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0029;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北京 100846
2. ;
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截止2014年底,中国城镇常住人口7.5亿,城镇化率达到54.8%,与世界平均水平大体相当。从城镇人口、空间形态标准来看,中国整体上已初步进入城市型社会。统计显示,中国城镇化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大概能够带来7万亿元的市场需求,城镇化发展将会释放巨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动能。党的十八大已经明确将“提升城镇化质量,推动以城镇化为重点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作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和重要举措,十八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坚持绿色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的发展任务。但中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增长方式粗放、污染问题突出、发展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成为制约城镇化水平的关键因素。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生态环境和城乡协调标准看,目前中国与真正的城市型社会还存在较大差距。今后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中国应将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作为核心与关键,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效率高、能耗低、污染少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在这一关键时期,加强对城镇化质量的研究尤为重要,应选取合理的方法客观、科学地评价城镇化发展质量,从而为政府进行新型城镇化战略决策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撑,克服城镇化带来的负效应。
当前,有关中国城镇化质量的研究集中于对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和对区域城镇化质量的实证分析方面。代表性的研究有:叶裕民(2001)着眼于城市现代化(核心载体) 和城乡一体化(区域载体) 两方面对城镇化质量予以评价,构建了包含经济、基础设施和人口现代化三方面的城市现代化指标体系,运用主观赋权法评价了9个超大城市的现代化水平。结果表明中国城市化质量较低,9个超大城市均未进入高度现代化行列,全国范围内城乡一体化程度低,处于二元结构阶段。国家城调总队和福建省城调队课题组(2005)沿用叶裕民的设计思路,一方面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方面丰富了核心载体指标,另一方面将区域载体相关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对华东六省(除上海) 城市化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认为华东地区城市化质量水平较高,省际间差距较大且各领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质量和城镇化水平对城市化质量具有重要的正相关影响,研究虽未涉及新型城镇化概念,但已初步形成涉及生态环保方面的质量评价体系思想雏形。王家庭、唐袁(2009)构建了涉及经济、社会、环境、城市化水平四个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我国30个大中城市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城市化并非集约型高质量,具有粗放型低质发展特征。方创琳、王德利(2011)通过构建经济城市化发展质量、社会城市化发展质量和空间城市化发展质量三类一级指标及12项具体指标体系,对中国城市化发展质量及其空间分异特征进行了总体评价,结果显示中国城市化发展质量总体处于中等水平,并正在缓慢提升,但提质速度慢于提速速度,城市化发展质量与城市规模不存在对应关系。自十八大报告明确新型城镇化概念后,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研究,将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建设和人的发展纳入到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如吕丹等(2014)首次将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评价体系,构建了包含人口城镇化、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支持、城乡统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五个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并采用熵值法对指标权重进行客观赋权,从而构建了更为完整的城镇化质量指标体系,体现了新型城镇化内涵的综合性;张引等(2015)通过构建了包含人口、土地、产业发展要素、资源利用方式、生态环境在内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的新型城镇化质量水平进行了分析评价,提出重庆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要素配置、推进城乡统筹的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对策建议。
