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第一个建立了近代唯物论哲学的体系。他的相关学说对之后的斯宾诺莎、洛克等人都有重大影响。
按照一般的说法, 霍布斯的哲学是一种机械唯物主义的学说, 但是, 这并不意味着其中没有辩证法的因素。历史上的任何一位哲学家其哲学观点都是具体的, 其性质也不可能完全纯粹。
一、霍布斯的唯物论霍布斯认为哲学研究的对象是物体。他给物体下的定义是这样的:“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 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袤。”他还说:“物质不能因我们的任何企图而被制造或消灭, 被增加或减少。”[1](P83、72)
他把物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物体, 另一类是社会物体, 即国家, 它是由人们的意志与契约造成的。与之相对, 构成了哲学的两个部分:自然哲学与公民哲学。而公民哲学又分为两个部分:伦理学和政治学[1](P65)。
霍布斯进一步指出:“物体我们可以设想它有产生, 并且可以通过对它的思考, 把它同别的物体加以比较, 或者是, 这种物体是可以加以组合与分解的, 也就是说, 它的产生或特性我们是能够认识的。”“哲学的任务乃是从物体的产生求知物体的特性, 或者从物体的特性求知物体的产生。所以, 只要没有产生或特性, 就没有哲学。”[1](P64)
在解释人的认识发生的过程和机制时, 霍布斯坚持了一条从物到感觉的路线。他强调说:“如果现象是我们借以认识一切别的事物的原则, 我们就必须承认感觉是我们借以认识这些原则的原则, 承认我们所有的一切知识都是从感觉获得的”; “一切观念最初都来自事物本身的作用, 观念就是事物的观念”; “‘感觉’是一种影像, 由感觉器官向外的反应及努力所造成, 为继续存在或多或少一段时间的对象的一种向内的努力所引起。”[1](P90、92、91)
依据他所规定的物体可以产生、可以分解组合、有特性, 能够被认识等性质, 他不仅规定了哲学的任务, 而且还把那些不符合上述的物质的性质的学说排除在哲学研究的领域之外。
他强调:因为神是永恒的, 不能产生, 不能分合, 也不可思议, 所以哲学排除神学; 哲学也排除关于天使以及一切被认为既非物体又非物质的特性的东西的学说, 因为这些东西不能分解和组合, 不能增加和减少, 也不能对之进行认识的推理; 哲学排除历史, 既排除政治的历史, 也排除自然的历史, 因为这种知识只是经验或权威, 而不是推理; 哲学排除一切凭神的灵感、启示、恩惠或由某种超自然的感觉获得的知识; 哲学还排除占星术、占卜等无确切根据、非科学的学说; 哲理也排除敬神的学说, 因为这一学说不是通过自然的理性, 而是通过教会的权威而被认识的, 所以此类学说仅只是信仰的对象而不是知识的对象[1](P64、65)。
由上述的引论我们可以看出:霍布斯的哲学是以存在于意识之外物质性的物体为其研究对象的, 并且, 他还强调了物体的可知性以及人的一切知识都由外部对象所引起的感觉所获得, 另外, 他的哲学还具有明确反对宗教神学的性质。从这些方面来看, 他的哲学是唯物论哲学。
二、霍布斯的机械论霍布斯的哲学在整体上呈现出了机械论的色彩。其突出表现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 物体只有一个根本性质, 那就是广延, 而广延又只是大小这一思想可以从上面我们已经转引的他关于物体的定义中看到。在那里他说:“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 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袤。”他还特别指出:“一个物体的广袤, 就它的大小, 也就是所谓真实空间。”[1](P83、84)
这样, 在霍布斯的哲学中物质世界的性质丧失了本应具有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多样性。而空间的广延性也被他仅只在“大小”的意义上机械性地特化理解了。
(二) 运动不是物体的固有属性, 它只是由外力推动的物体的位移, 存在绝对静止霍布斯写道:“运动就是失掉一个位置而获得另一个位置”; “任何一件静止的东西, 若不是在它以外有别的物体以运动力图进入它的位置使它不再处于静止, 即将永远静止”; “任何一件运动的东西, 除非在它以外有别的物体使它静止, 即将永远运动。”[1](P69、85)
这样, 在霍布斯的哲学中, 物质和运动的不可分割性(即事物运动的绝对性)以及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都不存在了。
