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1]胡锦涛同志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新时期社会道德风尚,及时填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德空白,与社会主义法律一起构建起社会发展的秩序平台。习近平同志也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由此,德法合治思想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无论是在我国历史上还是西方发展历程中,都蕴含着“德法合治”的思想。目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十分复杂,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实行德法合治,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1 中国传统“德法合治”思想概述“德治”和“法治”思想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它们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各自占主导地位的时期又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德法合治”在治国实践中显现出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成为应然选择和必然趋势。
1.1 “德法合治”思想的理论渊源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对“德”与“刑”的关系做过相关论述,并把二者融合运用到治国策略之中。周公姬旦认为,君主应“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据此对“德治”思想加以阐发,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主张,形成了西周的“德治”思想,成为先秦、秦汉时期“德治”思想的理论雏形。另外,周人提出“天讨有罪,刑不可少”,“明德慎罚,慎重用刑”,“以德化人,教而后刑”等思想,主张“以刑辅德”。这些表明,西周在治国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德法合治”思想的雏形,也因之成为中国古代德刑关系理论的源头。虽然“德法合治”思想滥觞于西周,但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德治”和“法治”思想才形成系统化、理论化的学说,并进一步沿袭和完善“德法合治”的治国之策。
1.2 “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儒家代表人物孔子沿袭西周的“德治”思想,提出“人治”理念,即施行“仁”政,提倡德治教化。孔子认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意思就是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孔子还提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荀子主张:“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4]31这些言论阐述了德和刑的关系,蕴含了德法合治的思想。墨家以“兼爱”为德法合治的共同基石,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和道德主张。道家则以否定人为德法的基础建立德法之合思想。尽管诸子百家众说纷纭,亦或是重德轻法,但都意识到治理国家的过程中不仅要有德治,也要加之以法治,体现出“德法合治”的治国理念。
1.3 “刑主德辅”的政治主张诸子百家的后起者法家主张“刑主德辅”,强调“以法治国”。韩非子曾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提出“法、势、术”三结合的法治理论[5]。虽然法家各代表人物都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但从其言论中也不难看出其中蕴含的德治思想。如在《管子·权修》中,管子说道:“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量度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者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再如子产提出的“宽”、“猛”相济策略,以及对儒家伦理的一些基本道德和规范的认同等,都可以看出法治思想中蕴含的德治思想[6]。
1.4 “德法合治”思想的复归与成熟法家学说中虽然也有德治思想,但其过分强调法治,德化教育常常被忽视,严刑峻法、贱德尚刑的做法为专制集权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直接影响了秦国的统治者,造成后来秦的暴政和灭亡。秦国的“尚刑而亡”给代之而起的西汉王朝以深刻警示,所以在秦以后,汉代出现了“德法合治”的复归趋势并更加成熟。西汉吸取秦亡的教训,大力倡导德化教育,但又不是单纯地复归到孔孟时代的“德主刑辅”,而是将经过一定改造的黄老思想奉为指导,主张“无为而治”,采取“休养生息、与民便利”的政策。同时又吸收借鉴了秦朝法治统治的精华,带有“汉承秦制”的色彩。总之,汉代统治思想强调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既重视法律,又兼容德治。在此治国基础上,汉代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2 西方“德治”“法治”思想演变历程与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相适应,西方社会经历了发达的自然经济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其“德法”关系思想及历史演变,也经历了一个从“德治”走向“法治”,再走向“德法结合”的制度化发展历程。
2.1 西方早期“德法”关系的萌芽西方早期关于“德法”关系的认识,和其对于“政治”的理解息息相关。西方早期把人类的政治行为看做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互动的社会行为[7]。这种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一系列组织起来的机制性力量,而这种机制性力量能否得到人们的维护,需要对其进行价值层面的正当性辩护和说明,从而使人们接受和认同。西方对德法关系的理解以及使其走向成熟形态的开端,就是对这种政治正当性的辩护和说明。
