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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2, Vol. 46 Issue (2): 81-87   DOI: 10.16099/j.sus.2021.09.0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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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贾文彤, 李寒冰, 翟北辰, 张亚男. 智慧法治视域下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必然性与实现路径[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2, 46(2): 81-87. DOI: 10.16099/j.sus.2021.09.05.0003.
JIA Wentong, LI Hanbing, ZHAI Beichen, ZHANG Yanan. Inevitability and Realization Pathway of Modernization of Sports Rule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igent Governance[J].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 2022, 46(2): 81-87. DOI: 10.16099/j.sus.2021.09.05.0003.

第一作者简介

贾文彤(ORCID:0000-0003-4529-9053),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体育法学,E-mail:jwt68@163.com

文章历史

收稿日期: 2021-09-05
修回日期: 2021-12-21
智慧法治视域下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必然性与实现路径
贾文彤 1,2, 李寒冰 3, 翟北辰 1, 张亚男 1     
1. 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2. 河北师范大学 体育法学研究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24;
3. 河北体育学院 社会体育系,河北 石家庄 050041
摘要: 从理论上探讨智慧法治视域下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必然性与实现路径,以更好地指导体育法治实践。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对智慧法治助力体育法治建设进行分析和论证。认为:智慧法治作为一种治理的新思路,与体育天然契合,是实现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升体育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提高体育执法效率与公开透明性、提升体育司法的公信力。提出智慧法治视域下推进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加强体育法理形态建设,推进体育立法科学性,提高体育行政执法的程序性,促进体育司法正义性,提高人民对体育法治的满意度等。作为体育法治建设的新形式智慧法治应面向人民、世界和未来。
关键词: 智慧法治    体育法治建设    体育治理    智慧体育    
Inevitability and Realization Pathway of Modernization of Sports Rule of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igent Governance
JIA Wentong 1,2, LI Hanbing 3, ZHAI Beichen 1, ZHANG Yanan 1     
1. 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24, Hebei, China;
2. Sports Law Research Center,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24, Hebei, China;
3. Department of Social Sports, Hebei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Shijiazhuang 050041, Hebei, China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oretical elaboration, how the intelligent rule of law contribut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ports rule of law is analyzed.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intelligent rule of law, as a new way of governance, has a natural fit with sports and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sports rule of law, which is conducive to improving the scientific and democratic sports legislation, plus the efficiency and transparency of sports law enforcement as well as the credibility of sports justice. The realization pathway of sports legal construction under intelligent rule of law includes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ports law theory forms and improving the scientific sports legislation, the correct sports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 the just sports jurisdiction and satisfaction from the people with sports rule of law. At the same time, as a new form of sports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telligent rule of law should face the people, the world and the future.
Keywords: intelligent govern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sports rule of law    sports governance    intelligent sports    

《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到2035年形成并实现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育发展新格局是实现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一。其中,实现体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先进的体育治理手段和方法。智慧法治是现代智慧社会的主要治理手段,对体育具有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本文梳理体育治理的变迁过程,分析智慧法治视域下实现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必然性,提出推进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以期为优化体育法治实践提供参考。

1 相关名词释义 1.1 智慧治理与智慧法治

智慧治理的概念较为宽泛,目前学术界主要从4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①从参与主体视角出发,智慧治理是在公共权力机构的宏观调控下,由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与家庭参与,使用新兴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1];②从科学技术视角出发,智慧治理是新兴信息技术在公共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即时应用[2];③从治理主体与科学技术并重的视角出发,智慧治理是一种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由官僚科层体系向公民普遍参与,日趋扁平化的国家治理体系[3];④从城市发展视角出发,智慧治理是一种城市发展策略,属于制度型技术治理,是以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体系水平,制定城市自动、科学运行的政策为目标的城市化推进过程[4]。其中:前3个概念主要从宏观上对智慧治理进行定义,强调科学技术的运用;第4个概念则仅从智慧城市建设的角度讨论智慧治理。这4个概念都突出了一个关键词——技术,包括运用技术进行治理以及治理的技术。技术治理可分为制度型技术治理和专业型技术治理[5]:制度型技术治理属于“战略”层次,与政治有较大关联;而专业型技术治理则属于“战术”层次,与政治基本无涉。本文所涉及的定义偏向于专业型技术治理。

