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雄是汉大赋发展的重要人物, 其《甘泉赋》《河东赋》《羽猎赋》《长杨赋》也是汉赋史上的重要作品。目前学界对扬雄四赋作年, 有以下两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以《中古文学系年》为代表, 陆侃如先生直接以《汉书·扬雄传》为依据, 判定《甘泉赋》《河东赋》《校猎赋》作于元延二年(前11), 《长杨赋》于“明年”(元延三年, 前10)[1](P11-15), 这种观点从清代以来就一直被学者坚持, 也是目前学界的传统看法, 影响很大。
第二种观点以《中国辞赋发展史》为代表, 结合了《汉书·成帝纪》中成帝第一次行幸甘泉的记载——“(永始)四年春正月, 行幸甘泉, 郊泰畤, 神光降及紫殿。大赦天下。赐云阳吏民爵, 女子百户牛酒, 鳏寡孤独高年帛。三月, 行幸河东, 祠后土, 赐吏民如云阳, 行所过无出田租”[2](P324)。认为皇帝首次祭祀的规模和意义均大于之后元延二年的祭祀活动, 故将《甘泉赋》《河东赋》作年前移至永始四年(前13)。此种观点支持者颇多, 其实早在民国时期唐兰先生《扬雄奏甘泉河东羽猎长杨四赋的年代》一文就已经反驳陆侃如先生发表在《大公报》文史周刊三十九期的与《中古文学系年》相同的说法, 认为《甘泉赋》《河东赋》《校猎赋》作于永始四年[3](P55-57), 《中国辞赋发展史》同[4](P139)。目前学界支持赞同这一观点者颇多①。
① 例如:杨福泉《扬雄年谱考订》(载于《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第67-79页)、杨福泉《扬雄至京待诏奏赋除郎的年代问题》(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第17-21页)、熊良智《扬雄“四赋”时年考》(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第70-72页)、易小平《关于扬雄四赋作年的两个问题》(载于《古籍研究丛刊》2010年第6期, 第92-95页)、龙文玲《〈文选〉扬雄〈甘泉赋〉作年考辨》(收入刘跃进、柳宏主编《现代学术视野下的〈文选〉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6年版, 第159-171页)皆作永始四年。
以上两种主流观点之外, 《文选》李善注尚保存有第三种关于扬雄辞赋作年的记载。《文选》卷七《甘泉赋》、卷八《羽猎赋》、卷九《长杨赋》李善注均引《七略》所记载的写作时间:“《汉书》曰:永始四年正月, 行幸甘泉。《七略》曰:《甘泉赋》, 永始三年正月, 待诏臣雄上”[5](P322)“《七略》曰:《羽猎》, 永始三年十二月上”[5](P389)“(《长杨赋》)绥和元年上”[5](P403)。《文选》引《七略》的记载和以上两种“持《汉书》论”的主流观点相左, 从李善本人开始便有怀疑, 学界至今的主流观点也对此多是相对忽视或简单否定的态度②。
② 仅见林贞爱《扬雄集校注》所附年谱将扬雄前三赋列在永始三年, 然而, 该文论述陷入钻求所谓“大有文章”的穿凿中:“如果没有汉成帝行幸甘泉在前, 怎么会有皇太后诏有司复甘泉泰畤在后呢?这一前一后, 便大有文章。原来汉成帝这次行幸甘泉, 是为赵飞燕求子嗣, 因而班固在修史时有顾忌, 不便直书其事。”此说认为永始三年本有甘泉祭祀而《汉书》隐而不书, 揣测无凭, 三年既不书, 四年何以书之?且《汉书·郊祀志》明确言因皇帝无子嗣而恢复甘泉祭祀, 何有“顾忌”之处?牵强不足为解。详参林贞爱《扬雄集校注》, 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328页。
