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与网络紧密相连,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外交等各方面都离不开网络,全球化进程随着网络的发展也在不断加快,网络时代已经不可避免地到来了。随之而来的是与网络有关的各种问题,其中之一便是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互联网领域的国内法律规制问题,关于该问题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并且已经出台多部有关互联网的立法。另一个方面则是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问题。网络空间的出现,必然导致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划分问题,而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使得网络空间管辖权的划分不能像传统主权那样界限分明,因此网络空间中的管辖权冲突便不可避免。这些冲突本质上是不同的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近年来,网络空间中国家主权的冲突不断加剧。比如,2010 年 7 月,伊朗核电站离心机遭到 “震网”病毒攻击,使伊朗核电站设施遭受损失。再如,2013 年美国的“棱镜”计划曝光,更是让世界为之哗然。此类冲突的不断出现,使得网络空间的主权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要有效解决网络空间的主权问题,搞清楚网络主权及其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1 网络主权概念的提出 1.1 网络主权概念提出的背景由于网络空间具有非中心化、开放性、国际性、 虚拟性和无界性等特点 [1]35,因此网络时代的国家主权理论受到了一定挑战。一是由于网络空间的无界性,网络空间的边界不能像地理疆界那样容易划分,所以划分国家属地管辖权的界限存在一定困难。二是国家经济主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比如由于“网购”盛行所导致的国家关税征收困难等问题。三是国家的文化主权受到一定冲击,如网络多元文化造成的文化冲突等。
正是这些挑战的存在,一部分学者开始鼓吹网络自治论和主权消亡论。如戴维德 · 约翰逊和戴维德 · 波斯特认为,互联网的特殊性使得国家对互联网的管制是无效的,网络空间是一个自治空间,网络空间需要并且能够创造出自己的法律和法律机构,继而进行自治管理[2]。我国学者何其生也认为: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的迅速扩张、民族文化认同的解体,国家对内属地管辖权和最高统治权的丧失使得“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主权走到尽头。随着地理疆界与国家行为范围之间的联系日趋缩小,统治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律舞台达 500 多年历史的主权国家机构本身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3]。网络自治论和主权消亡论过分强调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而忽视了互联网同主权国家的联系,这种激进的主张与现实是不相符的[1]23。
事实上,互联网不可能完全摆脱主权的控制进行自治,主权也不会因为这些挑战的存在而消亡。一方面,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奥本海国际法》 (第 9 版)仍将主权定义为国家的最高权威[4]。同时,国家主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时代的变化在不停地发展。网络时代下,国家主权不仅不会因为受到网络空间的挑战而消亡,反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讲,网络空间是由人创造的,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存在诸多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介入,网络空间要想持续健康地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规则和调整,这样一来,必然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国家主权向网络空间的客观延伸和网络主权概念的诞生。
因此,网络主权概念的提出是网络时代国家主权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驳斥网络自治论和主权消亡论的有力依据。
1.2 网络主权概念在中国的提出网络主权在中国是一个崭新的概念。2010 年之前,在我国几乎看不到网络主权这一概念,但能看到信息主权的说法,比如杨泽伟老师认为:信息主权主要是指主权国家在网络信息领域的自主权和独立权 [5]。郭玉军老师主编的《网络社会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认为:信息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信息活动中的体现,是指国家对信息必然享有保护、管理和控制的能力 [1]33。但信息主权并非网络主权,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中会专门谈到这个问题。直至 2010 年 6 月 8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网络主权这一概念才得以出现。该白皮书在第五部分“维护互联网安全” 中写道: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此后,网络主权便开始进入学者的视野。
