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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与社会  2012, Vol. 2 Issue (4):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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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洪钟. 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研究的反思[J]. 科学与社会, 2012, 2(4): 8-17.

基金项目

本文由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马克思的科学哲学及其当代意义” 资助。课题批准号:2007BKS002

作者简介

魏洪钟,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哲学和科学、技术与社会

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研究的反思
魏洪钟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自从贝尔纳提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以来,对这个话题的讨论一直为社会关注。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核武器的问世,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受到了更多的重视。2011年日本大地震引发的福岛核危机和近几年我国屡屡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推到了公众面前。为此,中国科协于2011年3月29日举办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专题学术讨论会,邀请专家就公众担心的“核能安全与利用”、“核辐射影响与防护”、“食品安全”等问题做了专题学术报告。从学术上看,国外很早就对这个问题开展了不少研究。这些年来,它也成为国内研究的一个热点。然而至今为止,对科学家社会责任的研究,还存在不少问题。从总体上看,研究深度不够,观点大同小异。究其原因,许多研究者对所涉及的概念缺乏深入的分析和界定,对提出的论点也缺乏有力的论证。例如,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没有说清楚科学家为什么要承担他们所说的那些社会责任;没有分清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因而造成许多研究始终是泛泛而谈,无的放矢。因此,为了使这类研究更为深入,有必要对以往的研究进行分析,从而明确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因和责任范围。

一、 谁应是社会责任的主体?

在有关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研究中,许多研究者都是泛泛而谈地使用科学家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则把科学家和技术专家混为一谈,如孙孝科提出,科学家系指科学家与技术专家的集合体,既包括专门从事理论自然科学研究的狭义意义上的科学家或称之为理论科学家,同时也包括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家(技术专家)或称之为实践科学家。(孙孝科,2006)杨小华认为科学家是作为科学技术主体的,掌握着专业知识的人。(杨小华,2006)叶继红讨论了科学家的不同含义。他说,美国把科技人员分成工程师、科学家和技术员,也就是说在美国,科学家概念不包含工程师和技术员。日本把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教育人员统称为科技人员。但是他没有说日本有没有科学家概念,是不是科技人员都属于科学家。此外,他提到前苏联“科学家” 一词包括科学院院士,或有科学博士、副博士学位的人,或教授、讲师、高级研究员等。至于我国国内,他似乎赞同赵红洲的科学家队伍的说法,包括科学家、教授、工程师、实验家、各类技师、图书情报专家、科研管理专家以及千千万万群众性的业余科研工作者。(叶继红,2000)当然,这种说法也是经不起推敲的。从“包括”一词,我们可以理解出,“科学家队伍”显然不等于“科学家”,否则就是说“科学家”包括“科学家”。从逻辑上看,这样说没有意义。从后面“科学家、教授、工程师、实验家、各类技师、图书情报专家、科研管理专家以及千千万万群众性的业余科研工作者”来看,说明“教授、工程师、实验家、各类技师、图书情报专家、科研管理专家以及千千万万群众性的业余科研工作者”都不是“科学家”。我们不妨要问,承担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主体,究竟是“科学家队伍”,还是后面的“科学家”呢?从上面讨论可以看出,以往关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研究中,责任的主体是不明确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所有讨论都成了空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我们泛泛而谈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不明确责任的主体,其结果是没有任何人自认为应该承担那些研究者所说的社会责任,即为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和科学技术的滥用负责,因为没有几个人会自认为是科学家。例如,往牛奶里掺三聚氰胺、往咸鸭蛋中加苏丹红、往鱼塘里倒抗生素的人肯定不会认为自己是科学家,因此当然不会认为自己应该承担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更有甚者,那些人甚至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应该是科学家负责任,自己没有责任。所以东窗事发时,一概推说自己不懂,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而且如果把社会责任主体说成科学家队伍的话,那实际上是消解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因为所有人都负责的结果就是没有一个人负责。因此我们讨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之前,非常有必要先确定我们所说的科学家究竟是什么含义,或者说大致包括哪些人。

