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快速检索     高级检索
  南方经济  2016, Vol. 35 Issue (12): 121-132  
0

引用本文 

张曙光. 产权、合约与中国农业发展-评《罗必良自选集》[J]. 南方经济, 2016, 35(12): 121-132.
.

作者简介

张曙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产权、合约与中国农业发展-评《罗必良自选集》
张曙光     
摘要:文章高度评价了《罗必良自选集》在产权和合约理论上的三大创新:一是将巴泽尔的“公共领域”界分为五类,深刻揭示了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二是创造了“罗氏定理”,提出了人格化产权及其交易装置理论,三是发现了以合约治理合约的思想;同时也肯定了其在方法和方法论上的贡献,即融多种方法于一炉、慎用实证分析和巧用案例研究。文章最后也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和失误。
关键词公共领域    交易装置    "罗氏定理"    合约治理    制度变迁    
一、 引言

以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各个研究所专家学者的文集,仅经济所就编辑出版了二、三十集。最近几年,一些省市也开始编辑出版本地学人的文集,据笔者所及,2015年就有两个系列问世。一是2011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和省社科联联合启动“广东省首届优秀社会科学家”评选活动,评选出16位优秀社会科学家,并成立文库编委会,编辑“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文库”(系列一),2015年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了16位学者的自选集。二是2013年,江苏省评选表彰了首届10位“江苏社科名家”,省委宣传部和省社科联决定成立文库编委会,编辑“江苏社科名家文库”,2015年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10卷。这是一件好事情。它不仅高度评价了这些学者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的贡献,而且将其思想理论集中推向全国,成为当代中国学术思想理论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军和组成部分,也为新一代年青学者树立了榜样。

罗必良教授以“产权、合约与农业发展”为主线所形成的《罗必良自选集》,即是“广东省优秀社会科学家文库”之一。

在国内经济学界,一直以来似乎存在两类看法。一是在一般人看来,北京的一些大牌学者理论水平高,这从一些专业学术论文的文献索引中也可以看得出来,而地方学者的理论水平可能稍逊一筹。二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农业经济学者对实际情况很熟,但缺乏理论概括。其实,未必。在地方学者和农业经济学者中,也有佼佼者,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学术贡献并不逊色,也许在北京学者和专门搞理论研究的学者之上。这是笔者读了《罗必良自选集》(以下简称《罗著》,凡引自该书,只注页码)后的深刻印象。罗必良教授身处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方向是农业经济,但他眼界开阔,基础扎实,训练有素,思想深邃,能够融农业和农村经济学、资源和生态经济学、产权与制度经济学于一炉,做出自己的理论贡献和思想创造。不愧为中国农业经济理论家。

读完《罗著》的另一感想是,读文集也许比读专著收获要大。因为,创新最先出现在论文中,专著往往是在论文的基础之上,把相关问题扯进来,或者将已有的观点细化,就像一杯美酒,勾兑上一些白开水,就不那么甘甜,不那么醇美了。《罗著》收入的12篇论文大部分都是精品,多篇文章与笔者研究兴趣直接有关,以前读过,现在重读,自然有了一些新的体会。

二、 理论贡献

据笔者的涉猎和观察,关于中国的农业发展问题,以往的讨论大多分布于两端:一是采取宏观叙事的方式,集中于发展道路和模式选择之类的战略研究;二是采取就事论事的方式,从事具体实践经验的讨论和对策研究。与这类宏观叙事和就事论事不同,罗必良的研究直面经验现实,却侧重于机理层面的逻辑解释。不仅如此,近几年来,尽管从产权制度方面关注中国农业发展的文献大量增加,但产权制度到底如何发挥作用,并未得到深入的讨论。产权经济学有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产权界定,一个是产权实施。事实上,彻底明晰的产权界定是不可能的。因此,产权实施在现实世界中发挥着更为广泛的重要作用。关注产权实施,不得不关注合约安排。所以,读完《罗著》,读者不仅能够发现一个贯彻始终的逻辑线索,即“产权-合约-农业发展”,而且能够了解作者在这方面做出的理论创造。在笔者看来,其主要贡献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关于产权“公共领域”和“模糊产权”的观点

