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推动力,对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政策先后在上海市、九省市及全国范围内的部分服务业实施,并于2016年5月1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服务行业全面推行。作为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最重要的税收调整政策,营改增政策有助于消除目前我国服务业企业重复交税的现象,对推进技术创新,促进服务业发展也具有助力作用。
理论上,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基础是对理想环境下服务业企业税基和税率的设定,然而,服务业企业所在地区、行业税负以及上下游产业链的完备程度等因素,都是影响营改增政策发挥减税效果的重要条件。基于此,广大学者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果进行了广泛研究,但是对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并未达成一致。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部分行业税负增加(姜明耀,2011;胡怡建和李天祥,2011;潘文轩,2013;田志伟、胡怡建,2013);营改增政策能够降低企业名义流转税负(童锦治等,2015);营改增政策通过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了企业的成长能力(赵连伟,2015);并由此减弱了对ROE产生的负向作用(郭均英、刘慕岚,2015)。同时,服务业子行业的行业税负、企业在上下游供应链中的议价能力等因素对营改增减税政策的推广效果形成一定的影响(童锦治等,2015;王玉兰、李雅坤,2014)。上述文献主要从中观层面,运用投入产出法、一般均衡分析法研究改革前后行业税负、企业名义税负的变化及其经济后果。
然而在实践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间接税,容易通过价格转嫁税负,导致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出现差异;同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收过程中存在较多优惠,使得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用名义税负替代实际税负过于理想化,不能较好体现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应以及对微观经营效率的影响。并且,随着服务业快速发展,生产型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业有效融合为服务型制造,为服务型制造业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已经成为服务业企业利润增长的关键要素。与传统的只关注与产品相关的服务业务相比,与流程相关的服务以及用户导向型服务逐渐构成服务业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因而,服务业企业的服务化水平不仅能够有效衡量企业的服务产出,度量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度,也体现企业实施的服务化战略的竞争优势。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服务业企业为了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倾向于更新设备和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选择外包服务业务;制造业也会逐渐剥离服务业业务,提高主业核心竞争力,寻求专业化协作等措施来适应税制变化。因此实施营改增政策,有利于服务化水平高的服务业增强与制造业之间的融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现有文献主要研究行业税负、企业议价能力等中观因素对营改增政策推广效果的影响,较少考虑试点企业服务化水平这一重要因素。
基于以研究背景,本文手工搜集试点企业年报,翻阅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信息,建立度量企业实际税负的指标,并计算2007-2014年服务业企业总体实际税负水平。在2007-2014年之间,我国服务业企业总税负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再下降的变化过程。从2012年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起,服务行业实际税负显著下降。这为本文深入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微观企业实际税负、绩效形成的经济后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本文用双重差分法验证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企业实际税负、绩效水平的变化,以及试点企业的服务化水平对上述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显著降低;第二,试点企业实际税负降低使得其绩效水平提高,实现国家与企业间的财富转移;第三,试点企业服务化水平越高,营改增政策降低企业实际税负,进而促进企业绩效提升的效果更加明显,即营改增实现的财富效应更强。本文进一步检验发现,营改增政策有助于促使试点企业改善经营效率,提高自身财富创造能力,增强营改增政策实现的财富效应。本文从微观视角探究营改增政策的有效性,为我国现阶段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证据。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
第一,现有文献主要从宏观和中观层面分析与探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后果,较少研究营改增政策对微观企业的影响。同时,基于试点企业在区域、行业税负以及上下游议价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营改增减税效应的看法莫衷一是。本文验证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绩效水平的变化。从服务业产业视角丰富了营改增政策对微观企业形成经济后果的研究,为助力服务业供给侧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第二,现有文献大多研究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行业和企业层面税率的影响,但是对于营改增政策发挥减税效果,增加企业财富的作用机理并未深入探究。本文验证营改增前后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以及获得的财富效应,并在此基础上检验试点企业的服务化水平对上述关系的影响。本文为促进服务业专业化发展,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优化升级提供经验证据。