(三) 哲学的方法是推理, 推理是加或减的计算, 是以因推果或以果推因的方式霍布斯给哲学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哲学’是关于结果或现象的知识, 我们获得这种知识, 是根据我们首先具有的对于结果或现象的原因或产生的知识, 加以真实的推理。还有, 哲学也是关于可能有的原因或产生的知识, 这是由首先认识到它们的结果而得到的。”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他关于哲学的方法的意见:哲学的方法就是从已知推出未知的推理, 是从已知的原因推出结果, 或从已知的结果推出原因。这一点从他进一步展开的论述中也得到了验证。他说:“在哲学里, ‘方法’就是根据结果的已知原因来发现结果, 或者根据原因的已知结果来发现原因时所采取的最便捷的道路。”[1](P60-61、65-66)
他还进一步地强调:“所谓‘推理’是指计算”, “推理是与加和减相同的”[1](P61)。
这种仅仅依据已知的因果关系通过加或减的计算主义的推理观, 把人的知识仅仅看成是从已知推出未知的活动, 仅仅看成是增加或减少的计算活动, 其机械性特征是相当明显的。它无法解释发现、顿悟等创新性活动的一般过程和机制。而这样一些活动并不是通过加或减的演绎计算所可能实现的。
在进一步的讨论中, 霍布斯把综合或分析与加或减对应起来, 加是“综合”, 减是分析。这样, 推理既是加或减的过程, 同样也是综合或分析的过程。基于这样的观点, 他说:“推理就在于组合、分开或分解。所以我们用来发现事物的原因的方法, 除了组合法和分解法, 或者部分组合法与部分分解法以外, 没有什么别的方法。而分解法一般又称为分析方法, 组合法又称为综合方法。”[1](P66)
然而, 由于仅仅在已知因或果的相互推论的意义上、仅仅在加或减的意义上来理解推理, 所以, 霍布斯虽然采用了“分析和综合”的概念, 但是, 他这里的“综合方法”却仍然是加和意义上的机械性方法, 而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创新能力的方法。关于这一点, 从他所举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他说:由“三个单个名称——‘物体’‘活的’‘理性的’——在言语中组合成一个名称——‘物体-活动-理性的’或‘人’”; “从四边、等边与直角等概念, 便组合成正方形的概念。”这样, 在霍布斯那里, 综合的事物变成了简单部分的加合, 没有整体层面的创新。
值得提请注意的是, 霍布斯的计算推理并不仅仅是针对数目而言的。因为他强调指出:“量、物体、运动、时间、性质的程度、作用、观念、比例、语言与名称都能加和减。”这显然是一种广义计算理论, 然而这一理论的机械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为, 它把一切事物、性质或方面, 也包括观念、语言和概念都仅仅从量的, 而不是从质的方面去理解或规定。
(四) 崇尚还原论的机械分析方法由于只注重了事物的量的方面, 所以, 霍布斯的方法论明显具有还原论的色彩。这从他关于认识事物普遍知识的方法的一段论述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
霍布斯写道:“既然一般的事物是包含在个别事物的本性里面, 所以一般事物的知识必须通过理性、亦即凭借分解而获得。例如, 如果提出一个个别的东西的观念, 比方一个正方形的思想或观念, 就必须把这个正方形分解成一个以一定数目的相等的直线与直角为界限的平面。因为由于这一分解, 我们就得到了这些一般的或合乎一切物质的东西, 这就是:线、平面(包括面积)、界限、角、直线、直角与相等。如果我们能找出这些东西的原因, 我们就可以把它们组合起来成为一个正方形的原因。再者, 如果有人提出金子的观念, 他可以凭借分解得到固体、可见、重(就是引向地心或向下)等观念, 以及许多比金子本身更一般的东西。他可以对这些东西再进行分解, 直到获得最一般的东西。像这样, 凭借继续分解, 我们就可以认识到那些东西是什么?它们的原因最初个别地被认识, 后来组合起来, 就使我们得到关于个别事物的知识。所以, 我的结论是获得关于事物的普遍知识的方法, 纯粹是分析的。”[1](P68)
这样, 在霍布斯那里, 认识事物就是认识它的部分, 然后把关于这些部分的性质、原因和概念组合起来就能够认识事物的整体。所以他才认为“获得关于事物的普遍知识的方法, 纯粹是分析的。”这样, 事物的整体没有什么新的性质可言, 它只是部分本身的原因和性质的简单加合。这也印证了我们的这样一种看法, 霍布斯虽然谈到了综合方法, 但是, 在他那里, 由于综合仅只是分析结果的简单加合, 所以, 他所说的综合并不是真正的综合, 而是分析的继续, 仍然是分析的。
