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98年美国两个研究团队(J.Thomson和J.Gearhart)在胚胎干细胞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以来,干细胞研究倍受关注,发展迅速,成果累累。其中最重大的,当属荣获2012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由日本科学家山中伸弥率先研制成功的诱导性多能干细胞(iPSc)。
干细胞由于具有自我发育和多向分化的神奇功能,被普遍认为是为治疗多种顽疾和“再生医学”开拓了广阔前景。正因此,各国政府和一些企业才投入巨大人力、财力,公众也期盼甚殷。现有试验研究初步表明,这种前景并非虚妄。山中伸弥获诺奖后一再表示,把iPSc应用于临床,为人类健康造福是他一生的最大心愿。他说:“我毕生最大的梦想是将干细胞技术应用于临床,从而使病人受益。”[1]不过,正如与山中伸弥同时获奖的英国科学家格登(J.Gurdom)所说:“从最初的突破性发现到产生临床化治疗效果往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不幸的是,少数急功近利的机构和医务人员,片面夸大干细胞的治疗功效,未经试验研究,匆忙应用于临床。这就是备受诟病的“干细胞治疗乱象”。这种乱象是世界性的,并非中国所独有,但似乎在中国格外引人注目。早在2007年,上海《新民周刊》(第38期)发表了“干细胞真相调查”的长篇报道,披露深圳北科生物公司与一些医院合作,用干细胞治疗脑瘫、脑梗、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和II型糖尿病等患者,据说疗效高达90%,还吸引了不少国外患者就诊。2009年2月18日,英国《自然》杂志发表“集体责任”的社论,指责中国盛行的干细胞疗法利用了病人们想得到治疗的心态。接着,《自然·生物技术》又在其29卷第9期上发表“利用希望”的长篇报道,重点揭露我国干细胞治疗状况,并概括为“中国干细胞综合症”。2010年1月14日,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在“是狂乱的东方,还是科学的盛宴?”一文中尖锐批评我国的干细胞治疗是赤裸裸的欺骗。
2009年3月2日,我国卫生部颁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干细胞治疗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须由卫生部审批,未经审批的应一律停止。2012年1月,卫生部又发出《关于开展干细胞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以整顿干细胞治疗乱象,但效果并不明显。
对此,我们除了感慨唏嘘之外,不能不深思科技与伦理的关系。为什么会出现干细胞治疗乱象,特别是,为什么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漠视乃至无视伦理。按照通行的伦理规范,用于临床治疗的药品和技术,必须经过科学的动物试验和实验室试验,并进行规范的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之后,再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因为医疗关系到人的健康乃至生命,非同小可。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反应停事件”所造成的上万名畸型胎儿的惨痛教训,永远也不能忘记。行善、自主、不伤害和公正等生命伦理原则,之所以获得广泛认同,也在于它把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和权益放在首位。
然而,那些未经试验研究便匆忙应用于临床的干细胞治疗者,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为了一己之眼前私利,把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证明的干细胞治疗吹得花好稻好,而对可能的风险却缄口默言,不仅侵犯了患者的健康和权益,而是败坏了科学的声誉。一些科研机构和三甲医院,在国内外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不得不中止若干可能很有前景的干细胞研究项目。诺奖委员会高度赞扬山中伸弥为了避开使用胚胎这一伦理难题而研制成功iPSc。确实,在当今条件下,科技与伦理有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一面。干细胞治疗乱象则表明,科技与伦理也有可能一损俱损。生命科学和医学发展到今天,已不由自主地与伦理纠结在一起,甚至捆绑在一起,成为“命运共同体”,共存共荣。这一新特点,非常值得重视。
二、 如何看待伦理规范的约束作用倘若进一步联系2012年下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黄金大米试验”,也许看得更加清楚。本来用富含β胡萝卜素的转基因大米开展营养试验是正常的,在成人试验的基础上推广到儿童,也是可以的。那为什么会酿成一个不大不小的事件呢?这主要是因为研究者为了规避转基因这一敏感问题,对受试者及其家属隐瞒真相,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不惜私盖伦理审查公章,把黄金大米从美国偷运进来,从而完全背离了伦理规范。这有点类似于那些热衷于干细胞治疗者罔顾伦理而“放手一搏”。
这就提出了一个尖锐问题:如何看待伦理规范的约束作用?是否会阻碍、束缚科学的发展?而不顾伦理反倒可以放开手脚,有利于科学自由发展?据我所知,这是一些科技工作者心中的一块“疙瘩”。
众所周知,伦理作为人类的一种生存智慧和生活方式,主要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这种规范,势必既有肯定的、支持的、鼓励的一面,又有否定的、反对的、限制的另一面。关于前一面,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后一面其实也必不可少,非常重要。写到这里,我很自然地想起著名的“摩西十诫”。依据《圣经》,摩西在极端危急的情况下,带领一批犹太人从埃及出逃,战胜重重困难,终于来到巴勒斯坦的西奈山。正是在西奈山上,摩西以神的名义,宣布了光耀古今中外的“十诫”,包括不可信仰耶和华以外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仆俾、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等。举世公认,“摩西十诫”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载入《圣经》,其意义远远超出犹太人的范围,不仅对犹太民族精神的建立,而且对基督教的传播和发展都功不可没。