巴泽尔(Barzel,1997)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提出了“公共领域”的概念,认为一项物品可能具有多种属性或多种用途,当这些属性被不同的主体分割时,由于交易费用或技术以及其他方面的限制,使得物品的部分有价值的属性无法得到充分界定,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公共领域”。事实上,产权和合约理论的发展都是围绕着这个“公共领域”的界定和争夺展开的。这不仅为产权的进一步细分奠定了基础,也推动了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然而,后来的经济学家虽然从不同的方面,使用不同的概念,如剩余权利,模糊产权等来讨论这一问题,并有所建树,但并未对“公共领域”的丰富内涵做出进一步的区分和讨论。罗必良的一大贡献也就体现在这里。

在界定产权方面,政府和法律处于关键地位,起着重要作用,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以及技术和环境条件也影响到产权的充分界定和完全实施。立足于此,罗必良把“公共领域”界分为五种类型(第15-16、35-36页),从而为产权分析开拓出新的方向。这五种类型分别是:

(1)“公共领域Ⅰ”,由纯技术因素决定的公共领域,即巴泽尔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2)“公共领域Ⅱ”,即使技术上可以界定,但是法律界定和实施的成本很高,也会导致物品的部分有用价值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这是由于法律不完全所决定的公共领域。

(3)“公共领域Ⅲ”,系官僚集团以法律的名义将属民资产直接据为己有,或者以政府的名义(或国家的名义)占有属民资产的排他权,相当于将稀缺资源有价值的属性在国家范围内置于公共领域,即为法律歧视制造的公共领域。

(4)“公共领域Ⅳ”,当产权在法律上界定以后,产权主体能否完全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取决于他的行为能力。当行使产权的收益弥补不了成本时,产权主体会自愿放弃法律界定的部分权利,是行为能力不足形成的公共领域。

(5)“公共领域Ⅴ”,即使产权已经被法律明确界定,产权主体也具备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力,但政府可以在产权实施的过程中对产权主体的行为加以约束,此为政府制造的公共领域,或者行为能力受约束形成的公共领域。

从以上的分类可以看出,除了“公共领域Ⅰ”和“公共领域Ⅳ”以外,“公共领域Ⅱ”、“公共领域Ⅲ”和“公共领域Ⅴ”都与政府有关,特别是后二者更是政府的不当所为。可见,政府既是产权界定和产权保护最有效的安排者,也是产权残缺和公共领域的主要制造者。政府产权来源于对属民产权的限制和删除,加之政府具有扩张和膨胀的本性,其扩张冲动也很难受到限制和约束,因此,政府是产权模糊化及其侵蚀的重要推手。

这一理论突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分析我国60多年来的农地产权及其变迁尤为确当。1949年以前的土地产权是私人财产,土地改革虽然没有改变土地产权的私人性质,但却是国家的强制安排,而不是市场交易(包括自由的市场交易和受限制的市场交易)的结果。合作化和公社化是消灭私人产权的过程,将农户的土地变成了国家控制下的集体财产。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虽然符合农民的愿望,却是由国家构建和实施的,国家意志渗入了产权的形成过程,因而直到现在,“农地产权的模糊化及其侵蚀同样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歧视制造的‘公共领域Ⅲ’以获取垄断性租金,二是约束产权主体行为能力形成‘公共领域Ⅴ’以获取不当竞争性租金”(第44页)。前者一方面表现为作为产权主体的“集体”到底何指,是乡镇、村委会还是村民小组,并不清楚,也缺乏法律依据,必然“弱化”产权的排他性,进而导致产权侵蚀;另一方面表现为现行国家征地制度把土地资源的配置排斥在市场机制之外,使农民无法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不可能通过市场获得土地转用的租金。后者一方面表现为政府为垄断土地市场租金,默许多个利益集团盘剥和侵蚀农民土地非农用的收益权,另一方面表现为满足农民公平分割地权诉求的土地重新调整,为权力寻租和腐败留下了空间。这正是地权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 关于“罗氏定理”:人格化产权及其交易装置理论

