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凸显以人为本。2016年8月19日至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召开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随着国家对新药临床试验“四个最严”的监管要求,大量上市仿制药品需要一致性评价,各大医疗机构开展的免疫细胞临床研究,国家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严格要求,以及精准医学带来的伦理问题,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临床研究不断深入,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学伦理委员会该如何面对这些变化,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伦理委员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伦理委员会是保证临床研究过程符合科学规范和伦理要求,保护受试者的安全、权益和健康。自20世纪50年代成立首个伦理委员会以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起了伦理委员会[1]。中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只有部分医院成立伦理委员会,直到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启动,各医院才开始成立本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也是这样的背景下于2004年7月成立,作为独立的伦理审查机构,对在我院进行的新药临床试验、医疗器械及诊断试剂、科研项目与临床研究等项目进行伦理审查,遵循尊重、有益/不伤害、公平的原则及相关的国际国内指南,严格按照伦理审查工作流程及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开展独立、高效和规范的伦理审查工作。2016年12月,第四届医学伦理委员会成立,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和要求,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伦理委员会的组织、运作、分工更加细化,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3人,独立顾问31人,秘书2人(兼职1人),伦理委员会的成员有医学、药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的专家,并且来自不同的单位。在组建和遴选委员的过程中,我们注重委员的知识和专业结构的多样化,推选具有丰富临床研究经验和伦理学知识的专家,以便更好地对研究方案进行科学和伦理的审查。我院伦理委员会要求法律专家每次伦理会必须有一人参会,从而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受试者的权益。聘请各临床专业知名专家作为伦理委员会的独立顾问,当需要专业咨询时,为伦理审查提供专业技术咨询,以保证伦理审查工作的质量。
2 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很多医院的伦理委员会组织在2004年之前都没有成立,随着国家要求,在成立初期,规章制度都会有一些不完善,随着不断的学习和积累,目前大多数伦理委员会都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SOP),我院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管理制度已经更新到第四版,伦理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如明确利益冲突和回避原则等。我院伦理委员会也制定了包括临床研究前伦理审查流程,临床研究进行中的跟踪审查流程和临床研究后结题审查流程。我院伦理委员会在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同时,还结合医院自身特点,不断完善相应的SOP,如设置律师AB角色,从而不会因为缺少法律方面的委员,缺少法律方面把关;同时对研究项目实行主审跟踪制,指定相关专业委员作为研究项目的主审专家一个项目制定一个主审委员,全程跟踪,项目审查前提前预审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提高审查效率;同时在医院外网和知情同意书公布伦理委员会的电话,保护受试者权益,对于临床研究的风险权衡,在伦理批件的跟踪审查时限控制,正常跟踪的时间是一年,风险较大跟踪审查时间是半年,降低临床研究的风险。
3 加强伦理培训,伦理委员会审查水平逐步提高我院在伦理委员伦理培训方面,通过学术研讨会、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等方式来了解伦理相关的要求,掌握国家相关的法规,制定相关的制度,每年我们都会派伦理委员外出培训学习,学习其他伦理委员会好的经验。同时重视医院内部学习,我们在伦理委员会微信群发送伦理知识和经典案例,学习一个伦理小知识点,同时每月一次的伦理会,伦理秘书都会对上月伦理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伦理委员会派出委员和秘书参加临床试验启动会,加强对研究者伦理培训,使研究者树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在项目设计和实施中自觉遵守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加强对受试者的医学伦理知识的宣传,普及医学伦理知识,提高受试者对临床研究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 伦理委员会运行中应关注的问题伦理委员会的作用是保障受试者的权益,确保研究科学可靠,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2]。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疾病种类和数量也较多,国际多中心的临床研究越来越多青睐中国,中国参与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也逐渐增多[3],由于基因和环境的差异,我国的研究方案要按照中国人群的特点重新制定,但还是有一些方案直接翻译过来,这就要求伦理委员会严格审查,对试验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以更好地保护我国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同时对参与临床研究中的特殊人群(弱势群体),如临床试验中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军人、贫困者等,在伦理审查时,应对其进行特别保护[4]。
5 立项会与伦理会并驾齐驱随着一些风险较大临床研究的开展,受试者在获得新的医疗技术的治疗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风险,单纯仅对该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已经远远不足以保护受试者安全,我们在风险较大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前进行立项审查,降低临床研究的风险。如我院器官移植专业开展的生物人工肝项目,作为无经验参照,风险大,邀请学术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查,对项目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立项通过后再进行伦理审查,伦理审查不仅关注临床研究的安全性、科学性,还需要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风险;针对目前受试者参加临床研究风险较大的问题,由律师委员中专门负责审核审查知情同意书的保险相关条款,如果受试者权益受到损害,能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
