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200多年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新技术层出不穷,彻底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以及对自然界的看法。由于科研活动产生的结果具有全社会的效应,常常会对于我们已有的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带来冲击,因此就需要科研伦理来对科研活动进行适当的规范和调节。
一、 科研伦理--科学与社会之间价值认同的桥梁科研伦理在本质上就是科技工作者在科研活动中应该恪守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例如,我们目前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还无法接纳“克隆人”这样一个生命体。那么科研伦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防止“克隆人”这样的生命体出现,尽管在科学上和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克隆人”。由于有类似“克隆人”这样备受各界关注的案例,而且许多人也正是从这样的案例中开始关注科研伦理的。但是在某些时候科研伦理给人的印象是一种对科学研究具有限制性的条条框框。其实,恪守科研伦理,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是为了促进科学研究的平稳发展、协调科学研究共同体与社会的关系、保护科学共同体的根本利益。几十年前,体外受精试管婴儿的出现就产生了一次对固有的社会伦理的冲击。如今试管婴儿已经成为一项普通的辅助生殖技术,许多原本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获得了自己的孩子。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社会原有伦理会产生挑战和冲击。而科研伦理一方面要反映出社会伦理固有的责任与价值,另一方面也要使得科学研究的探索并不因为其结果的不确定性而被一概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科研伦理是“一往无前”的科学与社会之间价值认同的一座桥梁。如果科技界不顾社会的承受力而一意孤行,必然会引起全社会对科学研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强烈质疑。如果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产生,就会动摇全社会对科学研究的信任和支持,最受伤害的一定是科学研究共同体本身。
二、 科研伦理的核心价值在于促进科学研究发展没有科学研究就不会需要科研伦理。那么,科研伦理的建设一定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为目标。科研伦理的核心价值观也应该是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否则没有了科学研究之“皮”,科研伦理之“毛”就失去了依附。无论是从社会伦理学观点出发,还是从科学研究的观点出发,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一致的价值观,则难以建立起一个有意义的科研伦理范畴。把社会伦理学者认为是“小脚老太太”与把科研人员认为是“疯狂科学家”都是十分有害的观念,也不利于科研伦理的建设。因此,在表面上科研伦理表现出来的是“限制某些研究行为”或是“防止某些研究结果的发生”,但在本质上,科研伦理是为了保障科研行为是在一个好的范畴内进行,或者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换句话说,科研伦理是整个科学研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生于科研系统之中,作用在科研活动之上,一方面以“科学与社会之间的价值认同”对科学研究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又在保护和促进负责任的科学研究。例如,对于转基因农作物和食品社会上有不同的认识,一部分人还完全不能接受“转基因”农作物生产的食品。这样的社会认识势必会在转基因研究的各项规范中体现出来,最终形成一系列规范转基因研究的科研伦理。目前我们遇到的“转基因”困境不是由于对转基因研究的科研伦理的限制而产生的,恰恰是因为我们在“转基因”研究方面缺乏一个完整的可执行的科研伦理规范。一方面对于转基因的研究与应用存在着许多不规范和疏于管理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管理条文上又是“洁癖”般的严格,可落实性很差。两厢对照严重影响了社会对于整个“转基因”技术的信任。可见,科研伦理不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东西,而应该是“用起来顺手”的东西。
三、 应对科学的不确定性和协调不同主体间的价值冲突是科研伦理的核心议题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科学共同体自身也难以预知其结果的社会效应。如何既保护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又能避免科学研究的探索行为对社会伦理秩序的冲击,就成为了科研伦理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科研伦理的核心价值。以干细胞研究为例,我们可以开展人类干细胞的研究,也可以开展将小鼠干细胞克隆成为小鼠的研究,但不能开展把人类干细胞克隆成为一个人的研究。这是科研伦理对于科学研究探索所规定的一个明确的界限。反过来,科研伦理并不限制科学研究对干细胞与克隆技术的探索,并没有因为用小鼠干细胞克隆出小鼠个体的克隆技术也可以同样使用在人类干细胞方面而把干细胞克隆技术的研究全面限制。正是有了科研伦理的明确规范,使得动物干细胞的克隆技术的研究得以正常进行。试想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科研伦理规范,对于动物干细胞克隆技术的研究就会因为在技术上与克隆人技术类似而受到质疑。人们会怀疑今天是在克隆动物,说不定哪天就要克隆人了。这样一来,反而使得整个克隆技术的研究都会受到影响。科研伦理虽然是给科学研究确定了界限,但是,也正是因为有了明确的界限才能保障正常的科学研究得以开展,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扰。科研伦理的作用相当于是汽车的刹车系统,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给动力系统增加阻力,而是为了使得动力系统驱动的汽车能平稳地行驶在各种条件和路况的公路上,最终安全到达目的地。
要使科研伦理真正落实到实处,参与科研伦理建设的各方都要有一个共同的尺度。太松则失于监管,太严则流于形式,难以落实。由于科研活动的千变万化,有许多不同的形式,科研伦理就需要从具体的科研活动出发。在大的层面上,谁都会认可科研活动不能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不能违背人类的基本良知,不能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等。但是对于具体的科研活动,相应的科研伦理就会复杂和具体得多。比如干细胞克隆技术的研究和转基因作物的研究都必须服从上述的大道理,但是规范这两个科研活动的具体的科研伦理是存在差异的。对于干细胞克隆技术的基本科研伦理是不能出现克隆人这样一个研究,哪怕技术上是安全成熟的也不可以。而对于转基因作物的研究是只有在转基因作物产生以后才能进行是否能应用的开发和评估,科研伦理更关注的是结果如何应用。因此,科研伦理应该是具体可落实的,是与科研活动的内容和性质密切相关的。
回顾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人们常常会发现一旦科学技术获得突破,其应用也会随之而来。也许人们一开始并不愿意接受甚至排斥新技术的应用,但是能发生的事常常是会发生的。科研伦理不应该是一个“卫道士”的形象,它应该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科学研究的新突破打破了原有的科研活动与科研伦理间的平衡,那么就有必要围绕新的科学突破建立起一个新的科研与伦理的平衡。科研活动的本质就是不断的发现与创新,如果科研伦理一旦成为僵化的不可变化的教条,那么,它必然会与其规范的科研活动产生冲突。科研伦理的作用不是为了“不让发生”而是为了一切在“有序和规范的条件下发生”。因此,科研伦理的建设不是简单的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而应该是超脱利益纠缠的伦理体系。
总之,科研伦理不是加在科研活动身上的枷锁,而是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的手册与灯塔,是为了在社会与科研探索--这种充满了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活动之间构建彼此认同的价值理念,搭建彼此交流、认知的互动平台。一方面防止科研活动带来的风险,对社会已有价值理念所带来冲击和危害,另一方面也促进社会公众对科研活动的认知和响应,从而进一步拓展科学研究顺利开展的广阔空间。两者的结合才是科研伦理建设的着力点与核心任务。
2015, Vol.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