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禀赋效应是人们的普遍感受和情感,即指某物品一旦成为自己拥有的一部分,人们倾向于给它更高的价值评价。塞勒(Thaler,1980)认为,禀赋效应可以用产权交易中人们愿意接受的价格(WTA)和愿意支付的价格(WTP)之比来刻画,当WTA/ WTP大于1时,即表明存在禀赋效应。赖顿(Radin,1982)指出,如果一项财物的损失所造成的痛苦不能通过财物的替代得到减轻,那么这项财物就与其持有者的人格密切相关,进而将财产分为人格化财产和可替代财产。这意味着对于产权主体来说,人格化财产比可替代财产具有更大的禀赋效应。可见,禀赋效应产生于交易,反过来也会抑制潜在的交易。据此,罗必良认为,“对于农户来说,农户持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是凭借其农村集体成员权而被赋予的,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表现为典型的人格化财产,相对于为了出售而持有的物品(比如储备的谷物),其禀赋效应将会更高”(第61-62页)。正因为如此,家庭承包赋权和农地确权在强化农户产权强度(强化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和强化赋权的稳定性)的同时,也提高了土地的禀赋效应,抑制了土地流转。这就是目前农业劳动力大批转移,而农地流转的发生率严重滞后的原因。它一方面集中反映了土地流转政策目标的冲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土地流转市场的特殊性。

罗必良的贡献不在于指出我国土地产权的人格化特征,而在于提出了交易装置的理论来解决人格化产权的交易问题,从而超越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根据费尔德(2002)概括的科斯三大定理(科斯,1994),其实质与其说在于强调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效率与产权无关,不如说揭示了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产权制度如何作用和影响经济效率。罗必良指出,科斯定理暗含着几个基本假定:一是产权主体和产权客体具有良好的可分性,因而该定理没有关注身份性和人格化财产的问题;二是产权主体对其拥有的产权客体是“冷酷无情”的,即该定理没有考虑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及其禀赋效应问题;三是产权的重新分配能够有效地实现潜在利益,但却没有顾及产权调整面临的约束。这三个假定正好揭示出科斯理论的不足和局限。据此,罗必良认为,“改善人格化产权的交易效率,需要拓展新的科斯定理即‘科斯第四定理’: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如果不能通过产权调整来改善效率,那么选择恰当的产权交易装置进行匹配或许是恰当的”(第75页)。而“产权细分和交易空间的扩展是保障交易装置匹配的两个重要方面”(第76页)。前者是指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以后,还可以在主体选择、权利范围以及享益权分配等方面进一步细分,这样有利于形成多样化的委托代理市场,农事活动的分工有利于发育服务外包市场,进而扩展产权交易装置的选择空间。后者是指交易效率与分工格局密切相关,分工通过土地市场在农场内发展,会提升农场内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分工通过服务市场在农场外发展,农场越来越专业化,农场外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增加,即使农场土地规模不变,生产经营的效率也会随着经营内容的减少而提高。作者还通过四川崇州“农业共营制”的试验,讨论了三大交易装置及其匹配:作为产权交易装置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企业家能力交易装置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市场,作为服务交易装置的农业生产性“服务超市”。

由此可见,交易装置类似于庞巴维克的“迂回生产”,后者被杨格作为报酬递增的解释机制。这说明,当产权交易无法直接进行时,可以采取迂回和变通的办法,先构造一个交易装置,等于架设一座桥梁或者制造一叶舟楫,使之顺利地到达彼岸。可见,交易装置具有三重含义和作用:一是迂回交易,二是替代交易,三是匹配交易。这一创造看似无足轻重,其实意义重大。因为事物是多样的,现实是复杂的,径挺直遂的解法和办法本来不多,研究者就是要独辟蹊径径,解决看似不可能解决的问题。这才是真正的创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科斯第四定理”的概括并不恰当,因为科斯没有讨论人格化产权的交易问题,也没有提出交易装置的概念。按照国际理论界创造发明命名的一般规则,与其叫做“科斯-罗氏定理”,不如直接称为“罗氏定理”更为恰当。中国学术理论界应当有这种抱负和雅量,也需要集中力量把有贡献的中国学者及其创造推向世界。

(三) 关于“以合约治理合约”的思想

大家知道,合约理论有完全合约和不完全合约之分,由于不可预见性、不可契约性、不可实证性,现实中的合约总是不完全的。这必然导致合约实施中的机会主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有理论不是将合约简化(甚至不用签约或者采用“口头合约”),就是修改合约以寻找一个更完全的合约,没有考虑到在合约之外寻求其他途径和解决办法。