本文其余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第三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分析,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与启示。
二、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为了从理论上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对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本文建立公式(1) 来分析营改增前后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本文假设全部服务业企业都适用于增值税,并且该企业所有外购产品和服务都能够获得抵扣。ΔTiXi代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i承担税负的变化。Xi表示试点企业i的营业收入,Ti代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试点企业i适用的营业税率,Ti′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i适用的增值税率。∑tkRki代表试点企业i各种外购产品或服务产生的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总和。tk为第k种外购商品或服务所对应的增值税率,Rki表示试点企业i可以进项抵扣的第k种外购产品或服务的价值。Ti′Xi代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i适用的销项增值税额,TiXi代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试点企业i适用的营业税额。基于公式(a),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承担的增值税率与原营业税率之差(Ti′-Ti),以及试点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部分的税额∑tkRki是影响企业实际税负变化的重要因素。
| $\Delta TiXi = \left( {T\prime iXi - \sum tkRki} \right) - TiXi = Xi\left( {T\prime i - Ti} \right) - \sum tkRki$ | (a) |
首先,当企业i中各种外购产品或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tkRki不变,(Ti′-Ti)越大,说明企业i在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税率,导致企业i税负增加。对于大部分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试点企业的名义税负普遍下降。然而,由于交通运输业、租赁业分别适用11%、17%的增值税率,比改革前适用的3%营业税率有所提高,因而行业税负增加。但是,政府针对改革试点初期交通运输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制定相应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以减少试点企业经济利益流出,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
其次,如果企业i改征增值税后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部分的税额∑tkRki越多,营改增后企业能够抵扣的税额部分增加,税负减少。服务业企业分为服务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生产混合型企业。生产型和服务生产混合型企业可以获得大量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进项增值税抵税作用增大,随着增值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服务业全面覆盖,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渐完整,营改增改革的整体减税效果会更加显著。对于部分服务型企业来说,人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较大,企业在人力成本发生时基本无法取得用于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该类型企业的税负在短期内会有所增加。2012-2014年,在上海市、九省地区和全国范围逐步推广营改增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租赁、研发和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等生产型和服务生产型服务业,因而遇到获取进项抵扣发票难的问题相对较少,这一因素对整体服务业税负的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服务业企业由原先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只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缓解了服务业企业重复征收、税率较高等问题,有助于减少企业实际税负。同时,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发挥流转税的抵税功能,随着试点企业进项抵扣增加,试点企业整体实际税负将进一步降低。基于此,本文提出。
假设H1: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整体实际税负降低。
