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江西财经大学 校长办公室,江西 南昌 330013
2. University Office,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330013, Jiangxi, China
体育治理内蕴含多中心体育治理结构、多元化体育治理主体、多样化体育治理手段, 然而, 体育治理要素之间如何通融呢?这需要一种“机制”将主体所处的结构、主体运用的手段、结构的稳定状态、手段的效果评估相结合。机制原指物理系统和生物有机体的发生与活动机理。现代系统理论从社会有机系统的发生、发展与作用过程使用机制一词, 它涉及3个方面:系统动力、系统运作方式、系统调控条件。基于此, 本文将沿着以下路径进行分析:体育治理动力机制——为什么要从管理转变为治理; 体育治理的运行机制——如何进行体育治理, 即主体之间的关系界定和结构安排; 体育治理的约束机制——如何保障体育治理的有效运行, 包括法律法规、体育仲裁、体育组织内部救济、道德约束。
1 体育治理的动力机制为什么要从体育管理转变为体育治理?概源于内生动力和外部压力。
内生动力源于现行体育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凸显, 无以应对日益复杂的体育公共事务, 也无法回应竞技体育投入占比过大、群众体育产品供给匮乏、体育市场主体诉求变化、体育社会组织身份模糊等问题。当下, 体育管理体制矛盾集中于:因既得利益集团难以割舍自身利益导致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市场主体责权利纷争; 因现行体育制度安排缺陷导致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之间利益分配格局失衡。这2种矛盾又相互交织着:体育行政部门以政策制定者的身份垄断体育资源保护既得利益群体或称自我保护, 而体育市场主体和体育社会组织的利益被边缘化, 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社会团体、体育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成为体育利益受损群体, 相应地他们成为构建体育治理机制的内生动力。显然, 处理当下日益复杂的体育公共事务, 应对竞技体育异化、群众体育窄化、学校体育矮化、体育产业弱化问题, 亟待多元化主体协同共治, 构建资源拥有者、市场投资者、产业经营者、社会消费者普遍受益并认同的体育治理机制。
外部压力源于国际体育组织改革动向、国内顶层设计指向。国际体育组织改革动向:“Olympic Agenda 2020 20+20 Recommendations”(IOC), “Safe Hands:Building Integrity and Transparency at FIFA”(FIFA)以及“Sports Governance Principles:A Good Practice Guide, Study on Sports Organizers’ Righ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分别对奥运会申办改革和奥林匹克文化传承[1]、国际足联加强诚信与透明度[2]、欧盟体育组织的权利实现[3]提出了改革意见, 甚至制定了区域性的体育治理准则, 旨在构建多中心结构、多元化主体、多样化手段、社会化评价的体育治理机制, 以改革的姿态应对体育自治的困境。在这种国际体育组织治理变革的大趋势下, 任何国家、体育组织都难以置身事外, 我国体育做出适应性变革是实现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国内顶层设计指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不断深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任何社会结构、权力部门都无法置身事外, 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保持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善、社会管理创新步调一致, 显然体育行政部门进行体制变革是适应国家治理转型的必然要求。加之, 中央巡视组对国家体育总局提出整改意见带来的压力, 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对现行体育权力结构、体育资源分配、体育政绩评价进行深刻变革[4], 以应对国家治理变革的要求。中国体育体制的转变不是自身现代化的结果, 而是对内外部挑战的积极回应, 因此, 只能依靠国家力量和政府权威推动体育治理变革。
在澄清体育治理存在的理由后, 接下来需要阐述体育治理的动态演化机制, 这种机制沿着2条路径(系统内部的自组织机制、系统外部的他组织机制)实现其调整内部结构、适应外部环境、提升系统功能的目的。系统内部的自组织机制是指体育治理的运行机制和体育自治的规则程序; 系统外部的他组织机制主要是指法律法规、体育仲裁等制度。
2 体育治理的运行机制 2.1 参与机制体育治理运行的参与机制分为事前参与和反馈式参与, 在此意义上, 体育治理的起点和终点都是诸如听证会的参与机制。
体育治理运行机制的前提是具备规范的事前参与机制。完善的体育治理参与机制是内聚共识的前提, 参与主体涵盖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行业协会、体育企业代表、职业俱乐部、公众代表、体育媒体人等。体育治理运行机制是人制定和固守的, 也是由人执行和实施的。因此, 只有凝结多方共识的体育治理机制才能顺利制定和实施。体育治理运行的参与机制具备影响政府决策、提高政府代表性和回应能力、确保政府制定和执行体育政策的合法性、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交流、消除政府与社会的隔膜进而使民众理解和遵守体育政策等功能。