罗必良通过合约文献的梳理和综述,提出了这一问题,并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通过总结东进公司的实践,解决了这一问题。该公司与广东惠州百岭村农户签订的土地租约是一个不完全的关系性合约,这种合约是不稳定的。开始时,公司了采取了一系列利益补偿的安排进行治理,对该村几乎承担了“无限”的社会责任,这就使得维护合约稳定的成本相当高昂。为了扩大合作范围,又要降低合约成本,该公司在与临近的西山村合作时,在土地租约的基础上,签订了多个正式合约,包括资本合约、代理合约、商品合约、享益合约等。这样,公司与农户的合作关系走向稳定、可复制,并具有了可自我执行的特征,大大降低了合约风险。据此,罗必良把理论和实践联系起来,提出了以合约匹配合约、以合约治理合约的理论。进而讨论了“核心合约”与“边缘合约”的匹配问题、不完全合约效率的改进途径问题(除了改进或调整合约内容,或者引进新的合约替代以外,还可以维护或者不改变原有合约,通过匹配新的合约以改善原有合约的适应性)、关于商品合约和要素合约优劣的争论问题(其实,无所谓优劣,而是各自存在着适宜的作用空间)、关于农业的组织化问题(东进公司创造了“公司+农场+农户”的组织模式,解决了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问题,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克服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以合约匹配合约和以合约治理合约是不完全合约理论的一个重大发展。因为合约是不完全的,与其放弃了这个不完全合约,再搞一个合约还是不完全的,这些都是需要支付成本的,不如再补充签订一些相关合约,以弥补原有合约的不足。这就像一件衣服有一个破洞,是扔掉买一件新的,还是打一个补丁继续穿用。所以,罗必良把这种理论称作“补丁理论”(第157页)。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匹配新的合约,使得原有不完全合约成为可执行的。可见,理论创新并不神秘,也不玄奥,它就存在于常识之中,关键是你能不能从常识中发现它所内含的哲理,进而将其内化在自己所讨论的问题中。

三、 方法创新

任何理论突破都离不开方法和方法论的创新,罗必良的贡献也证明了这一点。其在方法和方法论上的创造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 博采各家理论方法之长,整合而用之

不同学派的学者,不仅学术观点各异,而且往往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且各有自己的所长,也各有自己的妙用,当然也存在着不足和局限。如果能够有效地将它们整合在一起,扬长补短,融多种分析方法于一炉,用于研究和解释自己的特定问题,就比采用单一方法多了一些视角和手段,不仅会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问题和假设,而且会找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在这方面,罗必良运用之妙,可以说是得心应手,《罗著》中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大家知道,由于农业生产活动与生命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农业确有其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独特特性,农地产权和合约交易也就更为复杂,加之中国人多地少,耕地压力一直很大,更增加了它的复杂性。虽然制度经济学的各个学派对农地产权有过不少讨论,但都没有专门分析过人格化产权的特性及其交易,不论是交易费用分析,还是禀赋效应分析,只使用一种方法,都不可能解决这样的问题。罗必良立足于中国农地人格化产权的特征,把科斯定理和交易费用方法,与塞勒、赖顿和巴泽尔的禀赋效应分析结合起来,提出了交易装置的概念和方法,解决了人格化产权的交易问题,对产权经济学和合约理论做出了自己的创造。

不论是完全合约理论,还是不完全合约理论,其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合约的期限问题。大量文献都证明了土地长期合约的重要性,然而,中国的土地流转市场却出现了合约短期化的问题。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9)发展了资产专用性的分析方法,解决了交易中的“锁定”和“沉淀成本”问题,为长期合约和短期合约的替代奠定了基础,但是一般文献都是从合约的不完全出发,认为无法事前把专用性投资写入合约,主张从司法干预、赔偿、治理结构、产权控制以及履约等方面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罗必良与此不同,他按照张五常的指引,立足于资产专用性理论,结合农地流转的环境特性和交易特性,阐明了合约期限的决定机理,进而说明了不同类型农户对合约期限的选择和匹配,对目前农地流转中合约短期化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理论解释。

(二) 关于实证分析和计量方法的恰当运用

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经济学研究的最大变化是分析方法的进步。特别是年轻一代学者,都比较熟练地掌握了计量分析的工具和方法,彻底摆脱了过去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和概念游戏以及按图索骥的研究方法。这是可喜可贺的事情。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多文章变成了工具方法的练习,拿来他人的模型,或者稍作修改,再从有关数据库中找来一些数据,进行一些回归分析之类的处理,就得出自己的结论,甚至形成了“洋八股”。这样的文章提不出自己的问题,也没有中国的故事,更没有自己的理论假说,是一种没有思想理论的所谓理论文章。然而,这样的文章却成了目前中国经济学论文的主流。