(五) 只承认必然性, 排斥偶然性的因果关系论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 在霍布斯的哲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 他认为哲学或哲学的方法就是从已知的因或果中, 通过以因推果, 或以果溯因的推论而获得知识。
然而, 他在解释因果之间的联系时却只承认必然性, 而否定或排斥偶然性。他把因果关系和必然性看作是同等尺度的概念。“他认为, 因果之间的联系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必然的, 因而整个世界就是一个由原因与结果的必然联系所组成的因果链。”[2](P196)
霍布斯写道:“一切已经产生或将要产生的结果, 都在先行的事物中有其必然性。”“一般说来, 一切偶然的东西都有其必然的原因……但是, 它们相对于它们所不依赖的那些事件而称为偶然的原因。比如说, 明天要下的雨, 将是必然下的, 就是说, 将是由于必然的原因下的; 但是我认为它是偶然下的, 并且也说它是偶然下的, 这是因为我们还不了解它的那些原因, 虽然它们现在存在着, 人们通常称它是偶然的, 那是因为他们没有感觉到它的必然原因”。[3](P290)这样, 霍布斯就把偶然性纯粹归入了人的认识的局限性, 而否认了它的客观性。这是一种机械决定论的观点, 依据这种观点就可以为预成论和宿命论开辟道路。
事实上, 客观世界运动变化的方式和方向是多样的、复杂的和分叉的。必然性仅仅规定了事物演化的可能的趋势, 而某一趋势的能否实现依赖于偶然因素的介入。这样, 偶然性便成了必然性从潜在到现实转化的中介选择机制。当代复杂性科学揭示, 这种偶然性因素可能来自于事物内部(内随机性), 也可能来自于事物外部(外随机性)。
霍布斯还从这种必然因果论出发, 批判了神学家所宣扬的“天意说”和唯心主义的“自由意志论”。他认为, 人的自由意志是受到因果必然性制约的。他并不否认自由的存在, 他把“自由”理解为不受外部障碍的自由活动或行动。他所谓“自由人”是指在其力量和智慧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受阻碍地做他所愿意做的事情的人。这样, 一个人的行为活动, 就其不受阻碍地进行来说是自由的; 而就其出于一定原因来说是必然的[3](P291)。
这样, 霍布斯在必然和偶然关系的论述上是偏颇的, 而在必然和自由的论述上则又有一定的合理性。
(六) 世界和人都是机器既然一切都是由必然性构成的因果之链, 那么, 所有的一切, 包括整个宇宙、宇宙中的事物和人便都应当成为这个必然性之因果链条上的环节, 这就很自然地导致了把一切都看作是按照机械方式运行的机器的观点。
对于这样的观点, 赵敦华先生曾经有过一段论述, 现转引如下:
“霍布斯把世界看做由因果链组成的大机器。世界只有物体存在, 物体由因果关系连接为整体。物体分为两类:自然物体和人工物品。人属于自然物体, 人是世界这架大机器中的精巧的小机器; 人和钟表一样, 心脏是发条, 神经是游丝, 关节是齿轮, 这些零件一个推动一个, 造成人的生命运动。人工物体指人所制造的国家, 国家反过来又影响了人的行为, 因此, 国家塑造的人也是人工物体。哲学研究的对象是物体, 处在因果关系之中的物体。自然哲学研究自然物体, 公民哲学研究人工物体, 包括研究社会中的个人的伦理学和研究国家的政治学。”[4](P208)
三、霍布斯的辩证法霍布斯的哲学在整体上具有机械性的特征。但是, 他的哲学也并非是铁板一块, 其中也呈现着某些很好的辩证法思想, 甚至有些观点还具有复杂辩证法的韵味。
(一) 区分了物体、现象和影像, 具有物自显和认识发生的信息中介的深刻韵味霍布斯认为, 哲学研究的对象是物体。我们通过什么途径去研究物体呢?他说, 我们只能通过感觉。而“感觉的原因, 是身体外部的客体对每一个感觉器官产生的适当压力形成的, 它们不是直接的就是间接的, 像品尝和触摸是直接的, 像看、听、闻是间接的”。他还进一步指出:“我们知道我们看到的这个东西在这个地方, 可它们的现象却出现在另一个地方。真正的客体虽然与我们有一定的空间距离, 但它们与想象一起进入我们的大脑, 在我们心里产生它们的形象。”[5](P54-55)
在这样一些论述中, 对于间接作用而发生的感觉①, 霍布斯最起码区分了认识发生的三个环节:客体、客体的现象、感觉的形象。
① 其实, 霍布斯所说的品尝和触摸的直接作用在微观上仍然是通过了电离子场或机械力场的中介的间接性作用。事实上, 人的所有形式的感觉的发生都通过了客体生发出来的能量场的中介性作用。就此而言, 人对客体的所有感觉都是间接的, 都是被中介的。
