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伦理与风险问题正在、甚至已经成为风险社会最突出的特征。我们当前生活着的世界充满着人类自己制造和扩散的新威胁和新危险。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技术应用于自然和社会越多,生活就变得越不可预测。当技术对自然和社会产生影响的时候,它们之间复杂的互动造成非常多的没有想到的后果”[1]91 “文明和技术的发展,除了带来不容置疑的好处之外,也可能产生损失惨重的失败和有害的影响。人类自己的创造物反过来非预期地反对人类自身”[2]16 “不断增加的社会和技术的复杂性提高了系统的某些关键部分不可靠的可能性”[3]。科技伦理作为科技活动必须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既是对科技发展方向的引导,也是对多重风险问题的防范和规制。科技伦理有效治理的实现对推动科技向善、规范科技发展方向、保障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科技伦理治理的有效实现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多元主体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建构维护命运共同体的合作秩序。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合作秩序的建构具有不同的时空特性、形塑过程、外延边界,但无论何种形式的合作秩序都内含信任元素,并以信任关系为关键内核。正如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 Putnam)所指出的:“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4]204基于此,本文在分析信任关系对于构建和维系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能够有效建立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信任关系,尝试从制度设计、文化土壤、集体资本三个层面提出建构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内部信任关系的路径,并从培育全球性信任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视角出发,就外部性信任关系的形成展开相关思考。
一、信任关系:建构和维系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因素人类的行动在共同面临不确定的未知或不可知的情境下,信任(trust)就变得特别的重要。[5]213-237反过来,恰恰是在不确定的情境下,信任关系的建立也面临着特殊的挑战。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认为,“信任者”的信念往往指向“可信的行为”——在做出其行为之前先假设“被信任者”将会使用“可信赖”的方式。同时,信任也是一种在不确定或风险情境中对互利互惠关系的期待,是一种愿意去共同应对风险,从而从他人那里得到互惠的回报的预期与承诺。[6]95可以看出,信任与风险是交织在一起的。风险指向未来状态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而信任则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一种规避机制。在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看来,信任关系通常能够避免特殊的行动方式所可能遇到的风险,或将这些风险降低到最低的程度。[7]30换言之,信任关系的建构是防范和规避风险并应对不确定性的重要方法。
当前,面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所导致的与日俱增的伦理风险,信任关系的建构也由此变得更为迫切。就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而言,其背后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逻辑,它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平等对话、充分协商以及合作共治,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建立的公平、安全、可信赖的科技信任机制。基于群体规范而形成的良好信任关系可以极大提高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和行动效率。反之,如果信任关系缺失,则意味着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共识”与“同意”的缺位,由此导致科技伦理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出现不信任的相互防范,并进而全面拉低应对风险的层次和能力。具体来说,信任关系之于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维系的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信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简化机制”,有助于实现科技伦理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的“风险分摊”与“责任共担”。从某种意义上讲,信任扮演着有效简化复杂性的角色,通过复杂性的简化,它排除了某种恶意、欺骗、破坏行动的可能性。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将这一状态描述为不确定性被吸收或被容忍的程度的变化。[8]面对外部的不确定性因素,不管多元治理主体如何努力,也不可能根据对所有行动的可能性的后果来指导所有的科技伦理治理行动。仍然有一些不确定性的风险需要处理,也必须有一些角色承担妥善处理和安排这些不确定因素的任务。通过构建彼此间的高度信任关系,培育浓厚的社会信任氛围,各行为主体可以借助信任卸下身上无法承担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也就是说,信任关系有利于各行为主体共同分摊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复杂性、不确定性、风险性。不仅如此,从心理层面上来看,信任关系的建立还能够增强多元治理主体的信心,强化对合作对象的行为期待。其中,各治理主体不是致力于“各自为战”,而是试图通过集中各方力量创造和维持相互信任的方式,来减少科技发展带来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其次,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状态”,信任关系有助于增强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凝聚力,进而建构多元治理主体间“合作共治”的依赖关系。