西方体育治理的参与机制基于社会横向联合, 个体利益诉求通过社会团体利益内聚后形成的利益表达机制较为完备, 政治体制内需性地构建和推动了参与机制, 显然这种深度的参与机制为体育治理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国体育治理的参与机制建基于垂直领导、社会横向分割, 迫于外部压力构建的参与机制缺乏政治的主动包容、社会的普遍认可和个体的积极回应, 主要表现为2个问题:① 主体缺位, 即缺少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征求意见会或听证会, 如果行为主体缺位, 落实环节必然面临重重阻力; ② 主体间的割裂, 参与机制无实质性沟通, 主体间的合作浮于表面。事实上, 在已知的听证案例中, 体育市场主体和体育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均表现出极大的参与热情, 但存在领导层缺乏认可、公开化程度不够、听取意见范围有限、听证会法定和实际的地位不高等问题。例如, 在制定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案中, 体育行政部门前期是否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是否征求了当地大型私营企业和体育社会组织的意见, 是否为媒体提供了参与平台, 是否公布了详实的供给方相关资料, 是否发挥财政审计部门、中介性会计组织的作用, 显然这些关系供给方案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体育治理运行机制的反馈式参与关系系统的闭合, 是系统内部机制整合联动的关键。体育治理运行的参与机制、合作机制、协调机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它们在各自的子系统中独立运行又统一于体育治理运行机制这个母系统中, 每种机制从某一方面对体育事务的治理发挥作用但又存在自身的局限性, 任何子机制的单独运行均难以发挥整体的效能, 只有将各子机制有效整合、系统联动, 才能够形成整体优势, 实现体育善治。子系统之间欲形成闭合的回路, 必须构建“体育治理参与机制→体育治理合作机制→体育治理协调机制→反馈式体育治理参与机制”的完整链条, 实现体育治理运行机制内部联动。在构建体育治理运行的反馈机制中, 应强调体育行政部门的作用, 即搭建合作平台、充分听取意见、协调利益关系、采取一致性行动。如果作为责任主体的体育行政部门被利益主导其行为, 则不可能形成有效治理体育事务的制度。因此, 体育行政部门应强调责任意识, 着眼于构建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的“参与→合作→协调→反馈”体育治理运行机制的完整链条。诚然, 理论上的正确并不等于实践上的可行, 实践中的成功也不等于行动上的真理; 因此, 体育治理运行的反馈机制应不断矫正和完善。
2.2 合作机制合作机制本质上是权威来源和权力向度的转变。体育管理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 其依靠行政权威通过政策、条例、意见、通知等方式管理体育事务。体育治理的权力运行方向是上下互动的, 其权威来源是于多元体育治理主体政治平等、利益互惠、文化相融的合作网络权威, 它主要通过协商、合作、确立共同目标、达成共同愿景等方式实施对体育事务的协同共治。这种权威来源和权力向度的转变基于多中心网络结构和多元化治理主体, 在此结构中不存在具备绝对支配力量的体育治理主体, 体育行政部门只是多元网络结构中的一个点而已。体育行政部门的任务是把多元治理主体整合起来, 构建制度化的参与、合作、协调机制, 实现共同获利。
在域外, 全球治理委员会提出, 治理是多元主体在处理共同事物的过程中采取合作行动[5]。当今世界, 任何公共政策都无法由政府或市场亦或是社会单方面制定实施, 体育治理过程需要多元主体形成合作关系, 实现资源优化组合, 以达善治。比如英国青少年体育信任机构(Youth Sport Trust, YST)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YST与其他部门共同合作, 在战略上负有共同责任; YST与学校签订公共服务合约, 以确保学生每周固定参加高强度体育运动的时间和比例[6]。比如英超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 超级联盟本身是一个有限公司, 最高管理机构为“英超委员会”, 联盟资产所有权属于20家英超俱乐部, 与联赛有关的重大事宜由20家俱乐部投票决定, 任何规则改变和商业合同都要得到2/3的俱乐部同意才能生效, 联盟收益按照合约比例分成[7]。英超的合约治理机制通过联盟内部成员签订合约, 详细规定了20家足球俱乐部的责、权、利, 其中最关键的是赋予合作方在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这种现代公司治理模式是欧盟普遍认可的职业体育治理方式, 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范式, 其真正优势是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合作增进彼此信任, 减少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 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 形成优势互补的资源交换。