智慧法治属于法治智能化范畴,意在通过使用新兴信息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收集、整合、分析、输出,达到立法、执法、司法运行过程的智能化。将数据通过智能化手段应用于法治工作,实现提高法治效率与质量的目的,其实质是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法治智能化建设[6]。有学者[7]认为,法治是治理的首选模式。智慧法治是智慧治理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智慧治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法治的实效性,是国家治理的原则性保障。

1.2 智慧社会与智慧体育

随着社会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继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社会形态开始向智慧社会转变。智慧社会建设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政务、经济、民生及法治建设等[8]

智慧体育是智慧社会的一部分,包括体育产业、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以及大众体育等方面。每一方面都涉及大量科学、客观的智能化技术管理:体育产业领域每年需要对产值进行大数据统计;学校体育领域可利用大数据平台对学生的身体素质水平进行记录追踪;竞技体育领域更是凸显了智慧治理的重要作用,如在观看2020年东京奥运会游泳比赛时,能清楚地看到运动员的游速、与世界纪录的差距,排球比赛结束后能看到每位运动员的场上得分,短跑项目系统能清楚判断出哪位运动员抢跑;等等。

此外,与智慧法治和智慧治理的关系一样,体育法治也是体育治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智慧”元素不仅会融入体育治理、贯穿于体育治理的全过程,更会嵌入未来的体育发展。智慧体育的实现必须以智慧法治作为保障,智慧法治和体育法治同属法治大范畴,是法治的新形态,和体育法治天然契合,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体现(图1)。

图 1 智慧法治与体育法治的关系 Figure 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igent governance and sports rule of law
2 体育治理的变迁过程 2.1 体育规则体系从人治到法治的变迁

我国早期的体育规则体系以体育政策为主,突出“人治”。新中国成立后,体育形成了自身的规则体系,主要以体育政策、行业规范以及体育法规体系为主。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对体育法规并没有严格界定,存在体育政策和体育法规难以区分的情况,如被归入《体育运动文件选编(1949—1988)》一书的文件到底是政策还是法规就很难辨析,具体如《关于运动竞赛纪律的几项规定》(1963)、《国家体委关于全国球类竞赛纪律规定》(1979)等。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政策治理的实质是人治。长期以来,依靠政策治理是体育发展的主要模式,体育规则的制定主要依靠体育行业规范,而体育法规常被体育政策使用。尽管当时的体育规则体系已具有自己的子系统,但规则使用较为单一。体育政策具有灵活性和指导性特点,实际上对体育发展起到治理和控制的作用。

现在的体育规则体系内容更加丰富,政策、行业规范、国际体育条约以及国内法律多元并举,在体育法规至上的前提下,强调平等主体的多元化。智慧法治强调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的运用,一般在体育行业规范中应用较多,如比赛报名、比赛成绩的统计等,但并不排除在体育法规层面以及其他层面也有应用。笔者认为,强调体育法治建设,其实是一种手段,其真正目的是实现体育行业的自治。目前,我国倡导体育法规至上,同时强调各体育主体多元化、平等化参与治理,未来体育行业规范或将成为体育治理的主要手段。但体育行业远未达到自治,急需法律规制,所以体育法治建设之路仍任重而道远。

