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失去了能源人类将无法向前发展,甚至还可能招致毁灭性的厄运。能源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因此必须通过社会规范予以调整,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规范即能源法。鉴于现代能源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各国纷纷制定各种能源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较完备的能源法体系。但是对能源关系的社会规范调整,不仅要依靠法律而且要依靠道德。调整能源关系的道德规范是能源伦理,即在能源物质特性基础上形成的人们对于能源所应当持有的态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社会控制手段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尽管“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1],但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依然存在,且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不仅如此,道德作为社会系统中的重要因素,还对法律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法律不仅表现在其条文的字里行间,更彰显在其立法目的和精神背后。而“道德对法律的......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突然地和公开地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然地进入法律”[2]。因此,研究能源法就必须研究能源伦理,能源伦理构成能源法的伦理基础。
1 节制是能源法的经济伦理之维节制是能源法的经济伦理之维,这是由能源的有限性特征决定的。能源在世界上的存在是极有限的,虽然“全世界还在不断发现新的自然资源,技术进步也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适当地延缓资源耗尽的时间,但因消费水平仍在不断地增加,地球上迟早会出现资源耗尽的问题,即这些资源的采掘殆尽也是指日可待”[3]。世界能源问题首先是节约的问题,能源法首先应当是节约能源之法。它在能源法体系中具有首要位置,应体现和贯穿在所有能源法制中。“节约能源法律制度是能源法律制度的基本形态,能源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制度的完善都以节约能源法律制度的出现为标志”[4]110。
节约能源在我国已成为法定义务,我国《节约能源法》第9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节约实际上最初是作为道德规范进入人们的现实社会生活当中的,它在西方被称为节制,而在中国被称为节俭。亚里士多德将前者解释为“关于某些快乐和痛苦(不指一切苦乐皆如此,特别是苦痛)的适度”[5],并将节制作为古希腊的四大德目;而后者在中国是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温良恭让等并列为五大德目,在宋朝、明朝更是发展到灭人欲的极端。节制在伦理学上属于经济伦理范畴,并体现在消费伦理领域。节俭无疑是一种生活美德,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看,它是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并且在道德上也具有正当性的消费行为。确切地说就是维持人的基本需要,既不奢侈也不吝啬而是保持中道。“节俭不是为节约而舍弃必要的消费,更不是为了节俭的目的去违背人们生活本身的价值追求”[6]。就此而言,节制应成为消费行为的伦理原则,而它在能源消费中更具重要意义,更是作为能源伦理的首要原则。因为能源在世界上是极为有限的,所以人们对它的消费应更加节制。但现实中能源浪费行为比比皆是,仅靠道德规范是无法很好抑制的。
鉴于能源问题的重要性和有限性,必须将节约能源从道德规范上进行要求,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实现能源伦理道德的法律化。道德的法律化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7]。我们不能否认节约能源作为国策对能源法上节约能源要求的影响,但是从物理与人性的深层次上讲,它更是源于能源有限特性基础上人类消费时应持有的道德态度。
2 效率是能源法的科技伦理之维效率是能源法的科技伦理之维,这也是由能源的有限性特征决定的。能源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其可用性。人类不能因能源有限和日渐枯竭以及使用时的污染而不使用能源,但是能源在世界上的存在又有限,因此就必须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单位能源的最大产出率。另外能源的充分利用也有利环保,有些污染就是其使用不充分所致,如汽油燃烧不充分产生CO。虽然能源的使用并不能避免污染,但能源的有效使用却可减少污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必须依靠科技,其中就包含提高能源效率的科技。“技术进步对能源效率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技术水平的提高直接会改善能源效率。一方面,通过高效开采能源和先进的能源转换技术,减少对能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通过高效的应用技术,直接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8] 。促进科技进步也体现在能源法中,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在阐明能源立法目的的第8 条和能源科技发展方针的第101 条第2 款对此都有规定。因此,提高效率是能源科技发展的首要方针。效率原是经济伦理中的重要命题,“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看,效率是经济伦理的一个基本价值尺度和目标,是人类目的性价值的实现,即凡是有利于人类价值实现的经济活动和行为都是有效率的”[9]。