在我国, 体育治理运行的合作机制体现出政治文化的转型。事实上, 合作机制是基于共同价值观的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的一种伦理制度安排, 其不同于传统“中心—边缘”结构的基于现实主义的霸权合作机制, 也不是基于自由制度主义的旨在抑制合作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合作机制。新制度经济学认知合作理论始于“理性经济人”假设, 如果说制度主义者把多元治理主体视为理性利己的“经济人”, 那么治理理论则认定多元治理主体是追求共同目标的“社会人”。基于“社会人”的体育治理合作机制是多元体育治理主体让渡自身利益和实现共同利益的过程, 是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市场主体、体育社会组织基于共同价值观的协调互动、充分合作的过程, 其真正的优势往往体现在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上。以往, 体育行政部门动用公共财政或采用体育彩票基金转移支付方式提供居民基本锻炼场所, 各级体育局通过委托经营或政府购买的方式将生产环节外包出去, 这是国际通行做法。就此案例, 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将健身路径的保养维修和居民的锻炼指导交给体育社会组织, 以强调通过公益理念、政策引导、制度保障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体育公共服务, 配合公共财政转移支付、政府购买等方式激励体育市场主体提供体育公共产品, 从而构建体育治理合作机制的完整形态。显然, 体育政策制定的合作机制是一种制度矩阵模型——通过对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制度化安排获得公众信任的制度逻辑载体, 因此利益相关者超越公私界限的切实合作, 是体育公共政策制定乃至体育治理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
2.3 协调机制由体育管理转变为体育治理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多元主体权利关系重塑和权力结构重组, 在调整权力与权利格局过程中难免发生矛盾, 这需要构建一个长效机制以协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体育治理协调机制旨在搭建多元治理主体的对话平台、加强沟通、增进互信, 实现上下协调、网络互动的体育治理运行机制。
在域外, 体育治理运行的协调机制并非依靠行政权威或强制性的权力控制, 而是搭建制度化的对话平台, 借助民主化的参与机制和合作共赢的治理理念, 通过协商、斡旋等途径调适多元体育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结构与关系。体育治理运行的协调机制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欧盟体育论坛”——在欧盟委员会的支持下, 欧洲体育联合会和负责体育事务的欧盟委员会之间搭建的一个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体育利益矛盾和各体育单项之间矛盾冲突的对话平台与协调机制。随后, 欧洲议会设立了文化、青年、教育、媒体和体育委员会, 欧盟体育论坛由教育文化委员会的体育总干事负责。虽然, 历次欧盟体育论坛的主题不同, 但论坛的对话、合作、协调的功能从未改变。比如:第9次欧盟体育论坛强调体育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协调体育管理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2006年欧盟体育论坛强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职业体育的利益纷争[8]。
在我国, 体育治理运行的协调机制主要特征是强调体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主体作用, 这意味着体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实施的力度和强度决定着体育治理运行机制的成效。在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框架下, 一方面, 主体间在资源上相互依赖、共同分享, 构建网络合作关系; 另一方面, 主体有着各自的行为偏好、利益诉求和目标指向, 多元体育治理主体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 凭借其拥有的关键性资源与合作主体展开反复博弈, 以增强其影响力, 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 必须构建维持体育治理运行的协调机制并将其制度化, 规范高效的解决合作主体之间讨价还价、相互竞争、矛盾冲突的问题, 从而保障多元体育治理主体平等互动关系的稳定和持久。现实中, 某某体育发展战略研讨会、某某年会、某某论坛等承担了体育治理协调机制的功能, 这其中有2个关键问题:一是体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度; 二是其他参与主体的认同度。事实上, 仅仅依靠体育行政部门自上而下地推进利益调整、制度改良、效果评价乃至顶层设计仍然是管理的思维, 缺乏利益共同体紧密相连、相互协调, 体育制度的认同度和执行力毕竟有限。体育行政部门的真正责任是放权与授权, 赋予体育市场主体和体育社会组织自主权和监督权, 重新配置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权力结构与权利关系, 构建多元体育治理主体责权利对称分布的格局并将其制度化。基于此, 应构建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协商对话、合作治理的运行机制。
3 体育治理的约束机制 3.1 法律法规:正式的体育治理约束机制体育治理是一个多元主体分担责任的过程, 法律法规的作用是明确界定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责权利边界, 框定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权力结构与权利关系。因此, 法律法规是体育治理运行的基本准则。