① 从分析的角度看,说科学家是科学家与技术专家的集合体,相当于说X=X+Y,那么这种说法只有Y=0时成立

首先,我们应当注意,同样使用科学家(scientist)这个概念,国内和国外的含义是大不相同的。从《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上看,scientist的解释是,a person who is studying or has expert knowledge of one or more of the natural or physical sciences,中文译为“科学家和科研人员”。也就是说,国外说科学家,有两种含义,一般根据不同的语境可以是科学家或者科研人员。而国人所说的“科学家”,一般具有崇高的地位。笔者认为至少应是院士以上的科研工作者。国人一般不会笼统地把所有大学理科教授、讲师、工程师都当成科学家,更不会把助教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在“科学家”这个范畴内。因为根据科学社会学分层理论,在科学研究领域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构成一个金字塔结构。从上到下,大致顺序为:最高一层是科学大师,如物理学的伽利略、牛顿、爱因斯坦、普朗克;生物学的达尔文、化学的道尔顿;天文学的哥白尼,通常人们可以用他们的名字或成就命名科学上的一个时代。第2层是诺贝尔奖获得者,如伦琴、洛伦兹、居里夫人、费米、杨振宁、李政道等。第3层是各国国家科学院的院士、政府高级科学顾问、世界知名科研机构的所长、主任(如丹麦的玻尔研究所所长、贝尔电话实验室主任、卡文迪许实验室主任)、名牌大学校长。 第4层是各种科学奖获得者(费米奖、劳伦斯奖、普朗克奖)、著名大学知名教授、普通大学校长。第5层是大学和科研机构部门负责人、高级职称获得者、学科带头人、课题组负责人。第6层是大学和科研机构中级职称获得者、普通研究人员。第7层是大学和科研机构中研究助手、辅助人员如实验员、资料员。从此分层来看,即使在国外,也不会把在科研机构中的所有人都称为科学家的。因此,我们讨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时,责任主体显然应该是指第4层次以上的科学研究人员。

其次,当我们讨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时,我们还要把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和从事应用研究的科学家、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区分开来,前者以认识自然、探索自然奥秘、寻求自然规律、追求真理为己任;后者则是把前者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技术应用,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就是把技术应用的研究成果直接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去。如前者发现反冲原理,后者根据反冲原理研究出飞机和火箭,再后者就是直接制造或使用;前者发现质能关系,发现链式反应,后者根据前者的发现研究出核武器或核电站技术,再后者直接制造核武器或建造核电站。一般我们把前两类称为科学家,把后一类人员称为工程师或技术人员。那么谁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呢?显然是后者比前者的责任应该更大。因为后者的研究或应用结果直接影响社会。例如,当美国研制出原子弹时,显然领导曼哈顿计划的奥本海默比发现质能关系的爱因斯坦和发现原子裂变的哈恩应该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如曹南燕那样,把科学家和工程师的社会责任分开讨论,而不是把他们混为一谈,则更加合理。(曹南燕,2000)

笔者还认为,在讨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时,责任主体应该是上面所说的第二类科学家,即在社会中享有较高地位,对政府决策、社会舆论有重大影响,从事应用研究、熟悉应用后的正反面后果的科学家。在我国至少应该是院士。而第一类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则其社会责任相应要小些,例如,要伽利略考虑惯性定律对社会有什么积极和消极影响,要牛顿考虑万有引力定律对社会有什么作用,要孟德尔考虑遗传学说对社会有什么负面效应,似乎有些差强人意。否则的话,牛顿、爱因斯坦、居里夫人就不应该进行他们的研究或者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Gottlieb,Sheldon F.,Clair,Tim,2000)如果研究者认为应该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扩大到所有科技工作者,那么责任主体最好直接用“科技工作者”,而不是“科学家”。当然从严格的分析角度看,这实际上已经消解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问题。应该讨论的是“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

二、 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大多数研究者似乎“英雄所见略同”。他们几乎都认为,由于科学技术对社会有负面效应,所以科学家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如周志娟提出,要以科技负面效应为研究视角来研究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周志娟,2010)孙孝科提出,作为科技创新及其应用者的科学家,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应用及其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最难辞其咎。(孙孝科,2006)叶继红认为,科学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出现了负面影响。因此要考虑作为科学技术主体的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叶继红,2001)洪晓楠、王丽丽认为,科学成果的应用给自然和社会带来了从未有过的巨大风险,科学家不得不主动地思考自己的社会责任。(洪晓楠、王丽丽,2007)曹南燕提出,20 世纪以来,随着科学在军事和工业中的应用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负面社会影响越来越明显。科学家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再也不能漠不关心了。(曹南燕,2000)

