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分散且细碎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特点,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障碍。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 《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通过对 6 个案例的分析认为,土地规模流转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1]。 土地流转是为了打破土地的细碎和分散,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和农业的规模经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于是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大规模的土地整治和流转。据调查发现,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大量农民洗脚上岸进城、经商,小规模自发土地流转在农村开始出现。贺雪峰通过调查发现,农村中培育出一批年龄在 50~60 岁之间,以耕种从邻里亲朋好友之间以低租金甚至无租金的方式流转到手的约 20 亩左右的农田为生计的普通农业经营阶层(新中农)[2]。由于新兴农业经营阶层主要是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带有很强的自给自足性,依靠低租金和小规模经营,农业种植全年收入可达 1.5~2 万元之间,基本上可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可见,普通农业经营阶层能否培育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流转得到低成本的土地。然而,以政府主导、吸引资本经营为主的土地流转和耕种方式时刻威胁着新兴中农的存在。资本以租金诱惑村民将土地流转出来,并以长期限租期固定其对土地的耕种权,这最终演变成一场大资本下乡➀ 与中农争地的格斗。所以,对土地流转方式的研究是理解新中农兴亡的关键。
➀《中央一号文件鼓励“资本下乡”》,新华网北京 2月 15 日电(记者董峻)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日前表示,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有利于利用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的资金、科技和装备投入,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
1 问题的提出和文献综述有关新中农阶层的研究,学术界主要从两个方面切入:第一是从土地流转和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关系的角度,关注农村中农阶层的产生过程。土地流转是农村阶层结构再造过程[3]。刘锐通过对湖北京山的调研发现农村土地流转诱致农村阶层分化,并划分出 5 种类型的农村阶层[4]。贺雪峰认为,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土地流转因素的加入,农村阶层分化出现了新的状况,土地流转的数量和方式对普通农业经营群体的影响是决定性的[2]。第二集中关注中农阶层对农村社会的作用。例如,刘锐指出,中农是村庄治理中的主体,中农治村相比于富人治村,能更好地维护村庄秩序的稳定[5]。杨华认为,中农阶层由于其独特的社会禀性与在农村阶层结构中的特殊位置,在乡村治理和农村社会事务中扮演着中间阶层、释放中农价值的角色[6]。
以上两方面的研究丰富了学术界对中农阶层的产生过程和作用等方面的研究,但是也留下了研究空间。例如,学术界尚还缺乏对不同土地流转方式对中农阶层影响方面的研究。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农村的低租金、非正式、亲朋好友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方式是新中农出现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以政府主导、为吸引资本下乡所进行的长期限、高租金、 正式的土地流转却时刻威胁着新中农的生存。如果新中农不能存在下去,那么,新中农对农村社会所发挥的中流砥柱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鉴于此,本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农村两种土地流转方式的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土地流转数量和方式是农村新中农存在的关键要素。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支撑了新中农的存在,而以政府为主导、为吸引资本下乡所进行的大规模土地流转正在扼杀农村新中农。
2 农村自发土地流转:新中农存在的土地基础农村土地耕种权的流转在农业税费时期就已存在。由于农业税繁重,很多农民不堪重负,于是将土地流转进城务工。农村中,家庭人口多且田地稀少的家庭就以代缴农业税的方式将这部分土地流转过来进行耕种。耕种者除去该上缴的农业税,剩下粮食基本够糊口。虽然农业税繁重,但由于农民生计模式单一,绝大部分农民以耕种土地谋生。此时的土地流转呈现数量少、规模小的特点。农业税取消后,农民从繁重的农业税上解脱,加之市场经济对农村的渗透,大量农民转入城市谋求生计,农村人口大量流出且土地出现大面积抛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可以顺利地进城打工,总有一部分村民因各种原因留守在农村。例如,因外出务工无优势的老年人口和由于各种原因留守在村庄的中青年夫妇,或因父母年龄太大生活不能自理,或子女太小还需要照料,或被选民选为村组干部,村民希望他们能留下来组织农民维持基本生活秩序等;或者因为有个小手艺,能够跑个运输、养点鱼等等[7]。 这部分人变成了农村种田的主力军,留守老人耕种着自家的“人均一亩三分地”,而中青年夫妇通过流转亲朋好友的土地,以自身劳动力最大限度为界维持着约 20 亩的耕种规模。通过调查发现,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低租金或者是无租金。在村中农之所以可以依靠种植 20 亩的地获得体面的村庄生活,原因在于种植成本低。从邻里间或者亲朋好友间流转的土地一般都不需要租金或者是很少的租金,这大大降低了农业种植的成本。亲朋好友之所以愿意将土地无租金或者是低租金留给村民,也是考虑到土地常年抛荒不耕种会加大开耕难度。所以,将土地低价或无偿流转出去,对双方均有益。也正是因为农村存在着这种自发的、低成本的土地流转,农村中农阶层出现。