古希腊和罗马最早赋予“道德”以政治意义,强调“美德”在“政治”中的重要性。古希腊罗马时期是一种城邦伦理的习俗政治。所谓城邦,是政治组织的最初形式,即国家、政府等政治组织的初始状态。城邦政治中尽管也存在法律及其法律正义,但其主要内容也不外乎是一些基本伦常法则和道德观念。习俗礼仪等规范作为一种习惯法或惯例,与法律共同指导着公民的言行。也就是说,城邦政治下法律还未上升到绝对的政治统治地位,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政治”,实质上具有一种教化、进化、开化的意义。普罗塔格拉认为:“一个合理的国家的所有公民,包括坏的公民在内,比起一个既无文化,也无正义,也无法律,更无使公民养成公正习惯的强制力国家的公民来说更正直。他们的这种优越性要归于他们国家中的法律、教育和文化。”[8]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民的道德观念,认为公民是平等的,大家共同服从法律,参与公共事物的共同决策。
古希腊城邦虽然并不具备政治意义上的法权关系,法律结构的框架也不够完备,但是以德性和礼俗为基础的政治,构成了城邦社会的本质特征,它把社会政治的核心建立在从公民伦理向政治伦理这一转变过程中的“美德”上面,城邦与公民的双重美德,具有着准法律(法权意义上的法律)的意义。这便是西方关于“德法”关系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
2.2 西方古代“德法”观念的发展在古代西方,对“德法”关系的认识是在关于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的研究中逐步发展的。
首先,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德治”理念在政治中的指导地位首先被认识到。苏格拉底为西方“德治”范式奠定了认识论基础,他主张专家治国论,认为各行各业,乃至国家政权都应该让经过训练、有知识才干的人来管理,而反对以抽签选举法实行的民主。他提出:管理者不是那些握有权柄、以势欺人的人,不是那些由民众选举的人,而应该是那些懂得怎样管理的人。伯利克利死后,苏格拉底痛心于雅典无好的领导人,于是在教育中以培养治国之才为目的。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就是知识”,但从属于“知识是一切的善”。而只有受德性和知识的指导,才可能为善,所以知识成为德行的充要条件。因此,在教育内容上,他主张首先要培养人的美德,教人学会做人,成为有德行的人;其次要教人学习广博而实用的知识,治国者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他说,在所有的事情上,凡受到尊敬和赞扬的人都是那些知识最广博的人,而受人谴责和轻视的人,都是那些最无知的人。
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坚信美德的力量,他认为,理想的国家政治活动,离不开统治者以及人们的美德。这些思想体现在他前期作品《国家篇》中。但是,柏拉图前后期思想转变较大,从《政治家篇》到《法律篇》的完成,体现了他从“人治”到“法治”、从“德性之治”到“法性之治”的转变。在《国家篇》中,柏拉图认为,只要统治者有善的知识就够了,法律对于国家治理而言无足轻重。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图认识到“要精确地针对每个个人作出规定是不太可能的”[9]。因此,他认为,法律是必要的。到柏拉图晚年,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他创作了《法律篇》,在其中确立了法律的统治地位,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中,充满着法治思想的光芒。但他对政治正当性解释的主体仍是对“德治”的解释,所以,亚里士多德思想中蕴含着法治和德治观念。他的德法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城邦政治理论中。首先,他认为“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10]22。人类是群居动物,不可能有单独的个人存在,而合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优良的生活。其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追求人类生活“完全的自给自足”和“优良的生活”目的发生了变异,所以,他认为,需要有城邦制度来予以规范和维护,也就是需要正当的政体统治,政体为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而法律是城邦政治制度最重要的体现,因此,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法治优于人治,可以减少独断和腐败。法律的实质,在于使人人和物物的关系各得其平。再次,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建立,“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10]3。一个城邦的目的,在于促进善德,只有城邦和城邦的个人同时拥有善德,城邦的善业方能更好的完成。
2.3 西方“德法”分合的现代理论纷争继古代和近代德法分合思想之后,西方现代又出现了诸多德法分合理论流派。最具代表的有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德法分离观,以及社会学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德法相合观。新康德主义法学以怀疑或否定正义和道德等价准则为特征,被认为是“无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理论。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则视道德、正义于无物,使道德与法律彻底分离。两者的德法分离观因违背人类正义与道德而最终渐趋没落。社会法学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强调法律应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它的代表人物耶林强调社会利益,主张在社会理论的前提下,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埃利希重视“活的法律”,认为德法都是社会组织内在秩序的组成部分,德法由此融为一体。新自然法学在自然法一贯强调人的理性和道德准则的基础上更注重加强对正义、善与道德的研究,从而在法学研究领域肯定了道德与法律之间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经历了历史发展与理论纷争,西方法治观念和德治观念相互融合,在政治社会规范的刚性与柔性两极之间不断发挥着积极的调节作用,对缓和社会矛盾、有效治理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
3 “德法合治”的现实意义 3.1 现代社会德治和法治的规定性 3.1.1 现代社会“德治”的规定性社会发展至今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的含义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含义:
(1)现代“德治”是指在确立法律正当性的基础上,也应当确立社会公共道德,从而为个体的道德自觉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的公共道德环境。
(2)现代“德治”治理领域主要为政治领域和法治领域,前者表现为政治伦理,后者则表现为人文精神教育和法律职业伦理。现代政治的核心在于政治的正义问题和公务员职业伦理。
