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共同体委员会采纳了欧洲原子能委员会的文件。该文件提出了经过修订的、旨在防止电离辐射危险、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健康的基本安全标准。根据英国当局在消费品领域的指令,我们的职责是必须按照上述文件把事先核准体系(A system of prior authorisation)用于:
(1)在玩具中使用放射性物质和进口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玩具。
(2)生产化妆品和各种家用产品时添加放射性物质(含有放射性荧光涂料的航空仪表除外)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这类产品的进口。
2 ICRP剂量限值体系ICRP剂量限值体系的主要原则为:①实践的正当化,②放射防护最优化,③个人剂量的限制。本报告中给出的标准是以上述三个原则为基础,并讨论了防止广大公众遭受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辐射危害的防护问题。
3 辐射照射的评价防护局认为,一旦商品进入市场,就无法确保用户按厂家规定的方法使用,或按所推荐的方法处置。因此,在商品出售后再去控制人员所受剂量是行不通的。采用事先批准措施的意义在于产品在上市前能对剂量进行评价,从而使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永远不会出现在市场上。防护局认为,评价应包括来自正常使用商品时和发生事故、误用和处置商品时的剂量。
在ASP4中,防护局支持在优化公众辐射防护,即满足上述要求(2)中,使用利益—代价分析。为了满足上述要求(1),进行消费品正当化分析,进行利益—代价分析,在理论上应包括厂家的利益(即利润)和职工的利益(工资减去职业性照射的放射损害代价),非使用者的放射损害代价,产品使用者的代价(包括放射损害)和利益。实际上,由于销售和处置机制预测水平的不确定性,要定量评价上述各种因素是极其困难的。此外,非使用者个人受照剂量通常大大低于使用者个人所受剂量。因此,防护局对消费品正当化的考虑主要限于便用者。
某个产品的所有使用者的社会利益和代价将同产品销售量成比例地增加,因此,正当化的评价应以使用某个产品的典型个人为基础;对于大多数消费品,来自放射性的净利益通常是小的。所以,建议使用者的最大剂量应当控制在一个相对可忽略的水平。防护局认为,如果由于正常使用或处置所有的含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的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0.1mSv/年,那将是满意的。
4 非正当化使用某些产品在原则上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在这些产品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是不正当的。这些产品包括为辐照人体而设计出的产品(除外由合格医生开处方确定的产品),由珠宝做成的工艺品、儿童玩具和艺术品。不与消费品结合的放射源通常不会得到批准,除非对它们今后的用途作了详细说明。
5 正当化使用放射性物质的正当使用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安全有关的使用,第二类包括所有其他的使用(除外那些原则上不可接受的产品)。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使用者和非使用者之间是有区别的,非使用者是指从商品中得不到直接利益的那些人,
5.1 对使用者的照射对第一类中的任何产品,使用者个人来自正常使用和可能进行处置时的有效剂量当量每年不应超过0.05mSv。对于第二类产品中的任何产品,每年则不应超过0.005mSv。和第3节中的每年0.1mSv相比,上述每一项中的剂量限制已降低,其目的是为了反映两类消费品之间的差别以及把单个使用者使用若干放射源时的累积效应包括在内。除了ICRP剂量限值所要求外,对于单个器官或组织的照射不需要另外限制,即对眼晶体为30mSv,对其他器官和组织为50mSv。然而,为了包括多个源的剂量贡献,对于单个产品,对眼品体和其他器官组织分别不应超过3mSv和5mSv。
5.2 非使用者的照射非使用者的最高受照组所接受的有效剂量当量,通常比使用者所受到的要低得多。所以,对人群中的这个组受到的剂量不需要进行评价。对放射性消费品使用规模的不定期调查将要进行,以使这个观点得到确认。
5.3 事故与误用照射事故和误用发生的慨率是很低的。ICRP对公众成员的剂量当量限值(对全身有效剂量当量为5 mSv,对眼晶体为30mSv,对其他单个器官和组织为50mSv)可用作评价由事故和误用所致剂量的意义时的依据。通过改进产品设计,可以降低可能增加的事故和误用的概率。对于这一点,在批准各类申请时需加以考虑。
5.4 剂量限制5.1~5.3中给出的剂量限值见附表。除了那些原则上是不可接受的以外,附表中的限值适用于所有消费产品。
虽然应考虑非放射性替代商品的存在,但防护局认为在放射性危害处于低水平状态下,仅以非放射性替代物为理由去拒绝一个含放射性物质的产品是不适宜的。因此,后者的存在不应当自动排斥放射性产品。
7 优化设计除了保证遵守剂量限制作为批准的条件外,防护局还研究了保持剂量限制作为批准的条件外,防护局还研究了保持剂量在可达到合理的最低水平的特点。防护局更重视通常的有效办法,如选择有效半衰期最短的、危害最小的放射性核素,使用最低的所必需的活度,选择安全度最高的放射性核素的理化形式,以及防止接近放射性物质。所有这些,都是在合理的经济约束范围内。这些措施的应用,使已批准的产品对于单个器官的剂量不会接近附表中的限值。
8 消费品的标记符合这些标准的带放射性物质的商品,标记(可能是指用来表示放射性物质的特殊标记一审者注)对安全而言不一定重要。但是防护局考虑到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有关信息的渴望,建议生产厂家和供货商要在商品上面或连同商品一起提供产品的含放射性物质的情况,并说明对产品已进行了评价,符合防护局的可接受标准。
9 参考书目1. Council Diretive of 15 July 1980, amending the Directive laying down the basic safety standards for the health of the general public and workers against the dangers of ionising radiations. Official J. Eur. Comm., 23, No L246, 17 september 1980.
2. Criteria relating to the approval of consumer goods containing radioactive substances: A Consultative Document。Harwell, NRPB(1980)(London, HMSO).
3. Knight, A and wrixon, A D, The approval of consumer goods containing radioactive substances. Chilton, NRPB -R150(to be published).
4. Advice given by the National Radio- logical protection Boar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Direction of the Health Ministers dated 9th August 1977 in relation to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Harwell, NRPB, ASPI (1978) (London, HMSO).
5. Cost benefit analysis in optimising the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a provisional framework. Chilton, NRPB, ASP4(1981)(London, HMSO)。
(程永娥译,郭白忠校,陈兴安审。本文译自英国的NRPB-GS2,Criteria of acceptability relating to the approval of consumer goods containing radioactive substances. 1983. 10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