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自2010年起便成为国内生产总值高达39.8万亿元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但也付出了损害生态环境的代价。根据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对世界各国环境绩效指数的统计,2006年中国在133个国家中排名第94位,2018年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120位,表明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环境质量仍处于末端水平,与当前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的地位形成强烈反差。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困难与挑战。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很容易造成过度消费,使环保市场失灵,亟需政府的积极干预。其中,环保产业政策的发布与实施,便是政府积极干预的措施之一。所谓环保产业政策是指政府制定的以绿色经济发展为导向,以政府补贴、信贷优惠、法律法规等为辅助工具,旨在优化产业企业间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制定的“五年规划”中。如,200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首次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环境污染物排放施加硬约束,2011年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规定对地方政府官员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与“约谈制”等,给当地政府生态环境治理带来巨大压力。理论上,重污染企业作为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者、资源的主要消耗者①,被认为是环境治理的关键行动者(李维安等,2017)。地方政府自然基于环保产业政策将中央政府的环境治理压力传递给重污染企业,促使其参与环境治理。
① 根据叶光亮、何亚丽(2018)对2012年中国各行业废气排放数据统计,废气排放占总排放量比重排名前十的行业分别为电力、钢铁、非金属制造、有色冶金、化工、石化、采掘业、造纸、计算机设备制造、金属制品业,可以看出在我国环境污染主要来自技术相对落后的重工业粗放型产业。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三期叠加”阶段②,环保产业政策能否发挥污染减排作用?换言之,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能否有利于抑制环境污染?基于“十一五”规划与“十二五”规划的背景,本文以2006-2015年沪深A股重污染上市公司为微观研究样本,以中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③(以下统称“省区”)为宏观研究样本,实证分析了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研究发现,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工业二氧化硫与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均具有显著抑制作用,而对工业废水排放无显著影响;进一步分析发现,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工业污染物排放的影响具有时期异质性与地区异质性。
②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③ 囿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宏观研究样本未考虑香港、澳门、台湾与西藏四个地区。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虽然很多文献从经济发展、金融发展、环境规制、产业集聚、交通等宏观/中观视角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因素,但鲜有考虑到环保产业政策这一重要内容。已有产业政策经济后果研究中,少有文献聚焦于环境保护层面,本文基于环保产业政策视角分析影响生态环境的因素,丰富了环境污染影响因素的宏观研究内容。第二,微观层面研究主要基于企业议价能力、投资偏好以及企业与政府合谋等因素,大都忽略了企业环保投资对环境污染的直接影响,本文专门考察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拓展了环境污染影响因素的微观研究视角,丰富了微观企业环保投资经济后果研究。
二、文献综述环境污染问题不仅关系民生大计,还是国家经济提质升级的关键。作为当前重要话题,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改善也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已有文献主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展开。
宏观层面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Grossman and Krueger, 1991;Croitoru and Sarraf, 2012;Lee,2013;余长林、高宏建,2015;黄寿峰,2016)、金融发展(Ozturk and Acaravci, 2013;严成樑等,2016)、财政分权(张克中等,2011;Sigman,2014;He,2015;黄寿峰,2017)、环境规制(包群等,2013;王书斌、徐盈之,2015;叶金珍、安虎森,2017;沈洪涛、周艳坤,2017)等方面。Grossman and Krueger(1991)认为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呈“倒U型”关系。Lee(2013)以G20的19个成员国二氧化碳排放为例,发现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排放呈正相关。严成樑等(2016)从金融发展视角出发,发现金融发展一方面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另一方面促进经济规模增长,产生更多的二氧化碳,最终二者呈“倒U型”关系。He(2015)从财政分权视角出发,发现财政分权对工业三废无显著影响,而黄寿峰(2017)采用空间计量模型发现财政分权恶化了本地区与周边地区的雾霾污染。基于环境规制视角,叶金珍、安虎森(2017)采用1994-2014年跨国数据,指出环保税治污效果具有国家异质性特征。包群等(2013)基于地方环保立法样本数据研究表明,环保立法不能单独发挥环境保护作用,需要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沈洪涛、周艳坤(2017)基于环保约谈的准自然实验,分析认为环保约谈有利于改善地区生态环境,但通过当地企业减产而非环保投资增加实现。