综观已有研究,虽然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随城镇化内涵的丰富而日益扩展,但在指标设计思路上,大多从城镇现代化水平与城乡协调程度选取具体指标,鲜有学者选取能够体现城镇化成本与效益的效率指标,而城镇化推进效率是城镇化质量的前提保障;由于新型城镇化是近年来才兴起的新概念,其内涵处在不断拓展过程中,其质量指标体系也应综合更多的发展理念,而目前研究在反映城镇化综合发展质量水平、且符合新型城镇化内涵要求的教育文化、消费支出、生态条件等重要指标方面涉及不够。在研究方法上,已有研究评价方法相对单一,或采用主观赋权法,或采用客观赋权法,在综合运用两种研究方法、以提升赋权科学性方面的研究缺乏。在研究结果上,大多集中于被研究区域城镇化质量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内部领域发展不平衡的描述性分析,关于城镇化率与城镇化质量协调关系的深入分析尚属空白,根据区域特征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建议的研究比较少见,对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指导作用有限;且研究多集中在部分大中城市和部分省域,对全国省域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的综观研究较少。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以新型城镇化为宏观背景,在指标体系设计思路上,将城镇化推进效率和城镇化水平同步协调纳入城镇化质量内涵,构建了包含城镇发展质量、城镇化效率和城镇化协调三方面,综合涵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34项指标的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而从效率与协调角度丰富了新型城镇化质量研究的理论和评价体系;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熵值法和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主客观赋权法对2003-2014年间我国各省级区域的新型城镇化质量进行测度评价,提升了指标赋权的科学性;从研究结果看,一方面,以中国31个省级区域作为研究样本,对我国省域范围内新型城镇化质量做出综观评价,对省域新型城镇化质量的空间分布特征进行了分析,拓展了新型城镇化的研究范围;另一方面,对比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与城镇化率得出两者的省域间和省域内协调关系,由此将全国省域分类,依据省域发展状况及区域间人口迁移流动规律探究其深层次原因,根据不同类型省域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对策建议,有助于提高对策建议的精准定位性和科学参考性。
二、 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一) 指标选取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节约集约、生态宜居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其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这是新型城镇化推进的关键,也是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的标准。基于此,本文认为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的主要区别在于3个层面:一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生态发展相统一的城镇化,体现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产业结构优化、社会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完善、居民生活富足、生态良好宜居等;二是经济社会效率、生态环境效率提升的城镇化,在城镇化推进进程中不仅看到城镇化带来的如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人力资本效应、就业效益等诸多好处,更要关注推进城镇化发展所付出的资本、劳动、土地、资源、环境等成本代价;三是协调发展的城镇化,不仅注重城镇化与工业化、非农业化、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步协调,而且注重城乡之间的统筹协调。根据新型城镇化的内涵与特征,借鉴已有研究成果,遵循科学性、代表性、可操作性、可比性等原则,本文从城镇发展质量、城镇化推进效率以及城镇化协调程度三方面选取34项具体指标构建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为便于不同规模省市之间的城镇化质量比较,指标体系弱化总量指标,均采用人均指标(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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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省域新型城镇化质量与效率评价指标体系 |
1.城镇发展质量指数。城镇自身发展质量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城镇化各构成要素及其所涉及领域质量的集合,可分为经济、社会与生态城镇化质量。经济城镇化质量,以经济集聚高效发展、城乡产业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为表征,选取人均GDP、第三产业产值比重和人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等3项具体指标。社会城镇化质量,以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健全、居民生活富足为表征,是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科教文卫水平、基础设施、居民生活三方面选取12项指标。其中,有限广播电视用户数占家庭总户数比重和互联网普及率两项指标是城镇信息化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新型城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城镇化质量,以资源循环利用、生活环境宜居、生态空间优美为表征,选取城市污水处理率等6项代表性指标。
