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肝胆疾病研究院/武汉大学移植医学中心/ 移植医学技术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湖北 武汉 430071;
3.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卫生部移植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南 长沙 410013
2. Zhongnan Hospital of Wuhan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Hepatobiliary Diseases of Wuhan University, Transplant Center of Wuhan University, & Hubei Key Laboratory of Medical Technology on Transplantation, Wuhan 430071, China;
3. The 3rd Xiangya Hospit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 Research Center of National Health Ministry on Transplantation Medicine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13, China
为建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公民器官捐献移植体系,推动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China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 CDCD)移植事业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我国移植领域进行了十余年的改革与探索,成功创立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中国模式”[1-3]。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支持下,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直接领导下,我国于2015年成功实现了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来源的转型,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赢得国内外社会广泛赞誉。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数量由试点初期的34例(2010年)增加至4 080例(2016年),捐献大器官11 060个,拯救了成千上万例肝、肾、肺及心脏功能衰竭的病人。在短短的7年时间里(2010-2016年),我国公民逝世后捐献例数增加了120倍(34/4 080),大器官捐献数量增加了125.68倍(88/11060)。上述结果充分证实了中国器官移植领域实现了从司法途径来源向CDCD器官来源的平稳过渡。这是中国移植界坚定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推进中国移植事业走向伦理、透明和与世界移植接轨所取得的重大进步,彰显了移植领域医疗服务的纯洁与高尚,有力证实了CDCD改革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移植工作者的支持和拥护[4-6]。在我国移植事业取得重大进步的关键转型时期,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领导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National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Committee, NODTC)多次组织召开了CDCD体系顶层设计会议,并制定了具体措施,旨在进一步推进中国模式的器官捐献与移植改革事业的深入发展。上述所有工作均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与支持,所有工作源泉和努力均来源于国家领导人的担当和政治决心。中国模式的公民器官捐献移植体系的建立充分证实了中国政府推进的移植事业改革是波澜壮阔的改革,是壮士断腕的改革,也充分展现了中国政府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自我革新的自信[7, 8]。
中国器官捐献和移植的改革经过10多年来的艰苦探索, 总结起来就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及指导下,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的模式,即“中国模式”。2017年2月7日,NODTC主任委员黄洁夫教授在梵蒂冈举行的“反对器官贩卖全球峰会”上首次提出了器官捐献和移植管理的“中国模式”。“中国模式”的具体内涵包括: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并通过颁布及修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制定一系列器官捐献相关政策、法规,成立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此外,中国严格遵循国际上公认的伦理学原则,结合中国实际国情推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成功实现器官来源的转型,确保器官公正分配和可溯源性,充分保障器官捐献者和受者的权利,走出了一条既体现国际惯例、又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器官捐献和移植道路,初步建立起一个公开透明、科学公正、遵循伦理、符合国情和传统文化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经初步探索、总结,中国模式的器官捐献与移植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1 全面构建国家层面的器官捐献移植法律框架,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器官捐献与移植依法规范开展。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国器官移植走上法制化建设道路。条例明确规定了器官捐献的来源和公民捐献器官的权利,并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会在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中的行政管理地位。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我国移植界在世界移植大家庭中的负面形象。2009年,原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限制“移植旅游”,基本上杜绝了外籍病人来华移植医疗的现象。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把器官买卖和非自愿摘取器官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有力遏制和打击了器官买卖等违法行为。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应运而生。随后,卫生部和红十字会两部门联合相继出台近30多个相关器官捐献的配套政策文件,成功构建起我国移植事业的法律框架。2013年2月25日,我国开始全面启动了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2013年8月由原卫生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组成的卫生计生委出台《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形成了中国器官捐献的部门法规,以确保器官捐献移植的透明、公正、可溯源性。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在遵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刑法修正案》和《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2014年12月,在云南昆明举行的“中国器官获取组织(OPO)联盟(昆明)研讨会”上,NODTC主任黄洁夫教授宣布,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中国全面停用死囚器官,表明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告别了依赖死囚器官的过去,中国器官移植事业开始了以公民自愿捐献为器官移植唯一合法来源的历史发展新阶段。2017年2月8日在梵蒂冈反对器官贩卖全球峰会上,黄洁夫教授代表中国移植界向国际移植界分享并推荐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的“中国模式”,并倡议由世界卫生组织牵头成立器官移植监管特别委员会,协助各成员国提高打击器官买卖的执法效率。这是中国首次在国际器官移植高级别会议上发出声音并参与国际移植规则制订,表达了中国移植界推进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意愿和决心,也表明中国移植领域与国际移植领域同步的负责任的势态。
