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人们在规范的秩序下进行合作、交流,并按照某些关系形成社会群体(community)以完成生存基本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群体或同一群体间,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程度的摩擦,甚至冲突,虽然不同的社会结构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秩序,但都需要有解决矛盾和阻止社会秩序崩溃的方法。武术群体作为庞大的基层社群,其内部秩序稳定,个体成员行为规范,对促进社会秩序稳定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维持武术群体内部稳定的结构出现了时代的滞后性,在不同利益诉求下,一些武术群体恶意“消费”武术,如“约架”“武术假大师”等事件,将中国武术置于“公地悲剧”引发冲突。所以,预控个体的破坏行为,规避武术群体的冲突,对促进当代武术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 武术群体的概念界定“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群体是与个体相对而言的,是个体的共同体。不同个体按某种特征结合在一起,共同活动、相互交往,就成了群体。关于群体的概念曾有很大争议,学术界一直从不同的学科角度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心理学家对群体的定义进行了概括,认为群体是一群拥有同一目标和规范的个体相互影响、共同活动形成的具有内聚力的集合体。群体都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各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群体目标和利益;②各个成员都具有群体意识;③各成员之间能够密切协作和配合;④群体要满足各成员的归属感需要[1]。社会学家则将社会群体概念定义为:人们通过互动并按照一定的社会关系所构成的,具有持续共同活动的稳定集合体。群体成员具有共同的目标期待及认同边界,而并非简单的叠加。群体特征可总结为:①群体成员间具有基于社会互动的群体成员明确、持续的社会关系;②群体成员具有群体认同和群体边界;③群体成员具有群体规范且分工协作;④具有一致的目标期待和行动能力[2]。
综合以上2个定义的共性,笔者将“武术群体”描述为不同个体间以武术内容为联系纽带组成的特定群体,如习练某种拳法的门派(八卦门、鹰爪门等)、武术组织(武术协会)、武术社团(木兰拳社、太极拳社)等。武术群体具有一般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如群体规范、公共目标、社会关系、群体认同等),同时也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哈丁[3]5认为,群体最显著的特征是当事人很清楚自己的身份,更重要的是他认同自己的类属,即在群体分类中强调的“客观意义上的身份(identity)”与“主观意义上的认同(indentification)”的关系。武术群体成员的客观身份与群体特征一样,一般是先天赋予的,如以某种姓氏命名的武术拳种,如太极拳分“陈、杨、吴、孙、武”五大主要流派。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个体基于自利行为进行选择,归属不同的群体,产生“群体认同”,在“群体认同”的基础上,不同个体间形成共同的“利益诉求”与“共享文化”,从而建立稳定的内在组织结构。
2 武术群体产生冲突的原因与类型个体在理性认同的基础上形成群体,为获得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与“安全需求”,需要群体间完成生存的基本工作,如协作、互助、友爱等。但每个群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与“共享文化”,在资源占有、社会权利、舆论、荣誉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程度的摩擦,甚至升级为冲突,这不仅存在于不同群体间,也存在于同一群体内部。武术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武术群体冲突依附于不同时期的社会冲突而产生,按群体“利益诉求”与“共享文化”的不同主体与动机,武术群体冲突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2.1 民族大义引发的冲突以武术为关联纽带引发的民族冲突,多是“温和状态”的,尚不构成发动大规模国家战争的动机。“体育是和平年代的战争”,以武术为媒介发动小群体间的冲突,成为“气”(爱国情绪)的发泄口。由民族大义引发武术群体冲突的重要历史时期为民国时期(1912—1949年),如1943年的“西洋拳击界与中国武术对抗赛”[4]。