在其他一些相关论述中, 霍布斯也曾明确强调过某些“现象”的“外部呈现”的性质。他说:“现象是我们借以认识一切别的事物的原则……感觉是我们借以认识这些原则的原则”; “形象或颜色只是运动、激动或变动对我们的显现”[1](P90、93)。他还认为我们的想象“表示的是现象”[5](P56), 而“空间是那样一种影像, 在那种影像里面, 我们不考虑别的偶性, 只考虑它在我们之外呈现”[1](P81)。
霍布斯曾经把感觉定义为“一种影像”。他试图要把认识的对象、对象显现的现象和感觉的影像加以区分。虽然在他的相关表述中这样的思想并不是那么清晰, 在更多的情况下表述也很混乱, 但是, 我们还是可以从中体悟到他试图要表示的想法。下面我们转引一段他的相关文字:
视觉的真正影像是光, 在光这个名称之下, 也包含着颜色, 颜色不过是搅乱了的光。因此, 一个明亮的物体的影像是光, 一对有颜色的物体的影像是颜色。但是视觉的真正意义下的对象既不是光, 也不是颜色, 而是明亮的、照亮的或有颜色的物体本身。因为光和颜色是感觉者的影像, 所以不能是对象的偶性。这一点由以下的事实看是很明显的:可以看见的东西, 常常出现在我们确知它们不在的地方, 并且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颜色, 还可以在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地方出现。运动、静止、大小与形状是视觉与触觉共有的, 希腊人一般的把整个现象与形状、光或颜色通统叫做
在这段话里, 霍布斯似乎不很清晰地区分了对象(物体)、现象(出现在对象不在的另一地方的东西)、影像(感觉状态的光, 也包括颜色)。
其实, 只要承认了感觉发生的间接性就等于承认了对象和认识主体之间的中介环节的存在, 同时也必然会把从客体到主体的过程看成是客体向主体的显现, 而由于首先通过了中介, 所以, 这一显现首先在中介中实现, 其次才会由中介的作用向主体再显现。这样, 客体向主体的显现便不再是直接的, 而是有中介的。就其有中介的非直接的显现而言, 从客体到主体的过程首先便经历了一个客体自身客观显现自身的中介环节。这就是我们前面已经转引过的, 霍布斯所说的“我们看到的这个东西在这个地方, 可它们的现象却出现在另一个地方。真正的客体……与我们有一定的空间距离”; “可以看见的东西, 常常出现在我们确知它们不在的地方, 并且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颜色, 还可以在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地方出现”; “看、听、闻是间接的”。
虽然, 霍布斯有时也用现象来描述主观的感觉和想象, 但是在他那里, 现象并不总是具有主观性特征的, 它也可以指谓那些客观中介中间接显现着的东西。
这样, 霍布斯关于物体、现象和影像相区别的观点, 便具有了自发的物自显和认识发生的信息中介的深刻韵味。这样的观点与当代信息哲学所提出的人的认识发生的过程和机制的学说有一定相通之处。因而也具有了某种辩证性和复杂性的特色。
(二) 偶性论中的辩证法因素偶性范畴在霍布斯的哲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霍布斯曾经把偶性定义为: “我们认识物体的方式。”[1](P84)有人据此把霍布斯的偶性做主观化的解释。然而, 这是不全面的。因为, 霍布斯对偶性的解释既有从主体角度给出的, 也有从客体角度给出的。他从客体角度给出的偶性定义是: “某个物体借以得到了解的方式。这就等于说:一个偶性就是某个物体借以在我们心里造成它自身的概念的那种能力。”[1](P83)
表面看来, 这后一个定义和前一个定义是相通的。但是, 由于两个定义所选择的角度不同, 所以, 这后一个定义比前一个定义所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 这就是它可能包容物体自身表现出来的偶性, 而此类偶性与主观认识到的偶性是有区别的。
事实上, 霍布斯所说的偶性既指主观所把握的物的特性, 也指心灵之外的物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特性。按照他的学说, 物体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必然的性质, 这类性质与物体自身的存在统一, 是不生不灭的; 另一类是物体借助于某种方式表现出来的偶然的性质, 这就是偶性, 它可以产生, 也可以消灭。霍布斯只承认大小或广延是物体的必然性质, 其他的性质都是偶性。
