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自诞生以来便以惊人的速度改变着人类社会,并成为了人类现实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和渗透,传统的人类社会结构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革,新的网络社会形态逐渐形成,并引发一系列喜忧参半的社会、心理和行为后果。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到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位居世界第一,网络普及率也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如何通过网络渠道动态预警、监测可能出现的网络不规范(失范)行为,建立有效的社会心理安全防线,从而采取及时有效的干预措施以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当下世界各国心理学和社会学界研究的焦点。
一、 网络社会中个体的行为特点由于网络信息获取和发布方式的变革,个体在网络社会的地位和权力无论从形式上还是类型上都与以往有所不同,产生了与传统社会结构不同的分层状况[1]。近些年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迅速兴起,它们不仅记录了信息传播的脉动,而且极大地拉近了信息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其沟通模式也异于传统[2]。
在网络社会中,传统社会结构中各要素之间的纵向关系发生了变化,网络个体往往会依据兴趣、偏好等因素进行人际关系的重组。传统意义上不同阶层之间的沟通模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特别是借助“微博”等新媒体工具,通过“关注”、“粉丝”等在线人际互动方式,可以轻松实现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沟通。例如,国家领导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与普通网民进行在线实时交流,由此体验民情,倾听民意。通过这样的沟通方式,各个阶层的人都可以方便地了解其它阶层的日常生活、关注问题并自由表达自身的想法。这意味着,传统的“金字塔”社会结构正在逐渐转变为扁平化社会结构。
网络社会的扁平化结构及其自身具有的特点衍生出了特异性的网络行为,主要在匿名性和虚拟性方面呈现出与传统行为完全不同的特点。
作为网络社会最明显的特点,匿名性便于在交往过程中隐藏真实身份、地址等信息,或通过技术手段(例如,重复登录)来隐藏自己的个性化特征。网络匿名性可以分为两类:技术匿名性和社会匿名性。技术匿名性是指在交流过程中隐藏所有与个人身份有关的信息;社会匿名性则指由于缺乏相关线索,无法回溯用户的真实身份。技术性匿名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达到社会性匿名的效果。匿名性带给网络用户一定的安全感,鼓励他们充分表达意见,这方便了从网络中了解到社会舆论与他人的看法。
在网络社会中,人是一种虚拟个体。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消除了国境界限,打破了时间和空间束缚,将世界各地的信息和个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不仅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强大的交往沟通工具,而且也提供给用户一个机会来尝试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网络社会为用户提供了许多种类的行为角色、行为方式,但没有提供相应的社会行为规范,即便提供了行为规范,由于网络平台的匿名性降低了用户在尝试不同种类的虚拟社会角色时的潜在风险水平,因此当面对虚拟社会时,个体或多或少地都会经历自我意识的分化或分裂,以此作为对现实社会压抑的一种补偿,由此带来了网络用户情境角色意识的缺失。
二、 网络失范行为网络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现象(即网络失范行为),它明显违背了社会的道德或者法律,对网络社会甚至是现实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目前,网络失范行为主要包括:
1. 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媒介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并且流传速度极快。一般来说,信息在网络媒体上传播时具有以下特点:①传播结构扁平化(垂直性的控制或监管的作用下降);②传播方式便捷化(随时随地可以和任何人进行互动);③传播内容多元化(由于网络匿名性和接触的网络信息量巨大,因此传播的内容有了更多的选择和变化);④传播来源不确定性(读者很难找到信息的原始出处,缺乏信息审核和验证的能力和条件)。这些特点极易成为谣言滋生的“温床”。此外,当前网络新媒体发展迅速(例如,新浪“微博”用户已经遍及我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单位),它已经成为现代人获取信息、发表观点与态度的重要渠道,因此会进一步放大网络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的不良影响。
网络谣言极具煽动性,它的目标事件性质多为消极性事件(利用了读者对某些社会现象的刻板印象);描述角度多为第一人称自述(使读者容易相信谣言是散布者的亲身经历);描述策略多采用细节化与模糊化相结合的方式,即无法查证的地方描述具体,可以查证的地方描述模糊(使读者对于谣言的真实性无法辨别);通常将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极端悬殊化(容易引起读者同情弱势一方的心态);描述措辞类型多为情绪词汇(容易引发读者的情感共鸣)。