2.2 体育治理从管理-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的转化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群体的深度分化,我国社会结构已由“总体性社会”演变为“多元化社会”,并在阶层结构方面表现出某种“分化”与“断裂”的特征[9]。有学者[10]将这一阶段的变迁称作“自我耗竭式的演进”。社会结构的改变为体育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在深化体育改革的今天,政府依然采用管理–支配型思维对体育秩序进行维护与管控,并且存在越到大型比赛越严厉的趋势,成为使体育改革陷入困境的影响因素之一。这种趋势导致的困境在社会治理中同样存在:①效能感提升的困境使政府更多地停留于“以需求为本”的传统服务思维;②运动式治理传统使政府在“刚性稳定”的思维中不断寻求单一的社会治理方式;③“条块”关系的矛盾使政府的社会治理机制难以真正实现有效的整合与优化;④现实的诸多国家制度性困境导致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面临重重困难[11]

鉴于此,体育治理应实现从管理–支配型向技术–治理型的转化:①在理念上实现真正的“为民服务”。尝试改变以“体育需求缺失”为取向的模式,即体育治理工作者扮演的是“同行者”,而不是指导者甚至领导者。②寻求体育治理方式的柔性转化。刚性治理思维必然会导致“刚性体育治理”,基于体育法律制度,以刚性和非人性化的方式治理体育可能只会增加体育治理中的矛盾。柔性的体育治理模式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既包含了一般治理的本质(即控制)和核心(即协调),又体现了其“柔”原则与“软”控制的特性[11]。③以较先进的组织理论指导体育改革,优化体育治理体制,如与“网格化理论”和“伙伴关系理论”一起发展起来的协同政府论在国外取得了良好效应,可以在国内尝试使用。协同政府论主要针对政府部门的分割和管理“碎片化”问题,强调通过目标、组织、文化等不同层面的分解与整合,打破传统组织边界,有效提高不同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水平,以实行更为整体化的行政行为[12]。④加速体育社会组织和社团的培育工作,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加快体育社团和组织的改革和深化工作,发挥体育社团和组织在体育治理中的作用。

3 智慧法治视域下实现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必然性 3.1 我国体育法治短板凸显

多年来,在各级领导人、体育法学学者、法律从业人员等多方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体育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卓越发展。在体育法规体系上,我国体育法规从无到有,数量与日俱增,覆盖了体育行业的方方面面,使体育行业在实现有法可依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在体育法治实施体系上,体育执法步入正轨,体育执法制度和机制初具雏形;体育法律关系相关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体育司法因其特殊性成为法官等司法人员关注的焦点;体育法普及取得显著成效,体育行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明显提高。在体育法治监督体系上,我国体育法治监督体系已基本覆盖学校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等多个领域,各监督主体权责范围基本明确。在体育法治保障体系上,体育法学学科基础不断夯实,研究队伍逐步扩大,人才培养体系日益健全。

同时,应认识到我国体育法治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推进体育行业新时期新发展的过程中,体育法治的短板愈发凸显。①体育法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体育法规的层级普遍较低,仅有1部法律和7部行政法规,其他均为法律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同时,体育法规在法律实践中无法发挥应有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在体育司法中适用度较差。有学者[13]统计,截至2015年,在《体育法》实施的20年里,《体育法》适用的司法案件仅有14例,且其中4例均涉及同一争议问题。可见,《体育法》的司法适用存在数量少且相对集中的问题,此外,缺乏独立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痛点之一。②体育法治实践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在我国体育执法中执法权和处罚权明显分离,且体育主管部门并未对体育执法部门提出详细、明确的指导意见,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脱节问题,执法效率低,或不知如何落实监管办法,只能“自由发挥”,出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③体育法治监督工作开展屡遇阻碍。我国体育行业标准建设尚不健全,体育行业运行机制存在不规范、不透明、政社不分、运动员产权不清晰等问题[14],因此,在实施监督时缺乏明确的可依据的标准,难以按质按量地完成监督工作。④体育法学理论基础研究有待深化,目前尚未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导致体育法还难以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同时,体育法治人才短缺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体育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善是未来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3.2 智慧法治是实现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3.2.1 智慧法治是体育治理实现德法兼治的必然要求

