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 西北大学 陕西省地表系统与环境承载力重点实验室, 西安 710127
1b. 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Earth Surface System and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710127, China
拐卖人口犯罪由来已久,因其高利润、低风险的特点,已经成为继贩卖毒品、走私军火后位列第三位的世界性犯罪现象[1, 2]。其中,拐卖儿童犯罪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是所有拐卖人口犯罪中最为恶劣的一种[3]。中国的拐卖儿童现象历史久远,在过去较长时期不被大众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仅仅认为是一种“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拐卖犯罪一直是我国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特别是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趋向于集团化、高科技化和暴力化的发展[4],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根据陈硕[5]通过对中国转型期9种刑事犯罪的社会成本进行的估算,发现拐卖人口所致的案均成本仅次于走私和杀人,社会成本增加也最为迅速。中国的拐卖儿童问题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现象和复杂的社会现象,已经引起公众和学界的广泛关注。
早前关于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研究主要从法学、犯罪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开展。其中针对法律和政策进行的法学研究最多,主要为对罪行的量刑和相关法律细化与完善的研究[6-8]。犯罪学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分析实例探索犯罪成因[9, 10]和侦查对策[11-13]。社会学学者做的工作,大多是聚焦特定地点和特定群体,对中小尺度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成因和对策进行定性分析。例如,Chu[14]分析了中国拐卖儿童的原因、性质和影响,并着重分析了福建与云南两省的跨国拐卖情况;黄帮梅[15]聚焦流动人口聚居区考察拐卖儿童现象的成因、影响和对策。囿于犯罪事实的隐秘性大和犯罪数据的可获性差,相关的实证研究缺乏,早前仅见王锡章[1]利用某省的犯罪统计年鉴数据和实地调研数据,揭示了该省的犯罪特征的尝试。
近年来,随着信息渠道的增多,通过文献整合、公开案例、区域调研和个案访谈等获得数据,探讨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有了新的进展。Shen集成已有研究与报告综合分析了中国大陆内部拐卖儿童的社会背景、形成原因和犯罪过程[16]。王金玲等在华东五省开展了访谈调研,采用质性研究的方法,宏观上把握了研究区拐卖儿童现象的特征、类型、规律、趋势[17],微观上进一步分析了被收养儿童的生存情况和心理状态[18]。之后又以地方性行为、当事人立场和公共政策指向构建了有关中国拐卖儿童研究的框架[19]。
通过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针对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学研究成果丰硕,但是对于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特征和机制把握多停留在定性研究阶段,部分研究依据局地数据和访谈数据进行中小尺度的探索,数据和分析都较为粗略,极少有研究成果从地理学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代表性的有李钢等[20, 21]基于网络公益平台数据从犯罪地理学视角初步探讨了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宏观整体地理特征,以及依据“成功案例”管窥了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路径网络和形成机制。由以往研究可知,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具有明显的时间空间属性,这就决定了地理学者在拐卖儿童犯罪研究中大有可为。另外,着眼于地域的宏观尺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把握犯罪总体特征与发展趋势[22]。因此,本文从地理学宏观分析的角度,基于网络平台获取的全国拐卖儿童犯罪数据,综合运用时空统计和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等方法,重点从拐出侧探讨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时空格局演变、空间关联特征、空间集聚模式、空间增长差异,进而分析其影响因素,旨在为未来的犯罪聚焦研究与防控提供参考。
1 数据与方法 1.1 数据来源与处理数据来源于我国最大的公益性寻亲网站“家寻宝贝”(http://www.baobeihuijia.com/),选取其中1960—2015年的“家寻宝贝”的数据作为研究基础数据。研究对象为被拐儿童,不包括送养遗弃等情况。“家寻宝贝”数据库记录由失孩家庭登记,数据量大且具有代表性,能较好地反映全国拐卖犯罪发生源地(拐出地)的情况,其中被拐时准确的时空信息可用于地理学分析,被拐过程的文本记录可用于犯罪成因解析。由于我国已于2009年12月26日批准了《巴勒莫议定书》,因此本文研究对象据此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女儿童。
