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学者按处置类型对宋代官员黜降原因分类,张其凡、金强《宋代岭南谪官类型分析》将岭南谪官类型分为贬官型等。苗书梅提出四大类分法:兵变叛乱、贪污受贿、渎职罪、臣僚私自交结朋党等。还有擅离职守、到官违限、父母去世而匿丧以及越职言事、治家无方而出现丑闻或被臣僚指论为昏庸无能。[1]467-471陈骏程、张其凡《宋朝惩治官员之原因初探》将宋代处罚官员的原因总结为:谋反谋逆,犯赃罪,行政效率低、不称职,失职,擅权、滥用权力,违反官员管理制度,违反经济管理制度,违反军法军规,违礼,连坐,触怒皇帝,政治斗争中失利,私自惩罚奴仆,自身性格缺陷等。[2]综上,笔者将宋代官员黜降的原因按照大的类别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斗争,二是官员犯罪,三是特殊原因。
一、政治斗争《中国流人史》将两宋与官员有关的流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失败者,包括皇权之争,官员之间的权力之争,权臣的擅权及其党同伐异之争(以南宋为典型),私仇之争,改革派与保守派之争(以北宋为典型)共五小类。另一类是主张抗金,反对议和者。[3]297-298这两类都可归入政治斗争引起的官员黜降。
宋代因政治斗争引起的官员黜降分为三类:
第一类, 由党争而引起的官员黜降。
罗家祥《试论两宋党争》中提到宋代党争的四次高潮。[4]宋仁宗景祐年间(1034-1037)以吏治为焦点的范吕之争拉开了两宋党争历史的序幕,随之,党祸一发不可止。在长达160年的时间内形成四次高潮,每次以大批贬降官员为终结。因党争引起的官员黜降情况在宋代的历史上贯穿其始终。
宋初,枢密副使赵昌言(944-1009)于太宗端拱元年(988)三月自工部郎中责授崇信军节度使、行军司马。赵昌言与户部侍郎陈象舆、刑部郎中董俨、知制诰胡旦、直史馆梁颢关系密切,常在赵昌言府第聚会,京师有“陈三更、董夜半”传言,被人告发,遭贬黜。[5]52-53其被贬有结交朋党之嫌疑。
北宋因党争而引起的官员黜降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黜降范围广、规模大。如崇宁元年(1102)九月,蔡京命籍司马光等120人,谓之“奸党”,崇宁三年(1104),又将元祐、元符党人,“不附己者”合为一籍,共309人。
二是不同派别互相打击,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王安石变法中,蔡确(1037-1093)是坚决的改革派。元丰五年(1082),蔡确拜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神宗元丰改官制,此为右宰相官名),严厉打击保守派的反扑。元祐元年(1086),宋哲宗即位,蔡确转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左相),保守派陆续返朝廷,司马光、吕公著(1018-1089)要废去新法,蔡确于元祐二年(1087)被罢,知枢密院事章惇(1035-1105)也被罢免。绍圣元年(1094)任命章惇为宰相,章大肆报复,贬了吕大防(1027-1097)等大批人的官职。元符三年(1099)哲宗驾崩,徽宗即位,章惇、蔡京遭贬。崇宁元年(1102)韩忠言、曾布等被罢免。[6]
三是处置严厉。宋代对士大夫优礼有加,党争中很多人受到严厉处罚。从仁宗乾兴元年(1022)寇准(961-1023)被贬雷州(今广东省海康县),丁谓(966-1037)被贬崖州(今海南省崖县)后,距元祐年间七八十年,没再贬岭南的官员。元祐四年(1089),蔡确再贬至岭南的新州(今广东省新兴县)。范纯仁对吕大防提过:“此路荆棘七八十年矣,奈何开之?吾侪正恐不免矣。”[7]10326此后因党争贬到岭南的官员增多了。