除史料外,还有通过艺术手段加工存在于影视作品中的民族英雄如霍元甲、陈真等,以不同形式的“比武”情节,抒发爱国情绪。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影响力的提升,当下由民族大义引发的武术群体冲突都属于合法化、正式化的体育竞赛范畴,如“中美搏击对抗赛”“中泰搏击对抗赛”等。由民族大义引发的武术群体冲突,基本都在国家强制力量(法律、军事力量等)的约束、控制范围内,超出了群体秩序自治的研究范畴。
2.2 群体认同引发的冲突认同是构成同一个群体的基本要素,武术群体的身份认同是依靠“父父子子”的血缘关系或“模拟血缘”(师徒如父子)的师徒伦理关系构成的,最终目的是组成一个可以追溯到源自“共同祖先”(祖师爷)关系的“世系群”。在这个“世系群”中,只要群体成员与共同祖先的关系能得到证明,他的群体身份就能得到承认。武术群体的世系关系中除了先天赋予的“血缘”关系外,还有后天理性选择的主观认同。随着时间的流逝,“世系群”代代相传,发展到一定程度,无可避免地产生裂变,即原本大的武术群体分裂成新的、小的群体,通常这些新产生的武术群体会继续承认与原群体的关联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裂变的新武术群体无法准确、清晰地追溯到与“共同祖先”的系谱联系,世系关系的确定只能依靠猜测或假设。所以,由同一个大的武术“世系群”不断裂变出的新武术群体,彼此间的身份认同是其存在矛盾与摩擦的原因,由此引发武术群体间“嫡系与否”“真假与否”等冲突(如某个武术群体自称是某拳种门派的传人,而被其他群体质疑)。为了避免因身份认同产生的冲突,裂变而成的新群体需要举行一些庆典活动(如共同祖先的祭奠活动),加强彼此的联系与认同,减少冲突。
2.3 资源分配引发的冲突费孝通[5]243在《乡土中国》中形容中国传统处境的特性之一是“匮乏经济”(economy of scarcity),“匮乏经济”不但是生活程度低,而且没有发展机会,物质基础被限制。因此,在传统经济结构中如何安置农闲时剩余的劳动力,如何分配家庭中有限的劳动机会,是家庭成员能否和谐相处的关键问题。尤其伴随着家中人口增加和生存压力的增大,寻求其他生存职业则具有特殊意义。
在传统农耕社会,习练武术的目的不仅是要强身健体,更重要的是要获得生存技能和谋生手段。武术的拳种门派是普遍存在的武术群体,不同拳种门派的产生主要依据血缘和地缘,诸多拳种门派的命名或分类均凸显这2个因素,如:①民国初年《中国精武会章程》等书中使用“黄河流域派”“长江流域派”、《北拳汇编》使用“南派”“北派”的分法[6];②按姓氏分流派的太极拳;等等。
群体认同是理性的自利行为,不同的群体认同代表了不同群体的利益,传统社会以血缘与地缘既划分了武术群体,也划分了利益团体。在资源匮乏的社会生活中,一方的获得就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基于身份认同的武术群体,本质上是个体构成“团结力”的一种方式。守护或保障更多的生存资源、更大的生存空间,由“资源分配”获得生产资料、劳动机会等,时常会引起武术群体间的冲突。
3 传统武术群体秩序自治的“内化控制”系统在社会生活中矛盾与冲突是常态,不同群体间存在,同一群体的个体成员间也会存在。可以预想到每个群体中总有一些个体的破坏行为,但无法预测将在什么时间或以什么形式暴发。社会生活中需要建立“内在秩序”,其主要功能是将冲突与矛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维持群体结构的稳定与关系的和谐。
秩序是社会科学中一个重要的论题,是一种基于一定利益基础而结成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及其交往的规则系统。秩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形式或模式, 正是这种形式或模式维系着社会和个体生活的正常运转[7]。《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8]将社会秩序定义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①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②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③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那么,在传统农耕社会中武术群体的内部秩序是如何建立的?