在中观层面,已有文献研究产业集聚(陆铭、冯皓,2014;王兵、聂欣,2016)、辖区竞争(李胜兰等,2014;Wu et al., 2013)、能源价格与消费结构(马丽梅、张晓,2014;冷艳丽、杜思正,2016)、交通(Viard and Fu, 2015;梁若冰、席鹏辉,2016)、技术进步(涂正革,2012;严成樑等,2016)以及外商直接投资(Bao et al., 2011;许和连、邓玉萍,2012;Huang et al., 2017;杨子晖、田磊,2017)等对环境污染的影响。陆铭、冯皓(2014)基于省级数据,发现经济活动聚集度提高有利于降低环境污染。进一步地,张可(2018)基于长三角城市群和珠三角城市群数据,发现区域一体化有利于污染减排。李胜兰等(2014)从辖区竞争视角采用空间计量方法分析发现,地方政府为确保当地经济发展,竞相降低环境规制的实施力度,产生“逐底竞争”现象。马丽梅、张晓(2014)从能源消费结构出发,采用空间计量模型分析发现地区煤炭消耗占总能源消耗的比重越高,雾霾污染越严重。梁若冰、席鹏辉(2016)基于城市数据采用RDID方法,发现城市轨道交通的开通有利于当地污染减排。许和连、邓玉萍(2012)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采用空间计量方法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表明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改善我国环境质量,证明了“污染天堂假说”在中国不成立。
基于微观层面,已有研究发现企业议价能力(席鹏辉,2017)、投资偏好(王书斌、徐盈之,2015)以及政企合谋(梁平汉、高楠,2014)等均会对环境污染产生影响。席鹏辉(2017)发现地区污染密集型企业纳税大户的地位,增强了与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议价能力,不利于当地环境治理。王书斌、徐盈之(2015)认为企业的投资偏好异质性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差异性影响。梁平汉、高楠(2014)研究结果表明政企合谋是当地环境污染治理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已有研究产业政策经济后果的文献,大多集中于企业投资(何熙琼等,2016;张新民等,2017;王克敏等,2017)、融资(陈冬华等,2010;祝继高等,2015;车嘉丽、薛瑞,2017)、战略选择(李文贵、邵毅平,2016)、企业间工资差距(吴万宗等,2018)等企业行为层面,以及全要素生产率(韩超等,2017;钱雪松等,2018;林毅夫等,2018)、企业绩效(赵卿,2016)、地方产业结构升级(韩永辉等,2017;周茂等,2018)、政府土地资源配置(张莉等,2017)等政策效率层面。进一步地,金宇超等(2018)研究了产业政策支持下债务融资与政府补助两种不同经济资源的流向问题,发现债务融资主要流向成长行业中大规模企业,而政府补助大多流向成长行业中的小规模企业和成熟行业中的大规模企业。
通过梳理已有文献发现,在环境污染影响因素研究文献中,前两个层面的研究倾向于将经济、制度或产业等作为分析单位。其中,在环境规制对环境污染影响研究中,已有文献主要集中在某一特定环境政策,如环保税的开征(叶金珍、安虎森,2017)、环保立法(包群等,2013)或环境规制整体(余长林、高宏建,2015)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大都忽略了环保产业政策这一重要宏观因素。微观层面的研究虽然涉及到企业行为特征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但从影响方式上看,这些因素较为间接,少有文献关注企业环保投资这一与生态环境更直接相关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已有产业政策经济后果的研究,虽然涉及微观企业投资方面,但主要集中在创新投资层面(黎文靖、郑曼妮,2016;余明桂等,2016;杨国超等,2017;冯飞鹏,2018),鲜见将产业政策与微观企业环境治理相结合。有鉴于此,考察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也成为本文研究的关键。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 基于政府管制的分析1.压力效应与环境污染。已有研究发现环境政策影响企业行为(Ji et al., 2017;Albrizio et al., 2017),而企业行为效率内生于相应的制度环境中(Cull and Xu, 2005;Mueller and Peev, 2007)。虽然在颁布环保产业政策之前,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等旨在改善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基于自身绩效考核动机,企业高管更倾向于将有限资金投资于短期创造价值的项目中,而对环境治理积极性不高。而自发布环保产业政策(“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后,中央政府强调将环境质量与地方官员政绩紧密相连,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与“约谈制”。基于政治晋升动机,政府官员的工作重心更多地向绿色GDP转移,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环保管制。在此背景下,政府环境管制趋紧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有效抑制高管短视效应,倒逼其引进污染处理设备、从事生产线的改进等环境治理行为,从而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2.激励效应与环境污染。为了使环保产业政策得到有效实施,政府对参与环境治理的企业发放补助,或给予银行信贷与税收优惠。例如,政府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进行补助和贴息。在《“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强调,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循环经济项目”等环保项目在税收与信贷等方面的优惠。环保投资本身具有投资周期长、调整成本高、见效慢的特点,需要企业有持续的现金流作为支撑,而政府对参与环境治理的企业给予补助、信贷与税收优惠等好处,有助于降低企业环保投资不可逆性产生的损失与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而促使企业购置清洁生产设备、引进清洁生产技术、甚至进行自主创新等,从而有利于实现污染减排。
(二) 基于市场需求的分析环保产业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在倒逼重污染企业注重污染减排的同时,也释放出市场对绿色发展需求的信号,促使重污染企业在治污、生产等各环节加强污染控制。
1.治污方式选择与环境污染。在当前政府对污染减排的硬约束下,重污染企业备受当地监管部门的关注,包括排污费在内的末端治理环境成本明显增加。为了降低治污成本、增强竞争力,重污染企业更可能注重在生产环节降低污染排放。此外,末端治污方式不仅反映企业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消极态度,还是资源利用率低下的表现。而根据中央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强调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等目标,政府在监管过程中不仅考察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而且也关注企业资源利用效率。因此在环保产业政策引导下,企业不会仅停留在采用污染物末端处理层面,而是主动将污染减排体现在整个生产流程中,从而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2.生产方式转变与环境污染。如前所言,随着政府环境治理压力以及市场对绿色经济发展的需求加大,企业治污成本变大,这使投资于其他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产生的边际回报相对降低,促使重污染企业将环境保护融入企业战略框架内。更重要的是,已有研究发现投资者也会对企业污染减排行为产生正向预期(Martin and Moser, 2016),更有助于提高企业环境治理动力。在此背景下,基于降低排污成本与提升潜在环保收益的考虑,转变生产方式逐渐成为企业有限资源下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一是体现在生产流程上,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优化生产流程,充分利用原材料等资源,降低单位产值的资源消耗; 二是体现在生产要素上,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各生产要素严格把关,适时更替。根据要素替代观,为了减轻污染治理成本增加对企业收益的负面影响,重污染企业更可能进行要素替代,即采用更清洁的原料、能源以及更先进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进而从源头上降低污染物排放。