2.城镇化效率指数。城镇化效率表现为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过程中消耗的资源及付出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代价,可用城镇化过程中单个投入要素的利用效率衡量。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投入的要素主要有资本、劳动力、土地和能源(水、电),这些要素利用效率的高低是衡量城镇化效率的基本依据。据此,城镇化效率指标确定为:单位固定资产实现的GDP,该指标反映了资本利用效率;单位建成面积实现的GDP和吸纳的城镇人口数量反映城镇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单位GDP电耗、水耗和能耗测度了创造万元GDP需要消耗的电、水和综合能耗,是反映能源与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3.城镇化协调指数。城镇化协调包括水平同步协调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其中,同步协调包括水平同步协调和速度同步协调。水平同步协调是指城镇化要与工业化、非农业化协调发展,速度同步协调是指城镇化要与经济增长速度协调发展。城镇化与工业化、非农业化是否协调发展事关一个地区经济增长速度的快慢和效率的高低。城乡统筹发展是主要表现为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差距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新型城镇化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针对水平同步协调,本文采用IU比和NU比的国际标准值法。IU比①表示劳动力工业化率②与城镇化率的比值。NU比③表示劳动力非农化率④与城镇化率的比值。当城镇化与工业化、非农业化发展较为同步协调时,IU比和NU比大致为0.5、1.2左右。针对速度同步协调,本文采用城镇化经济增长速度协调指数⑤,城镇化与经济增长主要有均衡、超前和滞后三种关系。针对城乡统筹,本文从收入消费协调和和公共服务协调两方面选取4项指标衡量城乡协调程度。
①IU比等于1,表明劳动力工业化率与城镇化率相等,城镇所有劳动力均从事第二产业,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IU比小于1,表明劳动力工业化率低于城镇化率,除第二产业劳动力外,城镇还存在第一、三产业劳动力;IU比大于1,表明劳动力工业化率高于城镇化率,农村中存在着第二产业劳动力。
②劳动力工业化率为工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
③NU比等于1,说明城镇劳动力全部从事第二、第三产业;NU比小于1,说明城镇中存在着一定的农业人口;NU比大于1,说明农村中存在一定的非农业劳动力。
④劳动力非农化率指非农产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
⑤即城镇化率年均增长速度与人均GDP年均增长速度之间的比值。
三、 评价模型与结果分析 (一) 数据来源本文选取中国31个省市作为样本(不含港、澳、台),对其2003-2014年间的城镇化发展质量予以评价。为保证数据获得的一致性与系统性,指标数据取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能源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国财政年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等。为避免个别年份数据缺失对目标研究产生偏颇,数据核算均采用2003-2014年这12年间的平均值或平均增长速度。
(二) 指标权重常用的指标权重确定方法分为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主观赋权法是一类根据评价者主观上对各项指标重视程度的判定来赋予权重的方法。由于本文选择的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综合性较强,本文以客观赋权法中的熵值法为主、主观赋权法中的层次分析法为辅,确定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下的指标权重。
熵值法是一种在综合考虑各因素提供信息量的基础上计算一个综合指标的数学方法,主要根据各指标传递给决策者的信息量大小来确定权重。在信息论中,熵是系统无序程度的度量。当各评价对象的某项指标的指标值变异程度较大时,信息熵较小,说明该指标提供的有效信息量较大,其权重也应较大,反之亦然。当被评价对象的某项指标值完全相同时,熵值达到最大,意味着该指标无有用信息,可以从评价指标体系中去除。用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主要有以下步骤:
(1) 设有m个待评方案,n项评价指标,则建立原始指标数据矩阵X=(xij)m×n,xij为第i个待评方案第j项指标的指标值。
(2) 各指标同度量化,计算第j项指标下第i方案指标值的比重pij:
$ {{p}_{ij}}={{x}_{ij}}/\sum\nolimits_{i=1}^{m}{{{x}_{ij}}} $ | (1) |
(3) 计算第j项指标的熵值ej:
$ {{e}_{j}}=-k\sum\nolimits_{i=1}^{m}{{{p}_{ij}}}\text{In}{{p}_{ij}} $ | (2) |
其中,令k=1/lnm,ln为自然对数。
(4) 评价指标j的权重wj:
$ {{w}_{j}}=(1-{{e}_{j}})/\sum\nolimits_{j=1}^{n}{(1-{{e}_{j}})} $ | (3) |
其中,0≤wj≤1,
步骤(2) 中各指标的同度量化,其实质是一种数据的线性标准化方法,但这种方法仅适用于正向指标的标准化处理,对于逆向指标并不适用。因而,对经典熵值法予以改进:
$ 正向指标采用极大值标准化x{{'}_{ij}}={{x}_{ij}}/\max ({{x}_{j}}) $ | (4) |
$ 逆向指{{标}^{1}}采用x{{'}_{ij}}=1-{{x}_{ij}}/\max ({{x}_{j}}) $ | (5) |
①本文未选择与处理正向指标方法相对的极小值标准化,因为极小值标准化,即x′ij=min(xj)/xij, 作为非线性标准化方法的一种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指标值之间的相对差距,从而影响城镇化质量评价的准确性。
$ 适中指标采用{{Z}_{ij}}=\left| {{x}_{ij}}-TRV \right|, 其中TRV为目标参考值。 $ | (6) |
适中指标IU比、NU比和农村与城市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之比的目标参考值根据国际标准和相关计算取得,分别为0.5、1.2和1②。经(6) 式处理后的适中指标Zij均转化为逆向指标,适用于式(5) 的标准化方法。
