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连续有多篇主张司马迁生年为公元前135年的“新证”论者的论文,而且都是从《太史公自序》中找依据,作者以“铁证”自居,文风偏激,或大骂王国维,或痛斥张守节。2012年中国史记研究会在杭州举办第十一届年会,出版《史记论丛》第九集,以编委会名义摘要刊登《司马迁生年论证》一文的论点。该文认为《太史公自序》中“太史公既掌天官,不治民。有子曰迁”这几句话,由于写在司马谈“仕于建元元封之间”的后面,因此提供了司马迁生于建元六年说即生于前135年的证据,批评王国维司马迁生于前145年说是“妄议”“荒谬呓语”,“是虚妄的,生硬的,主观的”,“误导”读者。2013年中国史记研究会在商丘举办第十二届年会,出版《史记论丛》第十集,又有一篇题称《从文内文外读史记》的论文,仍然是从这几句话中读出了司马迁生于前135年。
最有分量的是曾维华、吴名岗两人的论文。曾文《司马迁生年新证》,2013年刊于《中华文史论丛》。吴文《司马迁自叙生于建元年间--兼论张守节〈史记正义〉不可尽信》,刊于《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21期。吴文题目直接标明司马迁在自序中说“生于建元年间”,又痛斥张守节治学“是非常不严谨的,是不负责任的”,“是不可信的”。尽管吴文论说系统而机敏,自信而胆壮,但通篇既“无理”,亦“无据”,由于在《太史公自序》中没有记载生年,所以吴文题目“司马迁自叙生于建元年间”是一个伪命题。对于这样的“新证”,颠倒了最基本的是非准则,想当然地在字缝中做“考证”,此等学风不可蔓延,学术界不能不旗帜鲜明地予以驳辩。
一、 从《太史公自序》中找司马迁生于前135年说的证据,版权发端于李长之认为《太史公自序》有司马迁生年为公元前135年说的“新证”论者行文口气以发现“新大陆”自居,十分自信而胆壮,以痛斥王国维或张守节来凸显“新大陆”的发现,其实版权发端于李长之。1944年《中国文学》第一卷第二期发表李长之的《司马迁生年为建元六年辨》,举证十条以立其说。其中第五条说:
第五,《自序》上说:“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太史公既掌天官,不治民,有子曰迁,迁生龙门。”看口气,也很像是他父亲任为太史公之后才生他。那么,这也是他生于建元六年,即公元前一三五,较比提前十年更可靠的证据。
李长之先生发明了《太史公自序》中有“生年”说的版权,但没有作任何辨析和考证,只是提出了一个猜想、一个论点,即“看口气,也很像”,但笔锋一转,用了“那么”两个字,就把猜想的“看口气,也很像”变成了“这也是他生于建元六年,即公元前一三五”的“可靠的证据”。
李长之先生的其他九条证据暂且不说,单就这一条来说是无据无考,开了一个炒作证据的恶例。近年来建元六年说“新证”论者师法李长之炒作无据无考的“新证”越来越热。前述曾维华与吴名岗两人的论文就是典型的例证。且看曾、吴两文的“新证”都有哪些内容。
其一,司马迁父亲司马谈出仕的时间,在“建元”至“元封”之间,历时约25~30年。
其二,《太史公自序》的体例,基本上是按时间先后顺序论述其生平事迹的。这样,对《太史公自序》中所说,“太史公既掌天官,不治民。有子曰迁。迁生龙门”可以理解为太史公司马谈为官在前,生儿子司马迁在后。
其三,中华本“太史公既掌天官,不治民。有子曰迁”应标点为“太史公既掌天官,不治民,有子曰迁”。说什么这“不治民”后的句号改为逗号,时间先后的顺序表述就更明确。“这里的‘既’字不仅表示‘已’、‘已经’,而且也可以表示司马谈出仕不久,或司马谈出仕与生儿子司马迁是前后紧相衔接的两件事,即理解为太史公司马谈当官不久,就生了儿子司马迁。”
