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说明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卫生部(88)卫防字第7号文“关于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通知”下发以后,许多单位来函询问此《规定》是否征求了财政部、劳动部和人事部的意见。为此,卫生部卫生防疫司以(88)卫防环字第68号文“关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放射损伤致残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间题的复函”答复天津市卫生局,并抄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有关单位。68号文中指出: ‘我部1988年4月20日以(88)卫防字第7号文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在发布前曾于1987年7月29日分别征求了财政部和原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同年8月3、8月10日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分别复函对《规定》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我部是在吸取了两部意见之后定稿发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