②按照国际标准,当IU比大致为0.5、NU比大致为1.2时,城镇化与工业化、非农业化发展较为同步协调。农村与城市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之比越接近于1说明城乡居民家庭的富裕程度越接近,相应地城乡差距越小。
按照上述改进的熵值法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权重的过程中,发现逆向指标取得最大值时,其标准化后的指标值为0,而ln0没有意义。为了保证自然对数的正常计算,根据经验以1E-09替代标准化后为0的指标值。此外,将四级指标作为整体计算指标权重的情况下,城市污水处理率的权重为负,与其经济意义不符。因此,运用熵值法分别计算城镇发展质量、城镇化效率和城镇化协调指数下各四级指标的权重,这种处理方法不仅解决了权重方向与经济意义不符的问题,而且在由反映同一经济意义的指标组成的同一系统中分析各指标提供信息量的大小,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经上述处理,最终得出新型城镇化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各四级指标的权重(见表 1)。
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质量相对于城镇自身发展质量的两两判断矩阵A以及城镇发展质量、城镇化效率、城镇化协调程度相对于新型城镇化质量的两两判断矩阵B,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根据下级指标相对于上级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打分,从而得到城镇发展质量指数下各三级指标的权重和新型城镇化质量下各二级指标的权重(见表 1),专家评分结果如表 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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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专家评分结果(判断矩阵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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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专家评分结果(判断矩阵B) |
综合评价法是根据所选择的评价模型,对经过处理后的指标进行汇总,计算综合评价指数或综合评价分值,以定量评价某领域发展水平的方法。目前,该方法已广泛应用于不同国家经济实力、不同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环境污染等的综合评价研究,其最常用的评价模型为:
$ ESI=\sum\nolimits_{i=1}^{n}{{{W}_{i}}\times {{C}_{i}}} $ | (7) |
其中,ESI为综合评价指数,Wi为第i项指标的权重,Ci为经过无量纲化处理后的指标值,在本文中为熵值法下经过标准化的数据x′ij,n为评价指标个数。
(四) 整体评价结果1.综合比较
根据综合评价方法计算中国31个省市新型城镇化质量整体指数和城镇发展质量、城镇化效率与城镇化协调三项分指数,得出的各指数数值介于0~1。为了便于比较,将计算出的指数乘以100,使其介于0~100(见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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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2003-2014年间中国31个省市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与各项分指数 |
总体来看,中国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存在较大省际差异,最高的上海为77.43,最低的宁夏为44.24。各省域城镇化质量分领域优势各异,均衡性明显不足。如广东的城镇发展质量指数和城镇化效率指数分列全国第5位和第3位,但城镇化协调指数位于全国最后一位。辽宁的城镇发展质量指数位于第11位,城镇经济、社会、生态发展质量总体较高,但城镇化推进效率偏低,影响了其整体指数的全国排名。
城镇化质量表现出较为显著的地区特征。东部地区的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平均值(64.87) 显著高于中部(56.26) 和西部地区(52.21),这与中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符,即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通常城镇化质量也较高,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城镇化质量也相对较低。西部地区内部城镇化质量发展不均衡。陕西城镇自身发展质量在全国范围内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城镇化推进效率较高,城镇化与工业化、非农业化、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步协调程度较好,城乡统筹发展,其新型城镇化整体质量较高,位列全国第8位。此外,经济较发达的桂、渝、川、滇地区的城镇化发展质量远高于西部地区的平均水平。而其他西部省份由于缺乏以大中型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群带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排名基本位于后10位。
就城镇化率而言,我们可以根据各年度《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出2003-2014年间全国城镇化率平均水平以及各省城镇化率,计算结果显示2003-2014年全国城镇化率平均水平为47.76(见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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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2003-2014年间31个省市城镇化率水平及全国平均水平 |
