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4年中国工农红军在第五次反“围剿”失利的情况下,被迫进行战略大转移。在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中国共产党仍然没有忘记把建设新中国的梦想播撒在漫漫征途中,使所经地区的人民尤其是各少数民族认识了中国共产党,自觉参与到救亡图存、民族振兴、建设新中国的洪流之中。长征中,中国共产党自觉实践群众路线活动,用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汇集起不可战胜的磅礴力量,为自身和人民的生存、发展赢得了梦想成真的机会。今天,我们正在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中国梦而拼搏奋斗,重温先辈们不懈奋斗、追求进步的光荣传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长征期间党的群众工作的主要内容长征中,中国工农红军有百分之九十的路程行进在少数民族地区,先后经过了苗、瑶、纳西、彝、藏、羌、回等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在红军到达这些地区之前,国民党反动派对红军造谣污蔑,并和当地反动的封建主势力相勾结,企图置红军于绝境,因此,如何处理好与少数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便成为当时党和红军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胜利完成转移,为了妥善解决民族问题,党制定了大量政策,最终赢得了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认同和支持。长征时期党和红军所开展的群众工作在今天看来仍富有深刻的借鉴意义,是我们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当前民族工作的一本生动的教科书。
1.1 取信于民,深入贯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长征途中,党恪守原则,同少数民族同胞友好相处。红军每经过一处少数民族聚居区,首先取信于民,向少数民族同胞认真详细地讲解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宣传中国共产党将各民族与汉族一视同仁、绝不区分对待的主张。1934年11月,在到达广西时,我党在《关于对苗瑶民族的口号》中指出:“共产党是主张平等,民族自治,解放弱小民族的。”[1]1461935年1月,进入贵州后,针对民族多、成分复杂的贵、云、川三省的特点,我党发布了《关于争取少数民族的批示》《注意争取彝民工作的指示》等文件,明确指出:“不论汉族、苗族、布依族,不论各民族人口多少,都一律平等;政治上、经济上,苗人、侗人和汉人有同样的权利;严厉的反对轻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的愚蠢偏见。”[1]147
长征期间,红军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政策,认为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彼此之间缺乏了解、缺乏信任。为了消除少数民族同胞对红军的不信任心理,加深少数民族同胞与红军之间的了解,红军领导人带头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如刘伯承与彝族首领小叶丹按照彝族传统饮鸡血结为兄弟,增进彝族同胞和红军之间的相互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猜忌,扫清了红军前行的障碍。又如为使少数民族同胞感受党的民族政策的真实性,贺龙亲自到云南喇嘛寺进行讲解,并与藏族同胞们一起参加“跳神”活动,与藏族同胞心连心,情暖情,使藏族同胞深受感动。在这些具体事例中,少数民族同胞感受到了中国共产党真诚相待之情。将心比心,真情换来的同样也是真情,少数民族同胞不仅相信了党的民族平等与团结的政策,并且将这一深厚感情铭记心底,永存心间。
1.2 尊重与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且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是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和心理感情。宗教信仰往往与民族风俗习惯交织在一起,宗教冲突容易导致国家动乱,宗教和谐是民族和谐的前提和保证。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灵魂之所在,中国共产党一贯予以尊重与保护。长征开始前,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为指导原则,制定了处理宗教问题的一些政策。如1931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更是严格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严格要求:“保护回民信教自由,不准擅入清真寺,不得损坏回民经典。”为使少数民族同胞体会到中国共产党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与民族习惯的真心诚意,朱德亲自向回民首领宣传、讲解党的宗教政策。1936年4月通过的《关于喇嘛和喇嘛寺的暂行条例》,是长征时期对党的宗教政策阐述得较为具体的文件,表明党的宗教政策已达到了比较成熟的程度。这些做法使红军获得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进了少数民族群众与红军的友谊,加深了少数民族群众与红军间的感情。
1.3 坚定相信群众,实行民族自决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从尊重少数民族同胞的意愿出发,结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的原则,相信少数民族同胞独立自主处理内部事物的能力,把处理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交给少数民族自身,从而使各民族同胞享有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在长征初颁发的《关于对苗瑶民的口号》中提出:“实行民族自决,苗民的一切事情由苗民自己解决;苗民的首领由苗人自己选举。”随后又提出:“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民族自决,组织自己的苏维埃与红军,加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反对共同的敌人——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方能争取民族的解放。”[2]1936年,随着中日民族矛盾激化,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亟待形成,党和中央政府就民族自治问题进一步提出:“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它一切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1]139-140这些政策的实行,使管理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掌握在少数民族自己手中,不受他人干涉,从而使少数民族同胞能够与汉族一样享有自己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减少了彼此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力地增强了各民族的凝聚力。
1.4 争取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在少数民族社会阶层中,存在着从旧社会时期遗留下来的如活佛、土司等上层贵族人士。由于历史的和传统的因素,他们在本民族群众心目中有着极大的威望。为了谋求权利、贪图富贵,历史上有一些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如回族中的马步芳、马步青等残忍奸诈,视民族利益为无物,成为各民族团结和睦的阻力和障碍。但这仅是少部分人,多数少数民族上层人士虽然在本民族内部高高在上、嚣张跋扈,但在外部民族压迫面前,也同下层群众一样不堪一击。为了保有自身在本民族内部的既得利益,他们不得不投入到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自由权利的斗争洪流中去。1934年11月底,中央红军在《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中指出:“由于瑶民等经济与文化发展的极端落后,民族与宗教的社会关系的统治,以及他们内部反对汉族压迫的民族团结,所以瑶民内部的阶级斗争,还没有明显的开展,瑶民的土司管事等,在瑶民心目中还有极大的权威和威信,他们依然还是瑶民民族利益的唯一代表者,一切对外关系,为他们所垄断,我们苏维埃红军也不能不开始同这些代表者发生关系。”[3]因此,为了结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团结各族群众投身到保家卫国的行列中去,对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我党采取团结教育的方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争取其支持,实现革命之最终胜利。