学界否定“永始三年”记载可靠性的直接解释是:今本《文选》中“永始三年”为“永始四年”之误抄(古字三、四形近, 传写致误)。自《汉书·扬雄传》王先谦补注引顾炎武“四郡为三郡之误”说以来③, 学者甚多认为“永始三年”应为“永始四年”之误。从陆侃如先生到杨福泉、易小平、熊良智等学者, 均认为“三”字有误。但是, 《文选》李善注于《甘泉赋》《羽猎赋》两处引《七略》, 两处文字相隔甚远, 均系“误抄”、同时犯错, 概率不大。且《说文解字》录“四”, 仅籀文(大篆)作四横的写法, 与“三”相近, 古文“四”字与今文“四”相近, 与今文“三”并不形近, 汉代通行今文, 古文已废, 更遑论大篆, 况且顾炎武的“四郡为三郡之误”说也非确证, 引猜测之论来证概率极低之误, 其能够成立的可能性或者说致误的必然性是大可商榷、难以令人信服的。况且, 《七略》成书即在扬雄当世, 如果传抄不误, 则可信度要高于《汉书》扬雄本传。如果仅仅因为《七略》记载与《汉书》的记载相牴牾, 就判定《七略》的记载是字形之误, 是囿于《汉书》权威的偏颇做法, 且逻辑上并不严密。本文拟对《汉书》记载的不合理之处提出怀疑, 同时重新审视《七略》记载的合理性, 以提出扬雄四赋作年的新说。
③ 《汉书补注》引三、四字形讹误之说云:“本书《五行志》‘吴王濞封有四郡’, 顾炎武校正曰:四郡当作三郡, 古四字积画以成, 与三易混, 犹《左传》陈、蔡、不羹、三国为四国也。”见王先谦《汉书补注》,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整理本), 第拾壹册, 第5411页, 注八。笔者按, 《左传》三国四国是否致误, 注家尚有分歧。杜预注春秋实有二不羹国。洪亮吉、阎若璩、汪中皆主杜预之说, 杨伯峻先生亦从此说。详参杨伯峻《春秋左传注》, 中华书局1981年版, 第1340页。至于《汉书·五行志》所云“是时吴王濞封有四郡五十余城”,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七已作辩证:“按《高帝纪》六年以故东阳郡、鄣郡、吴郡五十三城立刘贾为荆王。吴濞所封, 即贾故地。故传云‘王三郡五十三城’。而《伍被传》云:‘吴王王四郡之众’, 此志亦云四郡者, 楚汉之际, 会稽尝析为吴郡。《灌婴传》:‘度江破吴郡长吴下, 得吴守。遂定吴、豫章、会稽郡’, 此有会稽又有吴郡之证。《吴王濞传》:‘上患吴会稽轻悍’, 亦两郡兼举也。吴郡本会稽所分, 言吴可以包会稽。《高帝纪》单称吴郡则为三郡, 此兼举吴会, 故言四郡也。”见钱大昕《廿二史考异》,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第131页。可见, 三、四字形讹误仅属猜测, 以上两则材料皆非确证。
一、《汉书·扬雄传》并非全部抄自扬雄“自序”学界目前主流的两种以《汉书》记载判定扬雄四赋作年的观点, 均对《文选》李善注所引《七略》的记载持漠视或简单否定态度。而学界之所以奉《汉书·扬雄传》为第一手的权威史料, 与颜师古注《汉书·扬雄传》以来的一个错误的解读密切相关。《汉书》原文“赞曰:雄之自序云尔。初……”之下有颜师古注云“自《法言》目之前, 皆是雄本自序之文也”[2](P3583)。颜师古认为, 《汉书·扬雄传》中, 《法言》目录之前的文字, 全部是班固抄录扬雄《自序》而成的。而这个判定是不对的。