基于税收经济学理论,税收改革会影响宏观市场运行和微观经营效率,因而营改增政策不仅会改变企业税负,对其绩效水平也会形成经济后果。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基和税率变化使试点企业承担的税负改变,试点企业只需对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部分交税,避免了产业链上各环节企业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服务业企业的税负,提升企业绩效,实现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富转移。营改增政策是国家让利企业的税改政策,实现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负转嫁,有助于改善企业绩效,实现财富转移效应。具体表现为:
首先,营业税存在重复课税的弊端,其税负大小依赖生产环节的多少,产品和服务的生产环节越多,企业的税负越重;增值税是间接税,避免了传统流转税重复纳税的弊端,具有不改变产品和服务之间相对价格的优点,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能够降低服务业整体税负,有利于企业提升绩效水平,实现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富转移效应。在企业的采购环节,进项税额等于原材料价格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假定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变,随着进项税额增加,企业应付的增值税税额减少,进而导致企业实际税负降低,绩效水平提高;在企业的销售环节,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助于降低营业成本,增加企业产出。假设采购成本不变,企业的增值税税额将会减少,实际税负降低,企业绩效水平提高,实现财富效应。
其次,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利益均衡格局被打破,上游企业因税制调整增加的税负会有条件的向下游企业转嫁,进而形成新的利益分配结构。此时,企业在上下游产业链中的竞争优势决定了其议价能力的大小,也影响着企业与企业之间税负转嫁的方向和程度。为了获得税负转嫁竞争力,企业会积极改善经营效率,在增加产出和提升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获取更多的抵扣收益和转嫁收益,进而提高企业绩效水平,增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富转移效应。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服务业企业双重纳税的现象有效缓解和进项抵扣金额增加,有助于减少企业经济利益流出,提高企业绩效水平。同时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服务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抵扣收益和转嫁收益,会努力提高经营效率,进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增强营改增政策实现的财富效应。基于此,本文提出
假设H2: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实际税负降低促使企业绩效提升,实现营改增政策的财富效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涉及大量从事信息技术、研发设计、战略咨询等专业化生产服务的生产型服务业企业。生产型服务业作为协助制造业技术进步、效率改善和产业升级提供保障的新兴行业,存在于制造业企业的上下游环节,满足其产品研发、技术变革、运输与储存等需求,构成服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这类企业与服务型制造业关系紧密,大多同时拥有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业务,服务化程度是生产型服务业能否获取超额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体现,也是影响营改增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
首先,营改增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型服务业企业的计税税基,随着服务化程度增加,试点企业实际税负下降,进而增强营改增政策实现的财富转移效应。生产型服务业兼具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双重特性,对于生产型服务业企业的销售商来说,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提供往往共同进行;但是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如果收到款项时不能明确地划分出产品销售所得和服务提供所得,就不利于剥离产品所得与服务所得,准确计算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实际上,税务机关往往根据从高征收的原则征税,因而营改增前生产型服务业存在应交税费税基不清的问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生产型服务业企业统一按照销售收入总额交纳增值税,有利于明确税基,降低实际税负。并且试点企业的服务类收入越多,服务化程度越高,企业实际税负降低的效果越强,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更明显,实现的财富转移效应也越强。
其次,营改增政策促使生产型服务业企业的专业化发展,有利于提升服务业企业的绩效水平。试点企业的服务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改善,进而增强营改增政策的财富转移效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方面,生产型服务业为了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倾向于更新设备和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获取更多的可抵扣进项,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绩效水平。另一方面,上下游企业之间均衡的利益关系被打破,为了重新获得竞争优势,生产型服务业企业会选择外包服务业务,或者向其他企业购买应税服务,通过从经营模式调整、产业链构建、供应商选择等方面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试点企业的服务化程度越高,越有动机积极寻求专业化协作等措施来提高企业绩效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的税基和税率发生变化,实际税负降低,有利于实现国家对企业的让利,同时营改增政策提高了服务业企业专业化水平,促使企业绩效提升,实现营改增政策的财富效应。并且试点企业服务化水平越高,实现的财富效应越显著。基于此,本文提出
