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而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地区沿海城市,更是成为农民工务工的主要聚居地。据统计,2012年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199万人,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分别占全国农民工的19.8%①。随着人口迁移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的刚性需求——住房问题也逐渐显露。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中,居住模式主要以单位宿舍和租赁住房为主,其中在单位宿舍居住的占28.3%,租赁住房的占36.9%,其他主要是居住在不固定的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乡外从业回家居住两地奔波,而在务工地自购房居住的农民工比例仅为1%。
①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3年后不再分长三角和珠三角公布数据。
国内学者针对珠三角地区务工农民的住房问题进行研究发现:农民工在住房类型选择上主要是以资本主导的员工集体宿舍和社会主导的出租屋为主(任焰、梁宏,2009),其空间区位主要分布在以亲缘、地缘和业缘为纽带形成的具有聚集粘着性的中国特色的“城乡结合部”处(李培林,2002),住房配套设施和周围的人文环境都普遍较差(任焰、梁宏,2009;周大鸣,2000)。且与当地居民不仅在地理空间上形成分割,更重要的是心理上也形成相对隔离的二元社区(周大鸣,2000),大部分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意识都属于“隔离性认同”,即认为自己是农民不属于所在的城市(蔡禾,曹志刚,2009)。而这种无法满足农民工住房刚性需求的现象是否会加剧其城市认同的心理边缘状态,对其留城定居行为决策产生影响呢?
在住房对留城定居行为决策的影响上,学术界也做了大量的研究。研究主要聚焦于永久性迁移者的租住决策,提出住房获取形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迁移锁定效应,进而影响其定居决策行为。迁移锁定指相对于租房者,自有住房者再迁移成本更高,对再迁移形成锁定效应,从而更倾向于就地定居。如Helderman et al.(2006)的研究指出,城市住房需求是家庭在城市居住欲望的重要反映,这会导致自有住房者要比租房者流出的可能性低。Modestino(2013)研究也指出家庭迁移决策不仅依赖于工作前景,也取决于住房的相对成本,高的流动成本产生锁定效应会导致自有住房者相对于租房者流动性更低,进而偏向于在原地作出定居决策。同时住房的其他居住因素也会影响流动人口的定居意愿,如住房价格、住房居住条件与方式等,Ferreira et al.(2010)指出,住宅价格下跌或者利率上升等信贷约束等会减少而不是增加劳动力流动性,促进迁移者定居行为的形成。谢宝富等(2015)也指出居住条件越好,并与家人共同居住,对居住环境越满意,流动人口定居意愿也越强。
但是目前的研究只是考虑到住房的类型、价格变化、居住条件等外在因素对移民或流动人口的留城定居意愿的影响,并没有考虑住房获取形式不同所导致的各类住房的产权拥有差异会如何影响其留城意愿?住房作为社会经济分层的重要指标(Bian Y, Logan J R,1996),社会群体在住房获取形式上的不同背后隐含着其资本占有,经济收入,社会声望,价值取向、行为逻辑和行动能力等禀赋因素上的社会分层。本文将住房的获取形式不同视为农民工内部社会分层的具体表现并划定不同的社会层级,因此定义为居住分层,并采用logit模型来探析居住分层在留城意愿中的差异性。
二、 数据来源与变量说明 (一) 数据来源本文研究数据来自于中山大学2009年7月对珠三角(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肇庆、东莞、惠州、中山和江门)外来务工人员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是农村户籍、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下、跨县(区)域流动的外来务工人员。本次调查采用分层配额抽样,重点控制了性别、行业和地区分布等指标,发放问卷1806分,回收有效问卷1766份,有效回收率为97.8%。
调查结果显示珠三角外出农民工的基本特征为:以青年男性为主、未婚者占多数,且其基本完成9年义务教育。年龄平均为28.5岁,显然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劳动主力。男女性别占比分布为53.15%和46.85,这与2009年农民工监测报告的性别比例(男65.1%,女34.9%)相比,珠三角女性农民工比例偏高。婚姻状况中已婚未婚占比分别为47.14%和52.86%,未婚者占多数。而受教育年限均值达到9.9年,可见九年义务教育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普及。
(二) 变量说明与分析 1. 变量说明与特征在模型设计上,本文运用Logit模型考察哪些因素影响了外来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定居行为抉择。
$ {\rm{prob}}\left({settl{e_{ij}}=1} \right)={\beta _0}+{\beta _1}hous{e_i}+{\beta _2}{X_i}+{\varepsilon _0} $ |
其中settle为留城意愿,即被解释变量;β0为常数项;housei为核心解释变量——居住分层因素,是一个关于农民工选择不同住房形式的0-1变量;Xi为影响农民工留城意愿其他控制变量;ε0为随机误差,具体变量说明如下:
(1)被解释变量