由于初始数据规模较大,且含有送养、遗弃、走失等不在研究范围内的记录,因此分析之前需要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筛选出所需要的类别。首先根据“被拐年龄”剔除掉18岁及以上的条目,然后分别根据“寻亲者特征”和“补充资料”对数据进行初步筛选,剔除了指示为送养、遗弃、走失、情况不明等的记录。其次,对剩余数据进行二轮筛选,选出明确包含“拐”、“卖”、“偷”等关键字眼的记录,并且逐条浏览文本,标记被拐条目。最后对指向不明和时空信息不全的记录,返回网站论坛按照编号逐条查询进行资料补充并确定类型,三轮过后共保留被拐记录l7826条。通过对原始数据的上述处理,最终选取1960年到2015年的“拐出侧”共7767条记录作为研究样本。
基本研究区域为我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考虑到行政区域的统一,对1996年以前的犯罪地点(琼、渝等)均按照现行区域进行统计,所有研究工作均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开展。
1.2 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是一种具有识别功能的空间统计分析方法,主要用于描述对象的空间分布,揭示数据的空间依赖和空间异质性,探测一些变量的空间关联性和集聚现象[23]。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主要有两类:全局空间自相关和局部空间自相关,前者是用来分析整个区域关联性,后者是用来分析区域内各个地域单元关联性。
1.2.1 全局空间自相关利用全局Moran's I指数度量各省份拐出水平高、低的相似程度,反映全国各省拐出空间分布的聚集程度,其公式如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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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式中:wij为空间权重矩阵,空间邻接为1,不相邻为0;xi、xj表示区域的属性值;x为研究区域单元均值;S2为样本方差。全局Moran's I指数检验的标准化统计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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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式中:E(I)、var(I)分别为Z(I)期望值和变异系数。
1.2.2 局部空间自相关用局部Moran's I指数测度省份与相邻省份在拐出数量上的空间差异程度及显著性,并结合局部Moran散点图探究我国拐卖儿童各省的空间集聚性及其时空演变情况。局部Moran's I指数公式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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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中,zi与zj为第i、第j个省的拐出人数与均值的偏差,即zi =(xi-x),zj=(xj-x),其中Wij为标准化的空间权重矩阵。正的Ii表示一个高值被高值所包围(高—高),或者是一个低值被低值所包围(低—低)。负的Ii表示一个低值被高值所包围(低—高),或者是一个高值被低值所包围(高—低)。
2 拐卖儿童犯罪时空格局演变特征 2.1 时间演变特征 2.1.1 年际变化从被拐儿童整体数量变化来看(图 1),拐卖儿童犯罪多年来呈波动变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数量大幅增长,到1993年达到峰值,在此后的20年间虽出现短暂的小高峰,但总体上呈快速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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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被拐儿童年际变化特征 Fig.1 The Annual Change of Child Trafficking Crime |
中国拐卖儿童犯罪作为一种被动的人口流动现象,其发展变化必然受到我国人口政策演变的影响。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始自1970年代,拐卖犯罪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死灰复燃,伴随着不同阶段政策的实施力度,拐卖儿童犯罪表现出相应的特征。具体来说,1970—1980年,推行限制生育政策,最多生育两个子女,该阶段拐卖犯罪量较前期略有起势。1980—1984年,政策调整为只准生育一胎,这是计划生育中期阶段,还未形成全国范围的紧张形势,该阶段拐卖犯罪量较前期又有增长。1984年以后政策形成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是严格实施阶段[26],此后拐卖犯罪量急剧增长。可见拐卖儿童犯罪的时序变化特征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松紧程度变化密切相关。