人的行为有好有坏,有善有恶,扬善抑恶理所当然。那么,对科学研究为什么也要加以规范和约束呢?长期以来,有两种观念广为流传。一种观念是,科技与伦理互不相关。按照康德,尽管美丽的星空和道德法则都能引起我们心灵的震撼,但一个是外部自然界,是科学研究的对象,属于事实判断;而道德法则则是人类的内在世界,是道德哲学研究的对象,属于价值判断。另一种观念是,科学技术是为人类造福的,不会危害人类。培根认为,“新大西岛”上的科技专家会源源不断地发明创造出种种让人安全、舒适、快乐和健康长寿的成果,使人人都生活在“人间天堂”。由此,“凡科学技术上能做的就应该去做”、“科学上正确的决定伦理上也是正确的”之类在科技界占居主流,甚至成为规矩。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上述观念面临严峻挑战。比如,基因科技使我们对生命的认识深入到基因层次,开发出种种基因诊断技术和一些基因药物,但也可能酿成“基因歧视”等悲剧,像广东佛山三位优秀考生因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拒之于公务员队伍门外那样。类似的,干细胞科技开启了“再生医学”的时代曙光,无疑要大力支持,但干细胞又有“致瘤性”等恼人缺陷,总不能视而不见吧。iPSc已能培育为人工精子,人工卵子,倘应用于人类的单性生殖,可能会引发新一场轩然大波。
总之,由于现代科技的负面效应日渐暴露和显现,人们日益深切地认识到科技原来也是悲喜交集的福音,既能造福也能为祸的双刃剑。为了扬其利而抑其害,必须对科学研究加以规范和约束。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保护和支持,有利于科学健康顺利的发展。我熟悉和尊敬的著名辅助生殖和干细胞研究专家卢光琇教授在回答伦理规范的作用时,爽朗地回答:“当然好啊,有了规范可以放心大胆地干!” 一向特立独行的“科学怪才”文特尔,在“人造细胞”过程中,关键时刻总是请伦理学家和法律学家咨询,也是为了寻求保护和支持。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约纳斯(Hans Jonas)曾精辟地指出:“自我约束向来都是自由的代价。自由往往只能在一个强大的、约束性的道德背景面前,通过放弃放纵,通过自愿的自我限制茁壮成长。”[3]也就是说,必要的合理的约束是茁壮成长的一个重要条件,不能盲目排斥,而要自觉遵循。山中伸弥也明确表示:“我们还是需要有些适当的规章制度来约束。”[4]因此,千万不宜只从消极的甚至负面的角度去理解伦理规范的约束和限制的一面。其实,它有鼓励和支持的一面,起的作用主要是积极的、正面的。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 充分发挥干细胞专家在伦理建设中的作用那么,干细胞专家,以及各类科技专家是否只是“被约束”的对象呢?绝对不是。这里,不妨重温爱因斯坦的一段名言:“像目前这个时候,经验迫使我们去寻求更新、更可靠的基础,物理学家就不可以简单地放弃对理论基础作批判性思考,而听任哲学家去做;因为他自己最晓得,也最确切地感觉到鞋子究竟是在哪里夹脚的。”[5]爱翁之言完全适用于当今生命伦理的建设,因为生命科学家也最晓得、最确切地感觉到鞋子究竟是在哪里夹脚的。
在生命伦理学发展历史上,记载着一位著名科学家的名字,他就是1980年诺奖得主,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保尔·伯格(P.Berg)。1972年,伯格率先运用基因重组技术获得成功,得到一种猴子致瘤病毒SV40杂种分子。他不由自主地想,假如将SV40引入人的大肠杆菌,并从大肠杆菌逸出而浸染人群的话,会发生何种情况呢?进一步,基因重组会不会重组出威胁人类生存的“超级生命”,如对抗抗生素的细菌?伯格说:“我不能说服我自己,以为那是一点危险都没有的。”[6]于是,他毅然决然暂停实验,并建议同行也暂停实验,以寻求基因重组的安全之策。尽管争议重重,首届国际分子生物学会议还是在1975年召开了,并达成若干共识。此次会议有力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兴趣和发展,充分展示了科学家在生命伦理建设中的独特作用。此后,DNA双螺旋的发现者之一沃森(J.Watson)延续并发展了伯格倡议的精神,提出在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开展相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影响研究(ELSI),作为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进一步促使生命伦理研究体制化。
据我所知,在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规范方面,干细胞专家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国际干细胞学会(ISSCR)发布《干细胞临床转化应用指导规则》,这是由13个国家的干细胞专家、医生和伦理学家、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的,现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我国的干细胞研究和应用,不论是胚胎干细胞还是成体干细胞,在制定伦理规范过程中也有干细胞专家的积极参与,并广泛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科学与技术伦理司2005年发布《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指南,其中写道:“准则和宣言不过是一纸文书,不管如何真诚或令人满意,它们都无法自行实施。要使它们不成为修辞游戏,它们便需要得到那些制定、实施和监督公共政策的人的支持。” [7]为此,伦理委员会应运而生。从国际的、国家的到机构的伦理委员会,从主要承担决策咨询的到具体操作项目评审的伦理委员会,都由科学家、医生和伦理学家、律师和公众代表组成,为他们交流合作提供一个理想平台和组织保障。我在参加伦理评审过程中,结识了不少科学家和医生朋友,从他们那里学到很多知识,深感他们的作用是不可或缺、不可取代的。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伦理委员会建设,完善机制,一方面更好发挥科学家和医生在委员会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吸纳更多科学家和医生参加到委员会来。同时,还要加强对科学家和医生的伦理普及和教育。
