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卫生部移植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南 长沙 410013
2. The 3rd Xiangya Hospit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 Research Center of National Health Ministry on Transplantation Medicine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Changsha 410013, China
器官移植是一种将一个健康器官植入患者体内用以挽救患者生命的极其复杂的手术。该技术已被证实能有效治疗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它给了患者再次重生的机会。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相较国外起步较晚,但是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发展迅猛,甚至在某些领域已处在世界领先水平。然而伴随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随之而来的伦理学问题也日益凸显。怎样在保持器官移植技术继续发展的同时,制定合理的伦理学原则,仍是目前尚需深入研究与探讨的话题。
1 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现状 1.1 活体器官移植相关伦理学问题活体器官移植是指直接将健康人作为供体,摘取其器官后移植到患者体内治疗疾病的器官移植技术。伟大的医学家托马斯曾说过[1]:“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器官移植作为一项挽救终末期病患生命的技术己得到人们广泛认同,它使患者摆脱死亡的阴影,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但是如果从供者的角度去考虑,活体器官移植的供者均是健康人,而从他们体内摘取器官,他们不得不面对手术的风险以及器官摘除后对身体的影响,这无疑是对他们的一种伤害。如果为了挽救一个人,而去伤害另一个人,这显然也是有悖于医学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的。对于该手术的伦理争论也是一直存在的,部分学者认为,活体器官移植手术一旦失败的话,其受到伤害的不仅仅只是受体,对于供者、家属、医生来说都是残忍的,不人道的。此外,为了鼓励亲者间器官捐赠,部分学者提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要求,显然也是不可取的。任何人都没有必须履行器官捐献的义务,如果通过法律规定进行强制约束,将爱心奉献的善意变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势必会激发亲属间矛盾[2]。
1.2 尸体器官移植相关伦理问题对于尸体器官的获取、供者的死亡鉴定极为关键。国际上通用的方法是脑死亡鉴定,因为一旦供者鉴定为脑死亡,一方面其不可能有生还的希望,但是全身的其他器官如心、肝、肾等等不会因此出现缺氧缺血、低灌注等损伤,此类供者的器官质量最佳,移植后手术效果也相当理想。脑死亡立法在我国虽然已提出多年,但举步维艰。其牵扯的相关伦理问题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是主要原因。在我国人民群众的传统观念中,心脏停跳才是真正的死亡,所以脑死亡的概念难以接受。而且脑死亡鉴定的内容非常复杂,如果处理不善,可能导致出现消极治疗、谋杀等等犯罪问题。相较脑死亡而言,心脏死亡(即心脏停跳后死亡)这个概念更容易被我国人民群众接受,但是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大多人还是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对于器官捐献持排斥态度。因此为了拓展器官来源,以前我国大量使用死囚器官。从伦理学角度来看,虽然死囚有自愿捐献器官的权利,但有反对者仍然认为死囚由于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很难有权利进行真正的选择,所以我国的司法途径器官来源的器官问题一直在国际社会上广受诟病[3]。鉴于此,我国自2010年开始开展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在心脏死亡或者心脏脑死亡的基础上,鼓励公民进行器官捐献,一方面更符合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另外一方面也彻底摒弃了死囚器官这一有悖于器官移植伦理原则的器官来源。2015年1月1日开始,我国彻底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唯一合法的器官捐献来源。近年来,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例数呈大幅增长趋势,可以说中国的器官捐献向前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1.3 器官分配方面的伦理问题根据国家卫计委统计,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仍然面对器官短缺的困境,供受体比例相当悬殊,高达1:30(即30万病人中,只有1万人有机会进行器官移植)。所以,如何合理的进行器官分配尤其重要。Fredrik Senaeus提出过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器官移植中,我们的身体是一种礼物,还是一种资源,还是一种商品?”如果器官分配不当,这种稀缺资源无疑会成为为权贵服务的商品,显然器官商品化是有悖于人道主义救助的初衷的。结合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的理论,器官捐赠应该是给最有需要的人,而不是将其标价出售给有钱人,服务于他们[4]。鉴于此,我国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开发出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COTRS),针对病情轻重、分配距离的远近等等原则进行器官分配,使器官捐献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大多数患者的利益。但即便如此,由于物以稀为贵,私下进行器官买卖的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如何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任重道远。