假设H3:试点企业的服务化水平越高,营改增政策实现的财富效应越明显。
三、 研究设计 (一)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本文选取2012-2014年在上海市、九省地区和全国范围内分三个批次推广营改增政策的相关服务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研发与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签证咨询、广播影视、邮政、电信行业企业。本文样本区间设定为2011-2014年,分别建立上海地区营改增行业样本(第一批试点地区企业)的处理组和对照组,九省地区营改增行业样本(第二批试点地区企业)的处理组和对照组,合并成为营改增事件及其时间发生前后的样本,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检验。本文在选择样本的过程中,还剔除以下样本:(1) ST类上市公司。(2) 在样本期间行业类别变更的上市公司。(3) 财务数据有缺失的上市公司。本文的实证检验所需的相关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巨潮资讯网。
本文按照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行业分类标准,对研究样本的相关行业进行统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传统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划分标准,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服务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等小类子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含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签证资讯服务等小类子行业。表 1的数据表明,研究样本中属于传统交通服务业样本占比29%,现代服务业样本占比71%。
| 表 1 样本企业的行业分布 |
本文样本包含营改增和非营改增上市公司,如果用最小二乘法混合回归无法比较两组样本在实际税负和企业绩效方面的差异,因此,我们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企业实际税负和绩效水平的变化,并建立以下模型:
| $\begin{array}{l} Tax{\rm{ }}burde{n_{it}}\\ = {\alpha _0} + {\alpha _1}Reform + {\alpha _2}After + {\alpha _3}Reform \times After + {\alpha _4}Sales{\rm{ }}tax{\rm{ }}proportio{n_{it}}\\ + {\alpha _5}Sal{e_{it}} + {\alpha _6}Subsid{y_{it}} + {\alpha _7}Income{\rm{ }}ta{x_{it}} + I{\alpha _8}SOE{_{it}} + Dumindustry\\ + Dumyear + Dumarea + {\varepsilon _{it}} \end{array}$ | (1) |
| $\begin{array}{l} RO{A_{it}}\\ = {\alpha _0} + {\alpha _1}Reform + {\alpha _2}After + {\alpha _3}Reform \times After + {\alpha _4}Le{v_{it}} + {\alpha _5}Asset{s_{it}}\\ + {\alpha _6}Subsid{y_{it}} + {\alpha _7}Capital{\rm{ }}intensit{y_{it}} + {\alpha _8}Income{\rm{ }}tax{_{it}} + {\alpha _9}Sal{e_{it}} + {\alpha _{10}}SO{E_{it}}\\ + {\alpha _{11}}IRo{a_{it}} + {\alpha _{12}}Bargai{n_{it}} + Dumindustryarea + Dumindustry\\ + Dumyear + Dumarea + {\varepsilon _{it}} \end{array}$ | (2) |
| $\begin{array}{l} RO{A_{it}}\\ = {\alpha _0} + {\alpha _1}Reform + {\alpha _2}After + {\alpha _3}Reform \times After + {\alpha _4}After \times Tax{\rm{ }}burde{n_{it}}\\ + {\alpha _5}Reform \times Tax{\rm{ }}burde{n_{it}} + {\alpha _6}After \times Reform \times Tax{\rm{ }}burde{n_{it}} + {\alpha _7}Tax{\rm{ }}burde{n_{it}}\\ + {\alpha _8}Le{v_{it}} + {\alpha _9}Asset{s_{it}} + {\alpha _{10}}Subsid{y_{it}} + {\alpha _{11}}_Capital{\rm{ }}intensit{y_{it}} + {\alpha _{12}}Income{\rm{ }}ta{x_{it}}\\ + {\alpha _{13}}Sal{e_{it}} + {\alpha _{14}}SO{E_{it}} + {\alpha _{15}}IRo{a_{it}} + {\alpha _{16}}Bargai{n_{it}} + Dumindustryarea\\ + Dumindustry + Dumyear + Dumarea + {\varepsilon _{it}} \end{array}$ | (3) |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内容,营改增政策在我国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推广过程中分为三个批次。第一批次: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第二批次:2012年8月1日起陆续在北京市、天津市、江苏市、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福建省(含厦门)、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第三批次:2013年5月2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本文把上海地区营改增行业样本(第一批试点地区企业)设定为处理组1,把除上海地区外同行业未参与营改增的样本设置为对照组;同时把九省地区营改增行业样本(第二批试点地区企业)设定为处理组2,把未参与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同行业样本设置为对照组,并对两批进行合并,形成营改增政策的虚拟变量Reform,属于营改增企业取1,非营改增企业取0。After为营改增政策的事件年度,改革前取0,改革后取1。