德法兼治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鲜明特点和显著优势。它是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在新时期相结合的产物,强调既要重视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也要重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建设各环节中突出问题的道德考量[15]。法治领域突出问题的道德考量包括:①要在立法层面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老爱亲、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16];②要在执法层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以法治的力量维护道德、凝聚人心”;③要在司法层面“发挥司法裁判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功能,定期发布道德领域典型指导性司法案例,让人们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6];④要在守法层面坚持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相结合的理念,进一步提升全民的法治认知水平,营造全体公民讲法治、重道德的社会氛围。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则主要针对道德失范和道德观念模糊、缺失的问题,如见利忘义、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等。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是道德领域自身的问题,更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16],只有双管齐下,发挥道德规范和法律治理的双重效用,才能建设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体育治理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法兼治非常适用于体育治理,因为体育本身带有追求正义、公平的价值属性,可以这些道德属性应对体育行业的违法现象。将体育行业中可操作性强、普遍认同度高、较为成熟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可以提高其约束力,以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如:针对裁判员的违法行为建立征信系统,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使其不敢失信、不能失信;采用多元治理模式,运用法律和道德规范、行政和社会管理以及舆论监督等多种方法,真正实现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治理手段实施的全社会综合治理。这些体育治理手段的实施均需新兴信息技术的支持,从而为新时期的体育治理引入新范式、创造新工具、构建新模式。因此,智慧法治是体育治理实现德法兼治的必然要求。

3.2.2 智慧法治对体育治理的效用

新时代体育法治应为推动和引领体育机制体制改革、促进国家体育治理现代化、建设体育强国、实现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国家战略深度融合等提供法治保障[17]。为完成该任务须做到:①进一步加强体育法规体系建设,使体育立法实现由“行政性”向“社会性”转变,形成多元治理模式;②提升体育执法能力,改革体育执法机制,充实体育执法方法;③探索现代化体育司法制度,丰富体育司法救济途径;④继续加强体育普法工作,构建体育行业全民守法的良好环境。

新兴信息技术的出现为新时代体育法治建设提供了新动力和新模式,具体而言:①智慧法治能够提高体育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在由人控向技控转变的社会治理模式下,科学性与专业性是否能够支撑与转变政府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是否代表民众意志是智慧治理的基础。智慧法治作为智慧治理的手段与下位概念,科学、民主、正义的“法”就成为智慧法治能否“真正”实现的依据与基础。②智慧法治下,为提高体育执法的公开透明性,需以智慧治理代替人治。如:“天网”等监控系统在体育公园、场馆中的应用能够保障大众安全开展日常健身活动和有效使用场地;高精准度的“鹰眼”设备在各类体育活动中能够精准判断、给予判罚,通过科技手段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18]。③新兴信息技术的不断出现提升了公众对体育法律运用的期待,使其对体育法律运用的主观意识发生改变。如人们在参与体育活动时受到侵害,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维护自身的权利。

4 智慧法治视域下推进体育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4.1 加强体育法理形态建设

智慧法治的生成为体育法理形态建设拓展出新的实践价值。法治作为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在新的时代进程中蕴含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创造出具有时代意义的法治观念,智慧法治是科技革命背景下对法治实践形态的冲击与再造。体育法理形态在时代助推下正在由目标导向的理论形态逐步走向具有实效性的实践形态,在这一过程中,体育法治逐渐走向实然,通过新兴信息技术维护体育正义、保障个体的自由体育权利,连接体育法理的多种形态。体育法理属于体育法律文化的范畴,因而体育法理形态建设离不开意识形态的规控。法律的存在以现实世界为前提[19],法治的生存与实践必然依赖现实人的具体生活场景。智慧法治作为一种高级的法治形态,其法治运行的智能性、证据确定的快速性、逻辑思维的正确性乃至价值判断的准确性[20]都将赋予体育法理以全面、综合的实际效用。