有的学者认为:要维护人类在网络空间的最大利益,防止网络空间的作用被异化,“网络主权”、“网络边疆”、“网络国防”这几个新概念就不能不谈 [6]。学者汪重纶认为:互联网的国际化问题给国家的事权带来了挑战:网络攻击可以出现在境外,因而难以打击;网络舆情能够被境外操纵,因而鞭长莫及;网络应用可以跨越国境提供服务,从而无法受政府管理部门的辖制,如此等等。其核心问题就是缺乏网络主权,而让政府的管理部门在管理国际互联网及其应用方面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以至于国际冲突不断,甚至常常出现外国政府干涉本国政府的管理,而本国网民却对政府管理不理解的局面[7]。学者董栓柱则认为:网络安全的核心在于网络主权的维护 [8]。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学者撰文专门论述网络主权的相关问题。至此,网络主权概念已经全面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
2 网络主权概念的界定 2.1 网络主权的定义关于网络主权的定义,学者们的观点不尽相同。一般认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即一国独立自主不受他国干涉地进行网络空间活动、处理网络空间事务并对网络攻击行为实施自卫的权利,它包括对本国网络系统的管辖权、对网络空间信息跨境流动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平等享有网络空间资源的权利以及防范和打击网络攻击行为的权利等 [9]。
2.2 网络主权的内涵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网络主权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网络管辖权、网络空间独立权、网络资源平等共享权、网络自卫权。
(1)网络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信息进行管理的权力。国家对本国网络设施和网络信息进行管理,是国家网络主权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国家主权对内最高权力的核心体现,这是网络管辖权的理论基础。近年来,虽然个别国家一直在鼓吹“网络自由”,但所谓的“网络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制的网络自由是不存在的。以美国为例,虽然它最推崇“网络自由”,但它却有最严格的网络审查制度,国家可以随意查看任何人的电子邮件、进入个人网址。所以,所谓的“网络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是在国家统一管理下的自由,任何国家都会出于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对本国的网络设施和网络信息进行一定的管理,这是网络管辖权的现实基础。需要强调的是,网络管辖权必然导致一定冲突,一方面是与国内网络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是与其他国家网络主权的冲突,因此网络管辖权要有一定的界限:与国内网络使用者之间的界限由国内立法予以明确;与其他国家网络主权之间应当以不侵犯他国网络主权为界,这也正是网络主权的要旨所在。
(2)网络空间独立权,是指一国确保其网络和对网络的管理独立于他国、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是主权的应有之义,主权不独立的国家无法称其为主权国家。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的独立权也是网络主权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网络空间独立权是指一国确保其网络独立于他国、不受制于他国的权利,以及对其网络独立自主地、不受他国干涉地进行管理控制的权利。这正是国家主权对外独立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
(3)网络资源平等共享权,是指各国对网络资源共同享有、平等使用的权利。网络相对于其他传统的信息传播媒介而言,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1]35。信息资源是网络空间各种资源的核心要素,而信息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物质性资源,它具有无形、传递迅速、难以控制等特点,国家想要对其进行排他的占有和控制是不现实的。实际上,信息资源也往往由于分享才实现其价值甚至创造出更多新的价值。此外,正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互联网本质上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一个国家无权对其享有所有权[10]。因此,除因国家安全因素对国家秘密信息予以保护外,网络空间的信息资源难以也不应为某一国家所独享,各国对网络空间的信息资源应平等共享。
(4)网络自卫权,是指一国可以采取必要的防护和打击手段进行自我防卫,保护本国网络不受攻击或者避免本国网络陷入瘫痪的权利。网络自卫权是国家避免域外网络攻击的自我保护权,这一权利不排除网络空间中国家军事存在的可能。
2.3 相关概念的辨析有的学者提出,网络主权是一个与信息主权重合的概念,无需讨论,只需讨论信息主权即可。但笔者认为,网络主权与信息主权并不能等同。
前面已经提到,关于信息主权的论述主要见于杨泽伟老师的《国际法析论》(第 3 版)和郭玉军老师主编的《网络社会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两部著作中。杨泽伟老师认为:信息主权主要是指主权国家在网络信息领域的自主权和独立权,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息控制权,即主权国家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控制权;二是信息管理权,表现为一国对本国信息输出和输入的管理权,以及在信息领域发生争端,一国所具有的司法管理权;三是信息资源共享权,即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全人类信息资源共享[5]。郭玉军老师认为:信息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信息活动中的体现,是指国家对信息必然享有保护、管理和控制的能力[1]33。
信息是网络的核心内容,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平台。信息自人类出现之时就存在,甚至在人类出现之前,其他生物之间已经在互相传递信息。因此,所谓的信息主权不是一个新概念,它应该和政治主权、文化主权等有着同样长的历史。而网络则是一个新事物,网络主权涵盖的范围包括网络空间内信息,却不限于信息,还包括信息产生、 传递、共享所依托的平台,以及网络空间内的各种行为。通过上述两部著作中关于信息主权的论述可以看出,不管是杨泽伟老师的信息主权,还是郭玉军老师书中所谓的信息主权,都是将其限定在了网络领域之内,剔除了网络之外的信息主权,即人为地缩小了信息主权的外延,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主权的外延要小于网络主权的外延。如果使用信息主权,则无法全面描述与概括网络主权的所有内容。而使用网络主权一词,则能涵盖信息主权。