6 机遇与挑战 6.1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操作规程国家层面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2014年国家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CFDA)颁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计委颁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颁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体系要求》,2016年6月,CFDA颁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12月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伦理委员会也要根据相关法规制定相应的伦理审查的规章制度和SOP,建立符合国际公认标准伦理审查组织,有利于临床研究进行统一审查,同时保证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的独立性、科学性和公正性[5]。为保证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要加强伦理委员会组织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加强伦理委员自身职业道德约束,加大对委员进行定期、持续、系统化的培训[6]。
6.2 加强医院相关部门协作,重视伦理审查的全程性伦理审查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医院层面上来说,伦理审查还涉及到科研管理部门、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院办、纪委等部门,各部门要互相协调,科研管理部门在项目申请时就应该制定出涉及人的临床研究项目伦理审查流程,伦理审查在科学研究立项阶段缺失与项目管理的规定直接相关[7]。加强科研管理部门和医学伦理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在科研项目申报之前,科研管理部门的学术委员会对科研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伦理合理性进行预审查,立项之后再提交正式的伦理审查。当伦理委员与研究项目有利益冲突时,伦理委员主动向伦理委员会和纪委报备。
6.3 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管伦理委员会的发展既需要自身审查能力的不断提高,同时也需要上级健全的培训监管体系,自身审查能力的提高和健全的培训监管体系相辅相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为了提高伦理审查水平,监督和指导省市级的伦理审查工作。目前国家卫计委已经成立了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也陆续开始成立。2017年3月湖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成立湖北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鄂卫生计生通2017年15号),该委员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伦理审查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管,对于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取消伦理委员会的资格。
当前随着健康中国的建设,国家对新药临床试验“四个最严”的监管要求,我国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和转型期,国家对伦理审查越来越重视。我们应抓住医疗行业改革的机遇,规范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和运行。加强伦理审查委员会体系建设,加强医院部门协作,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管,重视伦理审查的全程性,提高研究者伦理认知和临床研究水平,提高临床研究质量,为实现健康中国而奋斗。
| [1] |
闫永波, 李野.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法规与相关国际法规的对比研究[J].
中国新药杂志, 2011, 20(17): 1612-1614.
Yan YB, Li Y. Comparison of Chinese clinical trial regulation system with relevant international law[J]. Chinese Journal of New Drugs, 2011, 20(17): 1612-1614. |
| [2] |
周吉银, 邓皤, 周世文. 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2017, 33(4): 365-368.
Zhou JY, Deng F, Zhou SW.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medical ethics committee in China[J]. Chin J Clin Pharmacol, 2017, 33(4): 365-368. |
| [3] |
邱仁宗, 翟晓梅. 在国际背景下我国伦理审查的能力建设:理念和实践[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8, 21(2): 3-5.
Qiu RZ, Zhai XM. The construction of ethics review capacity in China under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conditions: conception and practice[J]. Chinese Medical Ethics, 2008, 21(2): 3-5. |
| [4] |
王冬, 江学维, 王瑾. 我国伦理委员会现状分析[J].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2014, 30(4): 381-382.
Wang D, Jiang XW, Wang J. Status analysis of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n China[J]. Chin J Clin Pharmacol, 2014, 30(4): 381-382. |
| [5] |
白楠, 王冬, 曹江, 等.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SIDCER和AAHRPP认证探讨[J].
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2013, 29(10): 786-788.
Bai N, Wang D, Cao J, et al. Knowledge of the SIDCER and AAHRPP recognition of the medical ethics committee[J]. Chin J Clin Pharmacol, 2013, 29(10): 786-788. DOI: 10.3969/j.issn.1001-6821.2013.10.020. |
| [6] |
樊建军, 杨励. 北京大学临床研究现状分析及其对策建议[J].
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2010, 23(6): 365-366.
Fan JJ, Yang L. Analysis of the status quo of clinical research of Peking University and countermeasures[J]. Chinese Journal of Medical Science Research Management, 2010, 23(6): 365-366. |
| [7] |
张金钟. 生物医药研究伦理审查的体制机制建设[J].
医学与哲学, 2013, 34(5): 17-21.
Zhang JZ. The system and mechanism construction of ethical review in biomedical research[J]. Medicine and Philosophy, 2013, 34(5): 17-21. |
2018, Vol.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