在域外, 《欧盟宪法条约》《里斯本条约》《体育运动白皮书》以及《德国基本法》《关于在德国赌博的州际条约》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了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责权利边界、框定着其权力与权利结构。欧盟“改革条约”草案从法律层面定义了体育, 这一创举为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体育治理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欧盟宪法条约》规定:欧盟有权采取支持、协调或补充性行动涉足教育、青年、体育和职业培训(第17条); 欧盟完全尊重各成员国在教育、文化、体育方面的多样性和自治性(第282条)[9]。事实上, “改革条约”中关于“体育在欧洲的角色和任务”的论述与《欧盟宪法条约》《里斯本条约》一脉相承, 《里斯本条约》第2E条和第124a条内容和《欧盟宪法条约》几乎相同。对此, ENGSO[10]认为, 《里斯本条约》能够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支持体育运动, 切实保障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利益, 确保欧盟履行《体育运动白皮书》。IOC和FIFA指出, 《里斯本条约》对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进行专门规定, 为体育运动提供了合法的根据, 能够促进体育组织在欧洲实现体育运动的社会价值和教育价值[11]。德国是以正式约束机制治理体育博彩业的典型例子, 《德国基本法》规定, 16个州有权制定体育赌博的相关法律, 各州之间签订州际条约确定界面关系(第72条)。2007年底, 德国各州一致通过了《关于在德国赌博的州际条约》, 规定体育赌博(不包括赛马)只能由州政府控制的公司经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认定《关于在德国赌博的州际条约》的合法性。最终, 德国依据正式的法律确保了国家和地方垄断体育博彩业的事实。
在我国, 体育行政部门的现实需求是效用最大化, 体育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是利益最大化, 体育社会组织的制度要求是自治最大化, 其都期盼自身利益最大化也都认为其目标函数和行为选择是正当、合理的。主体体育利益需求的无限性、多样性与体育资源的稀缺性汇同体育资源分配的倾向性, 导致多元体育治理主体之间矛盾冲突频发。此时, 体育行政部门承担无限责任是不现实的, 体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在于划定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效用边界和行为准则, 制定科学合理的约束规则, 保障过程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彩票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各省市相应的法规条例都是典型的维护体育秩序和约束多元体育治理主体行为的正式体育制度安排。一般而言, 刚性的体育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越细, 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空间就越小, 从而抑制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的现实是体育法规、制度过于泛化, 难以切实保障体育市场主体、体育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的体育权利。比如《体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45条)[1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2号令)、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的意见》以及各省直辖市的配套实施细则都对我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标准做出了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并未细化主体违规后的处罚措施, 导致落实环节的实施偏离。
3.2 体育仲裁、体育组织内部救济:动用法律之前的体育治理约束机制体育治理的约束机制是包括调解、仲裁、法院诉讼在内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 在用尽体育行业内部救济之后, 再将体育争议诉至外部的体育仲裁机构, 最终经诉讼程序进入国家司法部门, 但仲裁效力优先。这是体育自治的基础, 但体育内部救济机制必须具备规范的准则、合理的程序且要遵守一般法律原则。
在域外, 德国体育治理的约束机制遵循着当事人在用尽体育组织内部的纪律性程序后再将争议提交仲裁, 如体育协会, 首先依据内部规则约束成员行为, 体育争议由内部仲裁组织进行仲裁, 而法院仅仅是判决体育协会的裁决是否合法, 法院不能取代体育协会的自由裁量权。法国体育治理有倾向于适用内部调解而不是法院诉讼的传统, 法国所有体育协会都具备自己设立的调解委员会, 这样可有效避免法院根据一般法律行使管辖权。英国体育治理约束机制的序列中, 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优先于法院判决, 体育争议首先裁决, 只有在体育组织的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限制了贸易自由或者使当事人的生计置于危险的时候, 法院才会“插手”。瑞士体育治理主体在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之前必须用尽体育主管部门的内部救济和上诉程序, 并且, 瑞士体育联合会通常禁止其成员向瑞士法院或其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只有在当事人质疑体育协会内部裁决机构的公平性和独立性, 或者认为体育协会或联合会的裁决对自己不利, 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当然, 体育治理约束机制首选内部救济原则的基础是体育行业内部具备规范的准则、合理的程序并获得社会认可。比如英超的职业裁判制度——英超裁判及比赛监督由独立运营的职业联赛赛事官员有限公司(the Professional Game Match Officials Limited, PGMOL)统一负责, 组建职业裁判委员会(由已退休的裁判员、退役球员和退休教练员共同组成)负责监督裁判员的工作, 每场比赛后提供详细的评估报告并具备明确的惩罚措施[7], 因此, 英超职业裁判制度被誉为人类已知的足球联赛治理模式中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赛场公平的制度。