因此,所谓的信息主权概念的外延小于网络主权,已被网络主权所涵盖,使用网络主权概念比信息主权概念更加合理。
3 网络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国家主权概念具有历史性,而网络主权概念则具有典型的时代性特征。探讨网络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一方面能够理清二者的位置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和保护网络主权,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网络时代的国家主权,以及强化网络时代国家主权在国家法中的地位。
3.1 国家主权的历史性从主权理论的发展演变过程来看,主权理论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是一个历史范畴。
主权可能是一个最能主导我们认识国家与国际社会的概念,它的历史与现代国家的演变相对应[11]。国家主权概念最早由法国学者让 · 博丹提出,之后“现代国际法之父”格劳修斯对其内容进行了完善,揭示出了国家主权的两重性,即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后来,经过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近代政治学家的论证和发展,国家主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可见,自主权理论诞生之日起,它就一直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就主权行使的空间范围而言,在航天技术出现前,国家主权无法延伸至外太空,在航天技术出现之后,大家才开始讨论外太空的主权问题。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主权理论也在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不过,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每当国家主权理论遭受挑战之时,同样也是主权理论发展更新之时。挑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得主权理论遇到需要解决的难题;另一方面通过解决这些难题,使得主权理论更加丰富。面对挑战,主权理论不仅没有失去活力和其不可替代的国际法地位,反而不断发展,越来越丰富。因此,主权理论其实一直处于一种“挑战—解决难题—丰富发展”的过程。不可否认,在网络时代已经到来的今天,传统主权理论受到了更加严峻的挑战,但在我们看到挑战的同时,还要看到挑战的背后则是主权理论得以进一步丰富发展的大好时机。
因此,主权的历史性决定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总是不停地发生变化以适应不同的历史阶段。主权理论从绝对主权论到后来的相对主权论;主权内涵从最初的政治主权,到今天包括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环境主权、网络主权在内的多维立体结构;主权的行使范围由原来的陆海空三大领域,到现在的陆海空天网等五大领域等等,这些足以说明主权概念历史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也足以允许和促使网络主权概念的诞生。
3.2 网络主权的特点网络主权是网络时代的产物,网络主权基于网络空间的存在而出现。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网络主权也呈现出了相应的特点,其中最主要的是时代性、相对性和技术依托性。
(1)时代性。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等国家主权的传统内容,自主权诞生之日便存在,它们的出现与时代发展的关系不大,只是会随时代的发展而发生一定的变化。网络主权则不同,网络主权是网络时代的特殊产物,网络主权的概念、内涵、 范围、行使、保护等都与网络空间和网络时代息息相关,这体现出了它十分鲜明的时代性特征。网络主权的时代性决定了它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而产生,并伴随网络时代的存在而一直存在,并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2)技术依托性。网络主权的技术依托性与其时代性一脉相承。从本质上讲,网络主权概念的提出是网络技术发展的结果,那么,网络主权的行使、 保护等也必然深受信息技术的影响。国家在对本国网络设施和信息管理、保证网络独立、平等享有信息资源以及进行网络自卫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受技术的影响。虽然可以通过制定国际性的网络治理规范对技术相对较弱的国家予以保护,但不可否认,网络技术的发展确实对有效行使和积极维护网络主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主权的这一点特征与国家主权的传统内容有很大的区别。
(3)相对性。国家主权的传统内容也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比如通过国际合作进行国际问题的治理时,就可能需要让渡出一部分主权,从而国际治理取得实质性的效果。但网络主权的相对性却不限于此。为了互不干涉地行使网络主权,一国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网络主权。但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不可见的开放性世界,在这里,作为传统主权划分依据的地理限制和国界分隔消失,使得任何 “网络边疆”、“信息边疆”的划分都只能具有相对性,这样一来,网络空间内国家管辖权的划分存在较大的难度,一国在行使管辖权时就被赋予了更大的注意义务。