Tax burden是企业流转税实际税负的替代变量。为了验证营改增前后,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本文主要用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来替代实际税负,所得税作为控制变量处理。在计算实际税负的过程中,本文基于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指标建立以下公式进行度量:
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本期营业税-本期与上期应交营业税变动额)/本期营业收入(b)
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与上期递延所得税变动额-本期与上期应交所得税变动额)/本期营业收入(c)
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本期支付的各项税费-本期收到的税费返还)-(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与上期递延所得税变动额-本期与上期应交所得税变动额)-(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与上期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额)]/本期营业收入(d)
企业流转税实际税负(Tax burden)=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e)
本文研究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实际税负及绩效的影响,资产收益率ROA代表资产创造的净利润,能够较好度量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入和经营效率改善带来的绩效提升,因而本文选择用资产收益率ROA来替代企业绩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涉及大量从事信息技术、研发设计、战略咨询等专业化生产服务的生产型服务业企业。这类企业与服务型制造业关系紧密,大多同时拥有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业务。营改增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型服务业企业的计税税基,因此服务业企业归属于服务部分的营业收入越多,越有利于实际税负下降;并且随着设备更新和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获取可抵扣进项增加,实现的财富转移效应也越强。据此,本文把服务化水平定义为服务化产出水平,并在公司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部分,手工搜集产品销售和提供服务部分数据。具体过程是:按照收入明细,把标明产品收入部分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归属于服务类收入,最终用服务类营业收入占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来度量样本企业的服务化水平。
同时,本文设定企业的营业税(Sale tax)、营业收入(Sale)、政府补贴(Subsidy)、企业性质(SOE)、资产负债率(LEV)、企业规模(Assets)、资产密集度(Capital intensity)、本期实际缴纳所得税(Income tax)、公司i在第t年的ROA占同行业ROA之和的比例(IROA)作为模型中的控制变量。考虑到上下游议价能力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唐跃军,2009;童锦治等,2015),本文以样本公司的前五大供应商、前五大销售商业务占总业务数比例的中位数为标准,设置议价能力变量(Bargain),当前五大供应商和前五大销售商的业务比例均大于等于中位数时取0,否则取1。此外,本文还设置了行业变量(Dumindustry)、年度变量(Dumyear)、地区变量(Dumarea),为了控制行业和地区差异对实证结果的影响,本文在模型中还控制了行业-地区变量(Dumindustryarea)。
四、 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与营改增政策前变量检验表 2提供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数据显示,企业绩效ROA,以及营业税Sales tax、增值税Value-added tax等主要变量数据符合正态分布。本文建立双重差分模型检验营改增政策对试点企业实际税负和绩效的影响,参考He and Tian(2013) 的研究,本文检验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与试点企业实际税负和绩效相关的变量均值是否存在差异。表 3列出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处理组和对照组主要变量之间的差异。变量的diff系数和P值表明,参与回归的主要变量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并不存在显著差异,符合用双重差分方法进行相关检验的条件。在完成政策前单变量检验的基础上,如果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实际税负Taxburden和绩效ROA发生显著变化,那么这种变化的原因有可能是由于政策导致的,也有可能是由于企业的个体差异特征引起的。为了验证营改增政策效应,排除企业个体特征对本文研究的影响,我们在多元回归过程中,构建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并用聚类回归控制企业自身特征因素。
| 表 2 主要变量描述统计 |
| 表 3 营改增政策前的单变量检验 |