《汉书·扬雄传》录扬雄辞赋七篇(即《反离骚》《甘泉》《河东》《校猎》《长杨》《解嘲》《解难》)及《法言》目录, 《法言》目录前云“《法言》文多不着, 独着其目”, 之后云“赞曰:雄之自序云尔。初……”, 此“自序”所包括的范围, 被颜师古判定为除了《法言》目录之外的、“赞曰”以上的全部《扬雄》本传的文字。后代学者多从此论, 进而认为班固直接采录扬雄“自序”而成《扬雄传》——既然《汉书》扬雄本传的文字全部来自扬雄生前亲自写成的自传性质的《自序》, 属于第一手材料的信史, 是不容置疑的,那么其所记载的扬雄辞赋作年, 自然为绝对真实可靠的本人记录——然而事实情况并非如此。
扬雄“自序”即《汉书·艺文志》著录“扬雄所序三十八篇” ①。这个“自序”到底有哪些内容呢?我们根据《汉书·艺文志》的著录, 可以认定, 扬雄的“自序”(以下称《自序》)不包括辞赋作品。理由如下:
① 汪荣宝辩驳颜师古、段玉裁诸人的观点, 并以《史记》《汉书》《论衡》为例, 证扬雄“自序”即《汉书·艺文志》所著录“扬雄所序三十八篇”中最后一篇, 为扬雄亲自编定。详见汪荣宝《法言义疏》, 中华书局1987年版, 第2-3页。笔者按, 汪氏所论极精。学者怀疑“自序”并非“扬雄所序三十八篇”, 而是另有所指。并不能让人信服, 因为从文献学的角度无法解释既存在另一本《自序》, 又从未被《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等目录学著作著录的矛盾。
首先, 作为保存了刘歆《七略》著录内容的《汉书·艺文志》, 将“扬雄所序三十八篇”列入“诸子略”之儒家, 且有班固注:“《太玄》十九, 《法言》十三, 《乐》四, 《箴》二”[2](P1727), 数字相加, 正好三十八篇。从著录体例以及篇目吻合的事实考察, 皆可认定扬雄《自序》是一部儒家类的子书, 并无辞赋作品。
第二, 假使扬雄《自序》依然收录了辞赋作品, 且刘歆是见过扬雄《自序》的, 那么, 我们假使存在的扬雄《自序》中收录的辞赋作品, 应该在《汉书·艺文志》中的“诗赋略”中反映出来。然而我们注意到, 《汉书·艺文志》正文刘歆仅仅著录了扬雄四篇辞赋, 是班固通过注文又增补了八篇[2](P1750)。也就是说, 如果扬雄《自序》中收入辞赋, 其数量应该与《汉书·艺文志》正文记载吻合, 即四篇。但是《汉书·扬雄传》居然收录了七篇。这个数字的差异恰恰说明, 班固的《扬雄传》并非全文抄录自扬雄的《自序》。颜师古所言的《汉书·扬雄传》全文抄录自扬雄“自序”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刘歆所著录的辞赋篇数和班固所录篇数数量上的差异恰恰说明, 颜师古所判定的《汉书》扬雄本传文字全部来自扬雄《自序》以及因之而来的推论“扬雄《自序》中收录辞赋”, 都是不可能成立的。刘歆著录的扬雄辞赋四篇以及班固补录的辞赋八篇, 这些信息均不可能来自于扬雄《自序》。换言之, 扬雄《自序》并无辞赋作品。
实际上, 《汉书·艺文志》所列的“《太玄》十九, 《法言》十三, 《乐》四, 《箴》二”已经非常明晰, 扬雄的《自序》仅仅是对后期所创作的《太玄》《法言》等著作做的一个纲领化的目录提要, 介绍其各卷的作意和主旨。这种做法, 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已经有了。
然而, 学者对颜师古深信不疑的第二个因素, 正是来源于《史记·太史公自序》。班固在《汉书·司马迁传》中全文抄录《史记·太史公自序》, 并于文末亦言“迁之自叙云尔”, 且颜师古注也说: “自此以前, 皆其自叙之辞也。自此以后, 乃班氏作传语耳。”[2](P2724)这与《扬雄传》中“赞曰:雄之自序云尔” ②完全是一个腔调。故而使学者产生类比: 《司马迁传》都全文抄录了, 《扬雄传》应该也是全文抄录。其实这种类比和套用是不准确的, 并且受了“义例先行”的思维束缚。