以上不厌其烦引述的曾维华“新证”与吴文“司马迁自叙生于建元年间”对照,如出一辙,有用的话只有一句“司马迁按时间先后顺序记事”。其推论逻辑是:由于“有子曰迁”写在司马谈出仕之后,即司马谈先出仕,后生儿子;既然司马谈出仕在建元年间,而且是出仕不久就生儿子,那么司马迁只能生在建元年间。“新证”还振振有词,这是司马迁《自序》写的,是铁证。王国维、张守节的说法不符合司马迁的《自序》,所以是“荒谬”的“妄语”,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是不可信的”。
到底是谁在说“呓语”,是谁“不负责任”,是王国维、张守节,还是前前后后的“新证”者,且看下面对吴文的评析。
二、 吴文“司马迁自叙生于建元年间”是一个伪命题吴文命题不成立,因为它是杜撰的,没有事实依据。《太史公自序》中没有记载生年,吴名岗等“新证”论者的推理不成立,论说无考无据。下面将对吴文的论说一一予以澄清。
其一,吴文说,“司马迁为什么不直写自己的生年”,那“是因为受作为国家历史这样的官方书籍自身的体例所限制,不能明显交代自己的生年”。又说:“《史记》中连文帝、武帝的生年都无明确记载,司马迁能直截了当地叙写自己的生年吗?”
从李长之开始,对司马迁生年主张建元六年说的大多数“新证”论者有一个共同的方法是列举几条似是而非的事实,将之说成是板上钉钉的证据,用以粉饰自己的巧言。古代史官“左史记言,右史记事”,国家档案记录,只是侧重“言”与“事”。对个人参与的活动,重在记录活动本身这件事,至于个人的生年、参与活动时的年龄等都不予重视,这就是“文帝、武帝的生年都无明确记载”的原因,并不是有一条国家的书法“体例”规定,不准记载生年。吴文中所说的这条“体例”规定是无中生有不能成立。但史官认为重要的生卒年及年岁,将之当作大事的予以记载,至于哪些重要哪些不重要,很大程度上依赖史家判断,因此对个人的纪年无规律可循,这是客观事实。
其二,吴文说古代“以事记年,以大记小的记事方法”为司马迁采用,因此司马迁记载父亲的卒年就用此笔法。“是岁天子始建汉家之封,而太史公留滞周南,不得与从事,故发愤且卒。”因此,“司马迁没有说父亲‘卒于元封元年’,而是说‘是岁天子始建汉家之封’这件大事,然后把父死系于汉武帝的封禅泰山之下,这就便于记忆和查找了”。
古代史官对于个人的记年是从记事中带出来的,吴文的说法没有错,以大记小的记事方法也没有错,这些可以说是史官记事的基本功。这正是“文帝、武帝的生年都无明确记载”的原因,所以二十四史中历史人物的生年绝大多数要用考证的方法去捕捉,这是古史记年的缺陷,但不是什么“体例”规定。吴文把客观缺陷说成是主观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塞进私货,这就是本文所要批驳的。司马迁记载父亲死在元封元年,是在叙事中带出了记年,而不是为了规避什么“体例”而隐晦记年,这就是我们和吴名岗先生的分歧,也是和“新证”论者们的分歧。吴文把“是岁天子始建汉家之封”这句话,解读为是司马迁“把父死系于汉武帝的封禅泰山之下”就是偷换概念,塞入私货。目的是为下面推论出“司马迁自叙生于父亲‘掌天官’的建元年间”这个伪命题作铺垫。吴文在“把父死系于汉武帝的封禅泰山之下”后又加了一句“这就便于记忆和查找了”,这句话是在偷换概念中施展的障眼法,什么“便于记忆和查找”,难道直接写出“卒于元封元年”不是更便于记忆和查找吗?