首先,本文用模型(1) 验证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企业实际税负的差异。表 4列出了模型(1) 的检验结果,交互项After×Reform变量的系数为-0.019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显著下降,假设H1成立。模型中的控制变量中,企业实际税负Tax burden变量和政府补贴Subsidy变量显著正相关,表明试点企业获取的政府补贴越多,实际税负越重。在上海和其他地区逐步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地方政府为了解决部分服务行业子行业的税负水平出现不降反增的问题,避免试点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对本地税负的服务业企业进行补贴,过渡期满即会取消。由于这种补贴只是针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因而补贴越多的企业,实际税负越多。企业实际税负Tax burden变量和所得税Income tax变量显著正相关,表明企业所得税支付越多,实际税负越重。
| 表 4 营改增与企业实际税负 |
其次,本文用模型(2) 和模型(3) 验证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实际税负降低是否能够提升企业绩效水平,即营改增政策能否给企业带来财富效应。表 5列示了模型(2) 的检验结果。模型(2) 的回归结果表明营改增前后企业绩效ROA的变化,After×Reform交互项系数(0.0126,t值=2.66) 显著为正值,说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企业ROA显著增加。在控制
| 表 5 营改增政策的财富效应 |
变量中,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Assets变量,产权性质SOE变量与企业绩效ROA显著负相关,说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规模越大时企业绩效越差,并且国有企业的绩效水平显著低于民营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变量和ROA显著正相关,说明所得税越多的企业绩效水平较高;政府补贴Subsidy变量的回归系数(0.0037,t值=0.95) 未达到显著水平,说明尽管地方政府对部分行业税负增加的企业进行补贴,但是由于这种补贴只是在政策过渡期实施的,而且只针对流转环节税负加重的企业实施,对企业绩效的提升并没有起到促进作用;IROA变量的系数(0.0920,t值=2.94) 显著为正值,表明企业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对绩效有显著的提高作用;Bargain变量的系数(0.0072,t值=0.98) 未达到显著水平,表明企业在上下游产业链中的议价能力高有助于提高企业绩效,但是并未达到显著的效果。模型(3) 检验了实际税负降低给企业带来的绩效提升作用。在全样本中,交互项After×Reform×Tax burden在模型(2) 的基础上加入企业实际税负Tax burden变量相乘而得,交互项系数(-0.0320,t值=2.68) 显著为负值,说明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实际税负降低使得企业绩效ROA提升。同时,本文除了使用交互项进行检验之外,还按照企业实际税负的中位数,把全样本进行分组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在实际税负较重的样本中,交互项After×Reform的系数(-0.0044,t值=-0.72) 未达到显著水平;在实际税负较轻的样本中,交互项After×Reform的系数(0.0245,t值=2.84) 显著。表明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实际税负变化给企业绩效带来的提升作用,主要发生在政策实施后实际税负降低程度较大的样本中,即由于营改增政策降低了企业实际税负,改变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富分配,使得企业绩效水平提高,实现了财富效应。本文假设H2成立。
3. 检验服务化水平、实际税负与营改增政策的财富效应进一步,本文用模型(3) 验证试点企业的服务化程度对营改增政策财富转移效应的影响。我们按照服务化变量的中位数把总样本划分为两个子样本,并用模型(3) 进行相关检验。检验结果如表 6显示,在服务化程度较高的样本中,After,Reform与Tax burden交互项的系数(-0.0350,t值=-2.51) 显著为负值;在服务化程度较低的样本中,After,Reform与Tax burden交互项的系数(-0.0112,t值=-0.39) 未达到显著水平。表明试点企业的服务化程度越高,营改增政策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提高企业绩效水平的效果越显著,即服务化程度有助于增强营改增政策实现的财富效应。本文假设H3成立。
| 表 6 服务化水平、实际税负与营改增政策的财富效应 |
为了增强本文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我们用PSM-DID方法进行相关测试。并且,考虑到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作为费用进行扣除。营改增政策可能对试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具有间接影响,进而影响企业实际税负。因此,本文用试点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总和来替代实际税负,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与前文研究结论一致,基于版面原因,实证分析结果不再列示。
(四) 进一步分析首先,现有研究表明,上下游供应商(客户)议价能力的高低对企业的财务绩效具有显著影响(Suutari,1999;王小龙和刘丽文,2008;韩敬稳等,2009;童锦治等,2015)。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我国服务行业双重征税的问题得到缓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负的公平性。但是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层层转嫁,因此上下游供应商(客户)的议价能力是影响营改增政策发挥减税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前文的实证检验过程中,本文把上下游供应商(客户)的议价能力变量Bargain当作重要的控制变量。进一步,本文用模型(4) 来验证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上下游供应商(客户)议价能力是否对企业绩效有显著的提升作用。如果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绩效的提升是源于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则After,Reform,与Bargain的交互项系数应该显著为正值。检验结果如表 7所示,After,Reform,与Bargain的交互项系数(0.0118,t=0.45) 未达到显著程度,支持前文结论。
