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学、社会学关注的话题。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经历了20世纪50、60年代的社会中心论和70年代的国家中心论,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单纯的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研究传统被打破,许多学者开始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相继提出了“社会内含国家”、“市民社会理论”、“国家与社会共治”和“法团主义”等理论,重新认真思考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现时国内许多学者对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研究倾向于将国家分为不同层次的多个主体,而将社会看成是由复杂社会关系交织而成的网状结构,重点探讨国家层面与社会相互影响、相互合作的可能性、过程及其路径。本文亦接受了这种研究思路,试图通过关注国家层面的底层与社会的互动来分析其间存在的内在逻辑,并解读这种互动的过程。
1 国家底层与社会互动的实质美国学者米格代尔在阐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采取了一种新的视角——人类学的视角,他将国家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分析,将研究的关注点从国家高层转向国家的各个部分,尤其是国家组织结构与社会相接的国家底层,期望能更好地诠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笔者在本文中将国家底层看成是执行层或执行共同体,即直接面对社会履行政府职能或执行国家政策的共同体,主要是基层组织(如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教育局等)。因为“社会”这个概念过于抽象,如果直接探讨国家底层与社会互动的逻辑就会略显空泛,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社会”具体化为有着共同目标、价值和利益的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而成的社会群体(异于社会共同体),比如行业协会、公益组织,也包括因拆迁聚合在一起的拆迁户群体等。一元的国家底层与多元的社会群体围绕着合作与制约的关系进行互动,这种互动的实质是通过两者不同部分相互接触、试探、选择和达成协议的过程,实现“集体行动”的选择与利益博弈。
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的互动主要围绕着两个矛盾进行的:一是国家底层自利性的扩张与社会群体的自我防范;一是国家底层制度性的约束与执行过程灵活性并存。整个过程伴随着权力、社会资本、信息资源等的补充与交换,也是两者力量相互压制与妥协、扩张与防范、凝聚与消解的过程。不同身份的行为者是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各自的主体,为达成各自相应的目标,在具体的情境中,两者之间的互动交织、渗透着制度性因素与社会性因素,构成一张动态复杂的网络。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虽然两者在面对不同情境时的压力是不同的,但是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都是具有自主性的主体,这也是两者互动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平等性和公平性的前提条件。
2 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的多重逻辑本文集中探讨的命题是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互动的逻辑,这里涉及三个行为主体:国家底层(基层组织)、社会群体、国家及其政策,其在各自的领域中受不同的逻辑安排,反映着各自的逻辑。显然,国家底层与社会之间的逻辑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多重逻辑在各自互动机制之间的关系之中得到体现、认识和理解。
2.1 国家逻辑这里的国家是指高层决策中心,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全国性立法执法决策机构,这些高层决策机构通过制定全国性或区域性的政策,责成下一级政府执行这些政策来发挥其影响。各项政策的执行是国家层面与社会互动的推动力量:中央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制定各项社会政策(主要是设定政策原则和基本框架);各级地方政府(省、市、县、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并加以实施。可以说,来自中央的各项社会政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内容与边界,对社会群体有着内在规定性。但是中央的政策对社会群体的影响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而是宏观多重的,这是因为中央更多的是从国家层面来考虑各个问题,政策的制定总是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进行思考。国家逻辑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取决于其履行实现公共利益职能的必要性,而国家只有与社会群体接触和合作才能实现这一点。不同政府部门因其目标和利益多样化,与社会(社会群体)互动的方式、程度存在差异,对立、冲突、妥协贯穿整个互动过程始终。二是国家随互动过程的反馈不断变化相应的社会政策与执行策略,在既定的基本框架内两者进行着一系列互动,同时这些互动内容反过来形塑原先的框架,这是一个生产与再生产相连动的动态过程。
从国家逻辑这一角度来分析,国家政策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设定了基本框架,但这个框架是整体性的、原则性的。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在驱动力与社会共同体实现自身利益的初衷存在着某种契合,这就为两者进行积极互动提供了可能。但是各级政府自利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再加上复杂多变的情况并不能保证彼此一定能实现良性的互动[1]。依循前面提到的两个国家逻辑,适时调整以相互适应新的变化,以实现良性互动就成了一种常态。