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中的任意单独主体,如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市场力量、普通公众等,在面对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和风险时,均会表现出力量的薄弱或能力的不足,亟待寻求一种合作共治的依赖关系。而信任关系可以使各治理主体充分发挥各自的效用和贡献,避免单一主体的绝对控制和单向度治理。在多元治理主体间的这种持续稳定的常态化信任关系尚未建立起来或者多元主体间的信任水平较低时,一旦面临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和挑战,极易出现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分裂、对立、冲突,即各治理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亦即从衡量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标准出发)对风险持有不同的容忍度,进而导致合作治理的失效。而信任关系的优势就在于,可以突破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壁垒,使其直面自身的不足,有利于各主体之间充分协商、跨越障碍、相互支持,从而形成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紧密协作、优势互补的分工结构。
再次,作为一种“社会网络资本”的信任关系,有助于降低科技伦理治理的成本,塑造治理共同体内部的多元主体为了达成某种共同目标而通力合作的能力。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将信任视为一种社会资本,在他看来,信任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美德,更是可以创造经济繁荣的重要力量。[9]的确,信任很重要,就如同一些经济学家经常提到的,它带来的合作可以节省大量的预警和监督成本,少了它,这些成本将明显增加。[6]91而信任最重要的好处就是促进合作,信任构成了合作的基础。一个社会固有的信任水平决定了其合作的范围与效率,在一个互相信任的环境或文化中,当人们寻求做出集体决策而进行谈判时,信任将极大提高谈判的效率,节省谈判的成本。信任作为一种内在合作动机,可以将科技伦理治理的多元主体链接起来,使得主体之间的合作和妥协变得更加容易,从而有利于塑造一个和谐共赢的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
二、参与式民主:信任关系培育的制度保障当代科技引发的伦理问题,广泛涉及到不同的利益主体,涉及到人类、国家、机构及个人等多个层面。科技伦理治理也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不论是对科技发展风险的界定、辨识,还是对治理路径的选择、设计,乃至伦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都需要充分考虑到当代科技伦理问题的这一特点,并通过“参与式民主”为主体间信任关系的建立提供制度保障。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是由美国学者阿诺德·考夫曼(Arnold Kaufmann)于1960年提出的。1970年,美国政治学家卡罗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在其著作《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中对“参与式民主”的概念进行了系统阐述。参与式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均能够积极、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公共事务决策的制定、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它不同于那种有限的、形式化的参与形式,而是主张多元主体在不受外力干扰和限制的情境中充分参与社会事务治理。就如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所指出的,政治体系和法团体系之外的代理人也要出现在社会设计的舞台上。具体来讲,这个群体包括职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管理阶层中的技术知识界、熟练工人、公共领域等。[10]29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参与式民主理解为自下而上不断型塑社会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普通公众获得了更多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并发展与他人互为沟通认可的社会网络或行动。我们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建立在公众主动政治参与和谈判协商基础上的良性沟通。[11]122也就是说,参与式民主是普通公众重返社会的重要机制,它致力于构建一个个体赋有反思性、集体共同参与的凝聚式的“协商社会”。
参与式民主与社会信任之间联系紧密。[12]诚然,建立参与式民主制度是一个长期和困难的过程。从公众无参与、公众象征性参与,直至公众参与上升到决策和制度层面,这是一个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必须注意到,当前公众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的参与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自上而下”被动参与的痕迹和特点,参与的广度与效度受制于政府的主导安排与态度偏好,少量专家仅是仪式性地参与其中,或者为决策过程背书。[13]在这样的风险决策语境下,专家常常遭受公共舆论的讥讽,被认为与利益集团沆瀣一气,并被命名为“御用砖家”。[11]119而公众意见或情绪在社会化媒体上的扩散式传播,则成为他们被边缘化之后的反弹与抗争,[14]这种参与方式往往加速了谣言的传递,从而形成了风险沟通的负面效应,[15]导致一些专家不敢纠正公众认知中的偏差,进而引发了对于风险认知更大的矛盾和冲突。由此可见,制度对于信任关系的建立尤为重要。信任原本根植于人际或小范围群体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本身从属于特殊的规则系统。信任在社会互动的框架中产生,受到社会系统的影响和制约。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信任变得日益复杂化,并呈现出高度分化的态势。在这样的情境下,以个人关系或者以交换互动为基础的信任,以及由群体身份带来的信任不能满足需求,必须存在一种特定的制度来支持人们在面对(相对于小规模情境中的)陌生人时也能积极承担风险。参与式民主无疑是培育信任关系的一种必要的制度基础。