罗必良的实证分析与此不同。在《罗著》中做了三个实证分析。一是利用卜凯上个世纪初对中国7个省17处2866个农户进行的调查资料对佃农理论进行新的拓展和检验,二是利用自己课题组2011-2012年对全国进行的抽样问卷调查,计量分析了农地流转中不同农户对合约期限的选择和匹配,三是利用上述抽样调查资料,实证分析了农户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这些实证分析不仅做得相当规范,更重要的是通过计量检验,证实了原有理论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新的理论思想。

仅以第三个实证分析为例,作者首先提出了一个制度评价的分析框架,即“制度观念-制度目标-制度响应”(第206页),然后基于影响因素和关键变量作用机理的分析,选取二元Logistic模型作为计量模型,并对模型涉及的影响因素分为3大类32个变量:一是农户的禀赋特征,包括劳动力妇女化程度等7个变量,二是农地制度特征,包括人均农地面积等12个变量,三是制度环境状况,包括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参与率和养老保险参与率两个变量)、市场环境(农资采购容易程度等4个变量)以及公共服务(集体提供信息服务等7个变量)。计量结果有四大发现,一是土地调整均降低了农户对承包制和经营制的制度满意度评价;二是土地质量的好坏对农户的制度评价有显著影响;三是政治资本、社会保障和劳动力弱质化均显著影响农户对家庭承包制的评价;四是土地资本化、种养能力以及农业购销服务均能够显著提升农户对家庭经营制的满意度评价。在此基础之上,作者提出了自己的政策建议。

(三) 关于案例研究方法的巧妙运用

笔者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主持了《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1996)项目,把案例研究的方法引介到国内经济学理论研究之中。罗必良参与了笔者主持的案例研究课题,其中,收入《罗著》的长青水果场与温氏食品集团比较案例分析和广东惠州东进公司的案例,分别是《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广东卷”和“土地卷”(第6、8集)的研究成果。周其仁(1999)在评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2集时,曾经将科斯的案例研究方法概括为三点,一是在真实世界里找学问,二是重点调查现实的约束条件,三是把实例一般化。并认为将案例一般化是最难的。然而,也只有将案例一般化,才能在理论上有所前进和发现。在案例研究的实践中,罗必良深入调查,认真思考,特别是在将案例一般化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有所突破和创新。在笔者看来,《罗著》有两个案例做得比较成功:一是四川崇州共营制的案例,二是东进公司的案例。

2009年9月,笔者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改革课题组去四川崇州桤泉镇调查,在《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2010)一文中曾经介绍了崇州的案例,后来对罗必良谈起崇州的试验,他很感兴趣,于是亲自到崇州多次进行深入调查,并且有了新的发现,写了《农业共营制:一个创新性发展方向--农业经营方式转型与崇州试验解析》(罗必良等,2015)。《罗著》中的案例分析据此改写而来。文章介绍了农业共营制的主要内容,崇州试验的有效性及其意义,崇州试验中三大交易装置的创新价值。进而,对案例从理论上加以提升和抽象,得出了一个一般化的理论结论,“市场机制不仅是价格机制、产权分立机制,还要有合乎要求的组织机制和交易装置”(第87页)。这样的案例研究可以说是上乘之作。不过,本文有两点不足,一是认为崇州前期试验失败。其实,谈不上失败,而是在同一方向上的先后探索,像专业化服务超市就是前期试验中已经发展出来的专业服务组织的进一步提升。二是认为以土地为中心构建农业生产的制度结构,是生产力低下的农耕社会的表征。这也有点绝对化,事实上服务的规模化经营虽然可以在分散的农户中进行,但其真正发展离不开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尽管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的具体形式和途径可能会多种多样。

第二个案例也颇有意思。东进公司初期进行的是“订单农业”试验,在农户毁约后,把原来的商品合约变为要素合约,但由于承租土地合约的不完全和不稳定,采取增加福利之类的关系合约进行维系,使得交易费用和治理成本极高。进一步的试验是把要素合约与商品合约匹配起来,通过签订一系列相关的正式合约进行治理。由于土地租金作为农户的投资,东进公司又是利润核算和控制中心,不仅有了风险分担安排,形成了地租和红利的内在平衡机制,而且公司还可以利用农户的专用性投资进行“退出威胁”,为地租与红利设置了“安全阀”。在总结东进公司试验的基础之上,罗必良提出了以合约匹配合约和以合约治理合约的思想,发展和丰富了合约理论。