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地区革命和建设的骨干力量,他们具有汉族干部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长征时期,红军认识到,少数民族干部是促进红军与少数民族同胞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桥梁纽带,要取得长征的胜利,少数民族干部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红军制定了大量政策,培养优秀少数民族干部。1935年8月5日,毛儿盖会议就指出:“给以阶级的与民族的教育,以造成他们自己的干部。”1936年5月24日,《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指出:“现在各部队及地方机关的回民同志,应当尽量集中到各政治机关的地方工作部去,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造成强有力的回民领导干部。同时从工作中、斗争中提拔和培养回民的新干部。”[4]通过吸引少数民族中的优秀分子加入红军,把他们培养成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少数民族干部,一方面密切了少数民族与红军的关系,另一方面也更好地解决民族了冲突,加深民族了融合。
2 长征期间党的群众工作的经验启示长征时期,党制定的民族政策是为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因而获得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热烈拥护和真心支持,从而保障了红军在民族地区的一路畅通无阻,为长征这一伟大奇迹的胜利完成提供了坚实的保证,同时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5]中国共产党在长征时期采取的正确的民族政策,对我国在新时期开展群众路线的教育实践活动、做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1 坚持以民为本,促进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我国国土辽阔,历来是多民族共同生活居住的大家庭。在源源不断的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在政治、生产、生活等方面历来有着团结合作、互相帮助、共同奋斗的传统,形成了民族团结的深厚的历史根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长征时期,红军每经过一个少数民族地区都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把搞好民族关系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红军中上至指挥员,下至炊事员,严格律己,宁可自己挨饿,也不动少数民族群众一粒粮食;宁可在外受冻,也不擅进老乡家门。正是因为广大红军战士用艰苦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证明党,红军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阴霾渐渐消融,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了红军是真正的人民子弟兵,从方方面面帮助红军,为红军长征的胜利打下了必不可少的基础。正如毛泽东所说:“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6]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各民族之间的依存关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和各民族交流的多元化,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各民族在扩大交往的过程中,因各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历史影响和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条件的不同,由此导致的民族特点和民族文化也各不相同,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也不尽相同。我们不应忽视这种差异,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缩减各民族在发展水平上的差距。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一贯遵循的原则。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一样是中华儿女,一样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我们共同生活在中国统一大家族中,只有民族关系和谐,相互团结、互助友爱,才能社会繁荣安定,人民生活幸福,也才能进一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而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十八大召开前夕,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国梦”是美好的,是崇高的。“中国梦”里,有“强国”也有“富民”。“中国梦”里,有期盼也有实干。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只有民族、国家全面科学发展,个人才能实现梦想。而且,“中国梦”不仅是汉族梦,更是中国56个民族共同的梦想。虽然汉族占中国人口的大多数,但是仅仅依靠汉族是不能实现“中国梦”,要实现“中国梦”,需要56个民族的兄弟姐妹团结一心,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于促进民族地区团结一心、互助互信;关键在于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动各民族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才能使各民族同胞融合成为不可或缺的和谐大家庭,为和谐美好社会的创造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不断增强团结一心的伟大精神,以更加和谐的民族关系,使各少数民族朝气蓬勃地走向未来。
2.2 坚持凝聚人心,促进宗教关系更加和谐长征途中,党认识到宗教与迷信的本质区别,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打击封建迷信,积极争取宗教上层人士。在回族地区,禁止入清真寺,禁止吃大荤,禁止毁坏阿拉伯文经典;在藏区不准随意进入喇嘛寺,为保护寺庙,曾发布过很多告示。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党深入民众,获得了各族人民的爱戴与支持。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一切带有宗教色彩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封建特权已被废除,宗教作为思想信仰问题,已成为个人的私事。但是,由于宗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远离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加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宗教赖以生存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还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宗教还是他们中大多数人的信仰,一些源于宗教的规定,成为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在现阶段,各民族在生产、生活中和交往中,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而产生的文化上的差异,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导致摩擦和冲突。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紧密联系。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必须充分认识到宗教方面的因素,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教育各个宗教、各个教派之间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和睦共处。因此,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创造一个团结和睦、稳定有序的社会政治环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说,中国梦的实质是人民的梦,人民才是中国梦实现的主体,人民幸福才是中国梦的灵魂所在。因此,中国梦也是各个少数民族的梦想,必须紧紧依靠各个少数民族来实现,必须不断造福于各个少数民族。只有建设更加和谐的宗教关系,凝聚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才可能使中国梦梦想成真。