2. 网络犯罪简单来说,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通过非法操作计算机网络,实施侵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网络犯罪的雏形是计算机犯罪,最早发生在1958年的美国。在中国,利用计算机犯罪起源于198 6年,网络犯罪起源于1993年,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爆炸式增长,并且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
网络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团结安定、间谍情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侮辱、恐吓、谩骂、诽谤)、侵占财产(电子盗窃、网上洗钱、网络诈骗)、进行色情传播或赌博等活动、侵害计算机系统(破坏系统的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比如,袭击网站、传播病毒)。
与一般犯罪行为不同,网络犯罪行为具有独特的犯罪特点,即犯罪主体的隐蔽性(不易追踪、察觉)、犯罪过程的跨地域性(人赃俱获难,不易取证)、犯罪结果的严重性(随着社会网络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无差别对待危害超越了国界)。
三、 网络行为的心理分析网络社会所具有的扁平化和匿名及虚拟性的特点,对网络社会中的个体行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网络社会中个体的心理也与现实社会中人们的心理有所不同。
1. 网络社会扁平化带来角色差异和约束力降低随着扁平化网络社会结构的深化,个体之间实现了某种意义上的“平等”,即从功能层面消除了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存在的角色差异。网络社会结构的扁平化趋势降低了社会组织对网络媒体的约束力,个体受到的来自组织的垂直约束力降低(传统意义上社会过程中的惩罚性和强制性不复存在),结合网络平台自身的一些特点,从而会放大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心理现象[3]。
2. 匿名性易瓦解个体的社会身份降低社会责任感网络匿名性虽然对网络社会的繁荣带来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同时也增强了网络活动的欺骗性、隐蔽性,往往容易激活并助长人性中的消极因素,抑制积极因素,破坏了人性各要素之问的平衡,容易促成犯罪意念的产生和发展,还会为已有犯罪意念的人实行犯罪撑腰壮胆。美国心理学家Zimbardo曾经做过一项试验,发现无论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当他/她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易被他人发现、监督,并且可以逃脱因行为后果招致的处罚的情况下,道德准则可能将会被打破[4]。
网络匿名性瓦解了用户的社会身份,降低了用户的社会责任感。首先,网络匿名性使得个体不再受到原有社会规范的制约,获得了过度的自由。这种过度的自由容易导致个人对其行为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降低,造成去个人化、去抑制化行为的产生,最终导致超越道德与法律底线的行为发生。社会学的奠基人涂尔干在分析“社会失范”时就曾指出,“人们的欲望只能靠他们所遵从的道德来遏止”[5]。如果我们沿着涂尔干的逻辑走下去,那么当道德的约束失去了根基之后,网络社会中的个体会滑人到一种危险的失范状态之中。因此对于同样的一个人,其在网络上的行为表现可能会与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表现大相径庭,有时这样的网上行为可能只是恶作剧,但有时这就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其次,网络匿名性容易使个体忘记自己在现实社会中扮演的社会角色,从而对犯罪行为缺少现实感、罪恶感,极易促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外化。最后,网络匿名性容易使个体的注意力常游离于自己的内在价值标准及态度之外,并更多地被转移到网络内容上,从而提高了用户的自我卷入水平。在极端自我卷入状态下,个体的心理资源会高度集中于外界事物,剩余资源的相对不足会导致自我意识和控制水平极度降低,容易因过分自信而滋生“犯罪也不会被惩罚”的侥幸心理,进而产生不计后果或对后果认识不足的失范行为。
3. 虚拟性影响个体的行为和心理网络社会中的个体习惯于比照理想的自我形象创造出一个与现实“我”存在某些差距的网络“我”,即一个人的“网络人格”与“现实人格”在情感、态度、知觉和行为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有时甚至是相对立。网络人格的存在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用户,并时常表现出让现实人格觉得不可思议的行为特点。所以,网络人格的存在容易导致虚拟自我与现实自我的分离、自我与社会关系的分离、自我与人的本质的分离,从而使个体在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之间实行着双重标准,这种双重标准极易造成个体心理偏差与自我意识的混乱,导致心理与情感状态的异化,进而引发失范行为。
此外,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式的人际互动,网络上的人际互动实际上是一种以计算机为中介的虚拟互动过程。互动双方之间仅会通过网络建立虚拟联系,行为方在做出失范行为时无法直接目睹自己行为的消极后果,缺乏丰富的感知反馈,这会大大降低其内心的负疚感和罪恶感,进而促进失范行为的发生。
4.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联复杂网络社会的匿名性、虚拟性塑造了独特的网络心理及行为规律,而网络社会的扁平化结构则会放大网络社会中的心理现象,从而容易催生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