《扬雄传》中的“雄之自序云尔”与前文“《法言》文多不录, 独着其目”互相照应, 上承内容是《法言》的目录, 班固没有将《法言》的全部内容抄录入《扬雄传》, 而是将扬雄本人对《法言》所做的“目录提要”(即扬雄的《自序》的文字)全文抄录进来, 并在抄完之后加以说明——《法言》的目录内容是“雄之自序”, 这才是“雄之自序云尔”的准确意思。《汉书·扬雄传》文中“《法言》文多不录, 独着其目”以下的文字, 从“天降生民, 倥侗颛蒙, 恣于性情, 聪明不开, 训诸理。撰《学行》第一”到“孝莫大于宁亲, 宁亲莫大于宁神, 宁神莫大于四表之欢心。撰《孝至》第十三”, 均是直接抄录自扬雄的《自序》, 文意甚明。学者以《司马迁传》中辞句相同但语境所指不同的文字来类比《扬雄传》, 而得出《扬雄传》的全部文字都抄录自扬雄《自序》, 就显得颇为轻率了。
② 笔者怀疑《扬雄传》中“赞曰:雄之自序云尔”中的“赞曰”可能系倒文, 或当为“雄之自序云尔。赞曰:初, 雄年四十余, 自蜀来至游京师”。
综上, 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 颜师古在注《汉书·扬雄传》的“雄之自序云尔”犯了一个错误,由于学界长期没有认识到这个错误, 导致在判定扬雄四赋作年这个问题上长期迷信于《汉书·扬雄传》的权威性。以误生误, 致使学界在讨论这个问题上长期原地打转, 徘徊不前。
扬雄在其晚年对辞赋的讽谏作用彻底失去信心, 一心闭门著经。《自序》作为他对自己平生著作的提纲挈领式的归纳, 自收《太玄》《法言》等哲学作品, 不收辞赋作品, 是完全正常的。因此, 班固在给扬雄立传时, 其辞赋作品的理解必然不是扬雄自己的意见, 而是后人的理解, 很有可能正是班固自己的理解。《文选》中冠以“并序”的《汉书》本传文字, 也仅代表班固自己的意见①。
① 如《甘泉赋》“并序”云:“孝成帝时, 客有荐雄文似相如者, 上方祀甘泉泰畤、汾阴后土以求继嗣, 召雄待诏承明之庭。正月, 从上甘泉还, 奏《甘泉赋》以风。”文字与《汉书》本传同。已有学者总结出《文选》中录史官之语冠以“并序”的凡例, 见刘盼遂《文选篇题考误》, 收入郑州大学古籍所编《中外学者文选学论集》, 中华书局1998年版, 第4-5页。
班固为扬雄立传, 收录辞赋, 而“扬雄所序三十八篇”不录辞赋, 故其作品的写作年代和背景不知其详。明此, 则可知《汉书·扬雄传》涉及四赋作年的史料来源, 绝非囿于颜师古注的学者所认为的“第一手材料”般绝对可靠。学者若抱定《汉书·扬雄传》为铁证来判定扬雄四赋的作年, 所得结论的武断性已是显而易见了。
当然, 有很多学者已经开始关注《汉书·成帝纪》中郊祀甘泉的年代记载与《扬雄传》的差异, 并据《成帝纪》将《甘泉赋》《河东赋》《羽猎赋》三赋移到永始四年, 已是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对《汉书》扬雄本传“唯一铁证”的迷信, 并且得到了众多支持。但是这种意见并没有明确认识到《汉书·扬雄传》的记载并非全部来自扬雄“自序”, 在考定作年中依然不忍割舍, 因此遇到了新的麻烦:《汉书》内部, 《成帝纪》和《扬雄传》矛盾。《成帝纪》记载首次甘泉泰畤在永始四年(前13)春, 唯一一次“行幸长杨宫, 从胡客大校猎”在元延二年(前11)冬, 相隔近三年。而在《扬雄传》中, 《甘泉赋》《河东赋》《羽猎赋》三赋却紧密排列在一年之中, 《长杨赋》也紧接着在“明年”, 间隔仅一年。若将《甘泉赋》《河东赋》《羽猎赋》前移至永始四年, 则《长杨赋》必然跟着前移至元延元年②, 与《成帝纪》不合。并且次生出汉成帝到底有没有二次校猎长杨的争议、更有这个“明年”到底间隔了一年还是两年的争议③, 皆源自于学者对《汉书》扬雄本传文字录自杨雄“自序”所谓“第一手资料”的误判和轻信。
② 熊良智《扬雄“四赋”时年考》即持此论, 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2005年第3期, 第70-72页。