伴随着拐卖儿童犯罪的出现和发展,我国的刑事立法也在不断的变化。图中可以看出拐卖儿童犯罪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增长,对应出现了最早涉及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律规定——1979年的刑法,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后来,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日益严重以及犯罪集团化现象,1983年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加重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前期的法律规定由于犯罪性质界定不清、刑罚不明等原因阻碍了司法实践,以至于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成效不大。直到1991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出台,单独设立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确定了只要实施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明确依据,所以1993年起,拐卖儿童数量持续下降。1997年《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取消了拐卖人口罪。期间,1993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处,公安部于1991、1993、1995年进行了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此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紧接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活动。这些高压打击活动均促使我国拐卖儿童数量迅速下降。可见,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态势与法律政策的调整和公安部门的打击力度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
进一步对1960年以来被拐儿童年龄和人数逐年进行统计分析,结合图 1可知:①年龄上,被拐儿童数量随着年龄增长经历了从增到减的变化,低年龄段高发,10岁之后被拐数量急剧减少,3—5岁为峰值期。被拐儿童的年龄区间呈扩大态势(图 2),1982年之前10岁以上被拐儿童几乎没有,1982年之后10岁以上被拐儿童开始出现并逐渐增多。究其原因,随着社会变迁,拐卖行为已经不止于“拐卖为妻、拐卖为子”,拐卖儿童做苦力,强迫乞讨、卖淫、盗抢、传销等犯罪形式增多。②性别上被拐男童明显多于女童,分别占总人数的71.71%和28.29%,这与王锡章[1]、赵星[9]等研究结果相吻合,究其原因可能与我国传统社会中“重男轻女”的文化观念和中国(农村)社会存在收养子女的“刚性需求”[8]有关。拐卖去向以收养为主,所以买方倾向于收养低龄男婴的需求令犯罪分子作了相应的犯罪市场化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拐儿童总数和男童数急剧下降时,被拐女童的数量下降趋势并不同步,除了考虑随着社会发展“重男轻女”思想逐渐改变外,结合近年来拐卖案例的文本数据分析发现,有许多女童被熟人以介绍工作为名拐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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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被拐儿童年龄年际变化特征 Fig.2 The Annual Change of the Age and Number of Trafficked Children |
综合上述,中国拐卖儿童犯罪1960年以来的变动趋势,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极低发期(1960—1973),由于严格的粮食管理和户籍管理制度,拐卖儿童犯罪基本绝迹;快速增长期(1974—1987),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等传统文化相冲突,为拐卖儿童犯罪制造了条件,同时相关法律体系不甚完善、司法实践困难等原因使得拐卖儿童犯罪量急速增长;高发稳定期(1988—2001),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公安执法力度大大加强震慑了犯罪分子,但是法律的出台和执行有一个适应缓冲期,而且犯罪手段集团化、网络化,犯罪目标多样化等犯罪新特点使得犯罪数量高发恒稳;低发稳定期(2002—2015),进入21世纪,法律更加细化可行的同时,侦查手段的高科技化,社会团体的加入,打拐信息平台的建立等等,标志着全民打拐时代的到来,拐卖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拐卖儿童的问题短时间内还难以彻底解决。
2.1.2 年内变化犯罪时日论认为季节、月份、时日与犯罪存在着相互关系,一定的犯罪行为产生于一定的时间,在不同的时间,犯罪的数量、类型、特征存在着差异。
统计1960—2015年被拐儿童犯罪的发生月份(图 3)发现,夏季(28.29%)是拐卖发生最多的季节,春(25.25%)秋(25.21%)两季拐卖量接近,冬季(21.25%)拐卖犯罪发生最少,总体上夏半年明显高于冬半年。这可能与气温有关,适宜的温度会增加孩童外出机会,相应的犯罪机会也增多。因此由冬入春随着温度回暖,犯罪数量持续增加,在7月达到峰值。此外,12月也出现了一波小高潮,推测与接近年关人口流动性增强及犯罪分子实施“过年前最后一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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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被拐儿童数量季节变化特征 Fig.3 The Seasonal Distribution of Child Trafficking Crime |