很多年轻学者其所以热衷于计量分析,而不重视案例研究,主要是因为他们从书本上学习,很快掌握了计量方法,也易于出成果。这就成为他们的强项,没有人愿意自废武功,弃长就短。但这样做的局限性很大。不同的是,进行案例研究就没有那么简单,能不能选择一个好的案例研究对象,会不会提出有效的理论假说和真问题,能不能与被调查者有效沟通,并得到所需要的基本资料,那就要看自己的本事和能力了。要想在学术研究上做出真正的贡献,一要熟练掌握已有文献和前人的研究,二要对现实经济生活有丰富的实感。二者缺一不可。做好案例研究可以二者兼得,不仅是取得生活实感的重要途径,也是进行理论创造的重要方法。罗必良的实践再一次证明了科斯方法的有效性。他找到一个好的案例,就像发现了大宝藏,兴奋不已,总要实地考察,亲眼看看,认真研究一番。这样,就能真正掌握中国的实际,讲出中国的故事,做出具有中国风格的理论创造。

四、 成功探密

在学术研究的道路上,罗必良是成功的,甚至是一帆风顺的。他1962年生人,1984年大学毕业,1994年破格晋升为教授。在理论研究上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获得了全国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多项荣誉,在50多岁的学者中,确属凤毛麟角。于是,不少人好奇,想探寻他成功的秘密。本节我们试图回答这一问题。

罗必良出身农门,1980年考上华中农业大学,进入农经系学习,于是播下农种,与农业结下了不解之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先后在西南农业大学(现为西南大学)和南京农业大学就读,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得到了良好的专业训练,后来在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从此立下终身志业,要在农业经济领域进行耕耘和开拓,进而打出自己的一片天下。2002-2013年任经管学院院长,在前人的基础上,一方面带领全院师生书写了该院从大到强的辉煌篇章,有了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点,成为国家重点学科,实现了华南农业大学多项零的突破。另一方面,认真从事教学研究工作,承担了教育部、国家科学基金等各类课题90多项,获奖60多项,出版专著(包括合著)30多部,发表论文300多篇。真可谓功成名就,著作等身。其所以如此专心致志,从一而终,用他自己的话说,“从事农业经济和制度经济的理论研究是我的兴趣和爱好”。笔者以为,这是至理名言。只要有兴趣的引导,有爱好的激励,取得成功是迟早的事情。

当然,仅仅有兴趣和爱好是不够的,还必须坚持不懈并不忘初心。在我看来,罗必良的“初心”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农民及其行为的尊重与理解,以求直面现实。他认为,对农业制度经济问题的研究,必须始终将认识和理解农民,特别是农民的经济理性,放在逻辑的起点(第3页)。尊重农民的经济理性,理解农民的行为选择,在此前提下分析所面临问题的性质及其生成机理,由此寻求可能的解决办法,是他研究农业经济问题的一以贯之的分析前提。二是将研究偏好转化为学术追求,进而持之以恒。他说,“我是农民的儿子,因而我从不放弃我的启蒙专业农业经济学,我总在奢望以自己的方式为农民做点什么;我知道中国还不富裕,因而我总想在发展经济学那里寻找到什么启示;我深深懂得中国在生态上也不富有,因而我总想通过生态经济学的研究找到一条持续发展之路;当我认识到制度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影响之后,我总想从制度经济学那里找到对中国经济发展与农村改革的有用思路”(第2页)。笔者以为,在真实的世界做学问,将学术抱负与社会责任结合,是理论工作者有所作为的必要前提。

大家知道,学而优则仕,读书为做官。这是几千年的祖训。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的社会中,不要说政府官员,就是学校和研究单位的学官,也往往争得不亦乐乎,打得不可开交,如果能够稳坐第一把交椅,不到退休是不可能轻易下台的。然而,罗必良并不恋栈。他在任了12年的院长,把经管院搞得风生水起之后,见好就收,激流勇退,找领导谈话,给党委写信,坚持要求辞去院长职务,专心搞教学研究。他在给院党委和校党委的辞职信中,借用经济学的道理诉说自己的辞职理由。他说,“从2000年算起,我兼任行政工作已长达14年。按照经济学原理,长期的任职,对经管学院来说具有报酬递减的趋势;按照管理学原理,任职时间过长,对我而言亦具有职业兴趣下降的特征。因此,从对学院负责的层面来说,早日启用新人有利于学院的长远发展”(2013年6月4日《在院长交替会议上的演讲》)。他死乞白赖,坚持不懈,得到批准,辞去了院长职务。可见,罗必良的辞职是真心实意的。