四是不少官员多次因党争被贬。李迪(971-1047),濮州(今山东省鄄城县北20公里)人。景德二年(1005)中状元,曾两度为相。《宋史》本传记载在仁宗时,寇准被贬,李迪因“朋党传会”贬衡州(今湖南省衡阳市)团练副使。景祐中,“范讽得罪,迪坐姻党”[8]10174,罢为刑部尚书,知亳州(今安徽省亳县),改相州(今河南省安阳市)。
尽管较多官员因党争遭受黜降,却有少数人通过党争平步青云。从元祐八年(1093)九月,宋哲宗亲政,被保守派贬责的章惇重返朝廷,对元祐党人(反对变法者)大加打击,在科举考试答卷中能否诋毁元祐党人,反倒成为衡量人才的一个隐形“标准”。《中国状元大典》收录了原载《宾退录》第十卷的史实《何昌言因诋元祐擢为首选》:
绍圣四年殿试,考官得胡安国之策,定为第一。将唱名,宰执恶其不诋元祐。而何昌言策云:“元祐臣寮,不知君臣之义、父子之恩。”擢为首选。方天若策云:“当是时,鹤发宵人,碁布要路,今家财犹未籍没,子孙犹未禁锢。”遂次之。又欲以章惇子为第三,哲宗命再读安国策,亲擢为第三。[9]585
绍圣四年(1097),正是章惇命人编类元祐臣僚章疏,极力打击元祐党人的时候,胡安国(1074-1138)之策本定为第一,由于宰执恶其不诋元祐,最后被定为第三名。何昌言(1067-1127)获状元称号,是由于诋毁元祐党人获得了好机会。这和当时的政治气氛紧密相关。
第二类,得罪权臣被贬。
北宋初,枢密学士冯瓒、绫锦副使李美、殿中侍御史李檝为“宰相赵普陷,以赃论死”[8]24。宋神宗时期,“王安石主新法,多逐谏官御史”[8]10422。
御史中丞吕诲论安石过失十事,帝为出诲,安石荐吕公著代之。御史刘述、刘琦、钱顗、孙昌龄、王子韶、程颢、张戬、陈襄、陈荐、谢景温、杨绘、刘挚,谏官范纯仁、李常、孙觉、胡宗愈皆不得其言,相继去。骤用秀州推官李定为御史,知制诰宋敏求、李大临、苏颂封还词头,御史林旦、薛昌朝、范育论定不孝,皆罢逐。[8]10545-10546
司马光在给宋神宗上的奏折里写道:“当今陛下所依者仅王安石一己之见,谄附安石者,谓之忠良;攻难安石者,谓之谗慝。”[10]62后来他被调往一个偏远之地任职。北宋仁宗时期叶清臣(1000-1049)曾发出议论:“宰相所恶,则指以微瑕,公行击搏。宰相所善,则从而唱和,为之先容。”[8]9852宋徽宗时,御史龚夬(1056-1111)击蔡京(1047-1126),朝廷将逐夬,谏官陈瓘(1057-1124)说:“绍圣以来,七年五逐言者,常安民、孙谔、董敦逸、陈次升、邹浩五人者,皆与京异议而去。今又罢夬,将若公道何。”[8]10962反映了其反常情形之严重。
神宗熙宁二年(1069)十二月之后,用祠禄官或来安排持不同政见者,即与当权者不合的官员,此类属贬黜官;但祠禄官之贬黜,又略含优礼,除受祠禄官待遇之外,仍有起用、重用之可能。[11]609这种做法含有避免更大矛盾爆发的因素在内。
第三类,大臣不和被贬。
寇准多次被贬是因为与王钦若(962-1025)、丁谓不和而引起的。由此也导致了与之有关的官员的黜降。寇准在真宗时被罢免后,与他亲善的人大都被指为“准党”遭到降黜。[7]2213-2216在宋代“崇文抑武”的特殊社会背景下,存在一种十分奇怪的现象:将领的行动必须服从文官主帅的支配,一旦发现其有不服管束的行为,便立即遭到贬黜。多次出现武将与文官主帅不和,武将被贬的情形。[12]204
政治斗争导致的官员黜降还有其他类型。如皇权斗争等,宋太祖、太宗异母弟赵廷美(947-984)“谋逆案”,其子随行,宰相卢多逊(934-985)也被流崖州(今海南省崖县)。此案牵涉人物甚多。[7]516-518《宋刑统》把因政治斗争引起的官员黜降称为“以理去官”,即不因犯罪而解者。[13]22-23