2.2 科层制逻辑国家底层作为国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通过各级科层组织加以贯彻落实。国家底层,特别是基层组织,比如派出所、工商所等,都有相应的组织规定,面对社会共同体都有一系列操作章程,执行者要做的就是“按章办事”。国家底层执行国家政策有三个逻辑:一是国家底层(基层组织)因为权力受限,没有很大的自决权,在执行相关政策时都是严格按照组织章程,循例按部就班的开展工作;二是社会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千头万绪,严格按照相应的章程无法应对各种状况,国家底层(基层组织)在法律和政策基本框架内,为完成政策执行的任务和考核,执行者会与社会共同体共谋,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诸如人情关系等因素而兼顾灵活性,在规则边界之内达成既定目标;三是国家底层执行者与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越密切,对政策的执行(或服务提供的力度)程度就越深,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也就更加紧密。
在分析国家底层(基层组织)科层制逻辑时涉及执行主体行为激励的逻辑,国家底层执行者希望与社会群体良性互动的驱动力量来自政策(或服务提供)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政绩考核和职业晋升的可能性大小。只有那些有助于其自利性意图得到实现或最大限度能够避免威胁到其政治生命的政策,才会真正引起国家底层执行者的关注[2]。当然这只是强调在执行国家政策时,国家底层执行者面对政策(或服务提供)涉及不同的社会群体会有着不同权重的考虑。
在这里不能忽略的一点是,国家底层执行者执行国家政策时的态度会受到不同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博弈态势的影响,当中央权威重时,国家底层执行者会重视中央文件对于某一政策事项的强调,而当地方政府影响力更深时,国家底层执行者会更多地关注上一级政府的考虑,这是国家底层执行者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微妙的心理。在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今天,国家底层人员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社会尤其是媒体的关注,因而对于“县官不如现管”这种过分强调上一级组织对国家底层人员影响的说法已显得有些过时。
从科层制逻辑的角度来分析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互动的关系,主要是为了强调国家底层才是与社会群体互动最频繁、互动程度最深的主体。我们不能将科层制下的国家底层看成是一个纯粹意义上的“组织人”,而更应该视其为一个“社会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底层是具有公共性与自利性双重性质的行为主体,这一点不能忽视。
2.3 社会逻辑社会群体说到底是因共同目标和利益聚合在一起的公民共同体,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比学术上定义的社会共同体的范围更宽泛。在文章开头,笔者定义的社会群体包括比如行业协会、公益组织、业主委员会等这样有着固定成员、组织章程和组织目标的社会组织,也包括像因拆迁问题聚合在一起的拆迁户群体或因环境问题聚合在一起的社会公众,还包括像农民工这样具有时代身份的特殊群体。其中第二类社会群体是因共同的利益诉求或共同的公共价值临时聚合在一起的松散群体,当利益诉求或公共价值得到实现后,这一共同体也会消失。首先要说明的是,在与国家底层互动的过程中,社会群体是能动的一方,它的表现一直比较积极。他们是一种“准公共管理主体”,回应日益增多的公共需求[3],比如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群体与国家互动过程中出现的比较激烈的现象。
在强调国家和社会自主性时,我们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无论是国家中心说还是社会中心说都显得过于片面。从社会逻辑的角度来分析社会群体与国家底层的互动更多的是考虑到“国家嵌入社会”这样一个事实。而社会逻辑主要有三点:一是社会群体面对国家政策时常处于矛盾之中,对于那些能够扩大或实现自己利益的政策,其盼望国家底层能严格执行,而对于那些不利于自己利益实现或减少自身利益的政策,即使明知道对大多数人有利时,也会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在行动上抵制这些政策的执行;二是社会群体既希望国家底层执行者能够严格按章办事,公正、公平、公开地执行政策,又希望其不要过于拘泥,灵活对待自己的问题,甚至默许以让利或舍小利给国家底层执行者的方式来达到原先的目的;三是在中国,国家政策和推动力度取决于不同政府部门间多重不一的目标和利益之间的互动、竞争与妥协[4]。社会群体渴望与国家处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但是现时情况下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而会重视国家底层对于互动情况的反馈,进而适时运用一定的策略来应对这些反馈,与之周旋,最终实现自己的目标和利益。
社会逻辑是社会群体在与国家底层的互动过程中时刻体现着,也可在某种程度上视为与国家底层博弈的策略主义的表现。在社会逻辑层面引入“策略行动”分析,摆脱了国家与社会“整体化”和“实体化”的倾向,展示了国家与社会在利益实现过程中进行权力博弈的动态场景[5]。当然,社会逻辑是社会群体互动过程中其内在规定原则意义的实践,而良性互动是双方都期望的结果。
3 多重逻辑行为的意义国家及政策、国家底层执行者和社会群体在多重逻辑的编织和影响下,相互之间形塑各种社会关系,在互动过程中相互角力与合作,进而形成各种行为机制。无论是国家底层执行者还是社会群体都是由处在各种角色和社会地位网络之中的人组成的,因此其行为逻辑和行为机制是十分复杂的。
在前文提到,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互动是围绕两个矛盾展开的,多重逻辑的行为意义集中体现在缓和这两个矛盾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日益清晰,国家日益减少对社会的直接干预,社会自主性得到进一步增强,社会群体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力度也进一步加深,这为其能与国家进行互动提供了可能性。
国家底层是国家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是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但政府亦是自利性的共同体,其自利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任何利益共同体都有属于自己的利益,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二是国家底层执行者自身被赋予多重角色,其成员不仅是公职人员更是有着其他社会角色的人。