③ 据易小平《关于扬雄四赋作年的两个问题》, 对汉成帝是否有两次校猎的争论, 从胡三省、钱大昕等人就已经开始了。今人陆侃如在《中古文学系年》中也持“实在是两回校猎”的观点。易文认为, 《校猎赋》属于跨年完成的作品。《扬雄传》中的“明年”, 并不是成帝校猎的第二年, 而是扬雄作《校猎赋》之后的第二年。按, 易文依旧试图平衡《汉书》内部《成帝纪》与《扬雄传》的矛盾, 结论较难让人信服。
二、《甘泉赋》《河东赋》二赋反映了成帝时期恢复郊祀旧制的舆论汉武帝确立了甘泉宫祭天(泰畤)、汾阴祭地(后土)的郊祀制度。《汉书·郊祀志》记载成帝时期郊祀制度的重要变迁:成帝初期, 采纳丞相匡衡、贡禹等人的意见, 徙甘泉泰畤、汾阴后土于长安南郊。两年之后, 匡衡坐事免官爵, “众庶多言不当变动祭祀者”, 成帝初罢甘泉泰畤之时, 遇到“大风坏甘泉竹宫”的灾异, 刘向遂引《易大传》“巫神者殃及三世”来攻击朝臣轻改郊祀旧制, 主张恢复甘泉汾阴之祀。又因成帝无继嗣, 皇太后下诏恢复甘泉泰畤汾阴后土如故[2](卷二十五下,P1253-1259)。皇太后下诏的时间, 《汉书·成帝纪》有永始三年(前14)十月恢复甘泉泰畤的记载[2](P324), 而《汉书·郊祀志》平帝元始五年王莽上奏言“建始元年(前32), 徙甘泉泰畤、河东后土于长安南北郊。永始元年(前16)三月, 以未有皇孙, 复甘泉、河东祠”[2](P1265)。王莽距成帝不晚, 上书皇帝, 所言不当有误。可见, 从郊祀地点被改变之刻起, 朝廷中就有反对的声音。而在成帝永始四年首次祭祀甘泉汾阴之前, 朝廷主张恢复武帝旧制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这个舆论与郊祀制度的变迁相始终, 其影响是非常广泛而长久的。
陆侃如先生《中古文学系年》据《汉书·成帝纪》永始三年(前14)十月恢复甘泉泰畤的记载, 认为《甘泉赋》不可能作于永始三年十月之前。进而认为李善所见《七略》不是原文[1](P13)。这种判断实际上没有意识到当时在正式恢复甘泉泰畤之前的较长一段时期内, 朝廷上下甚嚣尘上的主张恢复甘泉祭祀的舆论的力量。虽然《汉书·成帝纪》所载永始四年始幸甘泉, 永始三年没有行幸甘泉之事, 但恢复甘泉祭祀的舆论已经足以产生《甘泉赋》了。即, 国家或社会的某场重大活动或重要事件在没有发生之前, 如果已经有了山雨欲来的征兆, 与之相关的文学作品就有可能产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司马相如在汉武帝封禅泰山之前八年就已经写好了《封禅书》。假如没有《史记》的明确记载, 又假如我们无法获得其他有关司马相如生平的详细资料, 我们就很可能以武帝封禅之年来判定《封禅书》的写作年代, 从而产生错误的结论。与之相同的还有杜甫献“三大礼赋”和《封西岳赋》的时间①。扬雄前期的大赋创作有谋求政治出路的意图, 而《甘泉赋》《河东赋》二赋, 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故而, 政治舆论必然对扬雄产生影响。退一步论, 即便不是受舆论影响, 作为社稷重祀, 必当提前预先安排日程, 以为准备, 就祥避灾②。永始四年正月举行祭祀, 而永始三年平静无所准备, 是绝不可能的。故而, 在皇太后已下诏恢复甘泉泰畤、汾阴后土之时, 扬雄应该已经把《甘泉赋》《河东赋》当作参与政治舆论讨论、通过大赋迎合朝廷新动向颂扬之文, 在皇帝亲祀活动之前就已经上奏③。我们不能仅凭《汉书》永始四年始祭甘泉泰畤的记载来判定扬雄写《甘泉赋》等作品一定不会在此之前;也不能凭《汉书·扬雄传》中的“正月, 从上甘泉, 还, 奏《甘泉赋》以风”“还, 上《河东赋》以劝”等史官之语来轻率判定必然是先有甘泉、河东之祀, 后有《甘泉》《河东》之赋。并且, 应该认识到, 预先献赋, 是赋家干预政治和博取自身声名的重要手段, 也是封建时代国家重大活动之前常有的现象。
