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简称“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简称“方法”)等法规、标准,提高我省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水平,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我省从1986年开始对全省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及建挡管理工作。具体做法是:
一 加强领导和实行法制管理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局和省科委联合召开宣传贯彻“条例"会议,并按“规定”、“方法”的要求向下作了布置。省、地(市)、县都成立了放射卫生建挡领导小组,在抓宣传贯彻“条例”的同时个人剂量监督管理也列入了建挡工作内容。
举办了四期省、地(市)、县放射卫生建挡与“条例”、“规定”、“方法”宣讲培训班。地(市)、县卫生防疫站(所)分期分批,对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和放射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宣讲执行“条例”、“规定”、“方法”的目的意义。増强放射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法规的意识。强调放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者不发放射工作人员证。凡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损伤,不给作职业病诊断。
二 个人剂置监澌实行三级管理我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为全省个人剂量监测中心。负责TLD元件的测量、处理、质量控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地(市)防疫站(所)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组织管理及异常数据核查,现场调查测量工作。县防疫站负责TLD元件发放与回收。1986年、1987年、1988年监测周期为一个月。1989年后按规定TLD元件每二个月为一佩带周期,连续监测—年,监测中年剂量超过者要作常规监测。逢双月底由省邮寄或发放TLD元件。县防疫站于月底或月初将TLD元件发给放射工作人员佩带。同时将一周期的TLD元件收回,送地(市)或直接邮寄到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监测中心。地(市)县防疫站(所)同时将监测中心寄回的前一周期测试数据记入挡案,并将结果通知单位与本人。至今全省县以上2895名放射工作人员普遍进行了个人剂量监测。从这几年的监测结果来看,95.3%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都小于5mSv,并建立了剂量挡案。现已转入经常性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三 质置控制按“规定”、“方法”中要求,制订个人剂量佩带质量保证注意事项。统一佩带位置,统一佩带时间。强调认真、正确佩带,防止弄虚作假。县防疫站放射卫生监督员,不定期到放射性工作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地(市)防疫站放射卫生监督员要带监测仪器到现场调査测量,分析剂量是否真实,并査找原因等。通过调查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可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四 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霣档案为了使放射防护管理规范化,我们根据“条例”、“规定”、“方法”等法规、标准的精神,编制了“江西省放射卫生挡案”,其中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挡案,由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统一制订印刷,各地(市)、县卫生防疫站按规范要求统一填写。每名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一份个人剂量挡案,分别存放于省、地(市)、县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挡案详细记载历次常规监测或异常照射的剂量结果和各年份的年剂量当量及历年的累积剂量结果。1985年以前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剤量用工作量资料进行个人剂量佔算(即归一化工作量估算)。准备将全省按行业、单位、人员、剂量输入微机处理贮存,实现计算机管理。
五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评价根据“条例”、“规定”、“方法”等法规和ICRP60号出版物精神,对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建议作如下评价:
(1) 低于年剂量限值的1/10, 年剂量在1~ 2 mSv以下,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监测。
(2) 低于年剂量限值的1/10, 年剂量在2~ 5mSv, 建议继续监测一年,仍在此剂量范围内,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监测。
(3) 超过年剂量限值的1/10, 年剂量5~ 15mSv者,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4) 超过年剂量限值的3/10, 年剂量> 15mSv, 要到现场查明原因,确属真实受照剂量,应记录监测结果,并作相应的放射卫生评价。必须继续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剤量监测。
每年按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