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曾在70年代发生3起丢失放射源的责任事故,致使156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内、外照射,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对环境造成了一定污染。为了吸取经验教训,现将事故发生简况和我们采取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作一简要报道,供同道参考。
一 事故发生简况1.某军工企业将剩余的日本进口放射性发光粉226Ra和147Pm500g及装有发光粉的3000个塑料小管(火石大小,每管10mg)放在地下室,施工时与该地下室挖通,工人发现铁盒内有美丽的亮光而全部拿走,并互相赠送。受照者达91人,有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孕妇和不满两岁的小孩。有的将发光粉涂于镜框、老人遗像、台灯架、收音机、玩具、奖状等处,更有甚者涂于牙刷上刷牙、小孩抹脸等,致使晚上关灯睡觉还可看到小孩身上发光,造成了大面积的放射性污染。2个月之后,保管人员才发现发光粉丢失而报案,只找回265g、塑料小管1000多个。监测结果:像框、桌面、地面、玩具等的污染为800~1200Bq/cm2, 经防化部队洗消后才降至1.04~0.21Bq/cm2。经检查,15人有不同程度的临床症状和血象改变。
2.某电力建设单位在工业探伤后,将137Cs放射源放在露天,(不加标志,无人看守),被中学生撬开铁箱,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玩弄,历时3天。结果使38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外照射,其中32人有不同程度的临床表现及血象变化。
3.某电厂将用后的137Cs放射源放在垃圾堆上,无人看守,未设标志,被清理垃圾的民工打开容器,手拿源芯玩弄,又装入裤袋带回集体宿舍,放在壁龛上。历时33.5天,共有32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外照射,且均有不同程度的临床表现。源装入裤袋者,大腿局部发生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二 主要经验教训与防护管理措施上述放射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放射源的应用单位及使用人员未将放射性物质按要求严加保管,放射源的外包装未加“危险物品”的任何标志,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二是放射防护监督系统的宣传不够,执法不严,致使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对放射源的标志及其危害不了解,国家有关法规在放射工作单位得不到贯彻执行。
为了吸取上述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近几年里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管理,并收到一定效果。
1.严格审批手续 凡申请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购进的单位,根据情节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的罚款,重新补办手续。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停止使用。
2.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几年来我市共举办放射防护学习班三期,参加人员190人次,并及时传达有关法规文件,使放射工作单位及人员对放射性同位素有了一定的认识,增强其防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使有关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督促每个放射工作单位都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相应的规帘制度,对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照章办事。
4.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会同公安、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一年一度的安全防护检査和/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充分利用舆论工具进行宣传,对检查的情况以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差的给予批评。
由于措施比较得力,放射工作单位的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逐步引起思想上的重视,10年来杜绝了类似事故的发生。
(本文承蒙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所姚仲甫副主任医师指导,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