网络心理特征与网络行为之问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模式却比较复杂。在某些方面,网络行为与心理特征的关系复制了现实世界中的结论,例如,女性比男性更偏好社交类服务内容[6];但是,在另外一些方面,网络行为与心理特征的关系却与现实世界中的结论相违背,例如,现实中的社交焦虑者会热衷于网络上的社交活动[7][8]。这在网络失范行为与心理特征之间的关系方面同样适用。具体来说,网络匿名性是可能催生网络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管理网络失范行为的目标却并不能简单归结于促成网络匿名性的降低。例如,韩国自从实施网络实名制以来,并没有数字证据表明其网络犯罪率的相应降低。根据韩国首尔大学一项研究表明,网络实名制对网络犯罪的预防效果微乎其微,但韩国政府与整个社会却为此付出了巨额的管理成本[9]。这意味着,网络失范行为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其与网络环境、心理特征之问的复杂关系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的澄清。
四、 网络行为规范的建立由于网络失范行为的复杂性,防范网络失范行为的措施也应该是基于多层面、多角度的。
(1) 制度方面:由于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点,现实社会的一些行为规范在网络社会无法实施,或者遭到破坏,而新的行为规范尚未建立起来。当下网络社会中个体的行为往往是依靠个体行为人的自我约束,或者更多地是依靠不同网络社区的潜规则,这往往更容易带来更多的失范行为。
只有从法律上明确了网络失范行为的性质,明确哪些行为属于网络犯罪并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完善网络法律、法规,才能够对网络用户形成强制和威慑,也才能真正做到网络社会有法可依。对于违法个体,需要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严惩,并且利用网路社会传播力强的特点,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广泛宣传,从而达到最大的震慑效果。
(2) 思想层面:网络社会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不是完全独立于现实社会而允许任意作为,任何人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实际上,由于网络的技术特性,任何网络行为都能够被完整地记录下来,都是可以被有效追溯的,近年来不断被曝光的网络犯罪的案件也很好地说明了这点。人们往往说“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否是条狗”,但是网络无隐私,从技术层面上说,网络行为往往更容易被记录被侦知。
普通网络用户应该提高警惕,切勿轻易相信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避免被“三人成虎”的模式所误导,提高自身的防卫意识,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3) 教育层面:网络的扁平化和虚拟性带给了人们极大的自由发挥空间,容易形成自由无政府的印象。网络用户以青少年居多,他们正处于价值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何正确对待网络并规范他们的网络行为会影响到他们以后的个性发展。因此,需要向他们全面介绍网络的相关知识,简单地断网往往效果适得其反,培养他们形成科学的网络使用习惯,并且遵循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
目前虽然我国的网民人数居世界之首,但是很多网民只是把网络作为交友游戏的娱乐工具,并没有认识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存在深度的相关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人们在网络社会上的行为也会对现实社会中的个体造成极大的影响,例如人肉搜索事件等。通过多种渠道,尤其是网络渠道,教育网民,让他们认识到网络社会不是完全虚拟飘渺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的现实社会紧密相连,每个人都需要对其在网络社会上的行为负责。
(4) 技术层面:技术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技术的应用后果关键取决于利用技术的目标和初衷。面对由于滥用网络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我们可以同样采用技术的方式来对此予以应对,即健全网络安全体系,提高网络失范行为侦查技术,提高失范行为成本,对潜在的行为失范人造成心理压力。近期的研究表明网络行为可以被用来表征用户的心理特征[10],而非正常的心理状态是网络失范行为发生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可以探索如何通过网络行为来预测用户的非正常的心理状态,并对此及时进行干预处理。
五、 总结网络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由于网络社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种种特点,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新的行为规范处于形成阶段,这期间出现的一些行为失范问题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一方面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认真对待;另一方面,避免矫枉过正,采取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方式。通过边教育边宣传边矫正的方式,逐步建立完善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体系,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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