从总体空间分布特征(图 4)看,我国大部分省份均有儿童拐出,拐出高发省域主要集中在四川、贵州、云南、河南、广东等,而拐出低发省域主要集中在西藏、海南、甘肃、宁夏、新疆、内蒙古、吉林、辽宁、浙江等。从性别来看,大部分省份均是男童多于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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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被拐儿童省域性别—人数特征 Fig.4 Provincial Gender - number Characteristics of Trafficked Children |
为充分刻画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空间格局演变特征,以图 1中年际变化规律所示的四个阶段为划分基础,分别绘制1960—1973、1974—1987、1988—2001、2002—2015四个时间段的空间分布图(图 5),总体来看:①如图 5a所示,1960—1973年,全国被拐规模整体处于较低水平,相对而言,水平较高的省域主要分布长江沿线,其中以四川、重庆、河南、安徽为高发区域。建国初期四川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且地形复杂,省内各区域发展水平差异大等原因使其成为出现拐卖犯罪较早较频繁的地区。其他省份拐卖儿童犯罪都不多,此阶段犯罪还未蔓延至全国。②对比图 5a、5b发现,1974—1987年,拐卖现象已在全国快速蔓延,大部分省域都有拐卖儿童犯罪发生。这一阶段高发地区以四川与河南(上一阶段的高发省份)为中心向四周蔓延,相邻的陕西、湖北等地成长为中高发省域,四川及贵州成为高发省域。③图 5c所示的高发稳定时段,虽然河南降为中高发省域,但是胡焕庸线东南各省拐卖层级几乎均有上升,其中西南地区继续扩散,云南成为中高发地区,此外出现了广东、福建新的中高发地区,拐卖现象已经覆盖全国。④图 5d的低发稳定期时段,高水平区域大量涌现,形成三大高发区,即西南的云南、贵州、四川,华南的广东,以及中部的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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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1960—2015年中国拐卖犯罪空间格局演变 Fig.5 Spatial Pattern of Child Trafficking Crime in China During 1960-2015 |
综合可见,1960至2015年,拐卖儿童犯罪呈现出由“数地高发”向“全国频发”的空间演进态势,犯罪迅速蔓延至涵盖全国所有省份。其中四川在各个阶段都是高发省份,其所在的西南地区成为“重灾区”。
2.2.2 空间关联特征为了对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高、低聚集现象进行度量,通过全局自相关的方法,计算四个时段中国各省(市、区)拐出人数全局Moran's I值,探究1960—2015年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空间聚集格局及其演变特征。如表 1所示,各阶段Moran's I指数全部为正,检验结果也较为显著。说明四个时间段的各省域拐卖儿童犯罪在全局范围内存在正的空间相关性,即全国范围内的犯罪格局基本呈现“高—高”型聚集和“低—低”型聚集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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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1960—2015年拐出人数全局Moran's I统计量 Tab.1 Global Moran's I Statistics of Child Trafficking Crime During 1960—2015 |
进一步用局部空间自相关分析方法,选取1960—1973年、1974—1987年、1988—2001年、2002—2015年四个时间段,分别绘制中国各省(市、区)拐出人数局部Moran散点图(图 6),及其各省区所对应的聚集类型(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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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1960—2015年各省拐出人数局部Moran散点图 Fig.6 Local Moran Scattered Plot of Child Trafficking Crime in China's Provinces from 1960 to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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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1960—2015年各省局部散点图对应省区表 Tab.2 Classified Provinces of Local Scattered Plot during 1960-2015 |