① 关于杜甫献赋年代,张忠纲《杜甫献〈三大礼赋〉时间考辨》(载于《文史哲》2006年第1期, 第66-59页)考证为天宝九载玄宗祭天地太庙之前。而《封西岳赋》本身就是预献, 唐玄宗并未封西岳。
② 杨福泉据《成帝纪》永始三年正月“日有蚀之”的记载认为本年计划将祀甘泉, 因遇日食罢停。参见杨福泉《扬雄至京待诏奏赋除郎的年代问题》, 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第20页。
③ 在《甘泉赋》和《河东赋》的文本中, 扬雄遣词造句虚与委蛇, 并无实际扈从甘泉、汾阴的描写。尤其是《河东赋》结尾云:“轶五帝之遐迹兮, 蹑三皇之高踪。既发轫於平盈兮, 谁谓路远而不能从?”如果是自汾阴扈从回来所作, 那么事实已摆在眼前, 这一句反问多少有些多余, 或者说针对性不足。如果是朝廷郊祀舆论尚在争议未决之时, 那么整篇赋的立意就在结尾的“谁谓”上, 鲜明地体现了扬雄迎合汾阴祭祀的立场和姿态。
永始二、三年间, 汉廷终于结束了争议已久的恢复武帝郊祀旧制的舆论,准备正式恢复甘泉、汾阴之祀。朝廷确定永始四年正月举行首次甘泉泰畤,其预留的准备时间可能提前半年甚至更早。扬雄以“待诏”的身份,在皇帝“始幸甘泉”之前预先创作《甘泉赋》《河东赋》进献,以为润色大典、营造声势,这是完全合理的④。并且, 扬雄在此年年尾又向皇帝献《羽猎赋》, 终于得到重视, 拜为郎。这与《汉书·扬雄传赞》言“初, 雄年四十余, 自蜀来至游京师, 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奇其文雅, 召为门下史, 荐雄待诏。岁余, 奏《羽猎赋》, 除为郎”的记载吻合①, 扬雄上《甘泉赋》的身份是“待诏”, 这一点与《七略》“待诏臣雄上”也完全吻合。并且可以推定, 《羽猎赋》与《汉书·成帝纪》所载元延二年冬成帝长杨校猎完全无关, 班固在《汉书·扬雄传》中对《羽猎赋》所加的讽喻解读只能是史官之见, 不可作为系年的依据。因此, 扬雄的前三篇赋正确的时间排列应该是《甘泉赋》《河东赋》《羽猎赋》, 均作于永始三年。《七略》的记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永始四年、元延二年之说均未通融。
④ 桓谭《新论》云:“子云亦言:‘成帝时,赵昭仪方大幸。每上甘泉,诏使作赋。为之卒暴,思精苦……’”,班固《汉书·扬雄传》又有“每上甘泉,常法从,在属车间豹尾中……”之语。按,桓谭盖追忆转述扬雄之言,“赵昭仪方大幸”,正在永始初年,“每上甘泉,诏使作赋”可解为“每上将幸甘泉,诏使作赋”,未必是甘泉郊祀之后才“诏使作赋”,此符合扬雄待诏的身份,且桓谭所述并无扬雄扈从成帝行幸甘泉之意。《汉书》本传所云“常法从”,仅可看作是班固的史家之语和赋家解读,并非可作为《甘泉赋》写作背景的铁证。
① 《汉书·成帝纪》载永始二年正月己丑, “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薨”。《七略》载上永始三年十二月扬雄上《羽猎赋》, 正是“岁余”。扬雄拜郎是因《羽猎赋》, 那么, 《羽猎赋》不可能再与三年之后的元延二年校猎相关联, 而《汉书·扬雄传》所引《校猎赋》如果是《羽猎赋》, 则前后矛盾。易小平《〈校猎赋〉就是〈羽猎赋〉吗?——兼论扬雄初为郎的时间及年龄》一文即否定《羽猎赋》与《校猎赋》为同一篇, 认为“《羽猎赋》亡佚, 导致《羽猎赋》《校猎赋》二赋被混为一谈”。