3.1 礼治规范“王权止于县政”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规则之一[9]。按照费孝通的说法,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治理与控制,既不是法治,也不是人治,而是礼治, 主要依靠非皇权的“族权”与“绅权”(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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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1 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秩序 Figure 1 Traditional community-level social governance order |
传统武术群体的组成是将不同的个体关系通过一定的仪式(如拜师仪式)置于同一个共同的祖先下,构成同一个“世系群”(类似于宗族),那么“祭拜祖宗、行礼如仪、三纲五常、君臣父子、长幼有序”等,中国传统社会维持秩序的基本方法就发挥了作用。因此,在每个不同的武术群体内部,总会约定俗成地形成一整套行为约束规则,制定文字性制度(如师训、门规等),这不是简单的形式主义,其特殊功能是为建立可稳固内部结构的礼治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融合礼法的规范逐渐被武术群体定义为通向道德的手段,成为新加入群体的成员不断学习与认同的“共享文化”。
武术群体中礼治规范的学习是通过“言传身教”的形式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除了简单的语言文字教诲外,主要是将“礼法约束”融合在冗长的身体规训中完成,如“武术套路”的存在形式、“拆招喂手”的训练方法等,在身体行为中潜移默化地加强了对个体成员的“文化濡化”与“依附训练”。费孝通[5]10认为,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传统武术群体借助“自上而下”的礼治规范和特殊的教育方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稳固了群体的内部结构。
3.2 协作权利在建立了礼治制度的基础上,要加强群体结构的稳定性,就要使群体产生集中权利。哈丁[3]32认为,“合作与服从的规范有助于让人们各就其位”,“群体协作创造权利”,社会协作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一旦成功就能创造出非同寻常的权利。协作的基本条件就是群体存在“共同的目标”,有着共享文化与目标的群体或人群总是相对容易加以动员的(如个体从群体中获得某种利益诉求),权利自然就形成了。在传统农耕社会,武术群体协作的目标是获取更大的生存空间与生活资源,其中最普遍的协作方式是“泛化互惠”——一种不计算所赠送东西价值,偿还时间也不确定的交换[10]205。这种互惠形式主要通过物质交换明确群体的社会关系以及彼此间的义务与责任,加强群体身份认同。对此,李仲轩等在《逝去的武林:一代形意拳大师口述历史》[11]中有所阐述。
此外,在科学技术与经济基础匮乏的传统社会,武术群体集中权利的产生还借助了一些“超自然存在和力量”的方法(一种违背自然科学的方式,如太极拳“凌空劲”等),以震慑或满足个体成员的社会和心理需求。其作用类似于“宗教”,只有在群体形成强烈的认同和凝聚力时,这种“超自然存在和力量”才能产生作用,否则适得其反。这种“超自然存在和力量”也存在于武术群体的权威(如师父)身上,因为要保障“权利”的集中,传统武术群体中个体成员越多产生的协作权利越多。
3.3 记忆舆论传统武术群体秩序自治的“内化控制”除了“自上而下”的礼治规范与“自下而上”的协作权利外,还需依靠大众的“记忆舆论”,弹性约束个体的行为规范。舆论指在特定时间或空间范围内,公众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发表的,消除个人差别的,多数人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12]46。在传统武术的群体生活中,由于地域与经济模式的限制,个体成员通过语言、情感等方式的交流,每天都会发生联系,尤其在共同生活的“武术场域”里对一些重要的人或事进行评论,并形成大体一致的意见与看法,如谁是“英雄人物”、谁是“师门叛徒”,或褒或贬,并以此评判、协调人们的行为。