在我国, 《体育法》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第33条)。”[12]上海市试行的《社会体育保障条例》中指出, 体育仲裁应坚持穷尽体育社团内部救济的原则, 在体育社会团体内部先行救济后仍有争议的, 方可申请体育仲裁。然而, 现实中我国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规则和体育仲裁制度困难重重:一方面, 体育内部救济和体育外部仲裁的规则程序不完善、行政色彩浓厚、常常违背一般法律原则; 另一方面, 体育系统拒绝外部治理要素的介入, 排斥外界的监督和普遍的准则。
2011年“王濛事件”证明, 我国运动员、运动队与相关体育机构之间发生争议, 法院不予受理, 理由是体育组织处罚运动员行为涉及行业自治, 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而独立的或者中立性质的体育仲裁机构在哪里?“凤铝事件”暴露出中国篮协的规则程序有瑕疵, 也暴露出体育内部救济机制的不足——在当事人即是裁决人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行业自治, 所谓“仲裁”其实是行政裁决。从凤铝俱乐部质疑CBA联赛准入规则合法性, 到质疑《CBA联赛委员会章程》的合法性, 再到请求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行使监督权力, 最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对中国篮协的诉讼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凤铝俱乐部的行政诉讼)。凤铝俱乐部的利益诉求没有实现, 并被迫退出篮协且永久离开中国职业篮球赛场, 但凤铝事件透露出中国篮协让人不安的“固执”与“自负”。与此如出一辙的是“吉利案”“亚泰案”以及“中国足球十月革命”事件, 它们本身对现行职业体育制度的有效性产生严重冲击。更加值得反思的是体育纠纷事件法院一律以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行业管理关系为由“不予受理”, 是否证明了体育行业的排斥心理, 而这种固执能够维持多久?改进的路径是, 从法律层面明确体育仲裁的范围, 设置中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和独立的监督机构, 规范体育组织的规则和程序, 强调一般法律原则的普适性。
3.3 道德规范:体育自治乃至善治的基石道德规范是体育治理中个体行为、群体准则、社会惯习、文化传统等非正式约束机制。体育治理是在正式制度保障下的持续互动, 但多元体育治理主体的越轨行为不可能仅仅依靠法律和仲裁加以解决。如果一项违背文化传统、社会惯习的体育法规、制度、政策, 即使是最优方案也只能停留于纸上。因此, 体育治理机制必须融合正式的法律法规和非正式的道德约束才能够顺利实施。
体育自治即反对任何外部因素干涉体育治理[13]。“帕克报告”呼吁:把体育运动纳入《欧共体条约》第128条即承认体育运动的独立性, 德国16个州在学校体育、体育科学训练乃至教育、文化领域享有很大程度的地方自治权。欧洲委员会公布“欧洲体育模式”指出, 体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拒绝将欧共体政策适用于体育运动。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尼斯宣言”——在实现共同政策方面应考虑体育运动的特殊性, 在欧盟法范围内以及成员国内部都应承认体育组织的独立性。“改革条约”草案指出, 体育可以扮演独一无二的角色就在于其自治性, 体育自治是体育公平可信、合理合法的核心[11]。然而, 博斯曼裁决干涉了传统的体育自治, “欧洲体育模式”也承认有必要采纳一种新方式, 在保护体育运动传统价值的同时便于欧盟委员会涉足反兴奋剂问题以及与职业体育关联的经济问题[14]。这种干预直指体育自治的基础, 但并非撼动了体育自治的基石, 事实上, 用尽体育行业内部救济原则是体育自治的基础, 而道德规范才是体育自治的基石, 深层次的关切是体育治理主体共同遵循普世的社会风气、文化传统、道德规范, 回应诸如FIFA苏黎世年会前夕的腐败窝案, 以及霍德曼规定受到的挑战和国际奥委会道德委员会的无奈。
体育组织的运作以及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需要某些纯粹的体育运动规则——运动队组成、比赛规则以及处罚规则等, 纯粹是指体育运动规则的存在并不以经济活动为动机, 只是这些规则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过度商业化、兴奋剂、腐败等外部性问题。应对这些外部性问题, 体育自治必须遵守一般法律原则、明确规则程序、设置独立监督机构等, 比如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监督机构是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而非国际奥委会, 当然更重要的是体育治理主体基于道德规范的内在约束。