参见《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第117-120页。然而, 易文观点的前提是以《汉书·扬雄传》著录辞赋的部分为确凿无误的信史, 元延二年确实是《校猎赋》的写作背景,因此得出此说。本文认为, 此论破立太勇, 恐难服人。《羽猎赋》的前后两次时间矛盾的记载, 应该与班固在《扬雄传》中以极强的儒家正统思想, 有意强调扬雄作品的讽谏意义, 将扬雄《羽猎赋》与成帝校猎强行“扯”上联系有关, 《扬雄传赞》中所述当别有材料依据, 故而前后并不一致。按, 《扬雄传赞》曰:“初, 扬雄年四十余, 自蜀来至游京师。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奇其文雅, 召以为门下史, 荐雄待诏, 岁余, 奏《羽猎赋》, 除为郎。”扬雄游京师的年龄, 尚难确定, 王先谦认为四字为三字形之误, 亦属猜测。永始二年, 扬雄四十岁, 王音已薨。其游京师时应不满四十, 但所云“岁余”, 也应不会太早, 当是三十八九岁时。可能班固《传赞》转录自其他文献, “四十余”属记述者误记。
三、《长杨赋》的写成与上奏并非同时《长杨赋》的作年, 学界据《汉书·扬雄传》, 列在元延二年或三年②, 原因是《七略》所载绥和元年(前8)已经是元延二年(前11)冬天成帝校猎事件之后第三年了, 间隔太久, 无从互证。沈钦韩认为《羽猎赋》和《长杨赋》均是就成帝校猎而发, 但时间上存在“奏御”和“写进”两个时间点③。沈氏相信《汉书·扬雄传》为扬雄本人的“自叙”(即《自序》), 故而完全接受《汉书》的记载。为了在《汉书》与《七略》之间调停, 沈氏提出了扬雄四赋的写作时间存在“奏御时间”和“写进时间”的不同, 即《汉书·扬雄传》记录了上奏皇帝的时间, 而《七略》记载了皇家藏书阁抄录的时间, 一前一后, 似乎成理。
② 元延二年冬成帝校猎长杨馆。学者多是对《扬雄传》中“明年”一词的理解有不同, 故有元延二年、三年之争。杨福泉《扬雄年谱考订》列在元延二年, 而陆侃如《中古文学系年》、刘跃进《秦汉文学编年史》均列在三年。
③ 见王先谦《汉书补注》卷八十七下引, 原文为:“羽猎长杨均是二年冬事, 而传次序一在当年, 一在明年, 盖以上赋之先后为次也。……又疑《七略》篇当时文, 不当有失。或雄自叙止据奏御之日, 秘书典校则凭写进之年。故参差先后也。”王先谦《汉书补注》, 第拾壹册, 第5368页。
我们已经解除了在判定扬雄四赋作年问题上对《汉书·扬雄传》文字的轻信, 因此沈钦韩这种调停式的猜测, 对于永始三年完成的前三赋而言, 已经是伪命题了。即使我们认真仔细分析沈氏的猜测, 也会发现, 是皇家藏书阁的《七略》永始三年(前14)“写进”在先, 而《汉书·扬雄传》记载的元延二年(前11)的“奏御”居然在后, 即三赋在上奏皇帝的时候, 皇家藏书阁已经提前三年著录了, 这显然是有违常理和逻辑的。
但是由于扬雄的《长杨赋》内容明确地与元延二年(前11)冬成帝校猎直接关联, 因此, 《七略》所记载的绥和元年(前8)的作年已经相当滞后。学界怀疑《七略》的记载, 大多原因也在于难以解释这个时间差。恰恰在这个问题上, 沈氏的解释给了我们极大的启发。笔者认为, 《长杨赋》的完成, 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时间, 可以理解为《长杨赋》存在一个“写成”和“上奏”的时间差。
元延二年冬成帝校猎, 是《长杨赋》的写作背景, 扬雄“写成”此赋, 或为此之后不久。但是, 扬雄这篇赋如果没有及时向皇帝上奏, 皇家藏书的《七略》也便不会记载。只有扬雄上奏皇帝, 《七略》才会记载“扬雄某年上《长杨赋》”。《七略》言“绥和元年”, 已经是成帝校猎之后第三年, 中间间隔两年多。是否存在这期间扬雄一直没有上奏皇帝的可能呢?