当前,民族、宗教问题依然是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一个极其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动乱、冲突乃至战争,大多是由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国内外的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没有民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就没有民族关系的和谐,也就没有社会整体的和谐,最终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观念,紧密联系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不断加强民族团结。只有始终把依靠群众,宣传和教育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的群众工作做扎实,我们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3 坚持群众至上,促进各族群众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单一制政体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民族地区实际,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策。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律上赋予少数民族处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理顺民族自治地区和国家的关系,为我国做好当前民族工作提供政治保障。
我们党制定这一政策有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还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党的民族纲领主要是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直到长征时期,随着党的不断成熟和对中国民族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且在行进途中广泛和少数民族打交道,对民族地区实际情况进行深刻了解后,党从实际出发,深入思考以何种方式解决具体民族问题。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来各民族都是以大杂居、小聚居的方式生产生活,联邦制并不符合这一国情,只有实行民族自决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1936年5月,在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我党提出了建立回族自治政府的主张,并帮助回族人民于同年10月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通过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条例》,这是党的民族自治思想的第一次尝试,为此后关于民族自治的实践打下了深厚的基础。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在这项制度的保障下,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密切,更加团结,更加融合。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让各少数民族群众享有更加充分的自由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调动各少数民族积极性,在国家这个大舞台上展示梦想、放飞梦想,与祖国人民一同体会时代进步、国家富强所带来的美好生活。
2.4 坚持依靠群众,促进民族干部更快成长毛泽东同志说:“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7]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任何一个国家,要实行有效的管理,人是最核心的要素。我党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更是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成长。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就曾指出,与少数民族和睦相处,打击民族分裂主义,有大量少数民族的共产主义干部是重中之重。邓小平也曾指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就在于干部。胡锦涛同志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任务,明确指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一件关系全局,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是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党和国家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信赖的骨干力量。只有培养一支忠国利民、心系群众,把群众利益放于首位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才能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构建民族和谐的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因此,在新时期,要适应民族地区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不断提升少数民族干部的能力与素质,使其担当更多的社会责任;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干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坚定走中国道路;注意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结构,帮助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制定规划,加强民族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鼓励和选拔汉族中青年干部到民族地区工作,加强各族干部的团结和合作。总之,努力培养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民族地区能否加快发展的关键所在,是一个关系全局、具有战略意义的紧迫任务。
3 结语中国共产党从理论与实践上诠释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践行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成为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新的长征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得到包括各少数民族在内的广大人民支持、尊敬和拥护。只有人民群众自觉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才能凝聚起强大的中国力量,坚定地走中国道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早日实现。
[1] | 周锡根. 红军长征时期党的民族政策[M]. 成都: 四川民族出版社, 1985 . |
[2] | 皮明义. 党在红军长征中的民族工作大事记[J]. 中央民族学院学报, 1987 (3) : 35 –43. |
[3] | 中共中央统战部. 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 北京: 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 : 244 -245. |
[4] | 甘肃省军区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 三军大会师:下册[M]. 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7 : 590 . |
[5] |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2-11-20) [2013-05-16] .http://www.zhb.gov.cn/zhxx/hjyw/201211/t20121120_242254.htm. |
[6] | 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1 : 139 . |
[7] | 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1 : 89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