中国历史有明确系统的记年是从司马迁开始的,《史记》中的系列年表足以表明司马迁对于记年的重视,以及对古代史官记年缺陷的纠正。但传统的习惯势力的影响使司马迁对个人生年、行年的记载仍未能足够重视,所以“文帝、武帝的生年都无明确记载”。岂止文帝、武帝,连汉朝开国皇帝汉高祖刘邦的生年,《史记》《汉书》都无明确记载,致使后人的记载留下了两种说法。这就是史官不直接记载个人生年带来的缺陷和弊端。司马迁已经注意到这一缺陷,当他把个人的生年、死年、行年本身当作大事时,也就加以明确的记载,这种方法司马迁用在了秦始皇和孔子两人身上。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帝者,秦庄襄王子也。以秦昭王四十八年正月生于邯郸。”“年十三岁,庄襄王死,政代立为秦王。”
《史记·孔子世家》:“鲁襄公二十二年而孔子生。”行文中有:“孔子年十七;孔子年三十五;孔子年四十二;孔子年五十;孔子年五十六;孔子年六十三;孔子年七十三,以鲁哀公十六年四月己丑卒。”特别是孔子死,司马迁认为是历史大事件,所以春秋列国世家,凡孔子到过的国家,都要写上一笔“孔子卒”。此外,秦朝二世皇帝年少篡位,大权旁落赵高,所以也特别地写了一句:“二世皇帝元年,年二十一。”
总之,吴文杜撰的史官受“官方书籍自身的体例所限制”,司马迁不能明写生年而要隐晦记载,是没有的事,是伪命题。
三、 吴文等“新证”用“时间顺序”记事推论“自叙生于建元年间”也是不成立的吴文说:“司马迁作为历史学家,时间顺序观念是很强的,在写了司马谈入仕后,方写其《论六家要指》,说明此作的时间在入仕之后。然后才写‘太史公既掌天官,不治民’。‘掌’是执掌的意思,是部门的主要领导,初入仕不会立即当主要领导,所以是入仕过了一段时间之后。然后才是‘有子曰迁’。‘有子曰迁’在司马谈建元入仕之后,在写出《论六家要指》之后,在其执掌天官之后。”
上引吴文其实要的就是一句话:《自序》先写司马谈出仕,后写“有子曰迁”,所以司马迁生于建元年间。对照前引曾维华的“新证”以及其他“新证”论者,无论怎么绕来绕去,都是说司马迁运用“时间顺序”在隐晦地记载生年。假定他们的说法是成立的,也只是提出的一种说法,一种观点,即一个假说,也就是一种论点,而不是论据。
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予剥去。吴名岗等“新证”论者扭曲的“时间顺序”是不成立的。
本来,按“时间顺序”记事是最基本的史官书法,这是常识,无须“新证”论者絮絮叨叨,而他们絮絮叨叨的史官常识,其实是为偷换概念施加的障眼法。由于任何历史事件,都是人群共同参与,即使是个人的活动,也不是单一的孤立的,而是包含多种内容牵涉丰富的人际关系。历史学家在记录时无法用一支笔同时平行地记录群体的活动,也不能同时平行记录个人的多种内容的活动,总是说了一件再说一件,所以必然地要在记事中打破“时间顺序”,有倒叙,有插叙,或交叉叙事,但时间顺序又十分明晰。吴名岗等“新证”论者提出的“一根筋”的“时间顺序”是不存在的,包括《太史公自序》。下举六证以明之。
其一,《自序》云“太史公学天官于唐都,受《易》于杨何,习道论于黄子。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愍学者之不达其意而师悖,乃论六家之要指曰”云云。
请问“新证”论者们,这段话的时间顺序如何解读?