3.3 网络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网络主权与国家主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方面,二者是不同层级的概念,并且网络主权具有国家主权传统内容不具备的一些特征。另一方面,网络主权又是国家主权的新发展和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又相辅相成,互为支撑。
3.3.1 二者的区别第一,二者的概念位阶不同。应该说,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下位概念。网络主权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而出现,正如环境主权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而出现一样,都是特定时代被提出的用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主权理论的概念,都是国家主权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发展的结果。严格地讲,网络主权应叫做国家网络主权,它和国家政治主权、 经济主权、文化主权以及环境主权同属一个位阶。
第二,网络主权的相对性更加明显。国家主权自始至终都是有条件的,即使在绝对主权倡导者博丹和霍布斯那里,主权也不是绝对的,至少不能违逆自然法 [1]10。因而,国家主权的传统内容--政治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环境主权等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虽然国家主权的传统内容具有相对性,但在管辖权领域还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比如属地管辖根据地理疆界的划分是可以确定的。而作为网络主权划分依据的“边界”不能像陆地边界那样清晰可见,所以,在网络主权这里,国家主权传统内容的相对性不仅依然存在,就连国家主权传统内容中的那些确定性因素在网络主权中也具有了很强的相对性,这就使得网络主权的相对性比主权传统内容更加明显。
第三,网络主权的国际性更加明显。这是由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决定的。国家主权本身具有国际性,其对外主权部分即独立权本身就是国家主权的国际性体现。国家主权的相对性也是由其国际性决定的,即一国必须在一定限度内来行使主权,这一限度就是不干涉别国的主权。对于网络主权而言,由于作为其产生基础的网络空间具有十分鲜明的国际性,这就决定了一方面网络主权的行使需要以不干涉他国为限;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国家网络健康顺利地发展,仅凭一国之力十分困难,必须通过国际合作来完成。这就使得网络主权的行使与维护体现了更明显的国际性。
3.3.2 二者的联系首先,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最新发展和重要组成部分。前面已经提到,国家主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当历史进入网络时代,国家主权的理论很自然地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国家主权向网络空间领域的延伸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网络主权就自然地成为了国家主权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也成为了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国家主权受到一定挑战,要应对这些挑战,国家主权理论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的结果是国家主权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其内容更加丰富。所以,网络主权可以说是国家主权主动发展和被动调整的双重结果,国家主权理论强大的国际生命力使得网络主权必然成为其发展结果和组成部分。
其次,网络时代国家主权的有效行使和维护离不开网络主权。一方面,网络时代国家的政治主权、 经济主权、文化主权和环境主权的实现客观上都离不开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已经和网络空间密不可分,可以说网络成了维护国家主权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内容。从这种意义来说,国家主权其他内容的实现离不开网络主权。另一方面,正是因为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维护网络主权本身就是维护国家主权,网络主权的完整成了维护国家主权完整的一部分和重要提前。因此,要有效行使和维护网络时代的国家主权完整,不能缺少网络主权这一重要内容。
最后,网络主权与国家主权相辅相成,互为支撑。一方面,网络主权的产生,一来是网络发展的推动,二来是以国家主权理论为基础,没有国家主权理论,网络主权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网络主权有利于强化国家主权在网络时代的国际法地位。前文已经提到,国家主权因为网络时代的到来受到挑战,所以出现了网络自治论和主权消亡论等观点。有的学者甚至断言,主权理论已经过时,网络时代的到来必将导致国家的消亡和主权的终结。这种观点的偏激之处在于,它不仅忽视了国家主权理论生命力的持久性,也忽视了网络空间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客观联系,忽视了网络健康发展对国家主权的依赖,同时也忽视了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国家主权相统一。因此,网络主权的提出,是网络空间与国家主权客观联系的有力证明,网络主权是对主权消亡论的有力驳斥,网络主权对强化国家主权在网络时代的国际法地位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4 结语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是国家主权的下位概念,其相对性和国际性更加明显。网络时代国家主权的有效行使和维护离不开网络主权。网络主权有利于强化国家主权在网络时代的国际法地位。充分重视网络主权的重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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