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Vol. 16 Issue (1): 68-72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构建的思考    [PDF全文]
李刚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还处在试点阶段,其未来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在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的制度和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未来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实行强制责任险和商业三者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建立在政府指导扶持下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机制;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监测机构和损失鉴定机构;实行个别化和差额化保费制度;赔付程序应简洁有效。
关键词: 环境污染     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赔偿基金     环境侵权诉讼     污染者承担原则    
Considerat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LI Gang    
School of Economic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s still in the pilot stage in China, with great potential in the future. While constructing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we should learn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combine their systems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We need to implement the insurance mode which combines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with the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establish joint underwriting mechanism among insurance companies under the guidance and support of the government. We must also set up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s for risk assessment, monitoring and loss appraisal. In addition, a differential premium system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meet the needs of various enterprises, and the payment procedure should be highly efficient and convenient.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 fund     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到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是全球最大的制造基地,拥有了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到了我们居住的环境,由于人们重发展轻环保观念的长期存在,使得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近些年来,接连发生了多起很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从国家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每年因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占我国的GDP比例从2%~13%不等,这是很大的一个比例,如果按照我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我国2007年因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失占我国当年GDP的6%[1]。当今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大,经济损失严重,人员伤亡惨重,但这一切后续的治理工作和赔偿所需的高昂的费用往往是政府埋了单,导致这一奇怪结果的原因除了我国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外,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问题带来的风险无法分散和转移。

1 环境责任保险概念解读

环境责任保险是传统责任保险的一个新型分支,其概念我认为是这样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发生环境事故时所应承担的对第三人的赔偿和治理污染的费用的风险为保险标的,承诺在合同约定的事故风险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数额和方式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它主要具备如下特征:

1.1 环境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

它本来是源自传统的责任保险,但是又跟传统责任险在承保对象、可保性、赔偿数额和承保风险等方面有着明显差异,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险,更加注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更加强调保险的专业性和精密性,对风险的把控是该种责任险关键的部分。

1.2 环境责任险以环境风险为保险标的

具体来说,就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发生环境事故时所应承担的对第三人的赔偿和治理污染的费用的风险为保险标的,这跟传统责任险在承保对象上是根本不同的。

1.3 环境责任险更加注重风险评估和监测

由于环境责任险承保的环境风险是巨大的,而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也是巨大的,所以保险公司会在厘定保险费率时更加注重风险评估,在承保期间也会更加注重风险监测,以期降低自己的风险,寻找承保费率和风险赔偿的平衡点。

1.4 环境责任保险在发展初期会有政府干预

这毕竟是风险极大的保险,对保险公司而言,尤其在该种保险发展初期,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极大,政府的适当干预和财政支持就显得非常必要,这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很必要的。

2 环境责任保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2.1 必要性分析 2.1.1 对保险公司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保险对我国的保险公司而言是一次新的商业契机和突破,它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如果保险公司能及时抓住这一机会,无疑将会在激烈竞争的保险行业中脱颖而出,占有重要的地位[2]。现如今传统的保险行业,如人保和财保以及传统的责任保险已经趋于饱和,市场几乎瓜分完毕,很难再有大的突破,但是环境责任保险会随着我国环境侵权和环境赔偿法律制度的健全,在严格的环境法律赔偿制度下会让大多数高污染的企业心生畏惧,为了减少企业风险,他们会选择保险来分散风险,求得生存和发展,再加上政府的支持甚至是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保险公司将会有很大的客户源,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利好的消息。所以,环境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潜在的业务拓展领域,是难得的发展机会。

2.1.2 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环境责任法律和责任赔偿法律的健全,尤其是执法力度的加强,污染企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付出的赔偿成本也将是非常高昂的,除了少数实力特别雄厚的企业有能力赔偿外,其他企业估计只有破产的选择了,所以企业为了分散自身赔偿风险,会更倾向于保险这种方式,以求得生存和发展。

2.1.3 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其潜伏性、积累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往往是污染企业很难承担的,再加上法律赔偿诉讼程序的繁琐和成本的高昂,对于本已经处于弱势群体的受害者而言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他们很难获得及时和较为充足的赔偿,显然这也是有违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所以,对于受害者而言,迅速和较为充足的获得赔偿是第一位的,是真正的正义。

2.1.4 对政府的必要性

我国政府一向是环境污染后果的最终承担者,由于法律的漏洞和制度的不健全,企业往往无法或者没有积极性去赔偿损失,相反,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往往会投入巨资来填平损失,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来替污染企业埋单,这本身是极不合理的,违背了“污染者责任原则”。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将会给政府解套,大大减少政府财政支出,也有助于实现真正的正义。