因此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基本认同这种思路:因为科学技术有负面效应,科学家熟悉科学技术,熟悉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因此要承担额外的社会责任。这种思想从总体上看,似乎很有道理。但是笔者认为,综上所述,即使是科学家,由于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不同,其对技术的负面效应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所不同。而且,对于技术的负面效应,不能一概而论,也要进行分析,才能看出我们以此为论据是否合理。

从字面上看,技术的负面效应指的是本来是为了造福人类的技术,但却给人类带来了危害。在此笔者认为所谓的“负面效应”可以分为下面三类:第一类“负面效应”是由于技术本身不完善造成的。如有些药物在治病时会给病人带来某些不利的副作用。如有些药物会损害肝脏或肾脏功能、核电站处理不好会造成核污染、汽车的大量使用会带来空气污染。这类负面效应是随着技术的改进可以逐渐消除的。如通过药物研究,减小或消除其副作用;加强核电站安全技术,减少或防止核污染产生的危险;推广新能源汽车,防止空气污染。第二类“负面效应”是由人为的滥用造成的。如抗生素的滥用,导致了细菌的抗药性;农药的滥用,导致了环境的污染;化肥的滥用,导致了土壤的破坏;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导致对人体的危害。在上述两类情况中,运用技术的主体在主观意向上不是要利用技术危害别人,而是在运用技术成果的过程中无意地造成了危害,如在咸鸭蛋添加苏丹红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毒害消费者。第三类“负面效应”是技术的恶意使用,即使用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政治的、军事的和经济的),直接运用技术危害别人或者危害部分人类。如民航飞机本来是用于给人们提供便捷交通的,但在“9·11”事件中,被恐怖分子劫持后成了其恐怖袭击的工具,造成了美国世贸大厦的倒塌,几千人丧命。又如,炸药可以用来采矿,但也可以被制造成炸弹来危害人类。

那么,科学家应该对以上哪一类技术的负面效应承担社会责任呢?或者说上面所讨论的哪一类负面效应是通过科学家承担社会责任能够减少或减轻呢?对于第一类,科学家可以尽最大的努力,不断完善技术,使由于技术本身不完善带来的负面效应降至最小。对于第二类,科学家可以提醒大家,不要滥用。但是能不能被采纳,还取决于各种社会因素。如科学家早就指出“吸烟有害健康”,但并丝毫没有影响我国多年保持烟草生产大国的地位,而且即使在所有香烟盒上都标有“吸烟有害健康”,我国依然有3.56亿人吸烟,占全世界人口的1/3。此外,科学家也早就指出滥用抗生素的危害,但我国许多人稍有不适就自己服用抗生素或要求医生开抗生素类药,如医生拒绝还认为医生服务态度不好。这些都说明,光靠科学家是不能防止这一类技术的负面效应的。至于第三类,那更不是科学家所能控制的。在美国,科学家研制出第一颗原子弹时,曾建议美国政府把原子弹投到沙漠里。但美国政府把它们投到了日本的广岛、长崎,造成了几十万人的伤亡。这使得曼哈顿工程主要负责人奥本海默内疚不已。(陈恒六,1987)当然,没有哪个政府会天真到把花这么大代价研制出来的昂贵的武器扔到荒无人烟的沙漠中去。因此要科学家对这一类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承担起社会责任,未免强人所难。

① 或许有人会说,科学家仅仅提醒“吸烟有害健康”是不够的,应该努力去研究对健康无害的香烟。

因此,寄希望于科学家承担社会责任来减少技术的负面效应,其结果是十分有限的,特别是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而言。因此,要想减少某种技术的负面效应,首要责任主体应该是和某种技术有关的所有科技工作者,不能仅仅局限于科学家。有些技术负面效应的减少还需要国家政府和全社会的努力。由此看来,说由于科学技术存在负面效应,科学家就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理由似乎还不够充分。