3.绿色技术创新与环境污染。根据政府铁腕环境治理要求,环保产业政策实施,一方面会加大技术落后企业被淘汰的风险,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成本占企业总成本比重不断上升。上述两方面形成的“倒逼机制”表明企业应积极寻求绿色技术进步(Rubashkina et al., 2015;Feng et al., 2017)。此外,环保产业政策实施会使重污染企业面临更严格的市场准入与环保监管。根据资源有限理论,政府资源的稀缺性更可能加剧重污染企业间的竞争,迫使企业不断通过技术革新来提升生产率。已有研究表明创新具有创造性与破坏性两种特征(简泽等,2017),而本文认为这两种特征均会对环境治理产生正向影响。创造性体现在:其一是重污染企业的技术革新有助于提高企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与全要素生产率,降低包括污染治理在内的成本,产生“创新补偿”效应(Porter and Linde, 1995);其二是重污染企业创新有利于生产出更多新产品,较早抢占市场份额、增强核心竞争力等,产生“先动优势”效应(Porter,1991),加大了重污染企业环境治理动力。破坏性体现在:市场竞争产生的新技术对旧技术的价值具有破坏性(Marx and Engles, 1848),这一过程通过降低端落后技术企业挤出市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有利于抑制环境污染。
四、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样本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具体地,以2006-2015年沪深A股重污染上市公司①为微观样本,以中国30个省区为宏观样本。为了使样本更符合研究需要,按如下标准对微观企业样本筛选:(1)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1或为负等异常财务数据样本;(2)剔除样本期间被ST或*ST的样本;(3)剔除同时在AH / AB股上市的样本;(4)剔除在样本期间上市/退市的样本。最终得到2205个企业/年观测值,294个省区/年观测值。
① 根据2010年环保部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结合证监会2001年行业分类标准设定重污染行业,具体包括:B(采掘业)、C0(食品、饮料)、C1(纺织、服装、皮毛)、C3(造纸、印刷)、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C6(金属、非金属)、C8(医药、生物制品)、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其中,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数据通过手工搜集各企业年报获得,然后按省区/年度加总得到地区层面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地区层面工业污染物(工业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弃物与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他控制变量数据,主要通过CEIC中国经济数据库获得,缺失部分通过整理《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查询国家统计局网站补充;环保产业政策数据主要通过整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五年规划”得到。其中,为了剔除通胀因素,本文所用地区实际GDP与地区人均实际GDP数据均通过不变价处理得到,各省进出口额采用当年的汇率价格折算为人民币。为了排除极端值的干扰,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99%水平的缩尾处理。
(二) 变量定义与说明 1. 环保产业政策支持(IP)参照已有研究(陈冬华等,2010;余明桂等,2016;Chen et al., 2017),通过对“十一五”规划与“十二五”规划文件具体内容分析,将重污染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分为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行业与未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行业。具体虚拟变量设置如下:如果“十一五”规划与“十二五”规划针对某行业提到“支持”/“鼓励发展”/“重点发展”/“大力发展”,且同时提到“环保”/“绿色”/“脱硫”/“高效清洁”等词汇时,则认为该行业是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定义IP=1,否则为未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定义IP=0①。
① 鉴于本文研究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这里专门分析IP=1的情形。
2. 环保投资(1) 企业环保投资(EPI)
借鉴胡珺等(2017),将如下支出界定为企业环保投资:①“在建工程”中与环保有关的支出②,②绿化费用支出。为了消除量纲可能造成的干扰,对其用期末总资产平减处理。
② 具体包括当年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技改、工艺改进、污染治理、脱硫设备的购建等支出。
(2) 地区层面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环保投资(SEPI)
借鉴已有研究(郝颖等,2014;王书斌、徐盈之,2015),按省区和年度将受到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加总,得到以省区和年度为计量单元的地区层面观测值。为了消除量纲的影响,借鉴李胜兰等(2014)的做法,对其用工业增加值平减处理。
3. 工业污染物排放(Pollution)具体包括:工业二氧化硫排放(SO2)、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Solid)、工业废水排放(Dirwater)三个指标。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差异,为了消除经济规模差异的干扰,借鉴包群等(2013),本文用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污染物排放衡量。由于上述三个指标衡量地区不同维度的工业污染物排放,且不同污染物排放存在互补或替代关系,借鉴王兵等(2017),未将上述三个指标采用加权加总等方法合并成一个总指标,而是分类别分析。