“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这一句话是这段话的核心,写了司马谈30年。其下“论六家要指”“培养司马迁”“临终遗命”都是倒回来写。司马谈执掌天官30年,参与了多少朝议,起草了多少文件,是否扈从武帝,司马迁一概没写,只写了“论六家要指”“培养司马迁”“临终遗命”三件事,因为这三件事讲的是一个问题,即司马氏父子怎样写《史记》。“太史公既掌天官,不治民。有子曰迁”,中华本的这一标点没有错。这三句话说的也仍然是一个问题:即司马氏父子怎样写《史记》。“既掌天官,不治民”,意思是说,司马谈做了官,做的是不治民的天官,全部身心扑在修史上。“有子曰迁”,说的是有一个独生子,为了培养他做修史接班人,所以司马谈没有把年少的司马迁带到任上去染习仕途,而是留在乡间耕牧锻炼,成年后壮游调查,说的也完全是修史。如此说来,司马谈是先有子,后出仕才是正解。如果说司马谈先出仕,后生子,请问:司马谈在京都做官,怎么会回到乡间娶妻生子,两地分居呢?当今农村子弟考入北大、清华,毕业了在首都谋职,有一些未能娶上北京姑娘,只好在老家找一个向阳花做妻子,这是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那个时代的青年学子常有的事。假定司马谈也是这一情况,那是出于无奈,与修史有何干系?《太史公自序》的主题讲的就是修史这一件事,前半部分说司马氏父子修史,后半部分概述《史记》内容,是《史记》一百三十篇的提要。司马谈为了培养司马迁,才没有把儿子带在身边去染习仕途经济,而是留在乡间锻炼,所以司马迁才自豪地说:“迁生龙门,耕牧河山之阳。年十岁则诵古文。二十而南游江淮。”
其二,“耕牧河山之阳”这句话写在“年十岁则诵古文”之前,按照吴名岗等“新证”论者的一根筋“时间顺序”,岂不是说司马迁在十岁之前耕牧河山之阳吗?这难道不荒诞吗?
其三,“太史公学天官于唐都,受《易》于杨何,习道论于黄子”,这三句话写在“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的前面,按吴名岗等“新证”论者一根筋的“时间顺序”,也只能是司马谈在出仕之前向他们请教。而事实是,司马谈为了修史,重振天官学,他是出仕后师事唐都、杨何与黄子的。黄子,景帝时为博士,曾与辕固生辩论汤武革命于景帝前。《历书》记载:“至今上即位,招致方士唐都,分其天部。”杨何,菑川人。《儒林传》载:“何以《易》,元光元年征,官至中大夫。”司马谈,夏阳人,他之出仕,当与唐都一样,是汉武帝即位,建元元年举贤良出仕。司马谈学天官于唐都,是向同事学习。学《易》于杨何,是在元光元年以后。只有黄子是老前辈,景帝时已为博士,也当是司马谈出仕后在京师向黄生请教的。
其四,《自序》云:“喜生谈,谈为太史公。”这句话更是写在“太史公学天官于唐都”之前,何时出仕,是无法知道的。正是有了“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这句话才明白的。司马迁为什么要把“谈为太史公”这句话写在“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的前面呢,按吴名岗等“新证”论者们一根筋的“时间顺序”是无法解释的,按“时间顺序”,这是倒置的。而这种倒置恰恰是按时间叙事。司马迁先写家世,从远祖写到司马谈,然后起头细说司马谈,于是“谈为太史公”就写在了“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的前面了。而“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一句话写了三十年,然后再回头一件一件细说司马谈的事。一支笔不能同时记述几件事,只能一桩一桩写,所以“时间顺序”就有了交错。所有历史典籍叙事,都不存在吴名岗等“新证”论者们一根筋的“时间顺序”,因此无论曾维华,还是吴名岗,以及没有提到姓名的“新证”论者们的“时间顺序”推导出的“司马迁自叙生于建元年间”的说法只能是杜撰的,是一个不成立的伪命题。
