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7, Vol. 38Issue (6): 965-967  
0

引用本文 

. 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成本核算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草案)[J]. 武汉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7, 38(6): 965-967.
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成本核算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背景

第一条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红十字会两部门党组的领导下,我国器官移植领域于2015年完成了公民自愿捐献器官来源的成功转型,形成了既符合国情,又符合医学伦理,并为世界普遍接受的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中国模式”。鉴于我国的器官移植医疗服务尚未纳入政府保障的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现有必要针对人体器官的捐献、维护、获取、分配和移植过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相关经费核算与管理制定相关试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16号)中规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各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 下称OPO)的配合下,依照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当地物价部门沟通,确定捐献器官获取、保存、运送、检验、人体器官分配系统与人体器官移植科学注册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中的精神,推进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China Donation after Citizen’s Death, 下称CDCD)工作健康发展,遵照中国捐献与移植工作委员会CDCD工作重点,中国医院协会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就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成本核算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在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原则下,参照梵蒂冈全球峰会反对器官买卖的声明原则,确保器官来源为自愿无偿的爱心奉献,结合中国国情及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国际先进国家与地区的相关经验,制定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与人体移植成本核算和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条 各区域OPO开展器官捐献、获取、分配与移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依照本办法,纳入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与移植机构统一管理,禁止OPO、移植医疗机构、器官捐献潜在医疗机构违规收费。

第四条 目前我国OPO均设置在各移植医疗机构,主要采用的经费管理方式包括单病种核算、独立OPO核算、医院统一管理和移植科室管理等模式。为保障人体器官获取成本和移植相关核算费用收支阳光化,各OPO开展的器官捐献、获取、分配与移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捐献、获取、分配和移植机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纪委监察与各级行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章 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成本核算

第五条 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结合我国各地公民捐献实际情况,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成本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潜在捐献者信息收集、捐献协调与甄别、捐献者的抢救及维护、死亡鉴定、器官获取、器官质量维护与评估、人体器官的科学公平分配、捐献者与器官转运、器官移植手术和后续的治疗费用以及供者捐献后丧葬费、困难救助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捐献者家属签字确认捐献后产生的抢救、器官维护、器官获取、器官质量评估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1) 在确定为符合捐献条件的供者且直系亲属签署《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书》后用于捐献者抢救维护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药物费用、检验费用、医用耗材费用及医护技管人力费用。

(2) 捐献者抢救、器官维护、器官质量评估、获取、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过程中的药物费用、检验费用、医疗设备、耗材、人力费用以及差旅费用等。

(3) 器官获取后的修整、保存、机械灌注及质量评估相关设备、耗材、人力费用。

(4) 器官移植手术和后续的治疗费用包括器官植入人体过程的手术费用、药物费用、检验费用、医疗设备、耗材费用及器官移植手术后到康复出院前的住院诊疗费用。

(5) 捐献后相关费用包括捐献者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人道主义救助费用等。

(6)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运行维护、7*24技术政策支持与培训、数据存储、分析与安全防护费用(包括COTRS的如下子系统: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人识别系统;人体器官捐献人登记及器官匹配系统(肝、肾、心、肺子系统);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系统(肝、肾、心、肺子系统);人体器官移植科学注册系统(肝、肾、心、肺子系统)。

第三章 器官获取经费管理

第七条 捐献者抢救、维护过程中产生的药物费用、检验费用、医疗设备及耗材费用原则上由保险机构支付,而医疗保险未覆盖的相关费用由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或由器官获取医疗机构向潜在捐献医疗机构支付。独立于器官移植医疗机构以外的OPO、具有器官获取资质的医疗机构,应按器官获取成本核算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器官移植医疗机构需向OPO或器官获取医疗机构支付器官获取相关费用。