以城镇化率和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的全国水平为正交坐标轴,即以(47.76,58.26) 为原点,绘制散点图描述各省域城镇化率与新型城镇化质量的相对水平(见图 1)。2003-2014年间,上海的城镇化率和城镇化质量均列全国第一位,西藏的城镇化率和宁夏的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分列最后一位。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多为京、浙等东部发达省份,低于全国水平的大多为中西部省份。根据各省城城镇化率与新型城镇化的质量的全国相对水平,各省域的城镇化发展情况可分为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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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2003-2014年间各省域城镇化率及城镇化质量与全国水平的比较 |
(1)“高-高”型,即城镇化率和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一类型的省域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包括沪、京、津、浙、苏、粤、闽、鲁。此外,西部地区的重庆也属于这一类型。经济发展水平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前提。东部地区由于开发历史悠久、地理位置优越,工农业基础雄厚,利用与海外传统的经济联系及改革开放背景下率先开放的契机,在整个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龙头作用。其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为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奠定了基础,也为城镇化质量提升提供了必要的物力与财力准备。重庆相对于其所处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镇化率和新型城镇化质量也相应较高。直辖以来,其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城镇化进入加速发展、集群发展、提档升级的重要阶段,2014年城镇化率达到59.6%,超过全国平均水平4.8个百分点,位列西部地区之首。随着城镇化的深入发展,传统的以物质投入和规模扩张为主的城镇化方式难以为继,重庆市进入城镇化速度与质量并重的阶段,着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2003-2014年间重庆市新型城镇化整体质量超出全国平均水平。
(2)“低-高”类型,即新型城镇化质量高于全国水平但城镇化率相对滞后,中部地区的湖南、湖北,西部地区的陕西、广西呈现出这一特点。城镇化水平的高低往往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较为落后,城镇化水平也不高,大部分省份的城镇化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湖南和广西符合这一规律。而陕西的城镇化率相对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偏低主要由不合理的城镇体系。陕西省城市规模等级结构不合理,首位城市西安与其余城市之间差距较大,致使其对应的空间范围过大、各项要素聚集,而其自身影响力又难以波及整个区域,影响了城镇化进程。2003-2014年间湖北的城镇化率为47.69%,领先中部其他省份,较47.76%的全国平均水平仅低0.07个百分点。这得益于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作为促进城乡同繁荣、共发展,加快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要发展战略抓手,形成“两圈一带”、“一主两副”、长江中游城市群等一系列、多层次城市发展战略。由此,不仅湖北省的人口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其城乡结构也得到优化,城镇化协调指数位于全国第2位,城镇化质量不断提高。
湖南、陕西、广西的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也略高于全国水平,其城镇化效率指数分别位于全国第7、8和13位,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表现出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率。三个省份中,湖南的资本利用效率和电力使用效率最高,2003-2014年间每一元固定资产投资实现的GDP为2元、每万元GDP消耗电能827.5千瓦时;陕西城镇土地利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率均最高,每平方公里建成面积可实现的GDP为11.5亿元,可吸纳城镇人口2.31万人,此外其水资源利用效率也位列三省之首,每万元GDP水耗为133.9立方米;广西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最高,单位GDP能耗为1吨标准煤/万元。陕西和广西的城镇化协调指数分别位于全国第4、7位,城镇化协调程度较好。城镇化与工业化、非农化同步协调程度较高,城乡之间消费和生活水平差距较小。这主要得益于陕西和广西农村的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京津、长三角、珠三角等周边沿海地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城镇发展压力。而沿海地区相对较高的工资水平也使务工人员的收入得以提高,缩小了其与当地城镇居民在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增强了城乡协调程度,提升了新型城镇化质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流出虽然暂时转移了城乡矛盾,但也使城镇发展提升的动力丧失,这也成为陕西与广西城镇化率不高的原因之一。