其五,《论六家要指》发表于何年?有什么意义?这要认真追索,不可轻轻放过。吴名岗说,《论六家要指》是写在“有子曰迁”之前,所以司马谈是在司马迁出生前发表了《论六家要指》。司马谈为什么要在生儿子之前写《论六家要指》,没有任何依据。司马谈出仕不久在建元年间发表《论六家要指》,更是不可能的。据张大可《司马迁评传》的考证,《论六家要指》前后两部分重复,前一部分是司马谈的原作,发表于元狩元年,是司马谈的述史宣言。司马谈发凡起例,原计划的《史记》断限为:“于是卒述陶唐以来,至于麟止。”所谓“至于麟止”就是《太史公书》下限至于元狩元年。《论六家要指》后半部分是司马迁的发挥,司马迁修改《史记》断限,“余述历黄帝以来至太初而讫,百三十篇”,这是定稿后的《史记》面貌。《史记》的写作宗旨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所以要“厥协六经异传,整齐百家杂语”。《论六家要指》要囊括百家,吸收其精华成为一家之言,两代人的写作宗旨是一致的。司马谈修史开端于元狩元年,司马迁修正断限在太初元年。元狩与太初这两个时间点,象征天下一统,至为重要。《论六家要指》作为述史纲要,述史宣言,发布在元狩元年,表明司马谈经过长期准备,以元狩元年为正式述史的起点,也作为《史记》下限的终点,虽是推论,当无大误。否定这一点,《自序》载《论六家要指》就无意义。元狩元年是公元前122年,司马迁已24岁(依王国维说),或14岁(依郭沫若说)了。
其六,“太史公仕于建元元封之间”这句话是司马迁事后追叙概括说的,司马谈死于“元封”改元之前,他不知道元封年号。司马谈死在汉武帝封禅泰山之前叫元鼎七年,封禅后改元把元鼎七年称为元封元年,其时司马谈已死。吴文“新证”说:《自序》以司马谈临终遗言为界限,前半是司马谈传,后半是司马迁传。这泛泛说可以成立,但前后都是司马迁一人所写,吴文从中推论出“司马迁自叙生于建元年间”这种说法,表明吴先生根本就没有真正读懂《自序》,遑论从中推断司马生年了。
以上六点可证“司马迁自叙生于建元年间”是一个伪命题。
四、 吴文诬罔《正义》之辞亦不成立吴文说《史记正义》“不可尽信”,原则上这句话没有错,任何一个作家,包括司马迁的《史记》不可能没有错,错的部分就不能信。对任何经典都可以说“不可尽信”,这是原则上说的,也就是道理如此。但这话的使用要有分寸。吴文说《史记正义》“是非常不严谨的”,“是不负责任的”,则大错特错。吴文所举《正义》“是不负责任”的四条“错误”亦不成立。
其一与其四两条,吴文说《正义》注《史记》断章取义,自相矛盾。例子是《正义》对“太史公”的注。《五帝本纪·正义》说:“太史公,司马迁自谓也,司马迁自号也。”《太史公自序·正义》说:“乃书谈及迁为‘太史公’者,皆迁自书之。”张守节的两条注,概括为一句话“《史记》全书的‘太史公’都是司马迁自己写的”,斩钉截铁,既未断章取义,也不自相矛盾。
“太史公释名”是《史记》中一大疑案。《太史公自序》中凡称“太史公”者14次,有四种意义:其一,有6次称“太史公”指司马谈;其二,有5次称“太史公”指司马迁;其三,有2次称“太史公”指谈、迁父子;其四,有1次称“太史公”指书名,即“太史公书”。
《史记》全书称“太史公”凡152次,这些个“太史公”是谁写的?是什么意思?称官名还是指代人名?是他人题名还是他人尊称?是后人所加还是司马迁写的?历来众说纷纭,有十种解说,这里不一一纠缠,单说在张守节之前有代表性的四种说法,一一列出,再看张守节的解说,真相自明。
第一种:桓谭说。
太史公造书,书成,示东方朔,朔为平定,因署其下。太史公者,皆朔所加之也。(《孝武本纪·索隐》引)
第二种:如谆说。
《汉仪注》太史公,武帝置,位在丞相上。天下计书先上太史公,副上丞相。序事如古春秋。迁死后,宣帝以其官为令,行太史公文书而已。(《太史公自序·集解》引)
第三种:韦昭说。