在目前的社会中,人才比过去重要了许多,各个单位挖人才确实是不惜工本,不计代价,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杂音。很多学校都是冲着院士、长江学者的名头而来的,一些人也确实待价而沽,将这些名头迅速变现,不断地变换单位,名利地位也步步高升。而罗必良却是另类。据我所知,他辞职以后,有多家单位请他出山,在年薪、住房、行政级别、自建研究团队等方面,开出的条件相当优厚。但罗必良不为所动,他不想改变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兴趣,也不想改变已经适应了的工作环境,这里有自己一手培养起来的研究团队,有自己的人脉关系,有长期调查研究的基地。因此他婉言谢绝,踏踏实实打理自己后半生的教授生活,一心一意搞好自己的教学科研。笔者知道罗必良的选择以后,给他树起了大拇指,表示支持和赞许。这就是罗必良,他率性而为,不愿听命他人安排,而要自己掌握和主宰自己的命运。

五、 批评讨论

从以上的评述可以看出,《罗著》是一部相当优秀的学术著作,有不少理论创造,也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不过,除了文集常有的重复之类的不足外,还有明显的缺陷和失误,前面简单提到了两点,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本书不少地方讨论了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过程,但在笔者看来,有些论述不太恰当。作者说,“新中国成立以来,围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争论和试验从未停息,但制度底线始终坚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①必须有利于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②必须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改善,确保农民增收和提高经营者收益”,“必须强调,为了保障制度目标,无论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如何变化,现实世界涌现出怎样的创新与试验,均不能削弱甚至突破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制度内核与制度底线:①必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②必须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③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④必须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并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第241页)。很明显,作者所列制度底线实际上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形成和确立的。既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试验始终坚持了制度底线,自然包括了公社化时期,但那时,所列制度底线②、③并不存在,怎么能说是始终坚持了呢?就是制度底线①也没有完全坚持,由于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公社化时期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准国有制。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两个核心目标,公社化时期也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实际并没有实现。难道那时真的解决了温饱问题?难道农民辛辛苦苦劳动一天,工分只值几分钱,到了年终分配还欠公社和生产队的,是保证了农民增收和维护了农民的利益?至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更是无所依凭,难道几亩集体大田都抵不了社员个人几分自留地不是普遍现象?很清楚,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也存在着明显的逻辑断裂。

所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应该修正为“改革开放以来”。

不仅如此,作者还说,“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和经济热情。其中,农民的互助合作组织对当时贫困落后、生产力极不发达的农村和农业发挥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也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第197-198页)。显然,这些话也值得质疑。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以及后来的农业合作化,究竟是维护了还是破坏了农村基本的财产制度,究竟是促进了还是破坏了农村的生产力,我想问题是清楚的。应当说,土地改革、三大改造以及公社化是中国发展的一段弯路,改革开放,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是否定了过去而走上了正道。既然以前的制度安排起了这样好的作用,我们为什么要改革呢?作为学者,必须接受事实和逻辑的检验,如果事实依据不足,而逻辑又不能自洽,这样的论说必然站不住,想把前后两个30年中不同方向的农地改革一致起来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否定以前的错误,我们的改革能前进吗?

此外,在《农业合作机理:组织特性、声誉机制与关联博弈》一文中,作者的确发展了农业合作机制,在进入威胁和退出威胁的两个极端之间,添加了一个重要的补充机制,即声誉机制和关联博弈。这是重要的边际贡献。但是,如果联系到上述关于人民公社的观点,我们想提出一个问题,退出威胁不存在,进入威胁成为人们相互施加的普遍选择,声誉机制和关联博弈也就失效了,相同的村庄环境,大家都偷懒、磨洋工、出工不出力,没有人在乎自己的声誉,也就没有了声誉机制。这充分说明,这种制度是失败的。

本书有一个明显的错误是不得不指出的。在《要素品质与契约选择:对佃农理论的进一步思考》一文的第五节,作者利用历史资料进行了一个假说检验。这个资料来自卜凯(John Lossing Buck)1936年的著作《中国农家经济》。但在《罗著》中却出现了两个不同的Buck译名和年份。在第126和127页上译作“贝克”,127页上的时间是“1937”,在131和132页上却译作“卜凯”,时间是“1936”。不了解的读者必然会误以为是两个人和两本著作,实际上却是一个人和同一本著作。