政治斗争引起的官员黜降,主要有三个特征:
其一,因政治斗争引起的黜降官员数量庞大,少则三两人,多则上百人,牵涉面广,甚至会造成人事的大规模变动。宋真宗时,寇准被贬斥后,丁谓掌握着大权,“至除吏不以闻”[14]419,很快丁谓加门下侍郎、兼少师,李迪加中书侍郎。李迪对丁谓不满,天禧四年(1020)十一月李迪与丁谓在真宗皇帝面前对于长春殿,李迪提出“臣愿与(丁)谓、(钱)惟演俱罢权柄,望陛下别择贤才为辅弼”[7]2223。后来,李迪、王钦若(962-1025)相继遭贬。丁谓被贬后,王钦若、李迪又被起复。[7]2306宋英宗时,“吕诲、吕大防、范纯仁皆以谏濮议罢,复除尧俞侍御史知杂事”[8]10883。元祐更化中,“前宰相蔡确坐诗诽谤,贬新州(今广东新兴县),宰执、侍从以下,罢者七八人,御史府为之一空”[8]10885。宰相在这种事件中,往往起着重要作用,“在宋代,官员在官场上的沉浮升降,其命运操纵宰相的手中。剧烈的党争,使这种原本正常的人事权恶性发展,演成了一朝宰相一朝臣的局面”[15]。
其二,政治斗争中,大批贬降官员受牵连人数之众,令人惊叹。宋代对这种情况其有其补救措施,“追复”就是一举。宋代进行这种大面积打击时,在一定时期也注意及时收敛,以防造成大的混乱。丁谓被贬时,“党人皆逐,靖雅善丁谓,左谏议大夫、集贤校理、知泉州陈靖为秘书监致仕”[7]2298。提点刑狱、御史王耿说陈靖年老有病无政事,不宜反为乡里官,故有是命。陈靖的情况说明宋真宗能网开一面。曹利用被贬时,很多有关人员被贬降。曹利用死后,他推荐的官员大多“领兵守边”,朝廷要将他们都罢免,殿中侍御史鞠咏“请一切勿治”皇帝接受了鞠咏的建议。[8]9887宋朝统治者能对某一事件做到“不穷治”,长远看,有利于人事稳定。宋哲宗时曾经下诏:“大臣朋党,司马光以下各轻重议罚,布告天下。余悉不问,议者亦勿复言。”[8]341
其三,党争后皇帝年号的变化蕴寓着政策改变的倾向。宋徽宗曾用“建中靖国”作年号,“当国者欲和调元祐、绍圣之人,故以‘中’为名”[8]10965。宋太宗时赵廷美被贬至房州(今湖北房县)安置,真宗即位后追复其西京留守,检校太师兼中书令、河南尹、秦王。[8]8670党争中受打击、排挤的官员,往往因政治形势变化被追复。宋哲宗时“元祐党人”被贬的官员很多,徽宗、高宗时对其追复。徽宗曾两次对其中的官员“追复”。第一次是追复文彦博、王珪、司马光、吕公著、吕大防、刘挚等三十三人官。[8]359第二次是还王珪,孙固赠谥,追复韩忠、曾布、安焘、李清臣、黄履等官职。[8]392宋高宗落实延伸了元祐党人的追复情况,“元祐石刻党人官职,恩数追复未尽者,令其家自陈”[8]464。
政治斗争中被贬责的官员(尤其是卷入党争中),后代难免受到一些负面因素影响。徽宗时特地下诏“宗室不得与元祐奸党子孙为婚姻”[8]368。
二、官员犯罪宋代官员犯罪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犯罪原因:经济犯罪(包括私盐贩卖、外贸走私腐败)、职务犯罪(包括伪造官文书犯罪、司法官吏犯罪);第二,官员犯罪的制约、防范机制研究;第三,官员犯罪的刑罚研究;第四,总体讨论。这些研究都从不同侧面讨论了官员犯罪的问题。
苗书梅提出宋代官员黜降的原因中的兵变叛乱、贪污受贿、渎职罪、擅离职守、到官违限、越职言事等,事实上都属于因官员因犯罪而引起的黜降。北宋官员由于犯罪引起的贬责处置,有如下特点。
(一) 宋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并体现优待原则宋代在《宋刑统》的《名例律》中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八议、请减赎、以官当徒、除名免罪、免官、免所居官的法规。其贯穿的基本原则是对官员这种特殊身份阶层的优待。