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已进入应用阶段,有必要建立数字文化体育部门,加强数据治理领域的监管。通过数字技术深度了解公共体育资源的发展状况、特征及规律,以数据支撑大众体育信息的获取、分类及加工,以期为政府公共体育服务建设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建议。在此过程中,需要制定一系列执行标准及政策,如政府信息部门的版权管理、公民获取或利用公共机构信息的指导性意见体育在线信息的授权许可、资产等级的确认及投诉处理等。依此路径,既能程序化地制定体育相关政策法规,又能依靠平台联络体育行政部门、非政府公共机构、体育大众以及相关技术部门,促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结构,还能提升体育法理形态的质效性,让技术为体育法理建设赋能。

4.2 增进体育立法的科学性

智慧法治视域下切实有效地增进体育立法的科学性应以新兴信息技术重构体育立法评估体系,构建体育政务新媒体平台,这也是智慧体育实践的探索路径。汪全胜等[21]在社会体育本位立法观念下对体育立法的有效实施提出构想,如鼓励社会体育投入向社会公开、健全社会体育的执法监察与监督机制、建立社会体育法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其中,数字新媒体平台可为体育财务透明度提升和体育执法的公正、公开提供良好支撑,促使公众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治理和共同立法。这是对体育立法参与主体智慧分布的重构,通过建立体育立法政务新媒体使社会公众“发声”,以反映体育立法中的个人诉求。体育立法是一个发现体育社会问题、通过规则制定解决社会问题从而规范地进行体育社会治理的过程。

智慧法治视域下以新兴信息技术为工具,辅助立法者参与立法实践,主要表现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立法意见的收集和审查、政府立法信息平台的建设等[20]。体育的科学立法也需纳入新的思维方式,建立数据思维,提升对数据的采集和关联能力。开设体育政务新媒体平台不仅是对体育立法意见的单向询问,也为大众对体育立法事项的讨论提供了更多互动空间,使得体育立法信息扁平化快速传播,广泛接受各界审查与监督。如此,体育立法既有数据作为统计资料和算法依据,提升立法的实证性与智能性,又具备开放的通道可供广大群众参与探讨与监督,提升立法的公平性与人民主体性。

4.3 注重体育行政执法的程序性

智慧法治提倡利用新兴信息技术进行社会治理,技术的加入能够使现代行政法学的服务理念更加突出[22],转变传统的体育行政管理执法观念,推进体育行政执法程序更加趋于公正。建立体育法治新媒体平台,如开设公众号和开发小程序,公众可登录后浏览体育行政执法进度。设立明确、规范、公开的执法程序制度,通过智能监测防止体育的恣意之治,这也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社会法治成型的根基。探讨体育执法问题不可避免地要通过技术优化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关系,为体现立法对专家系统的尊重,行政执法的罚则应以法律规则为界限进行议定。此外,体育行政执法自身需要被监督,因此需要启动网络监测系统的镜像模式实时分析体育行政执法的合规性、逻辑性和程序公正性,以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的智慧结构。

4.4 维护体育司法的正义性

目前,我国的智慧司法建设主要围绕“平台化+智能化”的模式来打造[23]。体育司法相对较为落后,既没有建立包含“智慧法院、智慧管理、智慧执行和智慧服务”模块的可视化网络平台,又缺少大数据平台与知识平台的联结,也没有在一般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上融合司法实践的法治经验。这些都表明体育司法的积累和拓展能力还远远不足,但宏观法治为体育司法实践指明了道路:①要以促进体育司法正义为目标定位适用的技术理念,以克服为了智能化而智能化的偏颇;②注重培养体育大数据语料库的标注团队,掌握如何评价体育案例数据的质量,识别和拣选符合要求的数据,组织体育法治经验丰富的专家组对生成数据进行监管;③要构建体育司法数据安全制度以防范数据泄露,体育事务无法脱离全球化场景,合法收集其他国家的体育信息保护规则并运用于智慧司法系统是减少判决争议的重要之举。