(3)现代的“德治”表现在公民私人生活领域就是“自治化”,私人道德价值信念的确定完全取决于自我良知的决断。
(4)现代“德治”的“领域化”和“自治化”,使得道德价值信念成为局部性的,“德治”的主要存在方式也因此发生变化,向多元化和多样化发展。
(5)现代“德治”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领域分化”而分化,使社会生活诸领域形成各自独立的道德原则,自成体系,在各自内部形成不同于社会公共伦理和个人生活伦理的职业伦理。
3.1.2 现代“法治”的规定性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0]199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有这两个基本要件,即普遍性和优良性归结起来,现代“法治”的含义包括这样几层意思:(1)“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具有最高权威,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应存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得到国家各级官员和普通民众的普遍遵守;(3)“法治”的核心,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政府不仅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要为法律所支配,以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为目标。
3.2 现代社会德法合治的现实意义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法治”也被证明是现代国家政治和社会治理的最有效方式。但是,现在“法治”的自治性和非自治性、目的性和工具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等局限,使得“法治”在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外,不得不依赖于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来进行行之有效的治理。而在现代社会,道德成为不二选择。然而,在法治社会,道德依然是个敏感话题,从彭宇案到小悦悦事件,着实令人心痛。道德具有法律不具备的优势,但却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只有不断加强道德建设,使道德和法律成为规范社会行为并驾齐驱的两架马车,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抵制腐败问题的滋生,同时有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增添动力。
3.2.1 有助于预防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是社会的毒瘤,同时也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趋势,这对传统道德观念带来了严重冲击,加之我国反腐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在社会主义新时期滋生了诸多腐败现象。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采取了一系列的反腐措施。
反腐斗争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斗争,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取得成功。首先,“法治”是反腐斗争必不可少的有力方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方法论。现代法治的普遍性和统一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治理性和约束性、实效性和强制性等内涵特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把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强制、保障作用,在反腐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没有法制的保障作用,反腐斗争将寸步难行。
但是,由于我国法制尚不健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调节范围有限,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等弊端,使得反腐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这就需要道德治理来对法制进行补充和完善。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有调节、教育、激励、沟通、预测等功能,对人们评判是非好坏以及个人行为都有导向性作用。在反腐过程中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惩罚性,但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感化和意识形态上的教育唤醒人们内心的良知,形成道德自律,从而弥补法治的不足。但是,道德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对于权力行使者而言,存在道德认知水平有限,道德情感淡薄,道德意志不坚定的问题;对于民众来说,则存在监督缺位甚至不敢监督的现象;媒体方面,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对媒体保护不够,致使媒体也有畏于监督的情况,或因其他各种因素导致的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等。另外,道德调节惩戒力度弱、见效速度慢。这些都是德治存在的问题。
法治和德治都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单纯依靠一种手段来进行反腐斗争难以彻底根治腐败现象。法治和德治各有其调节的领域和层面、尺度和方式,亦有各自的调节局限,由此,只有取长补短,发挥道德和法律各自的优势,弥补彼此的不足,才能有效预防、治理腐败问题,保证政府清廉以及国家长治久安。