(3)“低-低”型,即城镇化速度与新型城镇化质量均低于全国水平。属于这一类型的省份绝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其中,西部省份8个(宁、青、新、甘、贵、川、滇、藏),中部省份4个(晋、豫、皖、赣)。中西部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区位条件、发展水平、经济社会政策以及区域历史文化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其缺乏城镇化发展的先天性自然与社会条件,因此城镇化速度与新型城镇化质量双低。中西部地区虽然地广辽阔,但自然条件差,农业发展滞后,城镇化初始动力不足;深处内陆,与外界联系较少,工业基础薄弱,技术水平落后,整个经济发展缓慢,城镇化后续动力不足;受基础设施薄弱等因素制约,承接产业转移面临不少困难,产业支撑的缺失不利于形成对区域经济起强劲辐射效应的特大城镇,从而影响就地城镇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将发展的重点放在东部沿海地区,而对中西部地区的关注与政策支持相对较少,影响了城镇化发展;受内陆意识、小农意识等传统文化的影响,缺乏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创新、公平竞争与服务意识,导致市场机制动力不足,城镇化质量偏低。此外,中西部地区在产业转移早期不加选择地承接来自东部沿海的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也导致了其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偏低。
河北省是唯一属于这一类型的东部地区省份,主要源于其不合理的城镇体系和产业结构。一方面,其缺乏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辐射力和聚集力的,能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300万左右人口的特大城市,城镇化进程缓慢,城镇化率较低;另一方面,其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偏低而第一产业所占比重偏高,不利于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镇化的推进,城镇发展质量指数不高(全国第23位),新型城镇化质量低于全国水平。
(4)“高-低”型,即城镇化率高于全国水平,新型城镇化质量低于全国水平,包括黑、吉、辽、内蒙古、琼五个省份。内蒙古近十几年在煤炭经济的带动下,经济获得飞速增长,因此城镇化率增幅也比较大,位于全国平均水平之上。黑、吉、辽作为东北的老工业基地,在建国之初布置了国家大量的大型重工业项目,这些计划经济沉淀下来的基础对其城镇化率提高起到了较大作用。但这四个省份在依托资源和重工业的发展过程中忽视了新型城镇化的内涵与质量,城镇化质量低于全国水平。资源的粗放利用方式不仅降低了城镇化推进效率,而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城乡居民面临生态和经济压力,阻碍了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高-低”型的五个省份中,海南的城镇化率相对较低,略高于全国水平,但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与全国水平最为接近,城镇发展质量和城镇化效率较高(全国第9位、第12位),城镇化协调程度较低(全国第27位),拉低了城镇化质量总体水平。
2.城镇化速度与新型城镇化质量协调发展程度
城镇化率是反映城镇化发展水平的一个核心指标,而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是反映城市质量的全部内容,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量和质的关系,通常具有一致性。为判定城镇化速度与发展质量是否协调同步发展,本文用城镇化率反映城镇化发展速度,测度模型如下(王德利等,2010):
$ {{E}_{(i)}}=\left\{ \begin{align} & \frac{{{z}_{(i)}}-{{v}_{(i)}}}{\left| {{z}_{(i)}}-{{v}_{(i)}} \right|}\left[ 1-\frac{\min \text{ }\!\!\{\!\!\text{ }{{z}_{(i)}}\text{, }{{v}_{(i)}}\text{ }\!\!\}\!\!\text{ }}{\max \text{ }\!\!\{\!\!\text{ }{{z}_{(i)}}\text{, }{{v}_{(i)}}\text{ }\!\!\}\!\!\text{ }} \right]\ \ \ \cdots \cdots {{Z}_{(i)}}\ne {{V}_{(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cdots \cdots {{Z}_{(i)}}={{V}_{(i)}}\ \\ \end{align} \right. $ | (8) |
式(8) 中,E(i)为第i个省域的城镇化发展速度与质量的协调度,z(i)为第i个省域的城镇化质量指数,v(i)为第i个省域的城镇化率。E(i)的划分标准如表 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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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城镇化发展速度与新型城镇化质量协调程度判断标准 |
根据测度结果(见表 7),中国各省域城镇化速度与新型城镇化质量可分为质量滞后、速度与质量协调、质量超前3种类型,尚未出现两种极端类型。其中,京、津、沪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滞后于城镇化发展速度,属于质量滞后型;粤、辽、黑、吉、宁、内蒙古的协调度介于(-0.1,0.1),属于新型城镇化质量与城镇化速度协调型;其他省市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超前于城镇化速度,属于质量超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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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2003-2014年间中国31个省市城镇化发展速度与新型城镇化质量协调度 |