个人的言论或感觉不会成为舆论,舆论是一种社会评价,一种集体意识的体现。群体中每个人都可参与舆论的形成,舆论本身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它只是通过原有规范与现实事件的对照,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谴责与心灵制裁。舆论的社会评价是有“标尺”衡量的,这个“标尺”就是群体的道德规范与过去被认可的行为典范,如某事件发生了,群体成员就会参照舆论“标尺”,对当下事件进行对比评论。
在众多的对比与参照下,产生的舆论并不是空穴来风,它和群体中每个成员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家都可有理有据地对事件进行评论。假设个体成员做了一件违背道德的事情,如“背叛师门”,将受到同门人,甚至全部武术人的舆论抨击,当事人将很难再参与群体生活,因为他是秩序的破坏者,将成为众矢之的。在传统武术群体舆论的建构与表达中,过去的事件与行为规范需经常从群体的集体记忆里被调取出来,与新的事件对比参照,这样过去的“武术故事”也不断被强化,与现在形成强有力的对照“标尺”。因此,传统武术群体需要存取不同类型“武术的人”与“武术的事”的集体记忆,不仅包括事件本身,还包括当时围绕事件展开的舆论。
在传统武术群体中,礼治规范、协作权利、记忆舆论构成了其规避冲突、维持秩序的“内化控制”系统,这是一种非正式的约束机制,它需要群体成员共同参与,需要每个人都赞同。“内化控制”不是为了惩戒扰乱秩序者,而是为了教化,因为受到惩戒的个体成员可能会离开原群体,加入新的群体,这样就会削弱原群体的势力,引起新的对立。所以,在传统的武术群体组织中,解除与个体的关系(如逐出师门)是解决群体冲突“迫不得已”的办法。“内化控制”的主要作用是预控与规避冲突,是武术群体在社会管理中实现“秩序自治、自我管理”的方法(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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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2 传统武术群体冲突“内化控制”的线性逻辑 Figure 2 The linear logic of "internalizing control" of traditional Wushu group conflict |
此外,当传统武术群体冲突事件无法通过自治的“内化控制”处理时,其他的强制力量需借助“外化控制”,如通过法律、警察等国家强制手段进行制裁管理。“外化控制”是国家有组织的正式约束力量,它可以利用惩罚措施精准、明确地调整人们的行为,让人们符合规范。
4 当代武术群体认同与秩序自治重建的路径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市场经济的建立,传统“生于斯,死于斯”的生存状态发生了变化,为了生存人们难免要离开原住地。我国经济竞争和劳动分工产生各种专门的社会群体和组织,促使人们不得不分别投入一个个无联系的组织、群体和地方[13],个体与原来生活的群体发生了割裂,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空间形态与群体关系。在此背景下,维系武术群体的纽带关系逐渐以传统紧密的血缘、地缘转变为现代松散的业缘、趣缘。传统武术秩序自治的“内化控制”系统与现代武术群体的冲突产生了“脱节”,消解了解决群体矛盾的作用,导致现代武术冲突事件频发,如广受社会关注的“约架”事件。
按照武术群体冲突分类,“约架”事件可归为“资源分配引发的冲突”,其本质是在我国社会结构变迁与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由武术群体秩序自治及自我监管的空当引发的现代武术群体冲突。现代搏击术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的武术运动形式,它具有区别于传统武术的运动特点,群体构成主要以趣缘、业缘构成,个体间关系变得简单明了,群体协作目标也更加一致(在武术行业内获得更大的生存资源与空间)。因此,新的武术群体欲获取资源,必然要打破原来的利益格局,与传统武术群体结构发生冲突。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城市化进度的加快,以及急速的城乡人口流动,新的武术群体会不断出现,新的需求、矛盾、问题也会不断出现。如何协调现代武术群体的关系,避免矛盾与冲突,如何发挥武术群体维护基层社群秩序稳定,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1 礼法合治,建立行业规范,形成监管实体在传统武术群体的秩序治理中,重点是依靠“熟人社会”的“礼治”,约定俗成形成规范,如“比武”时签订“生死状”,在“约架”中签订“生死由命”的约定。“生死状”将个人生命权让渡给对方,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更不具法律效力。“生死状”的再次出现,说明现代武术群体的自我管理缺乏对“法治”的认识,也凸显了“法”在传统武术群体秩序的“缺席”。因此,随着社会结构与经济体制变化,以现代“业缘”为纽带建立的武术群体脱离了“熟人社会”的场域,在实现群体自治上应“礼法合治,建立规范”。