这里被解释变量是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即问及未来的打算中,选择“在目前所在地正式就业”和“在目前所在地非正式就业”的赋值为1,选择“去其他城市打工”和“回家乡”或“不清楚”“其他”的赋值为0。去掉缺失值,61.45%的外出农民工有意愿留在目前打工的城市生活,而38.55%选择离开或者不清楚(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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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主要解释变量定义及特征 |
(2)核心解释变量
国家统计局在《全国农民工监测报告》中将外出农民工的住房类型划分为:单位宿舍、工地工棚、生产经营场所、租赁住房、自购房、乡外从业回家居住和其他七个类型。而本文将会根据住房获取形式不同导致的住房产权归属差异将住房类型重新进行归类。住房产权作为反映居民或家庭对住房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大小的衡量指标,从侧面很好地反映了居民对住房拥有程度的差异。按照住房产权个人归属程度从小到大,可以将住房类型归纳为单位租房、个人租房和自购住房三个层次,并且分别定义为三个虚拟变量。
问卷调查问题为“您目前居住在什么地方”,剔除其他选项和信息缺失的样本,获得分析样本为1374份,居住分层各变量的分布特征如表 1所示,其中单位租房包含企业员工宿舍和工作场所,其观测样本为694,占比为51.75%,与2009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三者总和数据51.8%完全吻合;而个人租房和自购住房占比分别为45.93%和2.31%,均略高于同期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34.6%和0.8%),这可能与广东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人们相对较高的工资收入为个人租房和购房提供了经济基础。
(3)其他解释变量
本文其他解释变量包含个人和家庭因素、经济因素、制度权益保障因素和城市分布因素。如表 1,其中个人和家庭因素具体包括年龄,年龄平方,性别,婚姻状况,受教育年限,夫妻是否共同外出,责任田/地/山拥有情况;经济因素为月平均收入;制度权益保障因素为企业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周工作时间和人身权益侵害情况;城市分布划分为一线、二线和三线城市。
其中控制年龄平方,主要是考虑到可能随着年龄的增长,留城的意愿会越高,因为年长的劳动者拥有更多的财富和收入,这对于做出留城定居的行为选择提供了经济能力基础。但在另一方面,在乡土文化的熏陶下,劳动者年龄越大落叶归根的欲望会更强烈,从而会选择回家乡养老。受教育年限反映人力资本差异对留城意愿的影响,不同的受教育程度不仅其个人的认知能力会存在差异,而且其行为逻辑、社会网络等都存在差异。而婚姻状况与夫妻是否共同外出反映了劳动者的家庭迁移模式,核心家庭的共同迁移意味着其与流出地联系的减少以及家庭生活重心的转移,有利于就地定居。责任田/地/山拥有情况变量反映农民工当作出回流行为选择时的风险保障情况。同时该模型加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和劳动合同签订变量,是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转移接续路径仍未完全畅通,这会增加农民工的迁移成本,同时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年限被限定对其再迁移产生一定的锁定效应。而周工作时间和人身权益侵害变量反映了农民工在企业的剥夺感,超长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权益(延发工资等)侵害会提高农民工对剥夺感的感知概率,从而降低其留城意愿。最后控制城市变量,以考察不同城市的经济环境对农民工留城行为选择是否产生影响。
此外,农民工所在居住地社区层面的社会互动状况可能也会影响其留城意愿,但因本文所用数据不包含相关信息而无法考虑这些重要因素,故而也构成了不可观测值ε0的一部分,也是本文的局限。具体变量定义见表 1。
2. 均值比较分析表 2是按留城意愿分类的各变量均值比较。从个人及家庭因素来看,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年限、夫妻是否共同外出、家乡责任田/地/山等变量通过了1%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均为正。具体来说,年龄、受教育程度与留城意愿显著正相关,即年龄越大的农民工越倾向留城,个人的受教育年限越长,留城意愿也更强烈;再者,已婚者与夫妻共同外出打工的核心家庭的留城意愿均分别显著高于未婚者和夫妻居住分离的家庭;最后家乡是否有责任田/地/山对留城意愿也存在显著正效应。从制度权益保障因素来看,有留城意愿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参加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无留城意愿的农民工却更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这可能是由于企业目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都是1~3年期限,而农民工对其未来的打算更长远。从经济因素来看,有留城意愿农民工的月收入比无留城意愿农民工月收入要高,并通过了10%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从城市分布因素连看,而城市发展程度在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上并不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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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按留城意愿分类的相关统计指标均值比较 |