各省市城镇化发展速度与新型城镇化质量呈现出的关系与区域间人口迁移流动规律密切相关。京、津、沪的人口迁出率极低,跨省迁入率较高。北京市外来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重由2002年的27.1%增加到2014年的38.1%。上海市这一比重由2002年的22.6%提高到2014年的41.1%。人口向京、津、沪等特大城市的迅速集聚提高了其城镇化水平,成为城镇化推进的重要动因。但这种以集聚性迁移为主的城镇化发展模式超过了其工业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超出了区域的承载能力,引发了一系列“城市病”,阻碍了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城市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城镇化并没有实现,以“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生活在城市,根基在农村;劳力在城市,家庭在农村;收入在城市,积累在农村”为特点的“半城镇化”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城镇化发展质量。因此,伴随着大量流动人口的迁入,京、津、沪的城镇化率快速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却没能同步提升,属于质量滞后型。
黑、吉、辽、宁、内蒙古这些地区的人口跨地区迁入和迁出都较少,省内人口迁移程度也相对较低,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既不离土也不离乡”的就地发展模式。人口状态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城镇化政策的开展,因而城镇化速度与新型城镇化质量较为协调。但也应注意,这种协调是一种低水平的协调。黑、吉、辽和内蒙古均属于“高-低”型,其较高的城镇化率大多来自历史积淀。东三省及内蒙古长期以来依赖资源与重工业,国有企业占比较大,作为国家的能源资源、重化工业及粮食基地,其在历史上经济发展较快。但进入21世纪以来,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资源性城市主导产业衰退,经济活力不足,导致城镇化率增长缓慢,发展质量低于全国,更远低于“京津塘”、“长三角”区域。宁夏属于“低-低”型,城镇化速度与质量的协调建立在城镇化尚未充分发展、矛盾尚未充分暴露的基础上,并非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协调。而2003-2014年间广东的城镇化平均发展速度(全国第4位) 和新型城镇化质量(全国第9位) 均处于较高水平,两者达到了一种较为理想的平衡。
质量超前型省市可分为两个梯队。其中苏、浙、闽等也具有跨区域人口集聚和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的特点,但相较于京、津、沪等特大城市,这些地区迁移流入的人口较少,城镇化率也没有那么高,对当地承载力造成的压力在可消化的范围内,因此没有出现新型城镇化质量滞后于发展速度的现象。而以豫、鄂、川、渝、桂等为代表的中西部地区,人口迁移以省内流动和向省外迁出为主,人口省外迁入率相对较低,呈现人口导出和本地城镇化混合的模式。人口向当地大中城市的集聚增加了这些地区就地城镇化的程度。此外,农村人口的迁出也相对提高了这些地区的城镇化率,因此城镇化率呈现快速提高的趋势。但由于中西部地区城镇化发展水平起点较低,除重庆城镇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湖北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余省份城镇化率仍然较低。农村人口的大量迁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大中城市的经济与社会压力,暂时转移了一部分城乡矛盾。因此,这些地区的新型城镇化质量相对较高,呈现出超前于速度的特点。
四、 结论与建议(一) 新型城镇化质量整体不高,省际之间新型城镇化质量与效率差距明显。新型城镇化质量各要素发展不够均衡,许多方面亟待提高。从全国省域城新型镇化质量各分指数数值看,制约各省域新型城镇化质量提高的短板不尽相同。例如,河南在城镇自身发展质量方面,宁夏在城镇化推进效率方面,广东和内蒙古在城镇化协调方面亟需针对性地弥补不足,进而提升全省的城镇化质量。
(二) 新型城镇化质量呈现出东高西低、沿海高于内陆的特点。各大区域新型城镇化质量排序为东部>中部>西部。
(三) 人口城镇化水平的高低不能反映新型城化质量的优劣。无论是从各省域城镇化率和新型城镇化质量指数在全国的相对水平看,还是从各省域两者之间的协调程度看,城镇化率高并不绝对地意味着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也高,相应地城镇化率较低省份也可能出现新型城镇化质量超前的现象。因此,不同类型的省市应根据自身情况有所侧重,兼顾城镇化速度与质量,走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四化同步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高-高”型区域今后城镇化发展的重点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推进城镇化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不断弥补自身不足,实现全面提升。“低-高”型省份应在继续保证城镇化质量的同时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释放城镇化潜力,实现城镇化数量与质量的同步推进。“低-低”型区域具备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率的空间与资源,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通过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吸引人、财、物聚集,推进城镇体系发育形成聚集产业、人口的城镇密集区,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保障与支持。“高-低”型区域则应强化区域功能完善与能级提升,更加关注城镇化的社会、生活、生态效应,而不仅仅关注城镇化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实现由数量向质量、由外延向内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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