礼法合治,应软硬兼施,“软”即遵循广泛社会基础的规范,“硬”即符合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笔者认为在实施监管中,应由现代武术行业组织形成“监管实体”。周庆智[14]指出:“行业协会,这些功能性团体组织能够把社会资源、人员、专业能力、组织分工合作等要素整合起来,规范成员的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并对其合法权益起到保护作用。只有联合起来的制度形式,才能形成具有制衡作用的社会力量,与政府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支持的良性治理关系,从而建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
现代武术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规范,对“违规不违法”的破坏行业秩序行为进行“非正式”制约,对一些现代武术冲突或个体破坏行为,应建立具有预见性的方案,不能迫于“舆论监督”压力,进行滞后处理。各级武术协会组织应发挥“自查、自检、自治、自管”的作用,强化行业话语权,稳固群体机构,防止形成既得利益小群体,恶意消费武术。倘若一些特定群体在破坏规范中获利,则其他遵守规范的群体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这样势必引起群体冲突。礼法合治也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德治建设。强调法治也不可忽视对自身传统礼治规范的总结,如果没有一个人们可以遵循的规范,那么个人的行为就不能被约束,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礼法合治是现代武术群体形成规范的基础保障。
4.2 文化认同,树立“大武术观”,优化群体关系传统武术群体(尤其是武术拳种门派)内部的社会关系,基本围绕“师徒如父子”的伦理产生,同一师门中个体间的关系,基于“父子关系”的主轴延伸,将“生人”变成“熟人”,将原本陌生的个体建立在同一个伦理场域中,获得新的身份与格局定位,使群体内部关系变得和谐而稳定。
传统武术群体中的“师父”以“武术技艺”传播者的身份融身于社会生活中。传统武术教育类似于“私塾”教育,武术群体的“师父”凭借其特殊的职业身份及社会关系,交往于基层社会的各主要阶层、群体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联结基层社会各群体、沟通各阶层的纽带。师父在一定程度上担当了凝聚武术群体、维系秩序稳定的角色。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剧烈流动,近现代依附于宗族制度的“师徒伦理”逐渐走向衰落。“师父”的社会角色与功能失去了原有效果。在此背景下,如何形成现代武术群体的凝聚力,加强武术群体的认同?笔者认为,应加强中国武术的“文化认同”,树立“大武术观”。“文化认同”是一种共同的信仰和情感,是民族、国家的一种文化心态,是将一个共同体中不同个体有机整合起来的内在凝聚力[15]。武术的存在形态与中国文化息息相关,如果武术脱离了中国文化,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文武相容”成就了武术的大发展,也是武术具有顽强生命力的根本原因。无论什么武术门派、拳种都无法脱离中国文化而独立存在,现代竞技武术、社会武术等都归属于中国武术,不可将武术进行割裂与肢解。树立“大武术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去地域化”与“去标签化”,形成以“中国武术”为品牌的现代武术健康产品。
哈维兰[10]37指出,文化指社会成员共享的价值、信仰和对世界的认识,成员用文化解释经验、发起行为,文化也反映在成员行为之中。现代以趣缘组成的武术群体可共享“武术文化”, 建构熟人社会,以“德技双修”为标准,选择“魅力型”的师父担任现代武术群体的“大家长”,增加群体亲密度,优化群体间关系。
4.3 信息监管,同步记忆舆论,真实解读武术普通大众对武术的认知无外乎源于“旧的记忆”与“新的信息”。“旧的记忆”不是个体的记忆而是群体的“集体记忆”。哈布瓦赫认为,纯粹的个人记忆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原因在于人类记忆所依靠的三大支柱——语言、逻辑、概念都是在社会交往中获得的。群体记忆是通过个体记忆实现的,并且在个体记忆中体现自身[16]。“集体记忆”是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共享往事的结果。