但是能源效率并非经济伦理问题,而是指使能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这主要取决于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在伦理学上属于科技伦理的范畴。众所周知,伦理学主要以“善”为研究对象,而科学技术发展改善了人类生活,这对于人类而言就是“大善”。发展能源科技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使有限的能源发挥最大的效能,且还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无疑也是“大善”,这是能源科技发展的德性之所在。在促进能源科技发展这个问题上,道德“软法”几乎没有任何力量,人们只能依靠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律,发挥法律在促进科技发展的功用。因此能源法特别强调提高效率,并将它置于能源科技发展的首位。提升效率也是能源法的理性体现。“能源效率理性要求能源法通过能源管理制度、能源技术制度提升有形能源利用率,即用较少的能源获取较多的产品与服务,以减少能源消耗,并抑制经济过程的资源环境损害”[10],这恰源于能源科技发展的德性。另应指出的是,因科技在能源中的重要作用,能源法又被打上了科技法的烙印,能源科技创新将成为其主要任务。能源法应将能源科技创新制度化,作为促进能源及社会发展的动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贯穿在能源法各项基本制度中,是能源法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基础条件”[4]77。
3 秩序是能源法的政治伦理之维秩序是能源法的政治伦理之维,这是由能源分布的不均匀决定的。而能源法正是在这个伦理维度中,逐渐从国内法慢慢地走向国际法。能源特别是矿物等非再生能源,因受到地质作用等自然因素影响,表现出在地理分布上的极不均匀。能源的国内分布不均比较好解决,国家可以通过计划或市场等手段,进行跨地区的调拨或买卖等行为,以满足能源稀缺地区的能源需要,实现在能源方面的国家宏观调控。但能源的国际分布不均很难解决,能源短缺国家为获得需要的能源,固然也可以向能源富裕国家购买,但后者出于本国长远利益的考虑,或出于政治或经济利益上的考虑,有可能拒绝出售能源或抬高价格,这正是造成能源国际争端的原因,这种争端发展到极致将导致战争,如中东战争、海湾战争都是如此。更有些法西斯国家觊觎他国能源,凭借自身强大武力发动侵略战争,妄图据他国丰饶的能源为己有,20 世纪爆发的中日战争即是如此。“一切战争其实都是争夺能源的战争”[11]。能源是造成国际争端的主要原因,能源争端是影响国际安全的隐患,因此能源安全便成为国际问题。
尽管能源安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供应、价格、使用等多方面,但涉及国际关系就是政治问题。保障能源安全可谓能源法的要旨,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4 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保障能源安全不能仅靠国内法,鉴于能源安全问题具有的国际性,因此保障能源安全还要靠国际法。而国际法与伦理道德也不无关系,“国际法与贯穿人类交往始终的道德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历史上,国际法被理解成人类基本道德的法律化”[12]。因此我们在现代国际法中依然可以很明显地看到道德作用的影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道德主要表现为国际政治伦理。它“关注的是国际社会的‘善’,它主要研究国际政治中的伦理规范及其运用,即把人类普遍遵循的价值标准运用于国际政治中”。“国际政治伦理以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国际新秩序为出发点”[13]。它在能源领域就表现为自然秩序。非可再生能源被认为是自然禀赋,在各国的储量都由自然因素决定,换而言之就是由自然秩序决定的。“秩序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以规则性、稳定性和协调性为特点的规律性的现象或状态”,它又可分为自然秩序与社会秩序。“从伦理与秩序的关系来看,伦理与秩序的确有着不解之缘”[14]。伦理固然主要是调整社会秩序的,但它须以不违反自然秩序为前提,例如直系血亲间结婚就有悖人伦。能源分布既是由自然秩序决定的,任何国家都只能服从于这个秩序,可以通过购买或求援来获得他国能源,但绝不能通过武力侵占他国能源,这是能源领域最基本的国际准则,应为国际政治伦理与法共同遵守。但道德的力量众所周知是软弱的,特别是在强权主义依然存在的今天,面对着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能源,国际政治伦理的力量更软弱无力,维护国际能源秩序只能靠国际法。“国际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规范国际能源行为,保证稳定有序的国际能源秩序”[15]。
4 清洁是能源法的环境伦理之维清洁是能源法的环境伦理之维,这是由能源使用的污染性决定的。人类生存发展离不开能源与环境,但在人类科技不够发达的今天,能源与环境间似乎表现出了矛盾:人类要生存发展就必须使用能源,但是以人类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尚无对环境完全没有危害的能源;也许人类已有了完全清洁的能源,但因生产成本过高而不具经济性,因而仍只能靠廉价能源推动发展。在能源使用上也是“便宜没好货”,廉价能源大多具有较强的污染性,且往往是越廉价污染越大,使用必须付出巨大的环境代价,甚至抵消了对人类发展的推动。还有能源使用不充分造成的污染,更加剧了能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甚至可以说当今世界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因使用不洁能源所致。
传统能源法强调开发而纵容污染,因此与环境法之间存在严重矛盾;现代能源法则强调与环境法衔接,开发与环保并重成为其主要特征。能源法与环境法在制度上必须相互衔接,这是因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环境问题都是由于能源利用不当或不充分等造成的。“能源即环境以及能源资源的理念都表明,必须将能源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结合起来进行安排”[16]。不仅如此,现代能源法还更加注重保护环境,而《清洁能源促进法》就是例证。在环境法中环境伦理是很重要的。“环境伦理乃是环境法治的基础,是环境法治的价值核心”[17]。它同样也体现在今后能源立法中,而这就是能源法的环境伦理依据。根据这个基础,能源法“在立法宗旨上,将从经济增长优先转向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18]。由此可见清洁是能源立法的宗旨,也反映了其在环境上的伦理诉求,即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相处。