三、互惠的生态与秩序:形成信任关系的文化土壤弗朗西斯·福山谈到信任时指出,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根植于文化。也就是说,文化是信任的熔炉。信任关系的建构和维系是基于深厚的“信任文化”底蕴建构起来的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信任重建除了依靠风险管理者在制度层面的重新设计之外,也需要价值层面的重新定位。[11]118也就是说,除了制度层面的保障,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信任关系的维系还需要文化因素的支撑。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信任关系的建构与习俗、道德、习惯、规范、秩序紧密关联。简言之,信任关系不能与文化脱节,它源于一种良好的文化生态。信任关系的建构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从过去通过现在直达未来,是一个不间断地展开的“行为流”和“意识流”。它根源于历史并且是集体性地分享信任的积极经验的结果,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建立有利于形成持久性、稳定性、常态性的信任文化的社会条件。换言之,要培育一种促进信任的社会文化氛围。其中,规范与秩序是信任文化形成的两种核心要素。
科技伦理治理需要建立应对新科技风险的新规范,但这种治理并不是一切从头开始,而是要立足并充分利用既有的良性规范和秩序。一般来说,法律、道德、风俗的规范尽管并非完善,但仍为人类的社会行动提供了可靠的框架,而切实可行的强制保证了它们的制约性(binding nature)。这种制约性可以使得科技伦理治理多元主体的相关行动变得更加安全、明确、有秩序、可预测,换言之,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固定的脚本表明各个主体应该做什么和将会做什么,从而提高了科技伦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满足相互期望的可能性。规范一致性的反面是规范的混乱,即涂尔干(Émile Durkheim)意义上的失范(anomie)。在失范的社会境况中,指导科技伦理治理多元主体行动的各种社会规则是混乱的,多元主体的治理行动变成了受个人利益驱动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不可预测的行为,各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就随之崩溃了。
与规范一致性相关的另一个文化因素是秩序的稳定性。这里的秩序不同于我们常常提及到的“社会秩序”,它指的是与“社会秩序”相对应的“心态秩序”。可以说,“心态秩序”是塑造信任关系的文化土壤的核心内容。没有哪个风险是和价值无关的,不同类型风险的碰撞之处就是不同价值观念或价值体系的碰撞之处。新技术的应用和人为风险的扩张,要求对价值和道德进行重新定位。就“心态秩序”而言,它指涉的是一种以“共同体”为导向的“心态秩序”或“价值共识”。“心态秩序”是“心态”与“秩序”的整合。“心态”在一定程度上依存于一个作为载体的“心理群体”,表现出特定的集体氛围和共同情绪。[16]“秩序”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长河中为了避免混乱与失序,而建立起来的追求稳定与有序的一种状态。费孝通先生首先提出了“心态秩序”的概念,认为社会学研究在生态秩序之外,还应关注心态秩序,并且社会也需要一个所有人均能遂生乐业、发扬人生价值的心态秩序。[17]就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信任关系培育来讲,心态秩序是身处特定时空环境中的多元治理主体在既有价值规范体系下所表现出来的“于整体性关怀和目标的情境中,以协调自主、互惠互依为导向,寻求多主体合作完成治理任务”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情绪基调和心理状态,它是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性共识与共识性行动得以发生的价值支撑和道德约束。
不仅信任关系的建构需要道德支撑,信任关系本身就是支撑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基础性美德。[18]信任作为一种互惠性规范,镶嵌在社交网络中,产生的互惠精神又依赖于高度的社会信任。同时,信任关系本身可以是一种道德规范,对多元治理主体形成道德上的约束作用。以色列社会学家S.N.爱森斯塔德认为,要将信任与更广阔的工具权力和更广泛的意义相结合,从而使信任得到扩展。[19]21、32爱森斯塔德所谓的“更广泛的意义”,实质上所指涉的是信任作为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建构中的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
四、赋权与增能:建立信任关系的集体资本从信任关系的建构和维系来讲,重要的不是个人的、独享的资源或资本,而是被某一社会的所有成员所分享的、代表社会共同价值的丰富资源的水平。也就是说,它指的不是这个或那个成员的个人资本,而是集体资本。[2]171其中,权利与素质(或能力)是集体资本中的两个重要因素。
权利强调的是普通公众在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的决策权、参与权、执行权、监督权,是公众在科技伦理治理中主体地位的鲜明体现。这要求我们必须赋予公众充分的社会参与权利,即“赋权”。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指出,民主的关键要素是政治社会和民间社会之间长期的相互沟通,以及民间社会对政治社会决策过程的影响。在极具现代风险性的环境下,社会生活的诸多面向都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人们对后果严峻的风险的认识程度和反思程度逐步提升,单纯依靠政府主导的或崇拜专家权威的方式都不再适用。信任的重建只有在真正尊重公众的“风险故事”,将现有的“政府-企业-专家”共识模式扩展为“政府-企业-专家-公众”共识模式,才能使公众重新建立对政府部门和专家系统的信任,才能够重塑有利于科技伦理治理多方主体间相互信任的社会语境。也就是说,对公众的赋权,有助于风险信息在专家、风险管理部门、利益团体、民众之间的流动,[20][21]从而引导建立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新的伙伴关系,并促成良性对话。[22]良性对话机制的建立,将积极地影响社会信任的不同维度,从而促进社会信任的积累。[23]