这样的观点可以从他的一段论述中表现出来:“很明显, 除了大小和广袤以外, 其他一切偶性都是可以产生和消灭的, 把一个白的东西弄成黑的, 其中的白就消灭了, 而过去不在其中的黑现在产生了。所以物体与物体借以有各种表现的那些偶性, 有这样的分别:物体是东西, 不是产生的; 偶性是产生的, 可是不是东西。”[1](P86)
霍布斯还通过对两种不同性质的空间(真实空间和想象空间)的描述来说明既有客观的, 又有主观的偶性的情景, 他说:“一个物体的广袤, 就它的大小, 也就是所谓真实空间。但是这个大小不像想象空间那样依赖我们的思维。因为想象空间是我们想象的结果, 而大小却是想象空间的原因, 想象空间是心灵的一种偶性, 而物体的偶性是存在于心灵之外的。”这样的两种不同性质空间的观点从他给空间下的定义中也可以体悟出来:“‘空间’是一个单纯在心灵以外存在的东西的影像; 就是说, 空间是那样一种影像, 在那种影像里面, 我们不考虑别的偶性, 只考虑它在我们之外呈现。”[1](P84-85、81)
这样, 霍布斯就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性质:必然的性质、客观的偶性、主观的偶性。这样的观点无疑体现着关于事物性质的层次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辩证因素。
(三) 认识发生的内外合和被主体认识方式所中介的思想霍布斯认为感觉是认识的来源, 在感觉发生的机制上他强调了感觉器官和外部对象双向作用的合力原则。他给感觉下的定义是:“‘感觉’是一种影像, 由感觉器官向外的反应及努力所造成, 为继续存在或多或少一段时间的对象的一种向内的努力所引起。”[1](P91)
霍布斯还对认识对象的性质和人的感知形式、认知方式作了明确的区分。在他看来, 对象的性质与人的感知和认识方式之间只存在某种对应性关系, 但二者并不相同。他说:“视觉的真正意义下的对象既不是光, 也不是颜色, 而是明亮的、照亮的或有颜色的物体本身。因为光和颜色是感觉者的影像, 所以不能是对象的偶性。”“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的对象, 并不是声音、气味、滋味、硬等, 而是发出声音、气味、滋味、硬等的物体本身。”“颜色与形象所附着的主体, 并不是看见的对象或东西。”“知觉所附存着的主体也不是对象, 而是感觉者。”“在我们之外(实在地)并没有我们叫做形象或颜色的东西。”[1](P91、92-93)也许正是这样的看法启发了洛克, 使他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区分了第一性和第二性的质。
至于感觉发生的原因, 霍布斯用对象的运动与我们的感官发生的相互作用, 给我们的感官所造成的压力来解释。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来的, 一方面是对象显示自身的能力, 另一方面则是我们认识对象的能力, 而人的感觉和认识的发生正是这两种能力相结合的产物。他写道:“一切观念最初都来自事物本身的作用, 观念就是事物的观念。当作用出现时, 它所产生的观念也叫感觉, 一个事物的作用产生了感觉, 这个事物就叫做感觉对象。”“形象或颜色只是运动、激动或变动对我们的显现, 这种运动、激动或变动是对象在头脑或心灵或头部的某种内部实体中造成的。”[1](P92、93) “感觉的原因, 是身体外部的客体对每一个感觉器官产生的适当压力形成的。”[5](P54)
综合而论, 霍布斯关于感觉发生机制的学说是一种多重因素综合建构的理论, 其环节最起码应当包括:对象、对象的运动、在运动中间接呈现的现象(客观意义上的)、对象运动及呈现的现象与感官的相互作用(压力)、人的感知系统的性质和认识方式、感知影像的生成。并且在这些所有的环节上都可能经过了某种偶性的相互对应的生成、转换和建构。这样的理论不仅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学说, 而且还是有中介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学说。其中可能蕴涵的深刻内容都与当代信息哲学所阐释的哲学认识论的信息中介论理论的某些基本观点相似或相通。
(四) 时空观中的辩证因素霍布斯的时空观别具一格。他把空间和时间都看作是人的心灵中的影像。但是, 由于他对与空间影像相对的物体的大小和广延的性质, 以及与时间影像相对的外物运动的性质的认识不同, 所以, 他仍然承认有客观的真实空间和主观的影像空间之分, 但是, 他却不承认有客观的时间。