结合图 6和表 2可知,1960—2015年间,不同象限对应的省份变动较大。1988年以后,原本是低—低型聚集的广东、广西和福建三省演变成了高—高型聚集(即各自及其周边区域都是拐出高发区),形成了我国拐出新近的热点区域。1980年代后,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逐渐成为我国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从而增加了拐卖犯罪的机会。这一时期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出现,边境地区的广东、广西以及周边的福建国内拐卖犯罪也增加,云南由原来的低—高型聚集逐渐演变为高—高型聚集。而上海除70年代左右是高—高型聚集外,之后就一直处于低—低型聚集。此外,河南、重庆等初期处于高—高型聚集,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分别变为高—低型聚集和低—高型聚集。
通过LISA分析方法对所选四个时期的局部空间集聚性进行显著性检验。1960—1973年通过检验的热点省份有安徽、湖北、江苏、山东,热点区域为华东地区;1974— a.1960—1973 b.1974—1987 c.1988—2001 d.2002—2015 1987为重庆、贵州、陕西,热点区域为西南地区;1988— 2001为重庆、广西、贵州、湖南、云南,热点区域为西南及其以东地区;2002—2015年为福建、广西、湖南,热点区域移动到我国的东南部。可见,拐出热点区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南北向持续南移,东西向则先西后东演进。
3 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时空格局演变的影响因素通过上述对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时空格局特征的动态分析,可以发现各省(市、区)拐卖犯罪现象存在明显的时空异质性。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时空格局是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的时空异质性也是各要素在各时间段的不连续性和空间分布不均衡性造成的。本文结合中国的国内环境和以往的研究成果,在总结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宏观环境分析的方法,从地理条件、法律政策、经济发展、文化观念四个方面分析影响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时空格局演变的主要因素(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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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时空格局影响因素 Fig.7 Influencing Factors about the Space-time Pattern of Child Trafficking Crime in China |
中国幅员辽阔,气候地貌类型多样,各省的地理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地形复杂的地方,交通不便,经济落后,更容易滋生拐卖犯罪。西南地区为我国拐卖犯罪的重灾区,而相对来说地势低平的中东部平原地区此类犯罪发生较少。此外,犯罪与气温也有关,适宜的温度会增加孩童外出机会,相应的犯罪机会也增多,所以综合而言全国范围内西部偏南地区的拐卖儿童犯罪更多。
3.2 经济发展不均衡经济发展不均衡是中国拐卖儿童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也是导致犯罪时空异质性的基本因素。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发地多是贫穷落后地区,农村多于城市。从区域层面看,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间经济差距明显,我国拐卖犯罪正是西南部地区高发,东部沿海低发。区域经济发展失衡还产生大量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聚居区内拐卖儿童现象更加严重[27]。从家庭层面看,大多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往往处于发展瓶颈期,亟需“新成员”注入活力以期摆脱困境,从而引发“收养刚需”。从个人层面看,犯罪实施者也多是经济基础差文化程度低的弱势人群,拐卖儿童高利润低风险的特点促使他们实施犯罪。此外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近年来还出现了许多出卖亲生子女换取金钱甚至以此谋生的案例。
3.3 文化观念不均衡一方面是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而且往往经济发展落后的偏远地区、农村地区这种思想更严重,所以造成了拐卖男童多于女童,拐卖现象多发于贫穷闭塞的地区。另一方面,法制观念的时空不均衡。拐卖犯罪的多发地多是经济文化发展较落后的地区,法律宣传和执行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大众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淡薄。这一点在年龄较大的受害者中更能体现,他们往往被犯罪分子以工作为名诱拐。空间上的不均衡指示了不同地区人们的文化观念差异大,时间上的不均衡指示了50年来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