4. 控制变量为了更好地考察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地区层面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本文借鉴已有研究(余长林、高宏建,2015;包群等,2013),分别将产业结构(Added)、贸易开放程度(Open)、创新程度(Innovation)、经济发展水平(Lnpergdp)、地区工业污染治理(Localepi)予以控制。此外,为了排除省区异质性与时间趋势对研究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文控制了省区(Province)与年度(Year)固定效应。具体变量定义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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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主要变量定义 |
为了检验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污染物排放的抑制作用,构建模型(1):
$ \mathit{Pollutio}{\mathit{n}_{i, t}} = {\alpha _0} + {\alpha _1}SEP{I_{i, t}} + \gamma {X_{i, t}} + {\rm{ Pr}}\mathit{ovince}{\rm{ }} + Year + {\varepsilon _{i, t}} $ | (1) |
其中,Pollutioni, t为地区i在第t年的工业污染物排放,分别为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工业废水排放,SEPIi, t为地区i在第t年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所有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额之和。Xi, t为控制变量,Province与Year分别为省区与年度固定效应,εi, t为随机扰动项。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表 2列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在微观层面上,Panel A统计显示:IP均值为0.692,表明平均一半以上的重污染企业得到环保产业政策支持。EPI均值、中位数分别为0.020、0.007,表明大多数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尚未达到平均水平。在宏观层面上,Panel B统计显示:工业二氧化硫排放(SO2)均值为0.007,中位数为0.005;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Solid)均值为0.002,中位数为0.0001;工业废水排放(Dirwater)均值为6.305,中位数为5.273,最小值(0.357)与最大值(15.530)差异较大,表明工业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弃物、工业废水排放均具有较强的省区异质性。其他变量均在合理区间。进一步地,本文对地区层面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进行描述性统计。同时,为增强可比性,将未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在省区/年份层面加总,得到地区层面未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USEPI)。对比分析发现,地区层面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SEPI)均值(0.003)明显高于未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USEPI)均值(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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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变量描述性统计 |
从表 3回归结果可知,SEPI系数在列(1)和列(2)均显著为负,在列(3)为正,但不显著,表明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工业二氧化硫与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均发挥有效抑制作用,而对工业废水排放无显著影响,整体验证了本文假说。这一结果可能与环保产业政策对不同污染物排放的强调程度有关,废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石油类、重金属、硫化物等有毒物质,而“十一五”规划仅将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将氨氮作为约束性指标,未对其他物质含量专门约束。政府官员基于晋升动机,仅侧重于降低“五年规划”中特定物质的排放,而未能兼顾废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含量(Kahn et al., 2015),最终未能有效抑制工业废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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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污染物排放 |
在控制变量方面,产业结构(Added)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SO2)、工业废水排放(Dirwater)均为负向影响,但不显著,而对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Solid)为显著正向影响。这一结果表明,当前中国工业化发展模式虽正处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过渡阶段,但以工业(特别是煤炭、化工、冶金和发电等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仍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贸易开放程度(Open)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SO2)、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Solid)的影响均显著为负,对工业废水排放(Dirwater)影响不显著,整体表明进出口贸易强化了重污染企业对清洁生产流程的管理,进而有利于减少工业废物的排放。创新程度(Innovation)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SO2)、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Solid)以及工业废水排放(Dirwater)均显著负向影响,这一结论与严成樑等(2016)的观点一致。原因在于,地区创新程度提高一方面使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成为可能(许和连、邓玉萍,2012),另一方面有助于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节能效率进而减少污染排放量(余长林、高宏建,2015)。经济发展水平(Lnpergdp)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SO2)、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Solid)以及工业废水排放(Dirwater)均发挥显著抑制作用,表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有资金引进清洁生产技术。