公众赋权一方面要从体制机制层面将公众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纳入科技治理的总体规划编制中,为公众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制度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将公众对科技风险的认识、评价和感受纳入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优化公众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社会动员机制,积极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为公众全过程、全方位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提供机会。具体来讲,可以通过座谈会、研讨会、意见征集等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为公众与专家系统、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搭建平台。
同时,在赋予公众参与科技治理权力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科技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即为公众参与科技治理“增能”。公众必须具备将科学技术与其日常生活相嵌连的能力,以及对专家言论和科学团体公论做出恰当取舍的鉴别能力,[24]这两种能力对于公众在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与专家进行理性对话、进行理性思考来说至关重要。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应用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关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增强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的开放性、透明度,扩展参与、协商民主的范围,充分创新公众参与的方式、手段,让公众能够有效参与进来,充分发挥公众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的能力和智慧。
科技伦理治理中的公众赋权与增能,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建立持久性的社会信任和强化科技伦理治理决策正当性的必要条件。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以及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充分对话和沟通,可以调和多元治理主体对科技风险的认知,重塑政府机构、专家系统、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构建合作型的友好伙伴关系,从而更好地应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潜在性的、不确定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目的不仅仅在于降低公众对政府机构和专家系统主导的科技决策的反对声音、提升决策的正当性和效用性,更重要的是,公众对于自身所处的社会脉络的敏感度与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专家系统知识体系的漏洞,[25]从而使得科技伦理治理走向更加民主化、透明化、正当化的模式。
五、外部信任关系的扩展:国际信任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近代科学向现代科学演进,经历了从贵族式的私密科学到建制化的公开科学的嬗变,开放科学的新格局的形成,使得科技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加速。伴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速推进,科学技术带来的各类风险和伦理问题也不再局限于某一固定的国家或地区,而是呈现全球性扩散的趋势。科技风险的全球化使得世界各国的人们普遍进入一个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全球性风险社会”,任何国家的内部风险都有可能演变成外部风险进而波及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因此,必须建立全球性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以一个总体性的、关怀全球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对科技风险做出及时有效的应急反应。换言之,当今国际社会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需要开放包容、团结一心、深化信任、凝聚共识、相互协作,携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应用全人类的共同智慧,合作应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和伦理问题。而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信任无疑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培育国际信任,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
社会学中信任的建立需要理由、偏好、规则三个要素。[26]33对于国际信任关系的建构而言,同样需要理由、偏好、规则。一国在国际社会上是否声誉良好,影响到该国在国际社会上是否受他国尊重、受其他行为体的信任。信任是对他国未来行动的一种预测,判断他国是否值得信赖的重要理由就是他国的声誉。[27]偏好也是国际信任关系建立的重要要素。国家行为偏好具有不确定性,这给国际信任关系的建立带来了极大挑战,使得信任关系也具有了不确定性。因此,要进一步建构和完善培育国际信任的制度性、机制性的保障措施,即我们所说的规则性要素。国际关系层面的信任之所以强调制度的重要性,一方面缘于国际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的“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还缘于不同信任主体之间沟通渠道的受限。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国际组织等国际制度力量的发展,国际制度所代表的国际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承载了相应的国际合法性,尤其是在霸权衰落后的时代更加如此。[28]国际层面的制度保障可以超越行为主体间的差异性以及利益纷争,代表一种面向人类共同命运的集体利益或者集体认同,它可以将可信的信号加以制度化,通过丰富国际制度的方式增加不同主体间的可信性。