三、 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

科学家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许多研究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几乎相同,归纳起来大致上有如下几点:(1)探索自然规律,推动科学发展;(安东,2003;肖德武,2004)(2)促使科学为人类造福,减少科学成果应用中的负面影响;(安东,2003;肖德武,2004;孙孝科,2006;洪晓楠、王丽丽,2007)(3)进行科学教育,纠正错误认识,抵制伪科学侵蚀;(曹南燕,2000;叶继红,2001;安东,2003;肖德武,2004;贾向桐,张立静,2005;洪晓楠、王丽丽,2007))(4)积极参与或影响政府的决策;(贾向桐,张立静,2005;洪晓楠、王丽丽,2007)(5)防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安东,2003;肖德武,2004)这几项社会责任,看上去也似乎十分合理。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其中也有问题。因为对于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在经济学里根据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把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负担债务清偿担保的,为无限责任;责任人仅以其一定限额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为有限责任。同样,从前面提到的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中,我们不难看到,有些是有限的,有些是无限的。显然,没有任何人、任何职业、任何阶层应该对社会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与其行为相关的后果方面承担责任,因而是有限的。科学家也是如此,无论是谁,其社会责任都应是有限的。其次,我们还要把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和伦理责任加以区分。有的研究者把社会责任和伦理责任混为一谈。实际上社会责任和伦理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社会责任包括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一般而言,伦理责任的对象是以个人或特定群体为主的他人。如父母要养育子女;子女要孝敬父母。而社会责任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整个人类。因此我们不能把子女孝敬父母看成社会责任,而是伦理责任,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显然应该针对整个社会、整个人类,而不是针对某个个人或特定群体。再次,我们还要区分个别责任(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和集体责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个别责任指由单方承担的责任,集体责任是由多方承担的责任。在讨论科学家社会责任时,个别责任是指由科学家单独承担的责任,集体责任则是指由科学家、企业家和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防止或者减少技术的负面效应,应该是一种集体责任。(Gottlieb,Sheldon F.,Clair,Tim,2000)所以,从以上分析来看,科学家的社会责任应该是一种有限的集体的社会责任。

根据上面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到,研究者所说的社会责任中的:(1)“探索自然规律,推动科学发展”不是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而应该是其职业特有的伦理责任。还有如“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都属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而上面提到的(2)“促使科学为人类造福,减少科学成果应用中的负面影响。”应该算作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但是也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为人类造福”的说法过于抽象,过于宽泛,也过于宏伟,人们很难给出一个“为人类造福”的标准。也许把核能研究用于建核电站应该算是“为人类造福”,建造核武器应该不是“为人类造福”。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自己国家的“原子弹之父”以最高褒奖,却未见一个国家高度赞扬自己国家的“核电站之父”,后者都成了无名英雄。至于“减少科学成果应用中的负面影响”,严格说来也只能是和自己研究相关的,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对于他人的研究成果的负面影响,许多科学家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至于(3)“进行科学教育,纠正错误认识,抵制伪科学侵蚀”,确实科学家应该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告诉普通大众,进行科学教育。然而鉴于“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有些科学知识诸如核武器技术或者超级病毒的培育技术,应该不能轻易公之于众。因而科学教育应该是有选择的。至于“纠正错误认识,抵制伪科学侵蚀”,由于对于什么是“错误认识”,什么是“伪科学”,至今也没有一个大家接受的标准,这种社会责任对于科学家也只是空谈而已。(4)“积极参与或影响政府的决策”,则更加难以实行。首先科学家的本职工作就是科学研究,不可能把许多精力投入“积极参与或影响政府的决策”。其次,政府要不要你参与,让不让你影响,这还得看是在什么国家,在什么样的政府领导之下。至于(5)“防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则更不是科学家所能一厢情愿的,这是由多方因素决定的。我们不能否认这个事实,即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战争越来越频繁,战争伤亡人数也越来越多,整个20世纪,除了两次人类历史上规模巨大的世界大战外,局部战争几乎没有中断过。可以说,没有一次战争是科学家所能防止得了的。特别是当国际主义和“爱国主义”掩盖下的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发生冲突时,情况更是如此。不然的话,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原子弹之父”出现。正如我们一面在说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之一是维护世界和平,一面也在颂扬我国的“原子弹之父”——钱三强、邓稼先。当然这时人们又会说“制造原子弹,打破超级大国的核垄断,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现在每一个无核武器的国家都会同意这种说法。其结果是各国科学家,为了维护世界和平,正在或者将要研制可以毁灭世界的核武器。结果“防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又成了十分高尚但难以实现的社会责任。