4.5 提高人民对体育法治的满意度

人民是我国各项事业服务的“中心”,执政为民就是要提高人民对体育法治的满意度。从全民健身入手,运用现有知识和技术充分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与人民体育参与的获得感是智慧法治赋能体育的根本体现。①应用新兴信息技术助力设施建设,为人民体育提供基础物质保障。如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注重场地的智慧性和设施的智能性,为公民创造便利的健身环境。体育场地的智慧性是城市和乡村公众性格特征的体现,通过建筑表现地方特色是人与物的智慧结合,可为某一区域的群体健身组织建立个人世界与外部环境的联系;体育设施的智能性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表征,更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服务手段。如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监测与观察,以语音提示使用者如何正确操作器材、需要注意的个人身体条件状况以及自动设置儿童保护模式等。②提升人民的智慧健身观念。意识的转变是获得幸福权利、完善体育法治内涵的关键所在。引导人民树立共同体观念,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促成公共体育事业的完善。全民健身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智慧,不仅与落实宪法层面的“增强人民体质”[24]相辅相成,也内嵌了对人民健康的关怀。③创造人与设施智慧交互的媒介。媒介是增强人与物、人与人之间联络和互动交流的载体。构建智慧媒介是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效率的现代举措,也是真正利民、惠民的方式。通过智慧媒介的引领,使设施的使用得到合理化安排,如实施预约机制(具体时间段对具体器材的使用),同时建构人们参与公共体育活动的规则意识,使其在享有体育权的同时实现法治观念共建,以提高人民对体育法治的满意度。

5 智慧体育法治建设的三种“面向”

智慧体育法治运用以科技为核心的人类智慧实现体育法治正义,科技在体育法治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充分应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标准化的体育治理目标,通过技术延伸人类思维智慧以助推体育法治建设。

(1)智慧体育法治要面向人民。智慧体育法治的根本在于全面提升人民享有的体育综合权益,包括体育健康权、参与体育治理的话语权、体育监督权等,智慧体育法治将把“体育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权的理念变为现实。《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提出以智慧化服务为特征的未来全民健身发展趋势,如开发国家社区体育活动管理服务系统,提供健身设施查询预订、体育培训报名、健身指导等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发布及时、服务获取便捷、信息反馈高效的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机制。为了让智慧化公共体育服务更贴合人民的美好生活需求,完善体育权在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实践是智慧体育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2)智慧体育法治要面向世界。智慧体育法治既要根植于本土,又要建立与世界对话的国际话语秩序。这样才能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平等,在秩序冲突时能够有所协商,同时也能为国际体育社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人工智能技术已进入体育产业的许多领域,放眼国际体育社会,2019年11月位于英国伦敦的非联赛俱乐部温盖特芬奇利(Wingate & Finchley FC)聘请了足球界首位“AI教练”。人工智能进入职业体育领域引发了系列思考:是否需要“定制”特殊的人工智能法规;这些通过技术收集的大量数据的最终“所有权”归属;运动员数据信息如何在跨区域比赛中得到密级保护;等等。由此可见,智慧技术赋能体育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权利的纷争。如何规范技术应用以确保现有规则的公平性、限定智慧体育数据的所属、更好地保护运动员在流动过程中的个人信息等是智慧体育面向世界亟待解决的法治问题。深入解读2018年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25]对重构北京2022年冬奥会跨境运动员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有很大帮助。面向世界既能汲取世界体育法治经验的养分,又能结合本土实践保护我国冬奥法治遗产。