由于霍布斯承认物体的大小和广延是物体本身的必然的性质, 而与之对应的观念的影像便是空间, 但是, 由于我们关于事物的空间影像是通过视觉间接获得的, 所以, 在我们的心灵之外应当有一个对应于物体大小和广延的客观的空间形式的呈现。这样就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空间, 一个是客观的“真实空间”, 另一个是主观的“想象空间”。依据这样的分析我们就能够理解我们在前面已经转引过的霍布斯关于空间的两段论述: “‘空间’是一个单纯在心灵以外存在的东西的影像; 就是说, 空间是那样一种影像, 在那种影像里面, 我们不考虑别的偶性, 只考虑它在我们之外呈现。”“一个物体的广袤, 就它的大小, 也就是所谓真实空间。但是这个大小不像想象空间那样依赖我们的思维。因为想象空间是我们想象的结果, 而大小却是想象空间的原因, 想象空间是心灵的一种偶性, 而物体的偶性是存在于心灵之外的。”[1](P81、84-85)
由于霍布斯并不把运动看作是物体的固有属性, 所以, 他专门强调了与运动相对应的时间影像的主观而非客观的性质。他说:“时间是一种影像, 不过是运动的一种影像”; “‘时间’是运动中的先与后的影像”; “时间并不在我们以外的事物里, 而只是在心灵的思想里”。他还特别强调说, 不能把时间看作是运动的度量, “因为我们是以运动来量时间, 而不是以时间来量运动”[1](P81-82)。
虽然霍布斯否定时间客观性的观点是偏颇的, 但是他关于空间和时间的理论却并不那么机械, 因为他并不采取与外物的相关性质直接同一的方式来阐释他的空间和时间理论。在霍布斯那里, 无论是客观的真实空间、主观的空间影像, 还是主观的时间影像, 其与外物性质的对应都具有某种形式转换的呈现和观念标示的意义。在这里, 不同的环节都只是一种与前一环节相互关联的关系映射的变化, 就其是一种相关关系而言, 后一环节可以表征前一环节; 就其是一种变换了的关系而言, 后一环节又不是前一环节本身。这就是霍布斯所反复强调的, 存在于这里, 不存在于那里, 而又由那里而引发, 又是关于××的影像的道理。这其中蕴含着深刻的变换、发展、建构、显示、呈现、通过相互作用而相互规定的再造的辩证性思想。
细究起来, 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 霍布斯关于物体、现象、影像的区分, 关于必然性质和偶然性质的区分, 关于偶性既是我们认识事物的方式, 又是事物向我们显现的方式的理论, 关于感觉器官向外的反应及努力与对象的向内的努力相统一而产生感觉的理论, 等等, 都具有与上面我们所讨论的他的时空观理论的同样的性质。这其中体现出的辩证法思想既丰富又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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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 西方哲学原著选辑: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M].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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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仁平, 彭隆辉. 欧洲哲学史简明教程[M].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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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力田, 李毓章. 西方哲学史新编[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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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赵敦华. 西方哲学简史[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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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CAHM S M.西方哲学经典: 第2卷[M].刘国明, 译.北京: 中国商业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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