(2)非正式性流转。农村土地非正式性流转指的是无流转合同。亲朋好友之间的土地流转没有正式流转合同,双方彼此达成口头协议就可以流转。 这种亲朋邻里间所进行的非正式土地流转是一种暂时性流转,不具有长期性。这种土地流转方式与打工经济是相呼应的,因为多数农民进城务工只是一种暂时性的离土离乡,如果打工经济不景气,他们还要回到农村耕种田地。这种短期的、非正式的流转方式所带有的灵活性符合外出务工人员的打工周期,一旦打工失败,他们随时可以要回自己的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笔者调查发现,这种非正式、短期的土地流转方式也不会对中农构成伤害,原因在于,中农流转到土地后仍旧是种植粮食作物,而粮食作物的生长周期短,农民这种自发的土地流转的短期性足够满足粮食作物的生长周期。所以,短期的、非正式的土地流转对流转双方都是有利的。
(3)对土地使用形态的保障。无租金或者低租金、非正式短期的土地流转形式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使用形态的监控权。在农村,“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到十亩”的土地拥有数量使得农民都十分珍惜土地。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并不意味着土地耕种者可以任意地使用土地,农户一般只允许耕种者种植具有短期生产周期的作物(主要是考虑到打工经济不稳定,随时可能回村从事农业生产),例如粮食作物或者蔬菜作物,这就保证了农地的农业使用。农村自发土地流转从某种程度而言可以实现耕种者对土地的自由选择权。农村土地有肥瘦、保水田和望天田之分➀ ,中农可以选择肥沃、水源条件好的田来耕种,这保证了粮食的产量,增加了农业收入。
➀ 肥瘦是从土地肥沃程度而言,将土地肥力低的田称之为瘦田;保水田和望天田主要是从灌溉水源而言,将没有灌溉水源只能依靠老天下雨的田称之为望天田。
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村社会变迁基础上自然而然生长出的土地流转模式,也正是由于农村存在自发的、低成本的土地流转,留守在农村因各种原因无法外出的中青年夫妇可以依靠种田维持体面的村庄社会生活,才能发挥作为农村中间力量的作用,维护村庄社会稳定[8]。
3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与新中农的土地之争然而,村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正在被以政府主导的、为吸引资本下乡所进行的大规模土地流转所打破。这种人为的、带有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模式给 “三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仅就农民而言,它扼杀了农村新中农的出现,剥夺了农村老年人的耕种权,更剥夺了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比较发现,政府主导的、以吸引资本下乡所进行的土地流转相比于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具有以下不同特点: (1)高租金。中农从事农业生产能否获得满意的收入,关键原因在于中农是否需要支付高额的土地流转租金➁ 。中农极少能获得涉农优惠政策补贴,粮食种植的利润比较小,例如,小麦种植不算劳动投入成本和租金,每亩约可得 400 元收入(表 1); 水稻种植除去劳动成本和租金的投入,每亩可得近 1 000 元的收入(表 2)。这样,村庄新中农依靠种植约20 亩的水稻,可获得近2 万元的收入。但是在经济落后地区,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一般都会支付给农民 300~400 元的土地租金。如果扣除租金,中农的水稻种植收入就会减半,进而影响他们体面的村庄生活。
➁ 此处的高租金只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是对于中农低租金甚至是无租金而言,同时也是根据粮食收支情况、中农所能支付得起的租金而言。
表1 中农种植小麦收支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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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中农种植水稻收支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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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期长。租期长是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的基本特点。为了吸引资本下乡、保证资本对土地需求的长时段性,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租期一般在 15~30 年。如此长的流转期与农民打工周期严重不符,让农民长期处于失地状态。如果打工经济不景气,返乡农民工则无地可种,农村作为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则失效➀ 。正是因为流转的长期性与打工经济周期不相吻合,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流转在流转过程中屡屡遭到农民的抵制。这让留守在农村的中青年再也无法通过耕种闲置的土地获得体面的村庄社会生活。
➀ 有关农村发挥稳定器和蓄水池作用,具体论证可以参见贺雪峰在《中国农业现代化急不得》一文中所提出的观点。详见 2014 年 5 月 19 日《环球时报》,http://www.snzg.net /article/2014/0519/article_38213.html.