第八条 捐献者亲属在捐献过程中产生的陪护费、差旅费、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费、丧葬费等,其亲属可凭相关凭据由器官获取或器官移植机构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九条 器官获取前捐献者的死亡鉴定、器官质量评估、相关科室会诊的费用和器官捐献协作及伦理审核费用由医院财务会同物价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器官移植协调员的出差补助、住宿、交通、人工费及绩效奖金等由器官获取医疗机构制定。器官捐献协调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持有效费用凭证由所在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捐献者或器官运送过程中的抢救、器官获取、药物、检验、医用耗材和燃油等相关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捐献者在原医疗机构评定符合捐献标准且直系亲属或代理人签署《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书》后至器官获取前在ICU住院期间的抢救、维护、诊疗、药物、检验、医疗设备及耗材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医疗保险未覆盖的相关费用持有效票据由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十三条 关于潜在医疗机构的医、护、技、管理人员劳务费用及绩效费用,应按该工作人员为医院创收的人均绩效费用计算,由器官获取或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支付给捐献者所在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捐献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医院管理规定将绩效费发放给供者抢救所在科室相关人员,其中劳务及绩效费用总额需根据供者维护天数、医、护、技、管理人员参与人员总和计算,并依据当地人均收入和物价水平,以及医院工资水平和劳务及绩效管理办法决定。

第十四条 用于捐献者身后的缅怀、纪念宣传、家属慰问和培训工作等相关费用,各省市自治区红十字会据实统计并计算出平均费用额度,由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或OPO医疗机构的财务处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运行维护、7*24技术政策支持与培训、数据存储与分析、安全保障与防护的相关费用,由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据实统计并测算出每个器官分配的平均费用额度,由器官移植医疗机构或OPO医疗机构的财务处直接支付给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的管理机构。

第四章 人体器官移植单病种核算模式探索

第十五条 人体器官移植单病种收费是在湖南省发改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与湖南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医疗机构的相关领导、专家与武汉大学移植中心器官获取成本核算基础上经过三年的反复调研、探索和在广泛征求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捐献与移植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而得到业内专家共识。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单病种核算包括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分配和移植流程及移植后捐献者善后处理流程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费用额度,该项工作需要在试行和实践中逐步完善。

第十六条 人体器官移植单病种成本核算具体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分别制定肝、肾、心、肺等器官获取、分配与移植成本核算。单病种收费应在各地移植病人住院费用基础上进行统计后制定标准(可有区域差异),并以制定的临床路径为依据。移植病人住院费用(包括了人体器官获取相关费用和住院诊治费)统一缴纳医院财务。

第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工作费用可分五个部分,由医院财务部门支出,由移植科室用于捐献和获取工作使用。五部分费用分别为:(1) 捐献者家属的人道主义救助凭领款人签字;(2) 人体器官获取费用,医院间转账;(3) 人体器官分配成本费用,OPO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管理机构转账;(4) 凭发票据实报销费用,包括交通费、运输费、差旅费、耗材及药品等费用;(5) 捐献抢救医疗机构项目基金,由移植科室专人管理使用,原则上以合法、合规、合理的票据建立台账备查。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单病种成本核算即将器官移植作为单一病种实行一次性包干收费制,由具有人体器官获取或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向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收取。

第十九条 人体器官移植单病种成本核算费用包括人体器官抢救至移植后整个流程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费用,参见第二章第六条。

第二十条 潜在捐献医疗机构捐献者抢救维护及器官获取相关费用支付参照第三章第十二条执行。潜在捐献医疗机构的医、护、技、管理人员相关劳务费用、绩效费用支付办法参照第三章第十三条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成本核算及经费管理应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家卫计委和红十字总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医院协会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委员会的章程试行,严格禁止对潜在捐献者医疗机构的恶性竞争、跨区域获取、私下现金交易以及其他非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人体器官获取成本核算和经费管理的督查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授权委托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定期和非定期检查,并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捐献与移植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相关部门依据举报进行突击飞行检查,一旦查实相应违法事实,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按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皇科学院打击人体器官贩卖和移植旅游全球峰会声明中指出:人体器官贩卖和以人体器官摘取为目的的人口贩卖(包括获取死囚器官和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购买器官)是一种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谴责的罪行,并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受到法律的起诉和制裁。

第二十四条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 违反国家规定, 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