这种可能是存在的。
桓谭《新论》记载扬雄拜郎以后接连痛夭二子并归蜀葬子之事:“扬子云为郎, 居长安, 素贫。比岁, 亡其两男, 哀痛之, 皆持归葬于蜀。以此困乏。”[6](P23)《法言》亦有“育而不苗者, 吾家之童乌乎!九龄而与我玄文”[7](P166)的感慨, 汪荣宝《法言义疏》卷八云:“按子云为郎在成帝元延二年, 时年四十三。《新论》云, 比岁, 亡其两男, 童乌之卒, 盖元延三、四年间事。”[7](P167)
扬雄为郎, 在上《羽猎赋》之后, 所以应在永始三年岁末或永始四年年初。比岁, 亡两男, 则二子接连夭亡, 当在永始四年至元延二年、三年之间。扬雄持棺归葬, 也当在元延三年、四年之间。汪荣宝所论微有不确之处, 但我们亦可从而推知, 扬雄元延二年至元延四年归蜀葬子, 并不在长安, 不大可能上奏《长杨赋》 ①。
① 张震泽《扬雄集校注》前言叙扬雄生平云“自王莽初始元年扬雄六十一岁……已经在年逾花甲以后, 有子二人先后夭亡。”认为丧子在王莽时, 不知何据(见张震泽《扬雄集校注》,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前言第5页); 扬雄言其子九岁助其草《太玄》。按, 扬雄完成《太玄》的时间为元延四年至绥和二年之间, 《汉书·扬雄传》言哀帝时“方草《太玄》”之说不确。详参束景南《〈太玄〉创作年代考》, 载《历史研究》1981第5期, 收入刘大钧主编《百年易学菁华集成初编·易学贰》,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第520-526页。
考察《长杨赋》作品本身, 我们会发现《长杨赋》在结构和模式上与《甘泉赋》《河东赋》《羽猎赋》完全不同。前三篇赋都属于“曲终奏雅”“劝百讽一”的传统结构和模式, 是扬雄模拟司马相如等人的表现。而《长杨赋》一改故辙, 开篇就借子墨客卿之问, 明确地指出了对汉成帝不顾百姓一味夸胡校猎的不满, 这是对传统写法的明显突破。扬雄的《长杨赋》已经走出了对汉赋传统写法的因袭, 摆脱了司马相如等前代作家的影响, 体现出截然不同的特色和新变。这种新变也可以印证其完成于相对较晚的时期。笔者认为, 扬雄在“写成”到“上奏”的这个时间差内, 逐渐对传统铺排夸饰和反讽手法失望, 以其高超的才华, 变反讽为正谏, 运用“祖述道德”的方式, 巧妙地解决了夸饰和讽谏之间的矛盾, 完成了具有突破创新意义的《长杨赋》, 可以代表扬雄后期辞赋的新高度。
四、结语综合上论, 学界对于扬雄四赋作年的探究, 应该重视《七略》的意见, 减少对《汉书·扬雄传》中史官之语的依赖。由于长期以来对《汉书·扬雄传》文字和颜师古注的坚持和坚信, 使得学界长期将《汉书》视为判定扬雄四赋作年的唯一可信证据, 对扬雄四赋作年的判定和争议基本都在《汉书》内部, 这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本文认为, 只有认识到《汉书·扬雄传》中有关辞赋创作的记载不可能抄自扬雄本人的《自序》, 解除对《汉书·扬雄传》的简单轻信, 才能使有关扬雄四赋作年的探讨进入更充分的史料话语环境, 进而才能使得《七略》的作年记载得到重新审视。同时, 判定文学作品的作年, 应该在重视文学作品产生的具体历史事件的基础上, 更充分重视其历史时代的政治环境和舆论影响。并且还需从作品本身分析, 与前代作家创作模式和写作手法有较强模拟因袭关系的应属于前期作品, 而具有鲜明特色和个性的新变之作应属于后期作品。《七略》所记载的扬雄四赋的上奏时间, 应该视为扬雄四赋的最终定稿时间。因此本文认为, 扬雄的四赋作年问题, 《七略》的记载比学界现行的“持《汉书》论”有更大的合理性, 扬雄四赋的作年, 应该为永始三年(前14)完成《甘泉赋》《河东赋》《羽猎赋》; 绥和元年(前8)完成《长杨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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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侃如. 中古文学系年[M]. 北京: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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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固. 汉书[M]. 北京: 中华书局,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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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维森, 许结. 中国辞赋发展史[M]. 南京: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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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桓谭.新论[M]//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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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汪荣宝. 法言义疏[M]. 北京: 中华书局,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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