3.4 法律政策不均衡首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与人们传统的生育观念发生冲突,催生了庞大的儿童需求市场,超生的家庭面对巨额罚款可能成为“亲生亲卖”的主体,甚至孩子被拐后不敢报案,使得大量被拐卖儿童即便获救后也依然无人认领。可以说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展与人口生育政策有很强的关联,所以其在不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松紧程度造成了拐卖犯罪时空的不均衡性。其次,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和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也作用于此,一些法律漏洞(例如买方犯罪性质、14岁以上被拐男童的性质认定等)造成了执法的困难。所以,一方面,人口生育政策和拐卖相关法律规定在不同时期具体规定和执行力度有差异,这种时间上的不均衡影响着拐卖犯罪的消长。另一方面,各地方计划生育政策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情况下,会根据各地区人口密度、生育水平、自然状况等生育形势不同而制定,执行期限、力度和惩罚力度各有差异。同样,打拐力度各地也不尽相同,这些都是法律政策空间上的不均衡。
总体来说,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时空格局是多种因素影响的合力呈现,其中经济社会的不平衡问题起重要基础性作用,这也是拐卖犯罪出现的根源。虽然地域文化差异和犯罪分子对于成本和收益的考量等主观层面的因素会影响犯罪的发生和演变,但从政府层面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尤其是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应是根除拐卖犯罪的根本途径。
4 结论与讨论 4.1 结论本文基于网络平台获取研究数据,将数理统计、文本分析、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和宏观环境分析等方法结合,重点从拐出侧探讨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时空格局演变及其影响因素,主要结论为:
(1)时间演变特征:年际变化上,中国拐卖儿童犯罪自1960年以来呈波动变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增长,到1993年达到峰值,此后的20年间波动下降。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极低发期(1960—1973)、快速增长期(1974— 1987)、高发稳定期(1988—2001)、低发稳定期(2002— 2015)。被拐儿童的年龄区间随时间呈现扩大态势,1982年之后出现10岁以上儿童被拐卖的现象。被拐女童在数量上远少于被拐男童,且年际变化幅度较小。年内变化上,犯罪发生与气温和节令有一定关系,犯罪量夏半年明显高于冬半年。
(2)空间演变特征:中国大部分省份均有儿童拐出,大多省域被拐男童多于女童,河北、河南、山东拐出女童所占比例相对较高。多年来犯罪高发地区主要集中在以四川为核心的西南地区,1960—2015年拐卖现象基本上呈现由“数地高发”向“全国频发”的格局演进。
(3)空间关联特征:中国拐卖儿童犯罪区域集聚特征明显,基本上以胡焕庸线为界呈现“高—高”型聚集和“低—低”型聚集的格局。拐出热点区域存在显著的空间极化现象,热点省份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由“华东”→ “西南”→“东南”的演进轨迹。
(4)中国拐卖儿童犯罪时空格局演变的影响因素,可以从地理条件不均衡、经济发展不均衡、文化观念不均衡、法律政策不均衡四个方面进行解释。
4.2 讨论本文通过对拐卖儿童犯罪网络开放数据的筛选,分析了1960—2015年中国拐卖儿童犯罪的时空演变格局及其影响因素,以期为后期深入研究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如,年际变化规律显示,人口政策和打拐力度对抑制拐出犯罪直接有效,有关部门可据此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加大打击力度。其次,我国被拐儿童主要拐出于我国西南和东南地区,公安部门应加强对这些重点区域的预防和排查。此外,拐卖犯罪阶段变化性启示,应尽快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儿童失踪预警系统与响应机制,发动全民参与反拐。
本文虽然取得了一些认识,但是仍有不足之处:
从数据上来看,由于目前国内公开的犯罪数据稀缺,本研究的数据来源是“宝贝回家”网站,虽然说该网站成立时间较长,数据量大,但其只能代表有网络接触途径并尝试通过网络寻亲的人数,与实际发生的犯罪量还存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对一些偏远省区,这种偏离值可能更为明显,因而本文研究只是管中窥豹。
从研究尺度而言,本文着眼于宏观层面,针对拐出侧开展分析,而拐卖儿童犯罪的成因和发生机制极为复杂,有其特殊的地方性原因,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将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拐出侧与拐入侧相结合,来分析拐卖儿童犯罪的深层次规律与机理。
今后的研究中,可以采用多源资料,结合实地调研和访谈聚焦某些典型地域和案例,对犯罪机制和微观犯罪环境进行深度解析,以及对返乡儿童的社会融入状况进行研究。总之更加微观和具体的工作将是未来深入研究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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