此外,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环保意识增强,加大了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的约束,有利于污染减排。地区工业污染治理(Localepi)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SO2)、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Solid)均为显著正向影响,而对工业废水排放(Dirwater)为负向影响,但不显著,表明地方政府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尚未能发挥有效作用,这与许和连、邓玉萍(2012)的结论相似。可能的解释是:一方面,地方政府虽然参与环境治理,但所投金额与真正环保需求相差甚远,未能发挥有效作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投资大都体现在与环保相关的基础设施方面,尚未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根据近期有关报道①,政府投资建设的部分环保措施存在未按要求构建、缺少环境评价、建设进展缓慢或建好后闲置等问题,这不仅未能使地方环保投资发挥实际作用,反而造成地方资源浪费,不利于抑制工业污染物排放。
① 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7/1211/c1004-29697196.html。《审计署发布三季度审计报告:五地违规举债64.32亿元》。
(三) 稳健性检验1.排除其他政策的干扰。上述回归结果表明,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工业污染物排放,但这也可能是其他环境政策的作用。例如,为了促进企业清洁生产,2003年,环保部开始针对具体行业制定《清洁生产标准》。为了增加研究结论的信服力,本文将样本期间内地区层面未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USEPI),替代原来的解释变量(SEPI),对模型(1)重新回归,回归结果见表 4。可以看出USEPI系数在列(1)显著为正,在列(2)-(3)均为负,但不显著,表明在未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地区层面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以及工业废水排放均未发挥有效抑制作用,从而可排除这一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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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污染物排放——排除其他环保政策干扰 |
2.考虑内生性问题。在模型构建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污染物排放与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以及其他变量之间可能产生的双向影响等内生性问题,为了排除上述干扰,选用地区层面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滞后一期值(SEPIt-1)作为SEPIt的工具变量,进行广义矩估计(GMM)回归。结果见表 5,可以看出回归结果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即在考虑了可能的内生性影响后,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结论仍然成立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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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污染物排放——GMM估计 |
① 由于篇幅所限,仅列示第二阶段回归结果。为了验证工具变量选取合理性,进行了不可识别检验与弱工具变量检验:根据Kleibergen-paap rk LM统计量为8.423,在1%水平显著,拒绝不可识别的原假设;根据Cragg-Donald Wald F统计量为38.058大于10%水平对应的临界值16.380,则拒绝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此外,本文还采用具有小样本性质的有限信息最大似然估计(LIML),结果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3.固定效应分析。在分析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时,一些不易随时间变动的因素,如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可能对研究结论产生干扰。为了排除这些可能遗漏的不易随时间变化因素的影响,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主检验重新分析,表 6为回归结果。据表 6,在考虑了可能遗漏的不易随时间变动因素的干扰后,主要变量回归结果未发生实质性变化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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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污染物排放——固定效应分析 |
② 由于省区本身不易随时间变化,在进行固定效应分析时,未对其控制。
4.考虑省区时变性因素。除了用固定效应模型回归来排除一些不易随时间变动的因素干扰外,本文借鉴王兵等(2017)的做法,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省区和年度的交乘项(Province×Year)来从动态趋势上控制随省区时变性因素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 7。据表 7,本文研究结果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表明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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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污染物排放——考虑省区时变性因素分析 |
5.其他稳健性检验。由于本文采用省际面板回归所用样本量仅有294个,借鉴吴万宗等(2018)采用小样本下的刀切法(Jackknife)进一步考察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此外,本文也采用Bootstrap随机抽样500次回归分析,研究结论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①。
① 由于篇幅所限,本部分回归结果未进行列示,留存备索。