说者以谈为太史公,失之矣。《史记》称迁为太史公者,是外孙杨恽所称。(《孝武本纪·索隐》引)
第四种:虞喜说。
古者天官皆上公,自周至汉,其职转卑,然朝会坐位,犹居公上,尊天之道。其官属仍以旧名,尊而称公,公名当起于此。(《孝武本纪·索隐》引虞喜《志林》)
以上四种说法,概括起来是两大问题:第一,《史记》中的“太史公”是谁写的?桓谭说是东方朔,韦昭说是司马迁外孙杨恽。外人所加,题写书名是可以的,加于全书不可信,近于荒诞。第二,“太史公”什么意思?如谆引汉卫宏《汉仪注》说是官名,与三公平齐。《汉书·百官表》无此官名,不可信。虞喜说是对旧名的沿用尊称,勉强可通。
在张守节之后,“太史公”释名继续争论直到现代。其中一种说法,先秦楚国,以及秦汉时,“令”字可尊称为公,司马氏父子任“太史令”,司马迁用“太史公”代“太史令”,用尊称来定书名:《太史公书》。所以“太史公曰”,均为司马迁所写,因此,在《太史公自序》中有四种意思的“太史公”也都是司马迁写上去的,两千年来的争论,只有张守节一人最清醒,所以吴文说的“断章取义”“自相矛盾”,乃诬罔之词。
总之,张守节独具慧眼,他摒弃桓谭、如谆、韦昭之说,明确指出,《史记》全书的“太史公”都是司马迁所写,勉强同意虞喜的说法,“太史公”不是官名,可能是沿用旧称。张守节为了注释简明,在《五帝本纪》中举例“太史公”皆指司马迁,吴文说成“断章取义”;在《太史公自序》中张守节对“太史公”既指谈,又指司马迁说“皆迁自书之”,与“自谓”“自号”完全一致,意思是说“太史公”三字都是司马迁所写,吴文无中生有斥之为“自相矛盾”,真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其二,吴文指出:“地重”非“地舄卤”。吴先生自己误解,反说张守节注误。
《齐太公世家》:“封师尚父于齐营丘。”《正义》引《括地志》云:“营丘在青州临淄北百步外城中。”今《史记词典》云:“营丘:古邑名。在今山东淄博东北临淄北。以营丘山而得名。后改称临淄。”(中州出版社,1991年版第756页)当代《史记》注家仍沿用张守节之说。
吴文提到《货殖列传》中的两个句子:一是“太公望封于营丘,地舄卤,人民寡”,二是“临淄亦海岱之间一都会也。其俗宽缓阔达而足智,好议论,地重,难动摇”。吴文释“地舄卤”为“盐碱地”,是。而释“地重”曰“非地舄卤”,其义是“土地肥沃”,但又不明说,而是似是而非地说“地舄卤与地重显然其土地特点是不同的”,“这说明营丘不在临淄,证明张守节的注释是不对的”。按:“地重”不是地肥沃,而是“重地”,指乡土观念重,人民难移动。吴文误解了这一点,反而用以指斥张守节,却又含混其词,真可谓是一篇“奇文”了。
其三,吴文谓张守节“不知东西”。
《太史公自序》:“耕牧河山之阳。”张守节注云:“河之北,山之南也。案:在龙门山南也。”中国所居地在北半球,太阳大部分时间由南向北照射,所以形成了“山南为阳,水北为阳”的观念。太阳东升西落,也可以引申“河之北,山之南”为“河之西,山之东”亦可为“阳”。司马迁故里夏阳正在黄河冲出龙门折向南流的河之西,梁山之东。故“河山之阳”在这里的准确注释应为“黄河之西,梁山之东”。张守节用习惯语“河之北,山之南”来解说,因为从“迁生龙门”的角度,夏阳在龙门山南,所以张守节加按语“在龙门山南也”,注释不完善。由于司马迁突出龙门山,不说梁山,张守节按语“在龙门山南也”也没有错。吴文延伸指出“河之西,山之东”亦为“阳”,是一亮点,值得肯定,但又骄矜夸张,指斥张守节“不知东西”就过了。王国维对此也没有引出延伸的解释,《太史公行年考》说:“耕牧河山之阳,则所谓龙门,固指山南河曲数十里间矣。”王氏亦重在突显龙门山。司马迁有言:“智慧不可以一个人占有,信矣。”(此为译意,原文见《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赞》“智岂可专邪”)吴文有此一得之见,使本文在愉快中结束,亦一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