革工作的需要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卫生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 卫生防疫机构出现分化, 以五大卫生为例, 各自独立成一个系统,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防疫司和监督司, 不仅防疫机构分化, 专业也越分越细, 职能相对独立。形势迫切要求作为卫生防疫、防治这类预防医学机构, 从整体上需要有一个规范性的卫生规章, 来规范防护、防治机构的工作, 对各专业的分工与协作有个明确的规定, 以便防疫、防治机构能作为一个系统有效地进行工作。

二 特点

以往制订的各种暂行办法、工作条例、徒规、标准、规程等, 都属于规范的范畴。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发展, 出现专业分工与社会化的协作问题, 为达到有效地分工和协作, 必须按其生产和服务自身的客观规律作出人们共同遵循的规定, 规范就是这样的一种规定。

卫生部下发的《规范》是自建国以来最完整、系统、多专业、分层次、格式一体化的一部卫生规章, 它充分体现了卫生工作规范的特点, 既不是某个机构的规范, 也不是技术规范, 而是业务工作规范, 对一项项工作做出规定, 明确省、地(市)、县(区)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业务工作及其卫生监督工作该“做什么”, “怎么做”, “做多少”。

三 原则

《规范》的制订, 是对建国以来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工作的历史性总结,在具体制定过程中, 既考虑到以往的经验、教训, 又要考虑现实形势的需要和目前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制订原则上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基本依据, 工作规范主要从职责任务和工作项目以及考核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并分列出不同档次, 而不列出具体的技术操作细节。五大卫生及其它专业可以分册出版, 便于使用, 但要符合“编写大纲”的统一要求和模式。

制定《规范》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工作, 可以暂不考虑机构体制的问题, 把符合社会需要的卫生防疫、防治工作系统地列举出来, 制订成工作规范。在制订《规范》时要考虑长期与近期、全局与局部, 上层与基层以及各专业之间的关系。

对于怎么做的技术方法可以提出方法的名称而不引用其具体内容, 但对于怎么做的管理工作方法或工作要求必需交待的重要技术方法, 则根据具体情况可加以简要的写明, 以便在工作中有所遵循。关于总则的目的,应包括该专业工作规范的目的和该专业工作的目的两方面的内容,各工作项目的目的只写该项目的具体工作目的。总的要求是:工作职责任务和工作项目要写全,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分工要清楚,内容、频度、数量、方法等要求要提出,考核评价的指标要明确,既要科学简明地列出,又要便于基层机构遵照执行和检查。

四 步骤

卫生部成立了《规范》组织起草小组和各专业起草小组,委派有关人员起草了《规范》编写大纲,于1990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规范》编写大纲讨论会,协商确定了12个专业起草组,人员共50人。于1991年2月在北京召开了《规范》起草小组负责人会议。之后又相继召开了几次讨论会。各专业起草的《规范》经多方面、多层次的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定稿,干1992年9月12日卫生部正式下发试行。

放射卫生专业《规范》起草工作由辽宁省放射卫生防护所任组长单位,参加单位有广东省放射卫生防护所和江苏省连云港市放射卫生防护所。先后在辽宁、广东召开了专业《规范》起草工作会和《规范》会稿会,发送了征求意见稿.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由卫生部放射卫生处审核、定稿。

五 地位

从法律的观念来看,《规范》属于行为规范的范畴。行为规范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则,这就要求全国各防疫、防治机构的业务工作必须遵守此规定,该《规范》由卫生部颁布,也属卫生规章。国务院、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习惯上统称为卫生法规,包括法规、规章、命令、决定等。严格说,法规和规章虽然对全国都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其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法规是有层次区别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称为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称为行政法规,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称为规章。卫生部以规范性文件颁发了《规范》在法律效力上虽属低层次的,但仍是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必须遵循的业务工作准则。

六 内容

《规范》的格式是按标准化序码排列的,最多不超过4节数码。

全文共分为15部分亦可称15章,放射卫生防护是第8章。第8章内设有8节、21条、13款、71项、16条用语解释和27条法规、文献依据。具体内容包括:

8.1总则部分.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国家和地方卫生防护机构的职责等;

8.2基本情况调查,包括目的、内容和方法及考核与评价等;

8.3防护监测除与8.2三项内容相同外,还包括常规、核设施、场所,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消费品和伴生X线电器产品及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的监测等;

8.4防护监督主要包括预防性、经常性监督及许可登记管理等;

8.5健康管理包括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等;

8.6放射疾病诊断与管理;

8.7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8.8是附则,包括本《规范》的16条用语解释和起草本《规范》所用的27条法规、文献依据等。

因篇幅所限,不能展开介绍,放射卫生防护专业工作规范的详尽内容,请详见原文。

七 实施

为贯彻执行《规范》.卫生部于1992年9月14日印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予以贯彻试行。

在具体贯彻试行时,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1.各省、市(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讨论学习,结合本专业的工作实际加以融会贯通;

2.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办短期训练班的方式,逐级培训;

3.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执行《规范》的目标管理计划,做到有目标、有责任、有检查、有考评;

4.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卫生部反映情况,以便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