作为国家利益的直接代理人,政府是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它不是国家本身[6]。因此国家底层执行者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强化政策执行的力度,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希望公共性目标和自利性目标的双重实现。“强国家具有廉价贯彻自己意志到社会中去的能力,或者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可以保持对社会的调控能力,积极介入社会生活。”[7]这就需要在与社会群体互动的过程中尽可能地扩大话语权,但是社会群体对来自政府的自利性扩张是十分警惕的,这是因为“政府与民争利”的思维惯性深深地影响着全社会,他们希望具备形塑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能力。他们一方面适时调整策略以应对来自政府的动作,另一方面,其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私人关系)想方设法地减少互动成本,改善自己的处境,力争维护自己的利益。说到底社会群体对于政府自利性扩张的举动是非常警惕的,关键在于双方的信任度还不够。
有限国家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也暗合其内在的逻辑,这源于国家权力的自主性和国家自身对行动能力的限度规定[8]。但是在制度性的约束下,国家底层执行者的行为虽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但是政策预留的操作空间还是存在的,这调动了国家底层执行者工作的积极性,也为其谋取自身利益提供了条件。另外由于对国家底层的考核主要是目标责任制,一味刚性的执行方式并不适应多变的情况,因而灵活性的执行策略就成了一种必然需要。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常常通过“共谋行为”实现良性互动,整个过程渗透着双方权衡利益的考虑,交织着对各种轻重缓急事宜的选择。但有一点,双方是一致的,两者都积极维护良性互动的秩序,模式化有利于双方利益均衡化的互动机制。
4 多重逻辑解读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互动强调多重逻辑就是要肯定多种机制在互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国家底层执行者与社会群体之间的交集是密切的、深刻的。两者互动的成效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家而言,其看重的是社会群体对社会生活的参与程度与互动配合力度。而对社会群体而言,其看重的是政策的连续性与执行规定性,连续的政策能使其对互动的前景进行预期,帮助其更好地融入互动的情境。
三个逻辑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双方都渴望找到一个力量的均衡点,但是互动力量的此消彼长却是常态。如科层制逻辑昭示着国家底层执行者因为制度性的安排和约束,要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执行各项国家政策,否则会受到制度性的惩罚;这一互动过程的时间属性使得科层制逻辑在国家底层内生性的互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执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社会逻辑渗透进来,国家底层执行者为保证政策的执行,就不得不考虑社会群体的想法,适当调整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成了必然。
无论是国家底层执行者还是社会群体,在互动过程中,受各自领域逻辑的影响,其社会关系不断得到强化和延伸,这些社会关系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随着互动频率、深度和广度的扩展,将不断被生产和重构,使双方互动进入良性循环。“在旧体制日益瓦解、新结构尚未成型的情况下,社会其相对自主性的增强不仅源自于某种功能的赋予,更是历史发展的逻辑选择。”[9]社会逻辑对国家底层和社会群体互动的影响是广泛性与连续性的统一,不局限于一域一时,我们不应该将国家与社会分立起来,国家嵌入社会中,国家通过履行职能与社会衔接,并体现国家价值。其中找人情、走后门、托关系、找熟人等都是社会逻辑在双方互动过程中的一些表现,非正式的互动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既丰富了双方互动内容,昭示着互动形式的多样化,也反过来有利于提高政策实现效能,促进新的正式互动机制的形成。
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多是对政策进行最终决策,根据下面对于双方互动状况的反馈,评估政策效果,再适时调整完善政策内容,而上一级政府(如省市县政府)则通过基层反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基层互动进行统筹。
国家底层虽然仅是政策的执行者,但是其与社会群体的互动是最广泛的,直接决定政策本身的效果,这一点是要引起重视的,“孤立分化”地来分析其互动过程不能准确阐述两者互动多样性和复杂性。而对多重互动逻辑的关注,在理论上理解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把握逻辑与行为之间的联系,对于进一步协调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的关系,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是有重要意义的。
5 结语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围绕各自的目标和利益进行一系列互动,而这些互动总是处在不同的逻辑层次与关系中,其中不同的主体对互动的潜在意义又有着自己的解读。国家逻辑、科层逻辑和社会逻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互动中不断地生产与重构新的关系。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两者间任一互动的内容都是这三个逻辑内涵的延伸和行动的外化,它们统一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在互动过程中公共性与自利性成为双方共同的价值倾向,国家底层希望社会群体能更多地理解支持政府的行动,而社会群体则希望国家更多地朝公共性的方向前进,但是双方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却不自觉地将自利性倾向融化于自身各自的诉求中。总的来说,当前加强对国家底层与社会群体互动多重逻辑的探索将有助于理清国家与社会两者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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