3.2.2 有助于民族复兴伟大“中国梦”的实现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构想。“中国梦”的提出,极大地鼓舞了国人的士气,同时,也在新时期为我党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梦”的实现,是一项光荣且艰巨的任务,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来完成。“中国梦”是法治梦,要以法治凝聚改革新共识,同时,也要凝聚起实现中国梦的道德力量。只有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实行“德法合治”,才是实现“中国梦”的科学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处在改革攻坚期和深水期,亟需新的共识以共克时艰。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改革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则是法治经济;在政治领域,我国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作为实现权为民所用的改革目标,这里所说的制度,就是指的法律。因此,无论在经济还是政治领域,都是以法律为共识进行改革的。在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的今天,必须以法治作为改革共识,才能调和分歧,稳定社会,顺利实现中国梦。
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人们思想素质的提高。加强道德建设,实行“以德治国”,是提高国民素质,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基石。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提高,但是,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必须正视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道德滑坡”、“人情淡漠”、“幸福感低”等有悖于“中国梦”的现象。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西方思想意识的不断入侵,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等在我国泛滥,个人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趋势,甚至出现信仰危机。虽然法治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这些道德现象是法治的空白领域,只能靠道德来进行教化和监督。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有效途径,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更是实现“中国梦”的题中之意。
总之,“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德法合治”才能助推中国梦的早日实现。
3.2.3 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实现共产主义宏伟目标的必要准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来看,道德和法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法治本身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职能之一是保障人民安全和社会有序稳定。这与和谐社会特征之一的“安定有序”要求相一致,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有序运行的保障和基石,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和谐社会同时要求“诚信友爱”、“和谐相处”,这是法治难以强制之处,需要道德来进行调节。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和道德的结合是必然的。“法律与道德的结合,首先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规定,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道德经济的统一。”[4]122市场经济是追求利润的经济体制,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们的道德受到严峻考验,道德失范行为层出不穷,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不利影响。这不仅要求法律来进行强制规范,更需要道德进行教育。和谐社会下道德和法律密不可分,只有进行“德法合治”,和谐社会才有制度和道德的双重保障,从而使其构建更加有序进行。
4 结语总之,“德法合治”思想古已有之,在“德治”和“法治”思想相互斗争和分离的过程中,“德法合治”在治理国家中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今天,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在世界的影响力也逐步增强,与此同时,治国过程中亦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和矛盾,更要注重治国策略的调整,以期在世界民族之林立于不败之地。古今中外的治国实践不断证实,“德法合治”是行之有效的治国之策,在社会主义蓬勃发展的今天,应该也必须坚持“德法合治”的治国思想。
[1] | 王伟. 论江泽民的德治思想:以德治国[J/OL].(2006-09-18)[2014-01-24].http://theory.people.com.cn/GB /49150/49152/4826061.html. |
[2] | 习近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EB/OL].(2013-02-25)[2014-01-16]. http://www.farmer.com.cn/sh/fz/ fzxw/201302/t20130225_811774.htm. |
[3] | 南怀瑾. 论语别裁:上册[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0 : 75 . |
[4] | 李建华. 法律伦理学[M]. 长沙: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6 . |
[5] | 张庭.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D]. 山东大学,2012:7. |
[6] | 唐亚武. 法家学派之德治思想探微[D]. 湖南: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2003. |
[7] | 戴木才. 现代政治视域中的法治与德治[M]. 山东: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 184 . |
[8] | 黑格尔. 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M]. 上海: 商务印书馆, 1983 : 18 . |
[9] | 柏拉图. 政治家篇[M].王晓朝,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47. |
[10] |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鹏,译. 上海:商务印书馆,1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