从居住分层因素来分析,居住分层中住房产权拥有程度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显著正相关。具体来说,单位租房农民工更倾向于再迁移(回乡或迁移至其他城市)而无留城意愿。有留城意愿的农民工群体中个人租房和自购住房的比例均高于无留城意愿农民工的个人租房和自购住房比例,其均值差分别通过了1%和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且系数为正,即个人租房和自购住房农民工更倾向留城。更严格的推论需要借助数据回归分析来实现。
三、 实证估计结果分析居住分层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估计,我们首先放入核心解释变量——居住分层(模型1),然后依次放入个人及家庭因素(模型2)、经济因素(模型3)、制度权益保障因素(模型4),具体估计结果见表 3所示。从中可以看出,核心解释变量符号及显著性在四个模型中具有较强的稳健性,而为了进一步解释各变量对留城概率的影响,我们进一步给出了模型4的边际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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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居住分层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Logitic回归分析 |
从个人及家庭因素上看,受教育年限作为测量人力资本要素与农民工的留城意愿显著正相关,受教育年限在均值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农民工愿意留城的概率会增加1.59个百分点。这与陈文哲(2008)、肖昕如(2009)的研究结果一致,流动人口受教育年限越高,对城市文化接受能力越强,发展机会越多,定居意愿也更强。同时夫妻是否共同外出变量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也是显著的,相对居住分离的夫妻而言,共同外出的夫妻愿意留在城市的概率会增加11.38个百分点,可见配偶在留城决策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这可能是共同迁移一方面提高了家庭收入,且在收支统筹和资源利用上实现了集约性,增强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是一种经济理性的选择,另一方面核心家庭的团聚使得农民工的家庭中心有所偏移,促进其在所在地的心理归属(杨菊华,2015)。这也与当地中国社会变迁中核心家庭占主导地位以及传统家庭观念的转变有关。
从经济因素影响来看,经济因素作用并没有显示出明显的统计意义。这可以解释为单纯的经济因素影响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呈现出弱化的趋势。文军(2001)在研究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动因上提出农民理性选择实现了从最初的生存理性、经济理性到社会理性的跃迁,即农民工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遵循的是满足和合理的原则,而不是经济理性中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在选择是否外出务工的主要动因中,经济方面的理性考虑是起决定作用的,但是在外出务工的行为产生后,该行为的后果会反过来作用于主体,这时决定留城还是回乡时,除了经济因素外,还会考虑非经济因素,如城市的现代文明、子女教育资源的获得、城市发展的机会等。
从制度权益角度来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产生显著性的影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留城意愿的概率比不参加的高7.18个百分点,这主要是一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转移接续路径仍未完全畅通,这会增加农民工的迁移成本,从而对农民工的再迁移产生锁定效应,另一方面职业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而其经济收入也相对会更好,留城的行为能力相对更强。而权益被侵害经历的农民工其留城意愿概率会降低,主要是这会削弱其对城市群体的认同感。
从城市分布因素来看,不同城市经济发展程度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显著性影响。在二线城市和一线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相对于三线城市的留城意愿分别高出8.67个百分点和9.41个百分点。这主要受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其中经济因素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尉建文,2008),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其收入预期越高,留城意愿越高;同时非经济因素如城市社会文化、制度对留城意愿产生影响(文军,2001),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城市,其更具开放性文化且社会制度管理越完善。
