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监理的认识误区与风险防范 | ![]() |
我国的监理事业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 已取得了迅猛发展, 社会对监理工作的成效给予了肯定并寄予极大希望。这种希望无疑对监理事业的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人们对工程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误解。如, 既然工程委托了监理, 监理就应该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负责任, 甚至有的业主以工程中是否出现质量或安全问题来评价监理工作的成效; 有的业主只强调监理应承担责任的一面, 而对监理责任的内涵这一关键问题认识不清, 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及主观能动性。另外, 有的监理工程师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风险认识不清, 防范意识淡薄, 在监理工作中发生了一些本可以防范的责任风险, 影响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形象和声誉。因此, 消除以上类似误解, 认清监理自身责任风险并加以防范, 已成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现实课题。
1 工程监理中的认识误区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含义可表述为:针对工程项目建设, 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业主)的委托和授权, 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微观监督管理[1]。其特性主要体现在:委托性、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1.1 业主对委托性认识不足且干预过多业主行为规范与否, 是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项目能否如期实现的先决条件。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如, 我公司监理的某项工程中, 业主曾干预对原材料取样送检的监理工作规定, 结果工程中未经见证取样送检的水泥出现了质量问题; 有的业主不通过监理工程师而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 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使监理工作十分尴尬、难以规范有序地开展。其实,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 业主既然委托了监理, 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业主的意见和决策都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 是如何按监理合同监督、检查监理是否履行了监理合同义务与责任, 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当前, 业主行为不规范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 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 审时度势, 广泛宣传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与此同时, 监理工程师还要主动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 从大局出发, 为业主服务, 对业主负责, 让业主能从内心感到委托了监理工作, 工程“三控”才得到了有效控制, 让业主自觉规范其言行。只有这样, 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 使监理工作能健康顺利地开展。
1.2 承包商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根据监理程序, 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各项验收, 都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再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但当前许多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把自己变为“联络员”, 把监理工程师却变为他的“质检员”。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 质检员不是先认真履行其专职检查(甚至根本不检查), 而是急忽忽地去叫监理工程师来检查、验收。更有甚者, 认为施工单位的“三检”制没什么意思, 只要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了, 就算合格; 工程质量现在有了监理工程师把关, 合格不合格与己无关。根本没有“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提供其合格产品”的这一法定责任概念[2]。这既违背、简化了工程验收程序, 使质检员工作流于只做资料的形式, 又更不利于施工单位完善、提高质量保证体系。如, 我公司监理的许多工程项目中, 质检员不自检、闭门造资料有之; 工程某些部位叫监理工程师验收2~3次仍不合格有之。
针对以上情况, 建议监理工程师在每次验收时, 只要发现其不合格项目超过抽检允许数量, 就不再继续往下进行验收, 要求施工单位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时, 监理工程师除验收前次发现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外, 还应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 直到抽验合格为止, 这样可以避免施工单位只整改监理工程师提出部分, 而对其他部位不自检和整改的弊病, 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组织自检。为了加强施工单位的内部管理, 对施工单位的报验, 监理工程师如一次验收不能通过, 则第二次验收需有项目经理签署意见。若第三次验收仍不合格, 应责成施工单位对相关部门内部整顿, 要求施工单位撤换有关人员。这样可以使项目经理做到心中有数, 以利加强施工单位奖惩管理, 使施工人员增强责任心, 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1.3 对服务性理解不透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士认为, 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 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出了质量问题, 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 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 有责任为业主提供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 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服务性的, 是代表业主方工作的,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包括监理工程师是否检测到或发现了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并不减少和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让监理工程师去承担或分担工程的质量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监理工作的服务性内涵, 工程建设监理既不同于承包商的直接生产活动, 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既不是工程承包活动, 也不是工程发包活动。监理单位既不向业主承包工程造价, 也不参与承包商的盈利分成。他只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 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为业主提共高智能监督管理服务, 他所获得的报酬也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 是智力劳动的报酬。据此可见,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将不是, 也不能成为任何承包商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1], 他只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即在监理合同中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的责任。
我国《建筑法》第55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由此可见, 承包商作为工程施工质量的主体, 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即工程的施工质量一定是、也应该是承包商干出来的, 不是靠监理监出来的。
实践证明, 推行监理制, 可以使工程质量更有保证, 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应该是预防或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 避免工程留下质量和安全隐患。
