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卫生部移植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南 长沙 410013
2. The 3rd Xiangya Hospit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 Research Center of National Health Ministry on Transplantation Medicine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13, China
器官移植是治疗人体器官疾病的有效手段[1]。但随着全球器官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供体缺乏成为了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2]。因此,许多国家陆续制定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制度,建立移植协调机构等措施。在我国,为了同国际器官移植接轨,在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器官成为唯一合法器官来源,我国器官移植进入规范化管理有序发展阶段[3]。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试点和推动以来,移植协调员工作开始起步,中国人体移植器官协调员应运而生[4]。国际上,西班牙、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即建立一支由受过特殊培训的移植协调员以及内科医师组成的移植协调团队, 并明显提高了器官移植效率[5]。相比之下,我国移植协调机构及移植协调工作岗位尚处于探索阶段,移植协调机构建设较晚,制度较不成熟,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器官三类之中脑死亡供体的观念不易被家属接受[6],器官捐献受到严重制约,协调员工作的起步较为困难。
1.2 器官移植协调员的工作职责在国外,器官协调员主要负责潜在器官供体的发掘、器官供体的选择及临床评估、供体器官的保存、在供体家属和法律机构之间协调工作、供体器官的分配等[7]。结合我国实际,移植协调员的工作主要包括[8]:
1.2.1 供体器官的发掘即确认哪些患者可能成为供体候选人,积极主动地规劝患者或其家属捐献器官,提高公民器官捐献率。
1.2.2 术前供体评估对潜在的疾病的检测及精神心理状况的评估以降低手术风险,对器官的解剖学、体积和功能进行评估提高器官移植成功率,同时将评估结果向待捐献供者及其家属公开。
1.2.3 进行受者的出院教育移植协调员应在受体出院前进行出院教育,告知受者移植术后的注意事项,受者出院后,协调员应与受体密切联系,防止术后并发症发生的可能,提高受体生存率及生存时间。
1.2.4 术后随访协助移植随访门诊的工作;通知患者的复诊、检查、再入院等事宜,及时向医生反馈有关信息,提高患者长期生存率。
1.2.5 文件材料的整理及数据资料的统计与分析收集移植患者的围手术期以及术后随访信息,统计分析流行病学、经济学等方面的信息,为以后移植工作的开展提供经验。
总之,人体器官移植协调员的产生预示着中国公民器官捐献正在步入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对中国移植事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 器官移植协调员行业的困境及原因器官移植协调员在器官移植工作中承担着重要作用。以西班牙为例,正是在协调员的努力下,器官捐献者家属的拒捐率从30%(20世纪90年代)下降到15.3%(2013年),器官捐献率达到世界最高水平[9]。之后如乌拉圭等国家也采用西班牙的方式,器官捐献率均取得了明显的提高[10]。但我国自2010年引入器官捐献试点以来,初期协调员的作用并不理想。据报道,在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之初一年半内,协调员参与协调的几十例都遭拒捐,第一批试点城市当中有许多单位都面临着没有自愿捐献的窘境[11]。这种势态的发生,无疑让器官移植工作者们对器官协调员的现状进行考量。之前我国器官移植协调员作用发挥受限的原因,既有其自身素质等内在因素,也有社会文化环境等外在因素[12]。主要包括:
协调员的专业素质不扎实,在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开展之初,主要专职人来自于红十字会志愿者、义工、社会或高校非医学专业人员等,一般无医学知识背景,对相关专业知识更是缺乏,器官捐献协调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困难重重。
中国公民对器官移植协调员身份的误解,由于我国移植协调员才刚刚引入不久,作为一种全新身份出现在患者或其家属面前,时常受到众多误解,同时,在一些负面媒体的影响下,协调员被蒙上了利益色彩,使得患者或其家属拒绝捐献或索要“补偿金”,阻碍了器官捐献的健康发展。
传统文化观念也影响着协调员的作用,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根植于中国公民行为和观念之中,在传统孝道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落叶归根”一直受到崇尚,导致逝者家属不同意捐献器官以保留逝者全尸得以慰藉。总之,当今移植协调员的工作仍有许多问题亟须解决。
之前缺乏有效的器官捐献体系,在西班牙,移植协调员主要分:国家级、区域级和医院级[8]。每一级别之间相互协作,能够从整体覆盖所有相关事项及参与的工作人员,各部门相互联系使得移植过程成为一个整体。但试点之初在中国还没有相应健全的体系,使得协调工作相对离散,不能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加深了协调员工作疲劳感。
3 器官协调员的建设及发展在国外,器官移植协调员必须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既要具备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知识,还要接受专业培训,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14]。并且,协调员需要健全的工作平台的配合才能顺利地开展工作。国外器官捐献系统覆盖面广,各个单位配合得当,分担了协调员单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协调员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基于当前我国器官捐献工作所遇到的问题,有必要对器官移植协调员进行培训、甄选及建立健全的器官捐献体系。自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布以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及各试点单位关于器官移植协调员规范化培养及器官捐献体系的建设纷纷提出意见,主要包括。
在国外,协调员的入职资格中要求必须具备医学背景,并具有临床工作经验,同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但我国移植协调员相对较少,整体移植协调员团队的专业素质,尤其在刚起步阶段并不优秀,因此有必要加大培养规模,加强协调员专业培训以及规范协调员准入资格,提高和扩大移植协调员团队的素质和力量。在2013年,我国卫计委颁布《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明确指出要求协调员的医学专业背景,同年,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颁发《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说明协调员资格准入、工作考核、清退机制等。为配合培养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相继编写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培训教材》、《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指南》和《国家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文件汇编》用于协调员的培训。通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使协调员事业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据统计,我国协调员的总数从2010年的50人上升到2014年底的1 151人,并且协调员培训通过率(2014年)达到79%。
在我国,以红十字会的专职协调员与器官捐献试点单位之间相互配合为主,但两者之间的信息采集和交换并不流畅,并且器官移植涉及面广,诸多环节均需要统筹协调,因此协调员在获取资源后,往往因某个环节的差错造成供体器官的流失。为保证器官移植全过程的协调运转,建设健全器官捐献移植系统显得十分重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正逐步建立全国捐献信息系统,并与分配与共享系统共同协调运作。协调员可以将所有捐献数据录入信息系统,采集捐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全国联网共享。使我国整个人体器官捐献的动态变化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出来,器官的优化配置得到了提升。
移植协调员是近几年才诞生的新型职业,对于被中国传统文化所影响的人民大众来说,是一种难以理解的行业,因此要广泛宣传器官移植协调员的工作职能,使协调工作为群众所了解。同时,借助媒体的社会舆论效应,鼓励群众自愿捐献器官。利用政府的宣传职能倡导公民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中国器官移植事业谋求发展。
总之,中国器官移植协调从产生到发展,经历了种种磨难。至今,相对成熟的器官捐献体系业已成立,移植协调员的队伍正在不断扩大,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与过去相比,中国器官捐献事业又更进了一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器官捐献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移植协调员还需更进一步的优化,移植事业更是任重而道远。为了中国器官捐献的美好前景,我们应坚持不懈,勇于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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