宋代官员犯罪处置最重的是贪污罪及谋逆罪等。惩处贪污罪,在太祖、太宗、神宗、孝宗等朝较严厉积极,真宗、仁宗时愈来愈持宽宥政策。北宋末年,吏治大坏,贪风日盛。宋代惩治贪官污吏的法律不是始终如一的,在实际执行中发生由严而宽、由重而轻的变化。[16]“前严后宽,前紧后松的执法状态,各代难免,而在惩贪法律实施方面最为典型的王朝当算两宋。北宋自第三代皇帝真宗以后,赃官论处的记录已不多见了,贪赃死罪的多以决杖流配刑罚给予宽贷而不处死刑。”[17]即使在宋初对官员贪污的处置,也最多是“弃市”或腰斩。而明初就以“剥皮萱草”的方式对付贪官污吏。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十三记载了朱元璋将贪官制作成“人皮草袋”的事。[18]109其残酷情形远甚于宋初。
宋真宗时期对法官用刑不当往往将其事“布告天下”。大中祥符六年(1013)十一月,重惩用刑失当的刘晟,并“暴其事状戒饬诸道”[7]1852。
(二) 宋代对官员犯罪处置的用刑原则北宋官员犯罪后,对其实际执行的处罚与法律的规定差距很大,多从轻处罚。折杖法制定后,宋代文献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系统的刑罚名称,一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系统之法定刑名称,即本刑。另一种为宣告刑名称,是本刑经折杖法比折后的刑罚。有时还附加编配法等从刑。宣告刑一般来说,即是实际执行刑。[19]79-95宋代刑罚中的本刑与宣告刑两套体系,在实际执行中多使用宣告刑。
北宋对不同级别官员的犯罪处置,法律规定有很大区别,实际执行也有明显不同。受到重罚的主要是官职卑微人员,少有高级官员受到严苛刑罚。[20]
对官员犯罪的处罚上宽厚有加,甚至不顾及群臣的议论。如傅潜犯罪“百官议法当斩,从驾群臣多上封请诛之,上贷其死,下诏削夺潜在身官爵,并其家属长流房州”[8]9474。《宋史》中多见“法当”“贷死”之记载。开宝(968-976)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8]4986。在世人公认为执法较严的宋太祖时期,尚且如此;其后的皇帝,更是沿袭之。甚至人们所深恶痛绝的贪污受贿官员也可“贷死”。三班奉职和钦贷所部纲钱,“至绞,帝命贷死免杖,刺隶福建路牢城”[8]4989。尤其是“法官坐仲宣枉法赃应绞,援前比贷死,杖脊、黥配海岛”[8]5018。后来,官员犯罪,甚至是赃罪,“贷死”已成定例。绍圣三年(1096),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艺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盗,赃满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废也。其后用法稍宽,官吏犯自盗,罪至极法,率多贷死。”[8]5019北宋对官员犯罪处罚的趋势越来越轻,法治的力量逐渐为人治所冲淡。
宋代在官员犯罪处罚上一般用刑不重,只对某些官员“破例使用腰斩”[18]105。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殿直霍琼“坐募兵劫民财,腰斩”[8]57。中国古代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之弊,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到熙宁、元丰年间,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18]23-24《宋史·刑法志》说:“若凌迟、腰斩之法,熙宁以前未尝用于元凶巨蠹,而自是以口语狂悖致罪者,丽于极法矣。”[8]4999熙宁八年(1075)将作监主簿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皆腰斩。[8]4998南宋初期高宗齐愈“谋立异姓,以危宗社,非受伪命臣僚之比,特不赦,腰斩都市”[8]5001。