武术是过去的事物,现代社会对武术的认识源于对过去武术事件的记忆建构,如武术是格斗技术、武术能强身健体等。但武术的“集体记忆”也伴随着一些“不真实”或“不正确”的信息传递下来,因为记忆的形式是具体而抽象的,具体是因为它是历史事件的存储,抽象是因为同类事件被概括为同一个“武术内容”。如传统武术群体产生的“超自然存在和力量”也会作为一个“武术内容”被记忆下来。此外,在“新的信息”传播中,如武术文学、武术影视作品,都过度渲染、神化了武术技艺,武术被描绘成“战无不胜,无所不能”。如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白云曾戏谑道:“反反复复一再重拍的武侠剧和名著绝对实现了与时俱进,只是拍来拍去好像都练了‘葵花宝典’,武功已经脱离了地球引力。”[17]同时,现在一些媒体失真的报道,也“佐证”了大众对武术错误的“集体记忆”,这些沉淀为“不真实”的“武术记忆”被传递下来。
哈贝马斯[18]认为,在任何社会中,人们的行动可以分为2种类型:沟通行为和决策行为。沟通是人们的主要行为动机之一,通过沟通可分享信息。普通大众获取武术内容信息后,在以趣缘构建的现代城市的社会公共空间中交流沟通,共享信息,并试图对新的武术内容达成共识。所以,“约架”事件受到巨大关注,其实是因打破甚至颠覆了普通大众对“武术能打”的“集体记忆”,造成了“新的信息”与“旧的记忆”的不对称,才引起普通大众大规模的“沟通行为”(大家需要通过交换信息达成新的共识),出现了“集中性、暴发性”的网络交流。
有研究[19]显示,随着媒体的不断发展,近30年来人类生产的信息超过了过去5 000年生产的信息总和。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舆论的主体,更容易爆炸性、扩散性地传播信息。“约架”事件也成了众多网站的“热门头条”,对武术缺乏真假辨识度的普通大众读取片面的信息,容易形成对武术的错误认识,尤其一些群体基于利益的驱动,制造了越来越多的网络谣言。公共生活在充满舆论的社会环境中,由无数外界可感知的信息符号和他人脑海里的知识、观念组成,人们模糊地感觉到它的存在,并无形中受到它的影响,因而表达的观念和采取的行动与所处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特别在公开发表意见时,人们会很自然地观察周围人的意见倾向和周边环境氛围,审时度势后才会表达自己的意见。这说明业已存在的舆论环境对于新舆论的产生是一种无形而强大的约束机制[13]131。在这场“比武”闹剧中,既得利益者巧妙地利用自媒体时代的快速传播效应,策动普通大众传播,利用低成本的舆论获得利益。
王岗[20]认为:“今天中国武术发展中诸多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们一直没有给受众一个近乎科学、全面、透彻的‘武术是什么’的解释。”因此,现代武术组织对武术传播应进行信息监管,对一些假的、错误的武术信息应给予回应,及时纠正舆论导向;同时,应尊重事物发展规律,厘清武术内容,真实解读武术,让现代武术告别“玄幻”,让普通大众形成正确的“记忆舆论”。
5 结束语向春玲[21]指出,随着中国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复杂化,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凸显。武术作为中国历史悠久的事物,反映的是中国人的社会生存形态,由“约架”事件折射的是现代武术产生的新群体、新需求在原有群体架构内产生的矛盾,也是基层社群组织自治失控的表现。传统武术群体自古就有一套规避群体冲突、调解个体矛盾的“内化控制”系统。在新的社会结构下,传统“内化控制”的作用被消解,凸显了新的冲突。现代武术基层社群在秩序自治上,如何将传统与现代结合,产生新的功能,解决冲突和阻止秩序崩溃,显得尤为重要。在新时代,践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需要社会每个基层社群的参与,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作者贡献声明:
陈保磊:提出论文选题,设计论文框架,收集资料,撰写、修改、校对论文;
戴国斌:修改论文框架,指导修改、审核论文;
李文川:探讨论文选题,提出论文思路,协助修改、校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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