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报道了多起科研人员不当甚至违法使用科研经费、从而受到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案例,引起社会热议。据我调查,虽然科研人员不当使用,甚至违法使用科研经费的事情确实存在,但是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都是奉公守法的。在调查中,我们也收集了科研人员对科研经费管理规则不合理的反映,尤其是关于国家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则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问题。一些科研工作者提出,这些不合理的规则,迫使科研人员出于无奈才发生了使用经费的“不当行为”。归纳如下:
问题一,关于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目前科研人员申请科研项目必须首先编制预算表。预算表必须列入的各项支出,都有时间限制,费用支出多少必须按照时限进行。可以说,预算确定的时间点内,应该支出的要支出完,不应该支出的一分钱都不能改动,否则要受到惩处。对此,科研人员普遍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科研的研究规律。因为项目设计不等于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应该从预算方面给科研人员保留相当的机动性。
问题二,科研经费预算所列的全部支出项目中,恰恰没有科研人员自己的劳动报酬。据调查,不论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有关部委的科研项目基金,其中都不包含科研人员自己的劳动报酬,哪怕是微薄的奖励经费都不可以支出。科研经费预算中虽然许可20%左右的“劳务性支出”,但是这一项支出只能支付给课题组之外人员,比如帮助科研人员从事一些辅助性劳动的学生等,恰恰是项目课题组的人不能从科研经费中拿报酬。一些经费管理人员认为,科研工作者都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已经从本单位领取了自己的工资和津贴,因此不应该再从科研经费中获取酬劳。这个规定不能使人信服,也不符合科研劳动多劳多得的原则。要知道,科研人员从事这些项目的研究,一般并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而是额外的工作。尤其是课题组负责人,付出的劳动更多。如果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方案中,不允许课题组的科研人员从中获得必要的酬劳,那么如何体现他们从事额外劳动的价值?因此,很多科研人员都认为这一规定确实不合理。它损害了科研人员、尤其是课题负责人的正当利益。
问题三,科研经费拨付迟缓而结算严格。有些项目,在一年的3—4月批准立项,但经费要到9—10月才到账。因此有些年度性项目,经费到账时间不长就要考虑项目结项问题,也要考虑经费的结算。所以,真正从事科研工作的人都知道,申请项目首先要垫钱,等经费来了把前面的“窟窿”补上;批下来的经费,还不敢按时花完,必须为滚动性项目保留一些经费,或者为下一个科研项目的申请留些经费。但是,这些在科研人员看来非常正常的做法,都被视为有挪用经费的嫌疑。这一规则给科研人员造成比较多的难题。而且容易造成违规。因为按照现在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则,经费按照预算使用,到了时限未使用的要强制收回。据调查,有些科研人员为了保持滚动性项目的需要而保留一些经费,有的想办法先把这个项目经费移到另外一个项目下,甚至放在财务可以监管地方也被视为违规。如果科研人员把经费放置在自己指定的地方,这一行为可能被定义为犯罪行为而受到惩处。课题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更重,而这些人一般都是学术界比较重要的学者。
问题四,项目完成后未使用完毕的经费,被强制收回,损害科研人员利益。以前,我国的科研政策曾经有一个认识,那就是支付给科研项目的经费,就是课题组的经费;项目不能完成的可以收回经费;而项目已经完成的,不能收回经费。这一做法符合法理,也符合国际普遍的做法。但是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则放弃了这些合理的做法。在科研人员完成了指定项目,但是经费没有完全支出时,这些经费要被收回。
基于以上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了科学家尤其是著名的学者不愿意申请科研项目的现象。积极申请科研项目的主要是青年学者,他们为了评职称和晋升,把国家科研项目当作必要的支持。而一些学术造诣深厚的成名学者,一般不再申请国家项目。即使是一些申请到科研项目的学者,也都为如何使用科研经费而煞费苦心。这些,都会对我国科研事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衷心建议,我国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则应该有所改变,建立更符合科研劳动的特征,而且更能够鼓励科研工作者投入科研劳动的规则,为我国的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2014, Vol.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