我们其所以认为这是一个不应有的低级错误,是因为卜凯是著名的农学家,1921年受聘于金陵大学,创立中国第一个农业经济系。1921-1925年指导学生对我国7省17处2866个农户进行经济情况调查,1930年出版《中国农家经济》(英文),由张履鸾译成中文,商务印书馆1936年出版。1929-1933卜凯主持了我国22个省168个地区16786个农场和38256个农家的调查,出版了《中国土地利用》(1937)。这两次调查首开我国历史上实证研究之先河,是对我国农村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典范,其调查的深度、广度和影响度前所未有(张心远,2012)。因此,卜凯是我国农业经济学的先驱,奠定了我国农业经济学的基础。凡搞经济研究特别是搞农业经济研究的人,不可能不知道卜凯的大名。但堂堂农业经济学专家的著作,怎么会闹出这样的笑话?的确令人难以理解。

正因为对此有所怀疑,笔者进行了一番调查。该文最早是提交2013年12月笔者参与组织召开的“罗纳德·科斯思想学术研讨会”,收入会议论文集第113-128页。文中除参考文献使用了中译名“卜凯”外,其余三处均使用了英文名“Buck”,但出现了“Buck (1937)”的错误。该文正式发表在《经济研究》2015年第8期,人名和年份都是正确的。于是初步推断,“贝克”的错误系编者所为。

为了进一步确证,笔者调阅了罗必良交给出版社的原稿,126页文字的原稿是“假说检验:来自20世纪初Buck资料的经验证据”,第127页文字的原稿是“实证的检验数据来源于Buck (1937)对20世纪初中国7省17处2866家农户的调查资料”。很清楚,两处Buck均为英文名,但年份是错误的。其所以出现人名翻译的问题,是因为按照出版社要求,文稿中尽量不要出现单纯的英文表达,最好在英文表达的同时,注明中文表达。于是编辑自作主张,将两处Buck译作“贝克”,并将英文放在括号中。这真是好心办坏事,帮了倒忙。它说明,一是我们的编辑权力太大,往往不征得作者的同意,不与作者商量,就修改作者的文章,至于随便删改作者的观点,强加于人,更是家常便饭,笔者多次受到这样的“礼遇”。这是不尊重作者。二是我们的编辑知识不够,积累不足,根本不知道卜凯和他的大作,但又不愿向专家请教,以至闹出笑话。不过,作者原稿的年份错误也可能是一个原因。

当然,有人也许会说笔者吹毛求疵,小题大做。其实,非也。做学问和做一切事情,都必须要有这种严格要求和严谨精神,否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编者按: 学术批评是学者理性交往的正常方式,是学术理论进步的重要契机。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教授的书评向来以客观、严谨、辛辣的风格著称于学界,并博得了“批评家”的雅号。本文是张曙光教授为《罗必良自选集》撰写的书评,文章高度评价了罗必良教授的理论创新与方法论贡献。本刊刊发此文,希望有助于经济理论研究的深化。
参考文献
[] 巴泽尔, 1997, 《产权的经济分析》, 费方棫、段毅才译, 上海三联书店.
[] 卜凯, 1936, 《中国农家经济》, 张履鸾译, 商务印书馆.
[] 罗必良、 何一鸣 , 2015, "博弈均衡、要素品质与契约选择", 《经济研究》 , 第 8 期 , 第 162–174 页。
[] 罗必良 , 2015, "农业共营制:一个创新性发展方向--农业经营方式转型与崇州试验解析",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报告》》 , 第 6 期 , 第 1–79 页。
[] 罗纳德·哈里·科斯等, 1994,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上海三联书店.
[] 约瑟夫·费尔德 , 2002, "科斯定理1-2-3",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 第 5 期 , 第 72–79 页。
[] 张曙光, 1996, "前言:制度变迁与案例研究", 载《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1集),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张曙光 , 2010, "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 《管理世界》 , 第 7 期 , 第 66–85 页。
[] 张心远 , 2012, "中国社会科学的确立与农村调查", 《读书》 , 第 4 期 , 第 25–31 页。
[] 周其仁, 1999, "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科斯研究经济学的方法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载《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2集),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Radin, M. J. 1982, "Property and Personhood". Stanford Law Review , 34 (5) , 1541–1580.
[] Thaler, R.H. 1980, "Toward a Positive Theory of Consumer Choice".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 , 1 (1) , 39–60. DOI:10.1016/0167-2681(80)90051-7
[] Williamson, O. E. 1979, "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 The 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 22 (2) , 23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