四、 结 论

综上所述,以往的关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研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责任理由不足和责任范围不清的严重问题。我们认为,为了明确减少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社会责任,其主体最好用“科技工作者”,而不是“科学家”。而科技工作者之所以要承担社会责任,在于他们熟悉自己研究或应用的科学技术,比公众更有能力防范其负面效应。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研究、科学教育来防止自己涉及的科学技术产生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 莫少群.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的由来与发展.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3(6): 50-53.
[2] 叶继红. “科学家”职业的演变过程及其社会责任.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0(12): 46-50.
[3] 贾向桐, 张立静. 论大科学时代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求实, 2005(8): 38-41.
[4] 韩跃红. 科技伦理——从学术道德到人本道德.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2005(1): 27-29.
[5] 邹成效. 科技伦理视野中的责任范畴.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1): 17-20.
[6] 曹南燕. 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 哲学研究, 2000(1): 45-51.
[7] 张黎夫. 科技时代的伦理(责任伦理)之困惑. 湖北社会科学, 2004(3): 48-50.
[8] 马佰莲. 责任自由与科学家角色责任的实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3): 74-78.
[9] 林坚, 黄婷. 科学技术的价值负载与社会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6(2): 47-53.
[10] 龚继民.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4(3): 54-56.
[11] 蒋美仕, 周礼文. 论科学家的科学责任与社会责任. 科学学研究, 2002(1): 17-19.
[12] 洪晓楠, 王丽丽. 科学家的责任分析. 哲学研究, 2007(11): 83-86.
[13] 卢彪. 科学家与科学的道德价值. 学海, 2001(3): 139-142.
[14] 陈恒六.从科学家对待原子弹的态度看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政治学研究, 1987,(6).
[15] 杨小华. 科学家社会责任之缺失探因. 兰州学刊, 2006(8): 173-175.
[16] 王文科. 科学家道德责任的追问. 理论探讨, 2006(1): 76-79.
[17] 贾玉树, 陈北宁. 在自由意志与客观规律之间——论科学家的终极关怀与社会责任.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6(12): 8-11.
[18] 彭涛, 王忠, 韩连庆. 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的系统分析. 科技管理研究, 2008(12): 59-62.
[19] 杨舰, 刘丹鹤. 曼哈顿工程与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4): 1-6.
[20] 薛桂波. 从角色理论谈科学家的伦理困境. 兰州学刊, 2008(12): 20-22.
[21] 任爱玲. 科学家伦理责任的哲学思考.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2001(6): 48-51.
[22] 郑慧子. 生态问题: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4): 109-112.
[23] 孙孝科.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不是什么与是什么?.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2006(1): 93-96.
[24] 叶继红.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以“曼哈顿计划”为例. 科学学研究, 2001(4): 7-13.
[25] 贾向桐, 张立静. 论大科学时代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求实, 2005(8): 38-41.
[26] 肖德武. 当代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5): 31-35.
[27] 安东. 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中州学刊, 2003(6): 172-174.
[28] 李开文, 刘霁堂. 论科学家的科普责任. 科学·经济·社会, 2005(3): 82-85.
[29] 刁生富. 大科学时代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01(7): 53-56.
[30] 李科. 近十年我国学界关于科学家社会责任问题研究回顾与前瞻.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5): 25-30.
[31] 叶继红. 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奥本海默悲剧的启示. 道德与文明, 2002(5): 66-68.
[32] 毛建儒. 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自然辩证法通讯,2004,(04).
[33] 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4] T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Responsibility and Ethics in Science. Standards for Ethics and Responsibility in Science-an Empirical Study. SCRES,2002.
[35] Stanley Joel Reiser, Ruth Ellen Bulger.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Biological Scientist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1997, 2(3): 137-143.
[36] David Koepsell. On Genies and Bottles: Scientists′ 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Dangerous Technology R&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2010, 16(1): 119-133. DOI: 10.1007/s11948-009-9158-x.
[37] Sheldon F.Gottlieb,Tim Clair. Societal Responsibilities. Science, 00368075,01/21/2000, Vol. 287
[38] Martin Clifford Underwood. Joseph Rotblat and the Mor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Scientis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 2009, 15: 129-134. DOI: 10.1007/s11948-009-91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