1.4 对安全的法定责任认识不清当前有的业主过分强调要求监理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甚至, 声称工地出了安全问题, 监理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不少监理单位也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为自己的工作内容之一。从工程整体上看这并没有什么错, 从大的原则上讲“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并且, 监理单位从大局出发, 从道义上过问、关注工地现场安全管理, 不能说是多管闲事, 但强调要求监理单位承担其责任未免过于偏频。因为:
(1) 施工合同规定, 业主并不承担施工现场任何安全责任[2]。而监理单位的责、权、利主要来源于业主的委托与授权, 是业主部分责任的转移。既然业主并不承担的责任, 还来要求监理单位承担, 显然是不妥、不公平的;
(2) 我国《建筑法》第45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即十分明确了施工现场安全的法定责任;
(3) 实际上,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一个专业性、综合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监理工作是属于技术服务性质, 事实上监理单位也没有这个管理能力和手段。
由上可见,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该是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 监理单位要承担的只是监督、检查、道义责任。若不明白这一点, 势必会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混乱, 对安全施工极为不利。
1.5 忽视监理的独立性当前, 有的业主把现场监理人员视为他的雇员, 对监理机构内部管理干预过多。如, 我公司监理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业主代表不论什么时间到工地只要看到现场监理人员少了或见不到人(事实上仅他本人未见到而已), 就立即电告总监或监理单位经理, 说监理工作不力、不到位。这违背了建设监理制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要知道, 业主与监理方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 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无领导与被领导之别。监理方并不是业主的代理人、业主代表或雇员。监理方对工程实施监理是按双方签约的监理合同、同意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的, 他有自己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方法、局部调整。只要监理方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完成监理合同义务, 业主就不应干涉监理方的工作、不应指挥监理方要怎么干或什么时间干。况且, 随着工程的进展, 监理工作的重点、方法是在变化的, 且有其专业化的特点, 因此, 不可能也不能要求监理按业主的方法去工作, 否则, 实行监理制也是无意义的。
2 认清监理工作面临的责任风险及防范对策以上是对监理工作认识产生的偏见和误区作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解释, 监理工程师应针对上述偏见和误区采取相应对策进行澄清, 并深思监理工作的责任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对策。
2.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风险一般可归纳为:①行为责任风险。②工作技能风险。③技术资源风险。④管理风险。⑤社会环境风险。
2.1.1 行为责任风险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 从事了自身职责外的工作, 并造成了工作上的损失, 即越权风险; 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造成损失, 即失职风险; 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并造成了损失, 即失误风险。
2.1.2 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程师由于他在某些方面工作技能的不足, 尽管履行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职责, 实际上并未发现本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代工程技术日新月异, 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 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难以完全避免这一类风险的发生。
2.1.3 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没有行为上的过错, 仍然有可能承受一些风险。例如, 在混凝土浇筑的施工过程中, 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 对施工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 并未发现任何问题, 但仍有可能在某些部位因震捣不够留有缺陷。这些问题可能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发现, 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无法发现。众所周知, 某些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 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同时, 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 监理难以对施工过程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的问题都能及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或发现, 必然需要面临一些风险。
2.1.4 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 合理的组织机构, 细致的职责分工, 有效的约束机制, 是监理组织管理的保证。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 即使有高素质的人才, 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2.1.5 社会环境风险社会上部分人士对监理工作的误解, 会形成监理工作的社会环境风险。如前面所述的工程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
2.2 责任风险的防范对策针对上述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责任风险。
(1) 严格履行合同。对于监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所有合同, 必须做到心中有数, 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不要超越业主的委托范围去工作, 认真做到“到位不越位, 尽职不越权”。
(2) 提高专业技能。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从客观上要求从业者不断学习, 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技能素质, 否则就无法适应现代工程建设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该努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带来的风险。
(3) 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在提高监理人员政治、业务、职业道德素质的同时, 必须结合所承担的工程的具体情况, 明确监理工作目标, 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约束机制, 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 机构内所有成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必须明确、落实到位, 各司其职。并且要求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认真做到“三勤、四多”。即腿勤(下现场)、嘴勤(解答问题)、手勤(发书面文件); 多看规程、规范和图纸; 多下现场巡查, 旁站; 多虚心请教问题; 多动脑思考, 及时发现隐患。切实做到“文字为凭, 数据说话”, 使监理工作真正达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将这方面风险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
3 结语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不仅要得到政府的正确指导, 还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理解, 更要求监理人员对监理责任风险有一个全面清醒的认识, 不断加强学习, 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各方面综合素质, 在监理服务中认真负责, 积极进取, 谨慎工作, 以期有效地消除误区与防范面临的责任风险。
[1] |
刘贞平, 李清立, 刘庭彦.
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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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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