(3)智慧体育法治要面向未来。法治之要义在于发现、创造制度的价值,这是法治所具备的开放性制度框架决定的,开放性无疑是法治应有的特征,但法治的开放性不是无限的,其有一定的衡量尺度。法治的开放性促成智慧法治的生成,通过智慧法治的多种智识融合建构未来的法治模型,增强现阶段的法治能力,从而有效预测和规范未来社会的发展。体育也应紧跟智慧法治的时代步伐,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和当下体育法治理论—实践共同体的经验积累,精准定位体育发展进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快相关议题的修订、审理,逐渐完善体育制度规则,以智慧、开放、包容、互动的法治逻辑应对未来体育社会的治理挑战。

贾文彤:提出论文选题,设计论文框架,撰写、修改论文;

李寒冰、翟北辰:撰写论文;

张亚男:撰写、校对、修改论文。

参考文献
[1]
傅昌波. 全面推进智慧治理 开创善治新时代[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8(2): 59-63,135 DOI:10.3969/j.issn.1008-9314.2018.02.009 (0)
[2]
樊博. 智慧治理的内涵[J]. 智慧城市评论, 2017(2): 6 (0)
[3]
黄萃, 彭国超, 苏竣. 智慧治理[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7: 3 (0)
[4]
李云新, 韩伊静. 国外智慧治理研究述评[J]. 电子政务, 2017(7): 57-66 (0)
[5]
梁玉成, 政光景. 打破技术治理悖论: 从“默顿系统”迈向“牛顿系统”的技术治理转型[J]. 社会发展研究, 2020, 7(1): 4-22, 242 (0)
[6]
雷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智慧法治建设论纲[J].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20, 24(1): 99-110 (0)
[7]
彭中礼, 王亮. 法治视野中的智慧治理[J].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30(6): 16-26, 157 (0)
[8]
孙占利. “智慧社会·法治”专题[J].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19(3): 266 (0)
[9]
文军. 创设耦合型大城市社会治理新模式[N].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3-10-21(A08) (0)
[10]
乔纳蒂. 自我耗竭式演进: 政党—国家体制的模型与验证[M]. 李陈华, 许敏兰, 译. 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8: 1 (0)
[11]
黄毅, 文军. 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 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J].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35(2): 35-44 (0)
[12]
陈崇林. 协同政府研究综述[J].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37(6): 150-156 (0)
[13]
姜世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司法适用探究[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5, 30(3): 221-227 (0)
[14]
谭小勇. 新时代中国体育法治框架体系及发展论纲[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21, 44(2): 10-21 (0)
[15]
李志强. 论习近平的德法兼治观[J].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42(5): 73-77 (0)
[16]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9: 22-23 (0)
[17]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 新中国体育法治工作发展研究[J]. 体育文化导刊, 2019(10): 1-7, 30 DOI:10.3969/j.issn.1671-1572.2019.10.001 (0)
[18]
张成岗, 李佩. 科技支撑社会治理现代化: 内涵、挑战及机遇[J]. 科技导报, 2020, 38(14): 134-141 DOI:10.3981/j.issn.1000-7857.2020.14.014 (0)
[19]
张厚福. 体育法理[M]. 北京: 人民体育出版社, 2001: 1-3 (0)
[20]
汪全胜, 宋琳璘, 张奇. 我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20, 54(6): 46-53 DOI:10.3969/j.issn.1000-520X.2020.06.007 (0)
[21]
汪全胜, 戚俊娣. 论我国现行体育立法价值观的确立: 从精英体育立法观向社会体育立法观的回归[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3, 47(9): 5-9 (0)
[22]
裴娜.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体育行政执法改革: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解读[J]. 体育文化导刊, 2021(2): 23-27, 35 DOI:10.3969/j.issn.1671-1572.2021.02.005 (0)
[23]
魏斌. 智慧司法的法理反思与应对[J]. 政治与法律, 2021(8): 111-125 (0)
[24]
李雷. 习近平关于全民健身重要论述的宪法学阐释[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21, 44(6): 41-49 (0)
[25]
熊英灼, 董平. 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时代反兴奋剂信息的法律保护[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9, 53(10): 48-55 DOI:10.3969/j.issn.1000-520X.2019.10.00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