以往人类为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大量使用能源特别是重污染能源,是造成当今世界环境恶化的根源;而以往能源立法也主要强调开发,对能源所造成的污染持纵容态度,其根源是环境伦理没有贯穿其中。要扭转当今世界环境恶化的状况,使人类实现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必须使用清洁的能源进行生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还人类自身碧水蓝天的清洁环境,是环境伦理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也同样应成为能源法的伦理诉求。能源法遵循清洁的环境伦理诉求,实现与环境法间最大限度的统合,“如今能源法与环境法的整合以及能源法的生态化已经渐成态势”[19]。马克思曾经说“人是类存在物”[20],能源与环境也是人类的共同问题,因此能源法在环境伦理的语境中,超越国内法、国际法而成为人类法,能源法也因此被提升到更高层次。
5 永续利用是能源法总的伦理之维永续利用是能源法总的伦理之维,它概括了能源法的其他伦理诉求。“用”无疑是能源最核心的特征,节约、增效、有序及清洁等诉求,最终都可归结为永续利用的诉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这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内涵,体现在能源领域就是永续利用。作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21 世纪议程》指出各国要“限制人口增长、鼓励自然保护、改良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探求资源和能源的永续利用、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推行环境标志、采取源头控制、采用经济手段、增加环保投入、控制城市化进程”。能源领域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实现世界能源的永续利用,永续利用即可持续发展的能源观。这种能源观深刻影响着能源立法,“确保能源的永续利用,应成为能源法的基本指导原则”[21]。能源法永续利用基本原则的确立,在其背后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动因。“可持续发展能源伦理观在人与能源、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认识到人对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由此带来的人对自然能动的反作用不能违背客观的能源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可持续发展能源伦理观所倡导的价值论开始注重人与自然间的相互影响,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的共同作用被纳人视野;在对能源资源自身价值的认知上,既承认能源对人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又承认能源资源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价值。”总之,“生态化语境下的能源法立法旨趣亦必须体现此种变革”[22]。因此永续利用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也必将成为能源法总的伦理诉求。
虽然在各个国家的能源立法当中,还未普遍将永续利用确立为原则,但从世界能源立法发展总趋势看,很多国家在其能源立法目标上,都将保障能源永续利用列为其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其能源立法的目标转向‘可持续能源’”[23]。很多国家都在其能源基本法中规定,将保护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能源供应安全共同作为基本目标。而促使这种立法目标转向的原因,除了世界能源状况的越来越紧张,可持续发展能源伦理观也是其一。就此而言,能源法也属于可持续发展法序列,它符合可持续发展法的基本要旨。可持续发展法就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既调整当代人之间关系又规范其与后代人之间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和生态之间关系的法律。它要求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针,通过法律的生态化对整个法制体系进行扬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构和革新,从而使传统法制迈向可持续发展法制[24]。这样使能源法摆脱了以往作为经济法、科技法、国际法、环境法的局限,并也使其有了全新法律属性。
6 结语能源伦理是能源法的法哲学基础。能源法中包含着丰富的伦理诉求,其中既包含经济伦理、科技伦理,也包括国际政治伦理和环境伦理,从而构成了能源法的多元伦理维度。尽管能源法中存在多元伦理维度,但是能源法毕竟还属于法的范畴。其初期可能要借助上述伦理维度,作为理论支撑来夯实自身的理论,但是能源法理论在发展成熟之后,必然要逐步摆脱这些伦理的束缚,并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实现能源法法学学科属性的回归,即从能源“伦理”到能源“法理”的飞跃。有学者认为“能源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5],而能源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关键在于能否形成自己的法哲学,即能源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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