2 创立了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五大科学工作体系,器官捐献与移植纳入规范化管理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体系包括五个组成部分,即人体器官捐献体系、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登记体系、人体器官移植监管体系。该体系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共同监管,并由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统一协调管理。五大科学工作体系的建立体现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中国模式”,也是对国际移植界的重大创举,并将为其他国家器官捐献与移植改革事业所借鉴。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建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国红十字会通力协作的硕果。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红十字会法修订案,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过程中的工作主体地位,并强调了红十字会具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工作职责。红十字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在捐献者与移植医院、接受者之间建立互盲监管机制,从而遏制器官买卖或变相买卖,让器官捐献成为阳光事业。红十字会积极参与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建设,是中国器官捐献移植事业的创新之举。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由中国医院协会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委员会及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hina Organ Transplant Response System, COTRS)等部分组成,它的建立及正常运行成功实现了器官捐献规范获取及信息化自动分配,实现了“公开、公正、透明”的分配器官。人体器官移植临床服务体系由全国具有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服务资质的医院组成,是我国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及完成移植术后受体管理及随访工作的中坚力量。人体器官移植术后登记体系由肝、肾、心、肺、胰腺、小肠等器官移植科学注册系统组成,COTRS系统的建立标志着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的器官捐献与移植科学监管体系的形成,它有效地遏制及防止了非法移植行为的发生。人体器官移植监管体系由国家及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移植与术后管理的监督工作。五大科学工作体系的建立规范了自器官捐献至移植术后监管的五大流程,既规范了五大流程的科学管理,也规范了器官获取与移植的质量控制标准,是中国移植界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目标的有力保障。
3 创造性提出了中国CDCD死亡判定的科学标准与流程,确保器官获取符合法律规范我国现阶段CDCD分为三大类,中国一类(C-Ⅰ),即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DBD):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供体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中国二类(C-Ⅱ):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DCD),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Ⅰ至M-Ⅴ类案例;其中M-Ⅰ、M-Ⅱ、M-Ⅳ和M-Ⅴ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M-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的医学标准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中国三类(C-Ⅲ):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以国际DBD标准为法律依据,但鉴于国内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DCD实施。DBCD极具中国特色,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这是一个创新,可为全世界相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和民族提供参考。从2015至2016年,我国C-Ⅰ和C-Ⅲ器官捐献占了全部CDCD的75%,脑死亡的观念在中国公民心中已经逐渐成为主流。C-Ⅰ类捐献是以脑死亡为法律依据,已为国际移植界所公认。C-Ⅱ类捐献所占比例甚少,是目前移植界为解决供体器官短缺难题的应对之策,亦是目前器官移植领域的研究热点。C-Ⅲ类捐献存在供体自脑死亡到家属自愿捐献这一时段,既为供体维护、质量评估和优化赢得时间,亦为移植术前充分准备留下空间。C-Ⅲ类捐献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供者和受者的权益,是捐献与移植的“中国模式”的创举,也是对国际移植领域的贡献。
4 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捐献与移植人道主义救助体系,促进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进入良性循环“中国模式”遵循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及器官来源为“自愿、无偿”的爱心奉献等原则,并依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移植的受体与供体家属进行人道主义救助。对器官捐献者家庭及受体的人道主义救助可通过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移植发展基金会、地方民政部门、社会慈善团体及国家医疗保障服务系统等多种途径实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社会个体互相依赖的一种体现,因此器官捐献体系必须是互助的。对于器官捐献者和家庭来说,他们奉献了生命的礼物,社会有责任给予温暖和感谢。移植医学具有其特殊性,捐献器官获取及移植等流程均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因而器官捐献与移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将会产生相关费用,但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相关费用远远低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平均水平(仅为美国的1/8-1/20)。