(三) 宋代对官员犯罪处置的贬所宋朝将某些犯罪官员贬向各地。崖州(今海南省崖县)、雷州(今广东省海康县)、春州(今广东省阳春市)、登州沙门岛(位于今山东省县西北六十里海中,荒凉偏僻)一般都以环境恶劣著称,是官员常贬之处。很多官员不愿奔赴这样的地方,真宗时期,王素不愿到“地多瘴毒”之地去,“托疾,在道二百余日”[7]1998,后因此又遭黜降。
宋朝春州(今广东省阳春市)环境至为恶劣。卢多逊被流崖州(今海南省崖县)时,李符对赵普说:“春州稍近,瘴气甚毒,至者必死,不若令多逊处之”[8]9276。赵普后来让李符知春州,一年多就死了。春州环境太恶劣,很多官员被贬春州后,又改贬他地。蔡襄、唐介即为此种情形[8]10399。广南转运司言:“春州瘴疠之地,配隶至者十死八九,愿停配隶人。”[8]5018“元丰六年(1083),王安石相位,遂改春州为阳春县,隶南恩州。既改为县,自此获罪者遂不至此地也。此仁人之用也。”[21]7宋朝春州沿革变化反映出对贬官生命安全的重视。
北宋对官员犯罪的处罚,无论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执行都处处要照顾到这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关系,主要是保证上层建筑的稳定。
三、特殊原因除了政治斗争和官员犯罪两种大的类别之外,北宋官员黜降的原因中还有些其他特殊类型,如因灾异、“被人告发” “家事”等被贬责的情形。
(一) 灾害或异常现象而引起的官员黜降两宋前后320年,遭受各种灾害,总计874次。其中最多的是水灾,达193次;其次是旱灾,达183次;再次是雹灾,达101次。其余风灾有93次,蝗灾、歉灾、地震、疫灾等。两宋灾害频繁之度相当于唐代,而其强度和广度,则更甚于唐代。[22]26灾荒严重发展的最主要结果,就是社会的变乱,所谓社会变乱的主要形式,不外人口的流移死亡、农民的暴动和异族的侵入。[22]128
中国历代统治者注意灾害发生时采取补救措施,黜降有关官员,是一种常用方法。汉时就因为灾异而策免过三公。“按《周官》,三公之职,本以论道纪邦,燮理阴阳为务。汉初犹重此说。《徐防传》,防为太尉,与张禹参录尚书事,后以灾异寇贼策免,三公以灾异策免自防始也。”[23]47-48在宋代执政因灾异罢相的情况也有几处,如孝宗在位时有一年发生大旱,赵温叔罢相。[24]138
古代十分重视天与地的相通。《前汉·五行志》曰:“雷于天地为长子,以其首万物,也之出入了。入则除害,出则兴利,人君之象也。”[25]75所以“丙申雷变,陛下一日黜二相”[24]317-321。宋代发生灾异,尤其是水旱灾害时议论“三公例当策免”的例子很多。
也有发生灾异官员请求自责的,太宗端拱二年(989)七月“彗出东井、积水西”,据卡惠尔和克劳密林的推算,哈雷彗星在989年9月2日通过近日点。[26]807今天对于我们来说哈雷彗星很平常,古代人觉得这是怪异的天象。因而宋太宗自责,同时赵普请求免相。[7]685-696赵德彝(967-1015),是魏王赵廷美第三子。太宗雍熙三年(986)授右千牛卫大将军,封长宁郡侯,判沂州(今山东省临沂市)。当时飞蝗入境,赵德彝曰:“上天降灾,守土之罪也。”[7]602乃责躬引咎。皇帝常与大臣议论上天“示惩罚”之事,以言明宰执“和阴阳”之职。真宗时期,黄州(今湖北省黄冈县)二虎相斗,对人民危害很大;还有群鸡夜鸣,经月不止;冬雷暴作等一系列怪异现象。知州、刑部郎中王禹偁(954-1001)上疏此事,皇帝询问日官,“言守土者当其咎”[7]1064。王禹偁被徙蕲州(今湖北省蕲春县),到了蕲州没过一个月他就死了。