| 表 7 上下游议价能力与营改增政策的财富效应 |
| 表 8 经营效率与营改增政策的财富效应 |
| $\begin{array}{l} RO{A_{it}}\\ = {\alpha _0} + {\alpha _1}Refor{m_{it}} + {\alpha _2}Afte{r_{it}} + {\alpha _3}Refor{m_{it}} \times Afte{r_{it}} + {\alpha _4}Afte{r_{it}} \times Bargai{n_{it}}\\ + {\alpha _5}Refor{m_{it}} \times Bargai{n_{it}} + {\alpha _6}Afte{r_{it}} \times Refor{m_{it}} \times Bargai{n_{it}} + {\alpha _7}Tax{\rm{ }}burde{n_{it}}\\ + {\alpha _8}Le{v_{it}} + {\alpha _9}Asset{s_{it}} + {\alpha _{10}}Subsid{y_{it}} + {\alpha _{11}}Capital{\rm{ }}intensit{y_{it}} + {\alpha _{13}}Sal{e_{it}}\\ + {\alpha _{12}}SO{E_{it}} + {\alpha _{13}}IRo{a_{it}} + Dummyindustryarea + Dummyindustry + Dummyear\\ + Dummyarea + {\varepsilon _{it}} \end{array}$ | (4) |
越来越多学者发现,税负转嫁不仅仅发生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Derrick and Scott, 1998;童锦治等,2015)。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试点企业的经营效率越高,企业的投入产出效率和技术水平就越高,越有利于在政策实施后,获取更多的税收抵扣收益和转嫁收益,进而增强营改增政策实现的财富效应。基于此,本文用总资产周转率来替代企业经营效率,并按照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企业经营效率的中位数作为标准,把总样本分为经营效率高和经营效率低的两个子样本进行检验。实证结果如表 14所示,在经营效率高的分样本中,交互项After×Reform×Tax burden变量的系数(-0.0308,t值=-1.74) 显著为负值;在经营效率低的分样本中,交互项After×Reform×Tax burden变量的系数(0.0025,t值=0.17) 未达到显著水平,说明试点企业的经营效率越高,越有助于营改增政策通过降低实际税负给试点企业带来财富效应。
五、 研究结论与启示本文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的财富效应,并探究服务业企业的服务化水平对上述关系的影响。研究发现,首先,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试点企业的实际税负显著下降;其次,实际税负降低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水平,实现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富转移效应;并且,试点企业服务化水平越高,营改增政策降低企业实际税负,进而促进企业绩效提升的效果更加明显,即营改增政策的财富效应更强。进一步检验发现,营改增政策有助于促使试点企业改善经营效率,提高自身财富创造能力,增强营改增政策的财富效应。本文验证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税负及企业绩效的影响,因此以上市公司营改增试点企业为样本,并从年报资料中搜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数据。由于缺乏相关数据,本文的研究样本不包含非上市的营改增试点企业,因而研究结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用上市公司数据验证营改增政策经济后果,为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促进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升级提供经验证据和理论支持,并为我国现阶段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服务业供给侧改革提供以下启示:第一,营改增政策有利于通过减税效应降低服务业企业的税负负担,进而提高经营效率,提升财富创造能力。营改增减税政策的推广过程按照行业和地区进行,体现了结构性减税政策差异性、选择性和连续性等特点,解决了服务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把部分经济利益转移到服务业企业中,使得企业绩效提升,实现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富转移效应。并且,营改增政策改变了国家对企业的税收激励,鼓励其优化经营模式,增加技术升级力度和创新投入,有助于激励服务业企业获得上下游产业链中税负转嫁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高自身财富创造能力,增强营改增政策实现的财富转移效应,实现政策有效性。第二,营改增政策有利于生产型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并促进服务型制造业升级。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生产型服务业内化在制造业中,这是导致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营改增政策有利于生产型服务业从制造业中剥离出来,获取更高的附加值与利润空间,为消费者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服务型制造业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与物流、技术、文化等服务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生产型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业有效融合为服务型制造。实施营改增政策不仅有利于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还可以帮助服务型制造业企业利用可抵扣的进项来减少增值税支出,缓解服务型制造业行业增加值微薄、社会资源消耗过大等问题,促进服务型制造业技术进步和升级。第三,营改增政策有利于管理规范的生产型服务业企业胜出,为优化产业结构和加速服务业供给侧改革助力。服务业供给侧改革政策主张清理无效供给、增加有效供给,提高服务业企业的服务产出和服务质量。伴随服务业快速发展,我国服务业GDP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增大,2013年已达到46.09%,首次超过工业占比。但是由于服务业企业存在服务化水平、质量不高,与工业企业关联弱等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业企业的发展仍然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减轻服务业企业实际税负,帮助经营效率高、管理规范的企业争取上下游产业链中税负转嫁的竞争优势,获得更多的税收抵扣收益和转嫁收益,进而提高自身财富创造能力。对提高服务产出和服务质量,优化产业结构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推动服务业供给侧改革提供动力。