2.2 可行性分析 2.2.1 理论可行性

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之一是保险的“大数理论”,即损失共担理论,具体说是让所有参保的大众为个别人的损失埋单[3]。保险是现代风险社会的一种分散风险的最好办法,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有了保险,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人们的生活才会更加有保障。保险把所有参保的人作为一个风险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远比一个单个的个人更有抗风险的能力。环境责任保险就是根据这个理论来的,把所有参保的企业作为风险共同体,当环境事故发生时,用所有人的保费来为个别企业造成的损失埋单,以此来让企业活下来,发展下去,保证了整个经济的平稳运行。同时,这也符合“污染者承担原则”的精神。环境责任保险的参保主体是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环境污染本来就是积累性的污染,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一家企业单独的排污行为造成的,是多家企业常年的污染行为积累而成的,只不过在环境事故爆发时有一家或者几家企业是主要责任人,要负责任而已,所以拿污染企业的保费去赔付个别企业造成的污染损失是合情合理的。

2.2.2 实践可行性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还是新兴的产物,其今后对于企业、个人、政府、保险公司都是硬性的需求,发展前景很好,况且我国的法律在海商和油污污染等方面已经有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和实践,我国也在部分城市,如大连进行了试点,虽有局限性,但总是一种很好的尝试,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该种保险在欧美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英国已经是一种较为成熟的险种,在预防和赔付环境事故造成的损失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法律和相关制度也比较完善,可以给我国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有很好的生存土壤和巨大的发展空间。

3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3.1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法律中已有相关规定

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海洋法中的规定。

3.2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已有试点

1991年,我国在东北的部分城市,如大连进行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但效果不是很理想,一直到2006年6月《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才稍微扭转了这一局势,该《意见》指出我国要加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紧接着以2007年12月4日《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契机,我国探索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努力终于步入了正轨。

3.3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在运行中存在很大的问题,虽有试点和相关一些法律,但是整体运行很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是承保范围小,主要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事故,不承保积累性和渐进性的环境事故,而且赔付率很低。沈阳市连续三年的赔付率为零,大连市连续五年的赔付率也仅仅只有7.5%。这样的赔付率与国外同种险种的近一半的赔付率相比实在太低,但保费居高不下,是其他险种的数十倍,这就直接导致了污染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很低,保险公司也因为高风险而使得承保不积极,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4 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和趋势

欧美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他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和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和相关配套制度,整合他们发展的经验和模式制度构建,可以发现其环境责任保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和趋势:

4.1 更倾向于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有很大的优势,有利于责任保险的发展,降低保费,扩大保险基金,虽然很多国家是强制和自愿模式相结合,但是强制保险的范围扩大是一种趋势,如美国就是强制保险模式[4]

4.2 承保范围包括突发性和渐进性的环境事故两大类

最开始保险公司是不承保渐进性的环境事故的,因为它欠缺保险中基本的保险标的可保性的特点,但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渐进性的环境事故虽然是一种必然发生的事故,但是究竟何时发生,发生的后果是什么样的都是不可预测的,也是不确定的,这是符合可保性的特点的,所以当今的承保范围是包括这种环境事故的。

4.3 保险机构体现一种联合承保或者政府干预的特点

由于环境风险是属于巨灾风险,往往一家保险公司是不能承担如此之大的风险的,这时候保险公司的联合承保或者政府的直接干预成立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就是势在必行,如美国就是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承保。

4.4 承保的损失包括第三人损失和环境治理费用两大项

这两大项也是环境损失中最重要的项目,也是传统保险赔偿中不具有的,可以说是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和必要承保损失。

4.5 承保有限额,体现保险公司和污染企业的公平性

由于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非常巨大,保险公司若全部承保,必然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巨大压力,这也不利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更助长了污染者的不法行为。承保限额的规定,很好地平衡两者利益,对污染企业产生更大的保护环境的动力和压力。

5 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一些思考 5.1 细化我国的环境侵权和环境赔偿法律制度,强化执法力度

我国的企业之所以对于污染环境和环境事故有种不屑的感觉,症结就在于我国的赔偿制度和惩罚制度不健全,如现在我国的民法和环境法中的相关法律,仅仅规定破坏环境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民事和行政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和治理污染费用,但都是很原则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且对于跨区域的赔偿,只能协商而没有诉讼程序[5],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那些污染企业往往有恃无恐,根本没有积极性去投保,而政府这个老好人常常去替污染企业善后,赔偿受害人和治理环境,更增加了污染企业的嚣张气焰。事实证明,若不能用法律对污染企业形成高压态势,逼着他们从经济成本去分析投保的优势,污染企业是没有动力投保责任险的,所以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根本。

5.2 政府给予保险公司和污染投保企业以政策和财政支持

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很不成熟,企业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都不高,政府需要利用自己强大的资金优势和信用保证给予保险公司政策支持,如减免税费给予信用保证和参保补贴等,刺激市场的发育。

5.3 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赔偿基金相互配合,以保险为主,基金为辅

保险有赔偿限额,所以只有保险还不能实现充分赔偿的目的,政府建立的环境赔偿基金可以在保险赔偿严重不足、受害者得不到基本的赔偿或者治理环境所需要的费用非常巨大、保险公司不能全部承担时予以资助,这样基金就可以弥补保险的不足,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和环境的生态恢复功能[6]