国际信任的培育和塑造需要民族国家共同提高自身的国际信任度。近年来,由于个别国家依靠自身的技术优势遏制他国发展,滥用国家安全借口危及人类利益,使得国际间的信任关系并没有因国际分工的深化和贸易的频繁往来而加深。因此,重建全球信任,一方面需要更多国家更好地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高应对科技风险的能力。同时,更需要建立共同应对危害人类利益的“风险共识”,共同提高全球治理中的国际可信任度。换言之,就是要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共识。国际多元主体在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要秉承求同存异的原则,以人本主义价值观为指导,弥合彼此间的矛盾、冲突和斗争,在平等对话、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包容差异、凝聚共识,增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共同促进当代科技发展的全球治理,让科技真正造福于整个人类。
六、结论与讨论信任关系的建构对于维系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实现科技伦理治理有效性来说至关重要。在当前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结构中,不管科技伦理治理活动的组织与计划如何周密,各治理主体依旧不可能根据对行动后果的可靠预测来指导所有的行动,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需要处理。信任关系的建立可以简化这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治理共同体内部的确定性吸收和减少外部的不确定性,降低应对风险的成本,提高应对外部情境中不确定性的总体能力。此外,信任也使得各治理主体采取的治理行为或治理活动可以形成一种相互合作的“主体间性”关系,即科技伦理治理多元主体之间能够以真诚、开放、包容、共享为价值指涉,进一步提升多元主体之间的团结力、凝聚力,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卓有成效的协作。
信任关系是社会性生成或建构的,这一建构过程受特定制度设计、文化氛围、社会规范、心态秩序等因素的影响,它反过来影响社会秩序的重构,并可能进一步规范各主体的行为方式。信任关系的“社会生成”(social becoming)意味着它并非是凭空产生的,需要我们从制度、文化、资本等多个层面建构一种“信任结构”。首先,信任关系的建构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以“参与式民主”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可以为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信任关系建构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在“参与式民主”的基础上,科技伦理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需要基于责任、权利、应有的行为方式,建立具有“规范一致性”与“价值共识性”的“心态秩序”,这是培育信任文化的关键。信任文化具有自我增强效应,它存在一种良性循环,即从已经存在的信任文化开始,通过所给予的被证实的信任,不断强化信任文化。科技伦理治理的多元主体遵循信任文化行事,其结果是不断被重复的信任行为惯例使得预测对方行为成为可能。信任文化的形成与深化,意味着履行各方义务并给予彼此信任,不再是一种强制性要求,而是自然的、习惯性的反应,即信任演变成了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意义上的“惯习”。再次,信任关系的建构需要以“集体资本”作为支撑,从而提升公众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行动能力。其中,“赋权”和“增能”是强化集体资本的重要途径。“赋权”可以为从前未卷入科技伦理治理决策过程的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提供越来越多的机会,使得他们可以在社会安排中获得发言权与参与权。“增能”体现为公众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从而有利于强化公众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有效性。
在制度、文化、资本层面付诸努力的目的是为了培育和维系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内部性信任。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当前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不再局限于某一固定的国家或地区,而是呈现出全球性扩散的趋势。要实现有效的科技伦理治理,还必须在培育内部性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外部信任关系的扩展,即培育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性信任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科技伦理治理依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资源的共享与创新、国际合作制度保障的建立与完善。外部信任关系的扩展是一种更大范围的、更高层次上的信任关系重建,它不仅可以进一步提升国家科技伦理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也能够成为保障全人类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蓬勃发展的重要资本。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倡导培育的信任是基于多样化组织形成的合作型信任,是根源于人的内在要求的实质性信任。与科技治理共同体建构相匹配的合作型信任有其自身的互动逻辑:就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而言,要从以政府为主导的“闭门治理”,转向政府、专家、公众多元参与的“合作共治”;就科技伦理治理多元主体的沟通模式而言,它应实现从政府输出的“单向流动”模式,转向政府、专家、企业、公众深度沟通的信息“交叉流动”模式;就科技伦理治理国际社会力量参与而言,它强调以信任凝聚多方国际力量的价值诉求,形成由多方国际力量共同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全球共建机制。总而言之,科技伦理治理共同体的信任关系建构体现的是科技伦理治理民主化、透明化、正当化、全球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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