(二) “被人告发”而贬责中国许多朝代的法律都明文规定,知情不举要治罪。相反,“自商鞅变法后,告奸亦为入仕途径之一。官可告奸者,即可袭代被告官长的官爵,此实为出仕一捷径”[27]68。
宋代与“被人告发”贬责相伴生的现象有:
政府多次募告者,规定赏赐。宋太祖开宝元年(968)十一月,主要对天下县令佐,检苗定税,区分刑狱的事务规定:“贵在公平,如有违踰,并宜论述。或令佐不相纠举,许吏民告民告,得实者赏之有差。”[7]211这次规定原则上是要“令佐”互相纠举,若不能纠举,才让“吏民告”。开宝七年(974)因为知博州(宋朝隶河北东路,辖今山东省聊城、高唐、堂邑、博平4县)吕鹄、知蕲州(今湖北省蕲春县)秦亶“坐盗盐麴额外钱,决杖除名”[7]521。从而招募告者来告发类似情况,并定下高额赏钱达三十万。宋朝政府的这种规定针对的是统治者认为在当时至为重要之事。
因告发官员而得到擢升或赏赐。太祖乾德元年(963)十月,“德州(今山东省陵县)刺史何隐擅发省仓给军士,判官郭象飞表上言,按验得实,乃责隐为亳州(今安徽省亳县)别驾,擢象权知德州(今山东陵县)”[7]106。郑伸原在李崇矩(924-988)门下做门客几十年,不为李崇矩重用,宋太祖开宝五年(972)他将李崇矩的丑事曝于朝廷,李崇矩罢为镇国节度使,郑伸被赐同进士出身,酸枣县(今河南省延津县)主簿。[7]289
那些“告人得升擢”者,不为世人所齿,自己难免惶惶不可终日。雷德骧(917-991)的儿子雷有邻,告发别人得升擢,并受赏赐,他便以“上疏告人阴事”为业,后来得病见到曾被他告发的人(刘伟,已弃市)进入房间“以杖箠其背,有邻号呼,声闻于外,数日而死”[7]303。
鼓励官员告发是宋朝政府重视舆论监督的体现,有利于防范官僚做不法之事,又易滋生诬告之风。庆历五年(1045)有人谣传欧阳修(1007-1072)和留养在家的外甥女张氏有不正当关系一事。此事后来虽辩明,欧阳修却被降官,出知滁州(今安徽省滁州市)。欧阳修遭此诬陷,在政治斗争中多次为流言中伤,他每闻那些如簧之巧舌(不管是人言,还是鸟语),憎恶之心,即时生起。[28]140欧阳修贬到滁州后赋诗《啼鸟》:“我遭谗口身落此,每闻巧舌宜可憎。”钱钟书注云:“‘谗口’就指捕风捉影攻击他的政敌。”[29]42-43
(三) 因“家事”而被贬责中国古代提倡孝道和家庭和睦。能使家庭和睦在宋代理学兴盛的时期,更是人们公认的道德准则。宋太祖乾德五年(967)工部侍郎毋守素(921-973)免官,是因其在父丧期纳妾。[7]196-197宋真宗时内园使曹珝“坐闺门不肃,授均州团练副使”[7]969。
治平四年(1067)宋神宗刚即位,年过六旬的欧阳修在朝任参知政事,因英宗皇帝生父谥号之争,遭到一些人的嫉恨。被御史中丞彭思永(1000-1070)和御史蒋之奇(1031-1104)一道上书,参劾与其长子欧阳发之妻吴氏发生性关系。欧阳修因有乱伦嫌疑被立案审查。经根究, 毫无事实。然而欧阳修坚辞参知政事, 以观文殿学士、刑部尚书, 出知毫州(今安徽省亳县)。从此再未回朝, 五年后病逝于颖州(今安徽省阜阳市)[30]109。
引起宋代官员黜降的原因很多,政治原因、官员犯罪、特殊原因是其主要类别。宋朝政府对其采取的处罚政策也不同。政治原因引起的官员黜降影响范围最广。官员犯罪引起的黜降,在处置的时候,政府采取一定的优待政策,并常把官员贬到一些环境相对恶劣的地方。而特殊原因引起的官员黜降比较复杂,其中被人告发引起的官员贬责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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