5.4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5.4.1 强制责任险和商业三者险相结合

强制责任险的投保人应该是所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或者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且可能会发生环境事故的所有企业。投保人不能仅限于高污染企业,因为其他非高污染企业也会造成环境污染,让所有污染企业参保,可以极大地拓展保险基金,壮大环境责任保险市场,这对于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锻炼、数据的收集和保费的降低都是有很大好处的。对于商业三者险,就是企业自愿了,因为强制险有赔偿限额,可能这个赔偿根本不够企业支付赔偿,为了进一步减少损失,企业可以视情况选择商业三者险。我认为,可以借鉴交通事故中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模式,在环境责任商业三者险中,应实行责任限额和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则,即商业三者险要赔付的金额是应该赔付的总金额减去强制险已经赔付的金额,然后所得的数额再乘以投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就是最后赔付的金额,但是这个金额不能超过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其实这个也很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侵权中,侵权人要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如果分不清或者不可分,那就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平分责任份额。我国环境责任商业三者险也应该贯彻这个理念。不过,强制险除了有责任限额之外,是不区分投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

5.4.2 政府牵头成立保险公司或者政府给予商业保险公司政策和资金支持,实行保险公司联合承保

我国的环境责任险还很不成熟,巨大的风险让很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然而政府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公信力往往是保险公司所不能比拟的。在现阶段,由政府牵头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是稳妥的,也可以给予承保的保险公司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成立联合承保,让他们放心大胆地去开发产品去承保,相信这个市场会慢慢建立起来,等到市场成熟时,政府可以退出去而成为一个单纯的引导者和监管者。

5.4.3 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和监测机构,建立专门的赔偿损失鉴定机构

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很大的风险,风险评估和监测对于保险公司保费的确定和风险的可控至关重要,我认为这个机构应该是民间第三方机构,是独立运行和受到良好资质审核的机构。另外,为了在发生环境事故后能迅速审定损失数额,解决纠纷,必须建立专门的损失鉴定机构,类似于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机构和责任事故鉴定机构,这个机构应该由政府的环保部门来牵头成立,因为环保部门拥有专业的人才和巨大的数据库,加上它的权威性,相信作出的损失鉴定是比较客观和令人信服的[7]

5.4.4 实行个别化和差额保费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每个污染企业不同的防止污染事故发生能力和事故发生概率的不同来收取保费,这样既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也更加刺激企业为了降低保费而努力改进设备减少污染,加强内部防止污染事故风险管理,这样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都是很有利的,也是公平的。

5.4.5 针对突发性和积累性污染事故承保

这是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也应该借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

5.4.6 赔偿范围

包括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和治理环境的费用以及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损失而付出的必要费用,当然也包括环境侵权诉讼带来的必要的费用。

5.4.7 赔付程序应该简洁有效,增加第三人申请赔付程序

一个简洁的赔付程序是正义的要求,更是环境事故发生后最迫切的要求,它应该是这样的一种程序: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迅速委托独立的损失鉴定机构确定损失出具损失报告,保险公司根据损失报告和合同约定迅速理赔。如果投保人不积极申请理赔,那么受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申请保险公司去理赔。

5.4.8 确定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针对污染企业的故意行为是不负责赔偿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要想区分污染企业的故意行为是很难的,因为企业经常超标排放污染物,这个企业是明知的,难道说这个造成的积累性事故,保险公司就以故意为由不赔偿了吗,显然这是不合理的。所以针对故意要作专门说明,我认为这里的故意应该是企业明知自己的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会很容易或者很快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还去排放,通常情况下是在短时间内排放大量含有剧毒物质的污染物,短时间内造成了污染事故,这样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故意。当然,对于企业的故意,保险公司应该负举证责任,这样有利于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够理赔,符合环境责任保险的初衷。除此之外,保险公司针对污染事故发生期间的停工损失和污染企业在发生污染事故时本可以减少损失而不减少的损失也是不赔的。

5.4.9 索赔时效

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传统保险,鉴于它针对渐进性污染承保,对于索赔时效,当然不能仅仅限制在保险期间内,这样的话针对这类污染的承保就失去了意义。同时为了平衡保险公司和企业的利益,应该规定失效的“日落条款”,如规定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30年内投保人可以针对投保的渐进性保险的险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6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也有其迫切性,我们应该适当借鉴国外成熟的保险模式和制度,加快这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出现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统一立法,为我国环境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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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熊英, 别涛, 王彬. 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 现代法学, 2007, 29 (1) : 90 –91.
[3] 贾爱玲. 环境责任保险的运作机制[J]. 四川环境, 2003, 22 (2) : 23 –24.
[4] 别涛.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 求是, 2008 (5) : 60 –62.
[5] 柯泽东. 环境法论:二[M]. 台北: 元照出版社, 1988 : 107 .
[6] 蓝虹. 环境保险是商业银行管理不确定性较高的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J]. 生态经济, 2012 (3) : 127 –137.
[7] 周珂, 杨子蛟.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 法学评论, 2003 (6) : 113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