本文重点分析居住分层的影响效应。如表 3所示,自购住房的边际效应最大,说明其是影响农民工留城意愿的最重要因素。结果表明居住分层中住房产权拥有程度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显著正相关。相对于单位租房,当农民工选择个人租房时,其留城意愿将会提高8.16个百分点,而自购住房时,其留城意愿会提高29.87个百分点。这主要是因为,相对于个人租房和自购住房而言,单位租房的居住方式(单位宿舍、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由资本主导,表现为工作与生活一体化的特征,其居住条件相对较差,主要体现在:一是居住面积小。根据研究数据计算出居住分层的人均面积显示,个人租房和自购住房分别为13.3平方米和24平方米,而单位阶层的人均居住面积仅为8.9平方米;二是生活自主性和私密空间的缺失(任焰、潘毅, 2009)。在宿舍或工作场所居住,没有任何可以容纳个人隐私的空间,生活空间都是集体共用,这不便于夫妻合住;三是相对剥夺感增强,因为居住于集体宿舍的宿舍劳动体制意味着管理权对工人生活的渗透,对工作日和劳动时间的随意延长及灵活控制(任焰、潘毅, 2009)。可见,较差的居住环境,企业剥夺感的产生均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产生一定的负效应。同时,自购住房相对于单位租房和个人租房,农民工留城意愿相对更高,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原因:一是,自购住房的住房产权归属发生了本质的变化,意味着在中国长期的城乡户籍制度严格管控背景下,农民工已获得改变其户籍性质的能力,即在户籍身份转换上可以申请成为城市人,但有能力并不代表会选择转为非农户籍,因农村户籍人口在农村还存在土地、宅基地等难以割舍的物质利益。但这有利于其心理的城市融入,因为在中国传统的观念和文化中,只有获得自己永久的房屋居住权,才能找到归宿感;二是,自购住房阶层的社区生活更有利于农民工实现城市融入的目标。因为商品住宅区的区位分布属于分散居住模式,远离以亲缘、地缘为纽带形成的具有文化聚集粘着性的城中村等,该阶层农民工所受到的乡土情结影响减弱,同时与本地居民有更多人际互动机会,这也助于农民工接受城市的生活方式并融入城市;三是,住房需求对于外出人口而言是一种刚性需求,这种刚性需求构成的刚性成本无论如何是无法消除的,其只存在如何分摊的问题,自购住房在城市的住房成本付出大于单位租房和个人租房,因此这会对其再迁移产生锁定效应。
四、 结论与建议本文利用2009年7月中山大学对珠三角外来务工人员的问卷调查数据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个人及家庭因素中的受教育年限、夫妻是否共同外出以及家乡是否有责任田/地/山变量对留城意愿产生显著正效应;第二,由于单纯的经济因素影响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呈现出弱化的趋势,经济因素变量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第三,制度权益保障因素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比不参加的留城意愿更高,而曾经有权益被侵害经历会降低农民工留城意愿的概率;第四,城市经济发展因素和城市文化制度因素均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产生影响;最后,本文重点分析住房获取形式不同导致的住房产权归属差异是否也会对农民工的留城意愿产生差异。基于此,把农民工在城居住类型进行分层(单位租房、个人租房和自购住房)来考察居住分层对农民工留城意愿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居住分层中住房产权拥有程度与农民工的留城意愿显著正相关。相对于单位租房,当农民工选择个人租房时,其留城意愿将会提高8.16个百分点,而选择自购住房时,其留城意愿会提高29.87个百分点。
不过,研究也存在一个不足,就是留城意愿可能对居住分层产生反向因果,如Amuedo-Dorantes & Mundra(2012)的研究就指出,持久性迁移者会有更高的自有产权拥有率,而找寻找一个合适的制度等工具变量来矫正偏差会使得结果更加可信。但是,一方面,调查数据(CLDS)的信息有限,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具变量;另一方面,农民工居住分层更多的是居住空间的分化与隔离,即在户籍制度影响下农民工住房市场获取能力缺乏及城镇保障性住房获得条件阻隔,影响着农民工在城镇居住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讲,住房分层更接近于外生的社会制度隔离。
研究结果具有较强的政策含义:各地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在尊重农民工的留城意愿的基础上,其重点工作是要通过住房保障来实现其永久定居。首先,建立与完善阶梯式多层次居住模式,既要从整体上重点为低收入农民工规划符合一定标准的公租房、又要量力而行地为中等收入的农民工提供经济适用房,使其在居住选择上从单位租房到个人租房最后到自购住房,实现在城拥有永久的房屋居住权的目标;其次,建立多元保障性住房供给系统,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开辟公共住房的建设渠道,解决城市住房供给总量紧张的问题;最后,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除了大力提倡经济发展外,还需构建和谐包容开放的城市文化和建设完善的城市制度,凸显城市的现代文明,进而从侧面推动农民工的城市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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