六、进一步分析 (一) 时期异质性影响分析本文进一步考察“十一五”与“十二五”规划不同时期的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是否为“十二五”规划时期虚拟变量(Period)及其与地区层面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SEPI)的交乘项(Period×SEPI)。其中,若样本属于“十二五”规划时期,则定义Period=1,否则Period=0。回归结果如表 8所示,当被解释变量为工业二氧化硫排放(SO2)时,SEPI系数为负,但不显著,Period×SEPI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SO2排放的影响在“十一五”规划时期不显著,而在“十二五”规划时期具有显著抑制作用;当被解释变量为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Solid)时,SEPI系数显著为负,Period×SEPI系数不显著,表明“十一五”规划时期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具有显著抑制作用,但尚未发现与“十二五”规划时期具有明显作用差异的证据;当被解释变量为工业废水排放(Dirwater)时,Period×SEPI系数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而此时SEPI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表明相对于“十一五”规划时期,“十二五”规划时期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工业废水排放无明显的抑制作用,反而加大了当地工业废水排放。可能的原因在于,2013年以来,雾霾污染频繁出现,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大气质量的目标,各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治理关注度明显高于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产生了重污染企业的机会主义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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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污染物排放——时期异质性影响 |
不同区域在资源禀赋、生态环境质量以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具有差异,可能导致环保产业政策发挥不同的环境治理效应。本文将重污染企业所属省区分为东部,中部与西部三个区域①,分别对模型(1)回归分析,结果如表 9所示,在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东部地区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工业固体废弃物、工业废水排放均能起到显著抑制作用,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的抑制作用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中部地区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工业二氧化硫与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均能起到显著抑制作用,而对工业废水排放并未发挥有效抑制作用;西部地区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仅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起到有效抑制作用,对其他两种工业污染物排放无显著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由于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均高于西部地区(张友国,2015),首先,根据污染避难所效应理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对环境质量的要求相对较高,受到更加严格的环境监管,使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中东部地区污染排放的抑制作用强于西部地区;其次,已有研究认为较高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更有可能在环保型生产技术方面进行研发投入,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包群等,2013)。上述回归结果表明所处区域不同,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发挥的环境治理效应不同,政府部门需制定因地而异的环境政策。
①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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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 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与环境绩效——区域异质性分析 |
本文基于2006-2015年沪深A股重污染企业数据与省区数据,从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的视角,考察环保产业政策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研究发现,受环保产业政策支持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能显著抑制工业二氧化硫与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而对工业废水排放无显著影响,整体有助于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这一结论在考虑可能的内生性问题、其他政策影响的干扰后仍成立。进一步研究发现,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时期异质性和区域异质性,即在不同时期/区域,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对同一工业废物排放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
上述发现对相关理论和政策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层面,一是体现在环境政策方面,除了现有文献发现的环保税等某一环境规制和环境规制整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外,我们发现环保产业政策的发布与实施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丰富了环境政策的环境治理效应研究。二是体现在微观企业行为与宏观生态环境的连接层面,本文直接从微观企业出发,研究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企业环保投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企业环保投资的经济后果研究提供有益补充,为环境污染影响因素研究提供微观视角。在实践层面,本文研究结论为环保产业政策支持下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有利于抑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提供了经验证据,廓清了生态环境改善的微观环保投资结构图景,在肯定“产业政策有用论”的同时,也表明政府部门在完善产业政策时应考虑环保产业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时期/区域异质性影响,做到激励有度、因时而异、因地制宜,以更好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脱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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