(3)强制性。 农民不愿长期处于失地状态和资本对土地的长期性需求带来土地流转的强制性。出于打工经济和市场的不稳定,很多农户不愿长时期失去土地耕种权,所以选择将土地短期流转给亲朋好友耕种,间接培育出一批成为农村中间力量的新中农。然而,资本下乡以租金作为诱饵,促使农民长时段放弃土地耕种权,从短期看损害了中农的利益,但从长期看却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土地流转的强制性还体现于资本对土地连片性需求和个别农户之间的矛盾。众所周知,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而资本需要土地的连片性以达到规模效应,少数处于连片区内的农户因各方面的压力被迫流转土地。
可见,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流转用带有高租金、 长租期、强制性等特点的流转方式让资本长期占有土地使用权。这严重破坏了农村自发土地流转秩序,剥夺了新中农依靠耕种获得体面村庄社会生活的权力。新中农是农村人口流出后,村庄社会的主要依靠力量。由于他们仍旧在农村从事农业,涉农基础设施得到基本维护,也由于他们仍旧生活在村庄,他们才关心村庄社会事务,维持村庄社会正常运转。在农村空间化背景下,村庄只有依靠这批在村新中农才能防止农村进一步凋敝。但是,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流转模式将土地流转给大资本或者是外来户,让资本或者外来户与在村新中农争地,无地可种的新中农失去了在村从事农业种植的机会,而只能被迫选择就近务工。可以说,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正在摧毁新中农。
4 培育新中农:土地流转政策的方向在村中青年夫妇通过低价流转亲朋好友的地维持了体面的村庄生活。这些地基本上都是村民因外出务工闲置出的土地,将这部分地以低价且短期流转给村民,也保护了外出务工村民的利益。等到打工经济不景气,返乡农民工可以随时要回自己的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顺利度过经济萧条期,等到经济恢复时,再进城务工。正是这种非正式的、短期的土地流转模式符合了外出务工村民的权益。家中有地,让村民进城务工无后顾之忧,即使打工失败,也可返乡靠种地维持生存。
农村中,总是有部分人因各种原因不能进城务工,例如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这部分人只能选择在家谋求生计。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留下的闲置土地让其有了谋生的出路。由于农村生活成本低,夫妻俩以劳动力的最大限度耕种约 20 亩地,不仅可以获得可观的收入,还可以照顾家庭,一举两得。这部分在村农民不仅有完整的家庭生活,而且也有完美的村庄生活。由于他们常年在村,他们关心村庄事务,参与村庄治理,维持了村庄秩序,扮演村庄守护者的角色。也正由于他们以农业种植为生,他们最关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维持着既有农田基础设施的运作。
正是在村农民可以依靠耕种约 20 亩的地维持生活,村庄中出现了一批以耕种适度规模土地为生的新中农。这部分新中农是农村真正种田人,也是农村治理的主体[5]。然而,当前以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政策正在摧毁农村新中农的存在。农村流转政策应该以当下在村新中农和外出务工人员为考虑对象,不应一味地扶持大资本下乡与民争地。政府应该制定出有利于新中农的土地流转政策,以改进和完善农村自发土地流转为核心,而不是取缔它。农村自发土地流转具有分散性[8]。这种分散性是农民对土地耕种条件好坏选择的结果。众所周知,田地具有肥瘦之分,有水源条件好坏之分,为了提高农业种植收入,农户肯定是选择肥田和保水田耕种,自然就形成了分散式的土地流转。分散式的土地流转因土地不集中连片给新中农带来了耕种难度。笔者认为,政府应致力于改善耕种条件,让农村自发的、分散式的土地流转模式顺利形成集中式的土地。所以,政府不应该取缔农村自发土地流转模式,而应该致力于改善农业种植环境,培育出真正关心村庄,从事农业种植的新中农,而不应一味扶持资本打败新中农,让资本与民争地、争利。
5 结语在农民人口大量流出、农村日渐空间化的现实背景下,农村自发土地流转培育出了一批以从事适度农业生产规模的在村新中农。这部分在村新中农通过耕种从亲朋邻里间低价转让的土地,获得了体面而完整的家庭和村庄社会生活。在此基础上,他们日渐变成了村庄治理的主导力量,成为维持村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中间力量。然而,以政府主导、为吸引资本下乡为目的的土地流转模式正在逐渐摧毁新中农,这意味着同时也在摧毁村庄治理的主体力量。失去了中间力量的村庄,面临日渐凋敝的危险。政府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与打工经济周期相冲突,农民面临长期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危险。继之,打工失败后,返乡农民工失去了以耕种土地为生的最后保障,农村就会变成外出务工者回不去的故乡。所以,政府应该以扶持新中农为目标制定涉农政策,应该以改善农业耕种条件为核心,而不是一味地扶持资本与民争地。培育新中农不仅是为了外出务工者,也是为了维护农村的正常运转,更是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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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成文, 罗忠勇. 土地流转: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造过程[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 (4) : 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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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刘锐. 中农治村的发生机理[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3) : 21 –27. |
[6] | 杨华. “中农”阶层:当前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中国隐形农业革命的社会学命题[J]. 开放时代, 2012 (3) : 71 –86. |
[7] | 贺雪峰. 当下中国亟待培育新中农[J]. 人民论坛, 2012 (5) : 60 –61. |
[8] | 王德福. 农地流转模式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一个阶层分析视角[J]. 学习与实践, 2012 (4) : 84 –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