| [] | 陈晓光, 2013, 《增值税有效税率差异与效率损失——兼议对营改增的启示》, 《中国社会科学》, 第 8 期, 第 67–84 页。 |
| [] | 陈烨、张欣、寇恩惠、刘明, 2010, 《增值税转型对就业负面影响的CGE模拟分析》, 《经济研究》, 第 9 期, 第 29–42 页。 |
| [] | 程子建, 2011,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价格影响与福利效应》, 《财经研究》, 第 10 期, 第 4–14 页。 |
| [] | 郭均英、刘慕岚, 2015, 《营改增对企业经济后果影响研究——以上海市首批实行营改增上市公司为例》, 《财政研究》, 第 4 期, 第 92–95 页。 |
| [] | 高培勇、毛捷, 2013, 《间接税税收优惠的规模、结构和效益:来自全国税收调查的经验证据》, 《中国工业经济》, 第 12 期, 第 143–155 页。 |
| [] | 韩敬稳、赵道致、秦娟娟, 2009, 《Bertrand双寡头对上游供应商行为的演化博弈分析》, 《管理科学》, 第 2 期, 第 57–63 页。 |
| [] | 胡怡建、李天祥, 2011, 《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财政收入影响分析——基于投入产出表的模拟估算》, 《财政研究》, 第 9 期, 第 19–22 页。 |
| [] | 姜明耀, 2011, 《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第 2 期, 第 11–16 页。 |
| [] | 聂辉华、方明月、李涛, 2009,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行为和绩效的影响——以东北地区为例》, 《管理世界》, 第 5 期, 第 17–24 页。 |
| [] | 平新乔、梁爽、郝朝艳、张海洋、毛亮, 2009,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福利效应研究》, 《经济研究》, 第 6 期, 第 66–80 页。 |
| [] | 童锦治、苏国灿、魏志华, 2015, 《营改增、企业议价能力与企业实际流转税税负——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财贸经济》, 第 11 期, 第 14–26 页。 DOI:10.3969/j.issn.1005-913X.2015.11.008 |
| [] | 唐跃军, 2009, 《供应商、经销商议价能力与公司业绩——来自2005-2007年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中国工业经济》, 第 10 期, 第 67–76 页。 |
| [] | 田志伟、胡怡建, 2013, 《营改增对各行业税负影响的动态分析——基于CGE模型的分析》, 《财经论丛》, 第 4 期, 第 29–34 页。 |
| [] | 潘文轩, 2013, 《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分析》, 《财贸研究》, 第 1 期, 第 95–100 页。 |
| [] | 王玉兰、李雅坤, 2014,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及盈利水平影响研究——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 《财政研究》, 第 5 期, 第 41–45 页。 |
| [] | 王永培、晏维龙, 2014, 《产业集聚的避税效应——来自中国制造业企业的经验证据》, 《中国工业经济》, 第 12 期, 第 57–69 页。 |
| [] | 王小龙、刘丽文, 2009, 《竞争型双渠道供应链协调问题研究》, 《系统工程学报》, 第 4 期, 第 430–437 页。 |
| [] | 谢贞发, 2016, 《中国式分税制的税收增长之谜》, 《中国工业经济》, 第 5 期, 第 92–108 页。 |
| [] | 赵连伟, 2015, 《营改增的企业成长效应研究》,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第 7 期, 第 20–27 页。 |
| [] | Aguirre C.A., Shome P., 1988, "The Mexican Value-Added Tax (VAT):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the base". National Tax Journal, 41(4), 543–554. |
| [] | Derrick F.W., Scott C.E., 1998, "Sales tax equity:Who bears the burden?". 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38(38), 227–237. |
| [] | Salanie, B., 2007, "The Economics of Taxation", MIT Press. |
| [] | Suutari R., 1999, "Understanding Industry Structure". CMA Management, 73(10), 34. |
| [] | Xie H., Hui L., 2016, "Regional Industry Structure, Industrial Tax Burden,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 Added Tax Policy:Evidence from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China Accounting and Finance Review, 18(2), 1–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