四、 处理好利益关系是关键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上述指南中还写道:“生命伦理委员会成员以各类专家为主,通常涉及多学科研究,其成员能动用各种方法寻求解决生命伦理学问题,特别是道德或生命伦理学的两难问题。”并指明:“阐述和分析生命伦理学的两难问题最终会牵涉到重大的决定。[8]这段话非常重要,耐人寻味。
两难,是生命伦理的鲜明特征。各种各类伦理问题,从人类基因组伦理、克隆伦理、干细胞伦理,到辅助生殖伦理、器官移植伦理、死亡伦理,无不两难。既有科学利益,又有伦理利益;既有近期利益,又有远期利益;既有局部利益,又有整体利益;既有这部分人的利益,又有那部分人的利益,等等。比如,基因检测,对那些检测出可以预防和治疗的疾病基因携带者,当然很好;对现在多数基因疾病无法预防和治疗者,会不会增加心理负担,甚至被歧视呢?同样,对少数思念亲人又成功克隆出亲人的人,克隆是福音,但对那些克隆出残疾、夭折的人呢,对全人类呢?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可逆转无法治愈的临终病人,不惜代价全力抢救,也许能延缓一段时间,但却极大增加了他的痛苦,损伤了他的尊严,又浪费了大量医疗资源,到底是好是坏,是利是弊?
如前所述,干细胞治疗也面临两难选择。对那些匆忙应用于临床的机构和人员来说,短期的经济效益自然不菲,却有损医疗机构和人员的整体声誉乃至国家声誉,也不利于那些认认真真的研究者继续深入研究。对少数碰巧有效的患者,自然不能说毫无好处,但那些无效的,甚至毁容的、死亡的患者呢?
在伦理评审中,要做风险效益评估,也就是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效益提到最高,确保效益高于风险,以保障患者和受试者的权益。这是微观层面。宏观层面,也要认真平衡科学利益和伦理利益,总的原则是人的利益居先,努力做到科学与伦理的平衡,实现双赢。这当然很困难,但并非不可能。在我看来,1997年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关于支持克隆技术发展,禁止生殖性克隆(“克隆人”),3—5年后重新检讨这一立场的报告,就巧妙的把握了科技与伦理的平衡。众所周知,“克隆羊”多利问世的消息公布后,引发一场全球性的大讨论。应如何对待动物克隆,特别是能不能“克隆人”,众说纷纭,支持者和反对者尖锐对立。在这种背景下,要拿出既不阻碍科学发展,又不背离伦理原则的方略,其难度可想而知。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在广泛听取生命科学家、伦理学家、法律学家的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衡量利弊得失,提出对克隆技术,包括高等动物的克隆要支持,但反对生殖性克隆,不过,这种反对又不是绝对不变的,可视情况重新审议。这充分体现了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专家的学识和智慧。也正因此,他们的意见很快成为主流,至今仍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循。
在干细胞研究和应用问题上,我们之所以主张要区分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临床应用,倡导基础研究要宽松,临床试验要规范,医疗准入要严格,其实也是为了把握科技与伦理的平衡,在规范和保护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使干细胞早日安全有效地应用于临床,实实在在地为人类造福。
利益总是伴随着伦理,纠缠着伦理。而且,由于社会转型、市场经济等因素,指导人们利益选择的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金钱至上、急功近利之类的风气日趋盛行。与此同时,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和人权,公平正义的呼声也不断高涨。正是在这种错综复杂的背景下,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问题提到我们面前。尽管有过曲折,前行的路也不会平坦。但我相信,通过我们共同的不懈努力,一定能破解这一难题,实现科技与伦理的良性互动、平衡共赢。
| [1] | 张文韬编译. 逆转细胞命运的领跑者——2012年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简介. 世界科学, 2012(11): 16. |
| [2] | 张文韬编译. 逆转细胞命运的领跑者——2012年诺贝尔生理或医学奖简介. 世界科学, 2012(11): 16. |
| [3] | 纳斯. 技术、医学与伦理学.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8: 52. |
| [4] | 张长青编译. 既然从事这项研究,自然就有一份担当——2012年诺奖得主山中伸弥访谈录. 世界科学, 2012(11): 18. |
| [5] | 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许良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341. |
| [6] | 摘译——外国自然科学哲学:遗传工程专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118. |
| [7]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与技术伦理司.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 法国巴黎(中国版).2005:8. |
| [8]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与技术伦理司.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 法国巴黎(中国版).2005:9-10. |
2013, Vol. 3