2 器官移植伦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2.1 加强宣传,破除传统思想调查研究显示,器官捐献率与公众的关注和参与程度密切相关[5]。但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死后如果摘除器官,无疑是对死者的“大不敬”,甚至有人认为是将亲人“千刀万剐”。在情感上来说,死者家属是无法接受器官捐献的。这也是我国器官捐献来源缺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大力弘扬“仁爱”精神,宣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传统美德,树立捐献者的正面形象,科普器官捐献的相关科学知识,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器官捐献是一项延续生命,“胜造七级浮屠”的伟大善举,有利于破除器官捐献的情感障碍,提高器官捐献率[5]。
2.2 健全器官捐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项技术都不能脱离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等而独立存在,加之器官捐献牵扯的伦理问题众多,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于可能或者已经产生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遏制、惩处,器官捐献很容易走上一条不归路。一直以来,由于死囚器官的长期使用,器官捐献制度缺乏透明、规范的途径,导致人民群众对于器官捐献总是感觉忧心忡忡,人们会怀疑自己的器官捐献是否用到了帮助别人,亦或是被人当做商品用来谋取暴利。而这也是导致器官捐献率低下的原因之一。要破除上述困局,打消群众的疑虑,健全捐献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势在必行[5]。
2.3 进一步普及“脑死亡”概念,推进“脑死亡”立法我国现阶段器官捐献标准分为“心脏死亡”和“脑死亡”标准。在传统观念中,心脏停跳才是人死的唯一标准。所以根据我国国情,心脏死亡后进行器官捐献,更容易让家属接受。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教授曾总结过我国器官捐献的现状:“现阶段,我国器官捐献超过一半是心脏死亡脑死亡标准,30%为心脏死亡,脑死亡仅占极少部分”[6]。理论上讲,心脏死亡供体器官由于本身合并有热缺血损伤,术后效果往往较脑死亡供体器官差。但脑死亡在我国认可度较低,如何通过宣传教育加深人民群众对“脑死亡”概念的理解,通过“脑死亡”立法,规范脑死亡鉴定,规避脑死亡相关的伦理问题,尚需立法部门及伦理委员会等的进一步探讨。
2.4 合理的设置补偿机制,提高人民大众器官捐献的积极性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而言,奖励有利于刺激人类的行为[7]。缺乏有效的器官捐献激励机制也是导致我国器官捐献率长期低迷的原因之一。器官捐献无疑是奉献爱心的巨大善举,但是一旦谈到补偿,部分人往往偏激的认为这就是器官买卖。捐献者家属在忍受着亲人离开的同时,做出捐献器官的决定来帮助更多的人,难道他们不应该得到别人的帮助吗?在这个问题上,首先需要强调,根据捐献者家属的贫困程度,按照国家标准,从人道主义角度进行慈善救助本身就是无可厚非,而且更加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大爱精神。而相关补偿机制,可以是经济援助,也可以是减免子女就学费用,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等等多种形式。而器官买卖的出发点首先是牟利,其次根据市场行情对器官进行定价销售,这些行为均有悖于人文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所以杜绝器官买卖,合理的进行捐献后补偿,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互帮互助的社会氛围,同时也大大提高器官捐献率。
2.5 提高医务工作者的职业素养,保障患者的权益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处于信息极为不对称的不平等地位,是否需要移植,术后怎样治疗往往取决于医生。医务人员需秉承“无伤害”原则对病人负责,不能为了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院的发展,以牺牲病人的利益作为代价。此外要恪守“生命价值”原则,全面告知患者接受手术可能带来的相关利益和风险,权衡利弊,做出最符合病人利益的决策[8]。
2.6 加强伦理委员会建设,深入探讨伦理学问题器官移植相关的伦理学问题由来已久,伦理委员会使命则是针对器官移植伦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制定相关的伦理学准则,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病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和尊严。中国有自己特有的国情,照搬国外模式是不可行的,所以我们的伦理委员会需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提高委员会的学术理论水平,探索最适合解决中国器官捐献伦理学问题的方案[9]。
3 结语现阶段,我们已经摆脱了对司法途径来源的器官捐献的依赖,全面进入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新时期。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蓬勃发展,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学问题诸如:活体器官捐献是否伤害供者健康,脑死亡供者是否能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器官分配不公,器官买卖等,上述问题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一定共性,同时也有我国特殊国情,如何找到一条适合中国自己的器官移植伦理学之路,未来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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