体育善治是通过自身革新运行机制或借助外在约束机制实现体育治理要素之间的协调发展、良性循环的状态, 正如善治是治理要素合作管理的最佳状态。体育善治依赖于自律与他律有效融合, 即正式的法律法规必须获得非正式的道德约束机制的支撑, 否则只是一纸空文。比如职业经理人制度, AEG、SIV、GSE、SMG等国际著名体育场馆运营集团均采用职业经理人运营管理模式, 显然, 法律法规是约束职业经理人的基本准则, 行业内部仲裁机制是重要保障, 而以职业精神为基础的道德规范才是约束职业经理人的基石。法律法规、仲裁制度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环境, 构成对职业经理人强大的法制威慑力, 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市场规则进行体育场馆的治理; 独立的审计、会计制度固然能够监督和评估职业经理人, 但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具备高度的诚信以获得社会的认可; 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是其职业道德的依存环境, 在这种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 一个经营有方且具备职业操守的职业经理人会获得丰厚的回报, 反之, 职业经理人承担着人力资本贬值甚至是被行业抛弃的风险。职业经理人制度只有融合法律法规、仲裁制度等正式约束, 以及行业准则、市场环境、中介组织机构、社会文化传统共同构筑的道德约束, 才能够保障其效能的充分发挥。
[1] |
中国奥委会. Olympic highlights[EB/OL]. [2016-12-10]. http://en.olympic.cn/news/olympic_news/2014-12-18/2348267.html
(![]() |
[2] |
Barrie Houlihan.
The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of sport[M]. London: Routledge, 2014: 12.
(![]() |
[3] |
Bayle E, Robinson L. A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the performance of national governing bodies of sport[J].
European Sport Management Quarterly, 2007, 7(3): 249-268 DOI:10.1080/16184740701511037 (![]() |
[4] |
易剑东, 舒竞, 朱亚坤. 运动会排行榜的局限与中国体育政绩评价的改革思路[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5, 49(5): 5-12 (![]() |
[5] |
全球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 伦敦: 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5: 16.
(![]() |
[6] |
Council of Europe.Good governance and ethics in sport.Parliamentary assembly committee on culture[R].Science Education and Media.Strasbourgh: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 2012:41
(![]() |
[7] |
董红刚. 职业体育联赛治理模式:域外经验和中国思路[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5, 39(6): 1-5 (![]() |
[8] |
Slack T, Parent M M.
Understanding sport organization:The application of organization theory, 2nd, Champaign[M]. London: Human Kinetics, 2006: 122.
(![]() |
[9] |
Alexandre M. Sport in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J].
Int'al Sports Law Journal, 2005(1-2): 83-84 (![]() |
[10] |
ENGSO.ENGSO response to the EU reform treaty[EB/OL].[2006-12-10].http://www.engso.com/Data/ENGSO_Response_to_Treaty_07_10_01.doc
(![]() |
[11] |
IOC.Basic universal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of the Olympic and sports movement[R].Lausanne:IOC, 2008:51
(![]() |
[12] |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M]. 北京: 新华出版社, 1995: 8-11.
(![]() |
[13] |
Acar K.
Governance and european civil society:Govern mentality, discourse and NGOs[M]. London: Routledge, 2014: 121.
(![]() |
[14] |
Walter T, Dirk S, Karen P.
Two players-one goal? Sport in the european union[M]. UK: Meyer & Meyer Sport Ltd, 2004: 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