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尚未覆盖的受者群体进行帮助是我国传统文化美德的体现,该类事迹在我国的媒体、报纸上亦屡见报道。而对捐献者在抢救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尚缺位的困难家庭给予困难救助与器官买卖有本质上的区别。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获取与移植成本核算与费用管理相关政策及法规的缺位是目前影响CDCD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司法途径器官来源阶段的器官买卖违法经济链,如在CDCD事业的流程中仍然屡禁不止,势必断送来之不易的CDCD光辉前景。针对上述瓶颈问题,近3年来,在NODTC的直接领导下,原中国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China 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Alliance, COPO)与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器官获取与移植成本进行了反复研究和核算,并调研了国际上(美国)器官获取与移植相关成本情况,经过专家30余次的调研,最终形成了《中国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成本核算与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草案的形成将有助于规范器官捐献、获取与移植经费的科学、公开、透明化管理,并有助于规范捐献与移植的健康发展。鉴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设过程中,器官移植医疗服务尚未纳入政府基本保障医疗服务范畴。因此,人道主义救助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促进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社会氛围和良性互动,并帮助器官功能衰竭患者享受到移植医疗服务的正当权益。
5 充分发挥制度优越性,创建了一个全社会参与的捐献移植保障体系为提高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效率,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转运工作,畅通人体捐献器官转运流程,减少器官浪费,2016年5月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的通知》,决定建立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并明确除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由航空公司协调承运人体捐献器官的航班优先起飞。中国政府六个部委联合发文建立此绿色通道,展现了中国政府对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的重视及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该项举措是中国政府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中国政府对CDCD事业健康发展的实际行动支持,也是捐献与移植的中国模式的有力体现。运输是器官捐献和移植的重要部分,建立绿色通道在系统层面上改善了中国器官移植的质量和安全,减少了因运输原因造成的器官浪费。其建立离不开CORTS、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体系、协调员体系、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与红十字会的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等多部门的努力,亦离不开中国主流媒体渠道的宣传、教育与动员,更离不开政府和人民的全力支持。
6 充分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中提炼培育与宣传普及了器官捐献光荣的人文精神早在先秦时期,我国的儒家、墨家等思想家们即提出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等“仁爱、互助”的思想,互帮互助也一直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器官捐献事业即是一种互帮互助、爱心奉献、造福人类的行为。建立阳光透明的捐献体系的目的就是使人民大众都能享受移植医疗服务,这离不开“信任”,包括捐献者、捐献者家属对器官捐献体系的信任、对红十字会、OPO及政府的信任、受者对医院的信任,政府和医生之间相互的信任。2013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鼓励党员干部逝世后捐献器官和遗体,给器官捐献工作增添了强大的正能量。在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及领导下,我们建立了一套公平、公正的公民器官捐献移植体系,使器官捐献、移植相关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充分信任及支持。器官捐献体系并非冷冰冰的,最终目的是“抑恶扬善”,让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来源和去处在阳光下运行,让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在器官捐献中发扬光大。我们依据中国社会结构特点建立一个由中国红十字会为第三方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并依托红十字会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宣传,发扬中华民族文化中的慈悲、爱心、互助、救人的传统美德,移风易俗,在社会中逐步形成一个器官捐献光荣、生命永存的理念。目前,全国以及各省市均会定期举行人体器官捐献缅怀活动,以纪念平凡而高尚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宣传普及器官捐献理念。
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中国在保障人民器官移植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成功实现了器官来源的结构性变革,摸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器官捐献和移植的“中国模式”。中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变革之路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的全力支持与指导,这十年艰辛的改革,方向正确,行动迅速。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累计实现CDCD近1万例,捐献大器官近2.8万个,每百万人口年捐献亦达到2.98人,年捐献总量升至世界第2位,这也是移植器官得到公平分配的证明。中国政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领域的改革卓有成效,引领中国器官移植事业迈向符合国际伦理准则并与世界接轨的道路上。中国移植领域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支持下,继续完善和拓展“中国模式”的器官捐献与移植,坚定不移地推动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工作,保障器官捐献者和受者的权益。器官捐献和移植的“中国模式”是破解全球性器官短缺难题的中国方案,也是对世界器官移植事业发展规律的新探索。它将为世界上有相同文化背景的国家提供可借鉴的新模式,也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文明繁荣和发展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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